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冈会议重申“地狱的真实性”
地狱并不是一个受人欢迎的题目。所以一般神学家和教士通常均不太爱谈它。例如纽约市一位基督新教的首要布道家在他所着的《天堂与地狱》一书中说在他的教堂(纽约市最大和最时髦的教堂之一)里这个题目有六十余年的时间未被用来作为一个传道演讲的主题。
显然由于教士们不愿将地狱提到为受永刑的地方这种态度,第二次梵蒂冈会议在其第三次议程中感觉到有必要重申天主教相信地狱确是一个永远受苦之处的信仰。例如合众国际社的一封通讯稿报导说:“大公会议……以四次几乎全体一致同意的投票中赞成采用一句话以便每天提醒人教会将来在天上之希望。这一句印在教会一本宣传品的第七章里的话被修正以重申地狱乃是罪人永远受苦的地方这件事的真实性。”——《民主年代报》,纽约,罗彻斯特,1964年十月廿日。
一星期后纽约《时报》报导说一位高级教士在会议中曾更进一步地对这个题目说了以下的话:“千万人都未能了解我们怎么能期望天父上帝因为一个人作了诸如在星期五吃肉的小事便把他罚在地狱里永远受苦,由此遂等于把这样的一个人列为与一个放荡淫佚的无神主义者同类。制定这种法规的心理状态看来似乎更属乎守法主义而非真正宗教性的,并且使教会成了人嘲笑的对象。”可是请注意,这位高级教士并没有反对永远受苦的教训而只不过是对什么会招致这种惩罚的事提出抗议而已。
那末,究竟什么是“地狱的真实性”呢?虽然在罗马天主教的神学家中对于在地狱里人究竟受怎样的痛苦一事意见颇不一致,他们却均同意那种痛苦是极强烈的而且是永远的。至于痛苦的性质,罗马天主教在美国的一位首要发言人说:“在地狱的人是永远地沉沦而毫无希望的……他们必须继续地过着一种完全无望和悲惨的生活。由于失去上帝,这些沉沦者所受的痛苦看来几乎是无以复加的。这无疑乃是作为一个沉沦的灵魂所得的最悲惨遭遇。……我们的主屡次选用了‘火’这个字来描写地狱中的受苦来源。天主教会一向在他的话里看到一种真正的火,这种火使沉沦的灵魂所受的痛苦与我们现在受火烧灼时的痛苦感觉相似。……[不过]地狱的火却永不熄灭,不发光也不毁灭。”——《死后的遭遇》,哥伦布骑士教团,最高会议。
圣经的教训是什么?
关于罪人在一个实际烈火熊熊的地狱中永远受苦的这一切道理都是真的吗?圣经有教导这样一个道理吗?
没有,根本没有!在起初,上帝警告亚当说,“你吃[善恶树上的果子]的日子,必定死。”而非永远受苦。当人反叛了之后,上帝并没有在事后把这条律法更改了,反之上帝对亚当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上帝并没有告诉亚当,他会下到一个火烧的地狱里,而是说他会归回尘土。——创世记2:17;3:19。
由于亚当明知故犯和无可宽恕地犯了罪,他为全人类带来了死亡,亚当会归回——什么地方呢?永远的受苦吗?当然不是!反之他返回了他在未被创造之前所在之处?那末亚当在被创造之前是在什么地方呢?他乃是在一种不存在的状况中,因为他那时还是地上无生命的尘土。所以,他若是要返回他原来之处,他便会到那里去呢?到一个烈火熊熊的地狱里,有知觉地受着无可言喻的痛苦吗?不是的,他回到不复存在的状况。换言之,亚当在死时便被毁灭了。这正好与诗篇作者的话相符一致:“耶和华保护一切爱他的人,却要灭绝一切的恶人。”当亚当故意犯了罪之后,他便被上帝‘判定该受毁灭,’于是他在活了930年之后便死了。——诗篇145:20。
让我们用理智来想一想这个题目。圣经告诉我们说生命乃是来自上帝的一项恩赐。而圣经所作的对比不是在天堂的生命与在地狱的生命,而是生命与无生命,即死亡:“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陈明在你面前。”(申命记30:19)在被造和赐予了生命的气息之时,亚当获得了生命的恩赐。但是由于他的行动表明了他并不赏识感激这项恩赐,上帝便将生命从他身上收回。
一个施予者在给予人一项礼物时附带了某些条件乃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事,而上帝在生命的恩赐上所附带的条件就是顺从。这并不是一个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条件。因为亚当未能遵守那个条件,上帝收回了他生命的恩赐,结果亚当和夏娃便死了。至于他们的后代,既然父母无法将自己所没有的东西传给儿女,这些儿女在一生下来时便遗传了引至死亡的罪。这一切事实正符合了下面的律则:“罪的工价乃是死”——而不是永远的受苦;“唯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马书6:23。
我们在上帝赐给以色列的律法中亦可以看到这项原则。任何大罪所得的最重刑罚就是被石头掷死;这是比较慈悲的,因为被定罪的人只要被一块石头击中了头便会昏迷过去。在罪犯死后,他的尸体可能被挂在一棵树上作为一项警戒,或者,若是一个声名狼藉的大罪犯的话,尸体则会被焚毁。但是甚至连明知故犯的罪人亦不会受到永恒的苦刑。较轻的罪则会被罚款,有时则被鞭打,但不可超过四十下。上帝限制这些鞭打的次数这件事实本身便表明了他并不是要将任何人处以永恒痛苦的上帝。——申命记25:3。
我们很可以问一下,什么样的罪才应受永远受苦的刑罚呢?甚至人的机构亦禁止残酷和奇特的处罚。人比上帝更仁爱和公平吗?上帝所规定的以眼还眼以命偿命的原则便排除了永恒受苦这种酷刑的可能性。有什么罪该受永火烧灼之痛苦的刑罚呢?而且这样的苦刑又有什么好处呢?我们可以说,消灭恶人乃是好像把垃圾废物消除一般,但是把他们保留起来,让其永远受苦又有什么好处呢?——申命记32:4;约翰一书4:8。
除此之外,圣经告诉我们,“起初上帝创造天地。”如果地狱是另一个地方的话,圣经怎么没有说它也被创造呢?如果上帝创造了这样一个地方的话,他是在什么时候造的呢?在亚当犯罪以前吗?——创世记1:1。
但是有的人或许会问,圣经岂不是也提到过用火烧的苦刑吗?不错,耶稣在他的比喻中曾提过而启示录亦然。但是让我们注意一下,在所有提到火烧的例子中,圣经所用的都是极度象征性的话。例如,在财主与拉撒路的比喻中,拉撒路被描写为带到亚伯拉罕的怀里。这是实际上如此么?当然不是!那末财主在其中受苦的火亦非实际。而耶稣在以下所说的话亦是如此。他说:“倘若你一只眼叫你跌倒,就去掉它。你只有一只眼进入上帝的国强如有两只眼被丢在地狱里;在那里虫是不死的,火是不灭的。”正如耶稣的意思并不是要我们实际地把眼剜出来,他所说的‘火’亦是象征性的。——马可福音9:46,47;路加福音16:19-31。
但是耶稣当时为什么要用这样一个比喻呢?在马可福音9:46,47,他曾提到过一个称为“矶汉那”的山谷,就是被译为“地狱”的希腊字。在这个山谷里。人们将城里的垃圾废物均扔在其中,据云有时候也有些被人认为不配有一次葬礼也不配得复活的罪犯的尸体被扔到里面。所有被扔入火烧的矶汉那里的意思乃象征被永远毁灭,永无复活之希望的意思。与耶稣的话相类似的以赛亚书66:24亦表明了被扔在‘虫不死,火不灭’之处的乃是“尸首。”
以一个错误的道理为前提
事实乃是,永远受苦的错误道理乃是以另一个错误的道理为前提的,那就是说人有一个不死灵魂的道理。圣经说:“耶和华上帝开始以地上的尘土造成人,将生气吹进他的鼻孔里,人遂成为一个活着的生物,”或性命[Soul,又被译作灵魂]。(创世记2:7)所以人就是一个灵魂,而一个灵魂可以死去,正如以西结书18:4(广东话圣经)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说“犯罪嘅[的]灵魂定必要死。”所以,既然人就是一个灵魂,而人死去时,灵魂就死去,那末,人死后自然不可能永远地受苦,因为一个死人是不可能受痛苦的。a例如我们在传道书9:5读到:“死了的人毫无所知,也不再得赏赐。”他们若毫无所知便自然不能“过着一种完全无望和悲惨的生活。”再者,圣经告诉我们有些人曾死去并从坟墓里再活过来,但是他们之中没有一个曾讲到他们死后的经验,而如果他们死后是有知觉的,他们当然会将死后的感觉告诉人。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梵蒂冈重申它相信地狱是一个令人永远受苦的地方,圣经却并没有教导过这样的道理。更甚者,这个道理既不合理又不公平或仁爱,而圣经则向我们保证上帝是合理、公平和仁爱的。
[脚注]
a 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讨论请参看七月十五日之《守望台》中“死亡和海地司将把死者交出来”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