烙印
(Brand Mark)
有些异教徒在奴隶身上烫各式各样的火印作为标记,以示拥有权。耶和华预告,心高气傲的犹大女子会成为外族征服者的奴隶,被“烙印[希伯来语ki‘基’]取代美貌”。(赛3:24)
拜偶像的人有时会在自己身上烫假神的名字、象征或形象,以示自己忠于那个神。摩西律法禁止人蓄意自损身体。(利19:28)律法惟一允许人在身体做的印记是:如果奴隶不想离开,甘愿“从此以后”做主人的奴隶,主人就可以刺穿他的耳朵。(申15:16,17)
保罗写信给加拉太人说:“我身上带着烙印[希腊语stigʹma·ta‘斯蒂格马塔’],表明我是耶稣的奴隶。”(加6:17)保罗履行基督徒职责期间,受过许多虐待和折磨,身上无疑留下了不少疤痕,由此证明他确实是耶稣基督手下的忠信奴隶。(林后11:23-27)保罗所说的“烙印”,也许就是指这些疤痕;也可能是指他所过的基督徒生活,包括表现圣灵的果实,执行基督徒的传道工作等。(见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