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耶路撒冷怎样正如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4:25所说一般,“和她的儿女都是为奴的”?
主要说来,在保罗的日子,耶路撒冷和它的百姓都在摩西的律法之下为奴。
在加拉太书第4章,使徒指出新约之下的基督徒已蒙基督购赎,因此是自由的。这与律法的约之下的犹太人的处境截然不同。保罗以亚伯拉罕的元配(撒拉)和侍妾(夏甲)作为比喻,说;“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乃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这夏甲二字是指着亚拉伯的西乃山[耶和华在这里通过摩西把律法赐给以色列],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儿女都是为奴的。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们的母。”——加拉太书4:24-26。
保罗说“两个妇人就是两约”时,他仅是使用一种简略的说法。比喻地来说,耶和华并非与一个非个体的约缔结了婚姻关系,反之他是与约里一群有组织的百姓缔结这样的关系。他在较早时候曾把律法的约之下的以色列民族视为他的妻子一般。(可参阅以赛亚书54:1,6。)可是,自主的妇人(撒拉)则代表在上的耶路撒冷,耶和华的宇宙组织。这个组织有如他的妻子一般。
但既然律法是完美的,而且又是上帝亲自设立的,犹太人又怎可能被视为在律法之下为奴呢?
诚然,“律法[本身]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马书7:12)可是,律法之下不完美的以色列人却无法把律法守得十全十美,虽然他们也许力图如此行。(罗马书7:14-16)使徒彼得在基督徒的治理机构面前提出以下的问题时指出这项事实:“为什么试探上帝,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使徒行传15:10)同样地,保罗在加拉太书4:4,5说基督来是“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若有人坚持基督徒必须按律法的规定去“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那便会使人重新服在律法的奴役之下了。——加拉太书4:9,10。
当然,正如1985年9月15日的《守望台》在第13页指出,第一世纪的犹太人在许多不同方面为奴。在政治方面,他们受罗马人所统治。他们也是罪的奴仆。(约翰福音8:34)同时他们受到谬误的宗教道理所辖制。但保罗在加拉太书4:25所提及的奴役之轭主要是指犹太人在于西乃山订立的摩西律法的约之下为奴,而这个奴役之轭是由亚伯拉罕的使女侍妾夏甲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