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我认识一名可能在不久接受基督徒浸礼的男子,但他在本国的居留证已经期满。我应给他什么忠告呢?
你无疑应当称赞他渴望认识及跟从上帝的劝告。圣经敦促基督徒要奉公守法,将该撒之物还诸该撒。(马太福音22:21)因此,你促请他尽可能依例取得合法的居留地位是好的,因为在目前他可能被视为非法的居留者。
显然他并没有偷窃,说谎,过不道德的生活或违反圣经清楚表明的其他道德律法。我们提及这点乃是因为一个违反上帝律法的人必须先悔改归正方能有资格接受基督徒的浸礼。(哥林多前书6:9,10;使徒行传26:20;2:38)然而这男子想知道,关于服从当地的律法,例如在他本身的事例上,基督徒的立场如何呢?
圣经劝基督徒要服从地方上一切与上帝的律法并无冲突的法律。(罗马书13:1;使徒行传5:29)使徒解释借着这样行,我们便不必惧怕受到有权刑罚犯法者的掌权者所惩罚。再者,我们可以借此怀有无愧的良心。——罗马书13:3-5。
然而,上帝的道并没有表示基督徒小组,借着所设的监督,有义务要熟读一切民事与刑事法律的细节以便加以执行。我们从保罗对待阿尼西母的方式便可以明白这件事。
阿尼西母是属于一个名叫腓利门的歌罗西基督徒的奴仆。由于某个自私的理由,阿尼西母潜逃到罗马而藏匿在该地众多的人口中;他甚至可能在逃走前窃取过主人的东西。在罗马阿尼西母以弃主潜逃的奴隶(拉丁文,fugitivus)的身份遇到保罗;他成为基督徒并服事保罗。后来保罗敦促阿尼西母回到他的合法主人那里,保罗也鼓励腓利门把阿尼西母当作弟兄一般收纳及仁慈地对待他。——腓利门书8-22。
请留意当阿尼西母在罗马之际,保罗并没有将他交与罗马官府,把他当作私自潜逃的奴隶或窃贼而加以处罚。我们从他的写作知道保罗相信基督徒应当服从地方的法律,但显然他并不认为小组有责任代表政府监管人们的生活。此外,我们可以见到阿尼西母的情况并没有阻止他受浸。最后,阿尼西母很可能受到像以上提及的罗马书13:1-5的劝告及保罗私下的敦促所感动,终于选择返回他的合法主人那里。
今日的基督徒小组跟从一条与此圣经先例一致的途径。小组不会先查究清楚某人的住宅是否符合每项建筑法例,或他是否完全符合在该国合法居留的每项条件或等类的事,然后才容许这人受浸或留在小组里。
这绝非意味到上帝的百姓轻看该撒的律法。刚相反,我们是以奉公守法而见称的一群人;不少政府官员会因这事称赞耶和华见证人。这正如保罗论及服从政府时所说一般,“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罗马书13:3。
小组中作领导的人更当在此事上作模范。圣经说长老和助理仆人应当“无可指责”,‘在教外有好名声’及“没有可责之处”。(提摩太前书3:2,7,10)因此,一个蓄意将“该撒”所订,人所共知的法律要求置诸不理的基督徒不会被推荐在小组里担任负责的职位。被荐担任这等权利的男子应当是一些“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的人,不仅在所说的话上,同时也在他们所选择的生活方式上,包括实行将‘该撒之物还诸该撒’的劝告在内。——提多书1:7-9。
不错,每个人,不论是基督徒与否,均须自行负责决定是否依从民事法律。然而,你将这些圣经观点与自己所认识的人分享乃是仁慈之举。真的,圣经叫人服从政府法律的劝告确是明智及对我们有益的。借着实行这些劝告,基督徒可以避免一些恼人的难题,并在事奉上帝方面享有无愧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