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维护好消息
人类自开始建造城市以来,就懂得筑墙。昔日,这样的防御工事尤其具有保护作用。人在壁垒上死守抵抗,不让进侵的人攻破城墙。除了城里的居民以外,附近镇上的居民也时常在城墙内寻得庇护。——撒母耳记下11:20-24;以赛亚书25:12。
耶和华见证人也筑起了一堵具有保护作用的围墙——一堵法律上的 围墙。这堵围墙不是要让见证人与世隔绝,事实上,见证人是以合群、开朗见称的。这堵墙的目的是要加强法律上的保证,确保所有人都享有各种基本的自由。同时,法律围墙也保护见证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从而确立他们的崇拜自由。(参看马太福音5:14-16。)它维护见证人的崇拜方式和宣讲上帝王国好消息的权利。这堵墙究竟是什么?它是怎样建成的?
建造法律围墙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耶和华见证人都享有宗教自由,可是,有些国家的见证人却受到无理的攻击。见证人在举行集会或逐户传道方面的崇拜自由要是受到阻挠,他们就会诉诸法律,以求维护他们的崇拜自由。在世界各地,有关见证人的法律诉讼达数以千计之多。a可是,他们并非总是获得胜诉。要是下级法院裁定见证人败诉,见证人就会向上级法院上诉。结果怎样呢?
在本世纪的数十年间,世界各地的耶和华见证人曾多次在法律上胜诉,从而为日后的诉讼确立了屡屡有效的判例。正如一堵墙是由许多砖块或石块建成一样,这些有利的判决也共同构成了一堵法律围墙,对见证人发挥保护作用。凭着这些有利的判例,见证人继续捍卫他们的宗教自由,以便从事各项崇拜活动。
“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就是个好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在1943年5月3日就这宗案件作出判决。案件所牵涉的争论是:耶和华见证人必须为分发宗教刊物领取商业兜售牌照吗?耶和华见证人坚称他们无需这样做。他们的传道工作并不——而且从来也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他们的目的不是要牟利,而是要传讲圣经的好消息。(马太福音10:8;哥林多后书2:17)在“默多克”一案上,法庭裁定见证人得直,并且指出,官方假如以缴纳牌照税作为分发宗教刊物的先决条件,就违反宪法了。b这项判决是个重要的判例,在随后不少案件里,见证人都援用这个判例而屡屡获得胜诉。事实表明,“默多克”判例确实是法律围墙上的一块坚石。
这些判例大大保障了所有人的宗教自由。论到见证人在维护美国公民权方面的贡献,《辛辛那提大学法律评论》指出:“耶和华见证人对于宪法的发展影响深远,在维护言论和宗教自由方面的界限得以放宽,见证人尤其功不可没。”
加固围墙
见证人每获得一次法律上的胜诉,他们的法律围墙就进一步受到加固。请细读以下90年代的几宗判例,除了全世界的耶和华见证人以外,所有爱好自由的人都能够从这些判例受惠。
希腊。1993年5月25日,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一个希腊公民有权向人传讲他的宗教信仰。案件的当事人是米诺斯·科基纳基斯,他当时84岁,是个耶和华见证人。自1938年以来,科基纳基斯曾被警察拘捕六十多次,被希腊法庭审讯18次,并曾在狱中服刑超过六年。科基纳基斯主要是被判违反了希腊在30年代通过的一条法例,这条法例禁止人改变别人的信仰。事实上,从1938至1992年间,近二万宗有关耶和华见证人被捕的个案都是基于这条法例的。欧洲法院裁定希腊政府侵犯了科基纳基斯的宗教自由,并判给他1万4400美元作为赔偿。在这次判决里,法庭裁定耶和华见证人是个“已知的宗教”。——请参看《守望台》1993年9月1日刊,27-31页。
墨西哥。1992年7月16日,墨西哥的见证人在维护宗教自由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在当天,该国政府通过了《宗教团体及公开崇拜条例》。在这条法令下,任何宗教团体只要向政府当局正式注册,就能够取得合法地位。在以往,耶和华见证人跟该国其他的宗教一样,虽实际存在,却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见证人在1993年4月13日向政府注册。值得高兴的是,在1993年5月7日,他们合法注册为守望台宗教协会(La Torre del Vigía, A. R.),以及墨西哥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协会(Los Testigos de Jehová en México, A. R.)这两个宗教团体。——请参看《儆醒!》1994年7月22日刊,12-14页。
巴西。1990年11月,巴西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通知守望台社的分社办事处,当局不再把伯特利(耶和华见证人的分社建筑的名称)的志愿工人视为宗教从业员,因此他们必须受巴西的劳工法例所管辖。见证人对这个判决提出上诉。1996年6月7日,巴西利亚的检察总长办事处司法咨询部裁定,伯特利的志愿工人并非世俗雇员,而是一个合法宗教团体的成员。
日本。1996年3月8日,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就一个关于教育和宗教自由的争论作出判决,这个判决造益了日本的所有人。裁判所一致裁定,神户市立工业科技学院由于小林邦人拒绝接受武术训练而开除他的学籍,此举是违法的。这是日本最高裁判所首次根据有关宗教自由的宪法作出判决。这个年轻见证人的良心由于受过圣经薰陶,认为武术训练跟圣经在以赛亚书2:4的原则背道而驰。这节经文说:“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法院的判决为日后的案件立下判例。——请参看《守望台》1996年11月1日刊,19-21页。
1998年2月9日,东京高等裁判所作了另一个关系重大的判决。在这个判决里,高等裁判所裁定一位称为武田美佐江的见证人,有权由于某种疗法违反了圣经有关“禁戒血”的命令而拒绝接受。(使徒行传15:28,29)这宗案件已进一步交由最高裁判所审理,高等裁判所的判决是否能够确立则有待分晓。
菲律宾。1993年3月1日,菲律宾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耶和华见证人得直。在这宗案件里,年轻的见证人怀着尊敬的态度拒绝崇拜国旗,结果被学校开除。
每逢法庭对见证人作出有利的判决,这堵法律围墙就一再受到强化;除了耶和华见证人以外,所有人的权利也受到保护。
保卫围墙
耶和华见证人已在153个国家合法注册;像其他受认可的宗教一样,他们享有多方面的自由。曾有数十年的时间,东欧和前苏联的耶和华见证人饱受迫害和禁制,可是他们现在已受到法律认可。有关的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捷克共和国、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以及斯洛伐克。然而,现今在有些国家里,包括某些司法制度久已确立的西欧国家,耶和华见证人的权利却严重受到质疑或剥削。反对者正活跃地“借着律例架弄残害”见证人。(诗篇94:20)耶和华见证人对这种情势有什么反应呢?c
耶和华见证人乐于跟所有政府合作,可是,他们也希望享有合法的自由去从事崇拜。他们坚信,任何法例或判决要是禁止他们服从上帝的诫命,包括传讲好消息的诫命在内,就在法律上无效了。(马可福音13:10)假如耶和华见证人无法跟有关当局和平地解决问题,他们就会在法律上采取攻势,诉诸任何有权受理上诉的机关,力求在法律上取得胜诉,好维护上帝授予他们的崇拜权利。耶和华见证人对于上帝的这个应许满怀信心:“为攻击你而制成的武器,都没有效用。”——以赛亚书54:17,《新译》。
[脚注]
a 关于耶和华见证人的法律诉讼,详情见《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第30章,纽约守望台圣经书社出版。
b 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定“默多克”一案时,推翻了法院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的原判。1942年,最高法院在“琼斯”一案里赞成下级法院的裁定,把一位称为罗斯科·琼斯的耶和华见证人定罪,因为琼斯在亚拉巴马州欧佩莱卡市的街上分发书刊,却没有缴纳牌照税。
c 请参看本刊8-18页,题名为“为了信仰被人憎恨”和“为我们的信仰辩白”两篇文章。
[第21页的附栏]
维护耶和华见证人的权利
在世界各地,耶和华见证人由于受到迫害,以致被召到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受审。(路加福音21:12,13)耶和华见证人不遗余力地在法律上维护他们的权利。在不少国家里,见证人在法庭上获得胜诉而有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 逐户地向人传道,却无需受到加诸商业推销员身上的限制所约束——“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美国最高法院(1943年);“科基纳基斯对希腊”,欧洲人权法院(1993年)。
◻ 自由地聚集起来从事崇拜——“马努萨基斯等人对希腊”,欧洲人权法院(1996年)。
◻ 按良心决定怎样对国旗或国徽表示尊敬——“西弗吉尼亚州教育部对巴尼特”,美国最高法院(194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印度最高法院(1986年)。
◻ 拒绝任何违反基督徒良心的军事职务——“乔治亚季斯对希腊”,欧洲人权法院(1997年)。
◻ 选择一些不违反他们良心的疗法或药物——“玛利特对舒尔曼”,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庭(1990年);“守望台对E.L.A.”,波多黎各圣胡安高等法院(1995年);“福斯米尔对尼科莱亚”,美国纽约上诉法庭(1990年)。
◻ 虽然见证人的信仰在子女监护权的争论上受到质疑,可是他们仍然有权按照自己那根据圣经的信仰养育儿女——“圣洛朗对苏西”,加拿大最高法院(1997年);“霍夫曼对奥地利”,欧洲人权法院(1993年)。
◻ 拥有及经营合法的机构,而且跟其他受认可的宗教机构一样无需纳税——“人民对哈林”,美国纽约上诉法庭(1960年)。
◻ 见证人要是从事某种特殊形式的全时服务,就可以享有免税优惠,正如其他宗教的全时从业员所享有的一样——巴西利亚的巴西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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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基纳基斯夫妇
[第20页的图片]
小林邦人
[第19页的图片鸣谢]
The Complete Encyclopedia of Illustration / J. G. 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