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基督徒若单方面解除订婚的协定,这对于把这样的人用作小组的榜样方面会有什么影响?
订婚和退婚两者都是严肃的步骤,是不可视作等闲的。可是,在基本上说来两者均是私人事情。因此小组的长老无需过问这些事,除非其中一方向他们投诉或有证据表明小组中有些人为此感觉不安,以致对解除婚约的人失去尊重。在若干事例上,也许受到困扰的人需要较清楚了解这件事所牵涉到的原则。
我们留意到,在以色列的制度下,订了婚的女子是被看作已有所属的;倘若她们犯了任何不贞之罪,摩西律法会将其当作已婚妇人来处理。(申命记22:23,24)以色列男子有较大的自由可以片面解除婚约,例如拿撒勒人约瑟便曾打算如此行。马太福音1:19叙述他获悉马利亚怀了孕之后,“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的羞辱她,想要暗暗的把她休了。”(参阅申命记24:1)可是,基督徒并不在律法的约之下,而且今日在许多地方,订了婚的女子所受的限制也和上述的例子不同。
在马太福音5:37耶稣说:“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上下文表明他的训示是劝人不要像当时许多人所为一般,时常指着天或耶路撒冷或其他东西起誓。可是从耶稣指责这种过分行为的警告看来,他并没有说若有人意识到自己犯了严重的错误,试图加以纠正是不对的。箴言6:1-5说有人为朋友作保,却“被口中的话语缠住”;圣经劝人应该采取自救的行动,说:“你要自卑,去恳求你的朋友。”一个订了婚的人也许意识到自己采取了一项不智的步骤。事实便是,在订婚之前的恋爱期中,男子或女子通常都显出“最佳面目”。可是,在宣布订婚之后,这个人也许开始现出本来的面目。至此对方便可能看出一些以前未见到的严重难题了。
在长老们需要查问一宗解除婚约事件的特殊例子中,他们所关心的是退婚理由是否有效。什么是“有效”的理由呢?1969年四月十五日《守望台》“读者来函”栏中提出两个例证。还有其他例证也是值得考虑的。在订婚期内女子也许开始显露出非常“跋扈”的态度,将首领权不放在眼内,因而构成有力的证据,表明她是属于箴言19:13;21:9;27:15,16所描述的人。或者在这段时期内,男子从事一些严重错误的行为,例如酗酒、不道德或严重的不忠实行为等。或者其中一方可能看出对方在灵性上有其他严重的弱点,或者怀有十分强烈的物质主义思想,以致另一方在良心上认为结婚之后这会对他或她的灵性力量构成沉重的负担,也许他或她认为这种负担会达到有害的程度。可是,这并非意味到在每宗例子中对方都是有缺点或低劣的人。有些人也许认为对方是个极好的人,但由于彼此在性格或观点上有极大的分歧,以致婚姻生活会使一方或双方十分为难。虽然并非所有人都有同一看法,有些人却为了这项重要理由,并经过仔细考虑和祷告之后,决定解除婚约。当然,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会比单方面采取行动更好。可是另外的一方也许看不出难题的存在,或甚至将其置之不理。
这一切强调基督徒不应仓卒订婚,反之要首先彼此认识清楚。对邻人的爱应该阻止任何人对订婚采取轻率的态度,因为他们意识到婚约破裂所带来的感情创伤。
假若有一个人失去配偶,由于对方死去或不贞(合乎圣经的离婚),他或她在感情上可能亟需伴侣去排除寂寞。这也许会促成比在其他环境下较快订婚的倾向。在感情恢复平衡之后,这个人或者意识到订婚是不智之举。倘若事情发生在一个长老身上,这件事可能显示他缺乏稳定,但亦未必如此。我们必须考虑到环境的因素。
因此,倘若一个居于作别人榜样的地位的人,如长老或助理仆人、伯特利之家的工作人员、其他全时间工作者,发生了这样的事,长老团应该观察这人的全貌而非仅是对于单方面解除婚约就事论事。这人在以往的行径若是表明他有将此事视作等闲的倾向,长老团便会认为推荐将他的模范地位除去是明智之举。他们也许发现解除婚约的理由仅是这人已移情别向,此举表明他用情不专。倘若小组有相当多的人表示对这人失去尊重,这件事也值得考虑。当地的态度与环境也应该受到考虑,因为世上有些国家或地方将此类安排看得比其他地方严格。
可是,倘若这些不利因素并不存在,而当事人表明自己怀有认真、衷诚和体贴别人的态度,则单方面决定解除婚约未必会导致解除模范地位或限制其在小组中所享权利的处分。解除婚约的理由是否有效乃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