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标准随着历史发展而转变
“它是人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上所跟从(或应该跟从)的规则体系。”这是法国的《通用百科全书》对“道德”一词所下的定义。
这项定义的确对人人都适用。它包括跟从自己的宗教原则的信徒,也包括并不依附任何道德或宗教体系,只是相信若干支配自己生活的原则的人在内。甚至声称“没有上帝或主存在”的无政府主义者也自行拣选他们的价值标准,即使标准仅是指自作决定的权利而言。
但这些价值标准以什么为根据呢?这样的道德抉择基于什么之上?它们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吗?
以往各种价值标准
“斯巴达式”一词在多种语言中用来代表缺乏舒适的意思。这词所指的是古代希腊斯巴达城青年公民在苛酷的环境下所受的教育。他们自幼就离开父母,要学习绝对的服从。这项教育的目的是训练他们成为模范军人。
其他民族则跟从不同的价值标准。例如,古代以色列人从摩西接获一套来自上帝的律法。律法包括饮食上、身体上、道德上和灵性上的规限。以色列人要崇拜耶和华上帝,而且惟独崇拜他。
关于性道德,摩西律法把淫乱、通奸、同性恋和兽奸均列为严重罪行。此举的目的是要使以色列人与邻近各国分离,在宗教上和道德上皆然,因为以色列四周许多民族都奉行堕落、有害的性崇拜,包括男女庙妓在内,有些人甚至献上自己的儿女给假神作为祭牲。
在公元第一世纪,基督的使徒和长老们在耶路撒冷举行会议,发出训谕基督徒要在基本上跟从与犹太人相同的性道德标准,并吩咐他们要‘禁戒奸淫’。据韦嘉劳(Vigouroux)的《圣经辞典》说,这项训示极有价值,因为奸淫是当时异教徒当中很普遍的行为。——使徒行传15:29。
道德标准的差异是古往今来常见的事,宽容的时期和道德规限较严的时期交替出现。在中世纪被视为罪大恶极的同性恋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或多或少地受到容忍。在瑞士,当加尔文在宗教改革期间定居于日内瓦时,他开始了一段在道德上极为严格的时期。另一方面,大约200年后,法国大革命使以前受人排拒的价值标准成为合法化。它公开支持新的“道德自由”,使人较易于获准离婚。
今日道德价值标准的差异
今日,即使在同一社会之内,人们的道德标准也各有不同之处。有人拥护严格的道德规限,也有人主张道德“自由”。
道德规范转变得十分迅速。法文的《法国展望》一书说:“在大多数法国人看来,通奸一词有其精确的意思。它是不对的,是违反良好道德的。”可是,同一资料来源也指出,其他许多人“已不再把夫妻间的不忠行为视为越轨,反而视为权利;这项权利不应使人对夫妻间的感情发生怀疑,反而应该使彼此的感情更加丰富和坚强”。
堕胎是道德价值标准迅速改变的另一个范围。虽然堕胎在某些国家中仍被视为犯罪,在其他国家中却受到宽容——甚至人们要求如此行。令人感兴趣的是,在堕胎于1974年获准合法化之前,法国医学协会一直认为这件事是犯罪。今日,许多法国人认为堕胎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
不过,这些道德标准以什么为根据呢?我们的道德价值标准应该只是相对的,是按照环境而改变的吗?
人建立了自己的道德价值标准
古往今来,哲学家曾提出许多主张去回答这类问题。有些人建议设立一套‘普世道德规范’,但对于以谁的道德定义为标准却莫衷一是。
其他的人则认为人的行为应该以关怀同胞为依归。可是,一个人以为自己对别人表现适当关怀,但别人也许不以为然。例如,在许多个世纪中,奴隶的拥有人认为只要让奴隶有吃有住就算是表现适当关怀了,但奴隶却认为释放他们免受奴役才是适当的关怀。
无疑,哲学家对道德价值标准的见解莫衷一是使许多人大感困惑。他们的主张并没有产生任何共同的道德标准,他们的哲学理念也没有为人类带来和平团结。相反,他们所提出的许多互相冲突的主张只是令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自己所订的道德标准并不亚于“专家”所订的而已。
是故今日许多人接纳了法国哲学家萨特(Jean-Paul Sartre)的观点,认为在道德问题上人应该自行审断。这种想法甚至被许多上教堂的人所接纳。例如,天主教当局感到忧虑,因为许多天主教徒在与性有关的事上已不再跟从教会的训示,并且肆意使用教会所反对的避孕方法。
历史给我们的教训是,人类曾经订立各种不同的道德规范,但时日一久,这些规范就受人质疑、更改或甚至遗忘。可是,本文在较早时候所提及的圣经原则却并非出于哲学家的奇想或受不断改变的社会所影响。圣经原则在今日具有什么价值呢?我们能够谨守这些原则吗?
[第7页的精选语句]
‘夫妻间的不忠行为已不再被视为越轨,反而被视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