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和华见证人与血的问题
1.关于血,现在人更清楚了解什么事实?
1 血是维持生命所必需的。虽然这事早在古代已为人所知,但现代的研究对其维持生命的功能了解更多。
2.一般人把什么视为可接受的治疗方法?但是谁不同意这种看法?
2 输血的应用在现代的医疗上占有一席重要的地位。医学界和其他许多人将人与人之间血的转移视为一种可以接受的治疗方法。1a但也有人不接受输血。他们便是耶和华见证人。
3,4.对于生命,耶和华见证人怀有什么基于圣经的看法?这引起了一些什么问题?
3 耶和华见证人珍惜和深深尊重生命。这便是他们不吸烟、不吸毒,也不堕胎的原因之一。他们从圣经学会把生命视作神圣,这是一件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儿女都必须保护和保管的东西。
4 那么,何以耶和华见证人反对输血呢?他们不惜面对死亡也坚守的这个信念有任何合理的根据吗?他们在这事上所采取的立场与现代医药的知识和原则完全水火不容吗?
5.这本刊物出版的目的何在?这个问题会以怎样的方法处理?
5 这个题目必然使所有医学界人士感觉兴趣,因为一个医生在任何时候均有可能面对输血的问题。这事极有可能发生,因为全世界有超过三百万的耶和华见证人。他们当中有些人可能生活在你的社区里。以下的资料是为了帮助医生了解身为病人的耶和华见证人而写成的。它也会帮助医生考虑一下可以怎样以合理的方式适应耶和华见证人的观点。首先我们会查考一下见证人所采取的立场有什么宗教根据。然后,从第17页开始,我们会考虑所牵涉的道德问题。我们也会考虑有资格的医生最近所作的一些发现和研究。这些发现和研究可能对于解决使用血时所产生的难题具有实际的价值。
6.谁应对这个题目感兴趣?
6 甚至非医学界人士也被邀请察看一下这个重要的问题。耶和华见证人对血所采取的立场实在牵涉到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原则。他们所相信的这份知识以及相信的原因会帮助人更了解这个通常只有医生、陪审员和圣经研究者才关心的问题。那么,在这个问题上,主要的因素究竟是什么?
宗教上的根据
7.关于使用血,有些人持有什么见解?耶和华见证人对血所采取的立场是基于什么?
7 大部分医生将血的使用基本上视为一项医学判断的问题,情形就如他们每天运用某些药物时或在外科手术上所作的决定一般。其他人也许把耶和华见证人的立场视作一个是非上或法律上的问题。他们可能想到生命之权,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作出决定的权力,或政府保护人民生命的责任等问题。这几方面的事情都与血的问题有关。可是耶和华见证人所采取的立场主要来说是个宗教的立场;这个是基于圣经 的立场。
8.鉴于耶和华见证人对血所采取的立场,顺理成章地引起什么问题?
8 许多人可能怀疑上述声明的真确性。他们留意到许多教会支持使用血,设立血库的计划以及鼓励人捐血。因此,顺理成章地引起的问题是:
关于人把血吸进身体里,圣经有什么主张?
9,10.什么事实表明圣经对血有不少的论述?关于血,上帝在人类的早期历史上向人颁布什么命令?
9 即使一个人不将圣经视为上帝所感示的道,他也应当承认圣经对血有不少的论述。从圣经的第一本书直至最后的一本书,“血”这个字被提及超过四百次之多。某些经节特别跟用血去维持生命这个问题有关。让我们简略地查考一下这些事:
10 圣经的记载表明在人类早期的历史中,造物主和生命的赐予者已就血的问题发表过自己的意见。全球性的洪水过去之后,上帝首次准许人类吃动物的肉,当时他吩咐挪亚和挪亚的家人说:“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惟独肉带着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们不可吃。”——创世记9:3,4。
11.什么事实表明宰杀动物所牵涉的并非仅是饮食的问题而已?
11 首先,造物主在人类有一个新开始的时候为他们订出一套饮食的规则。(参阅创世记1:29。)可是,上帝表明宰杀动物作食用这件事所牵涉的并非仅是饮食问题而已。因为生物的血代表他的生命或魂。因此,有些圣经译本这样翻译创世记9:4:“但是你们绝不可吃带血的肉。生命在血里,因此我禁止你们吃带血的肉。”——《现代中文译本》。
12,13.造物主将什么规定加于使用血一事之上?我们怎么知道所牵涉的并非仅是动物的血而已?
12 所以这条神圣的律则并非仅是一项饮食的限制而已,像医生忠告病人要避免吃盐或脂肪一般。造物主赋予血一项极重要的道德上的原则。借着倒出所有能够合理地流出的血,挪亚和他的后代表明他们对生命来自造物主以及有赖造物主这件事实的尊重。但是让我们更深入查考这个问题。
13 以上引证的经文适用于动物的血。同样的原则适用于人血吗?不错,甚至更为适用。因为上帝接着对挪亚说:“流你们血,害你们命 的……我必讨他的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世记9:5,6)倘若动物的血(代表动物的生命)对上帝具有神圣的意义,显然人血具有甚至更大价值的神圣意义。遵从这些神圣指引的人不会流人的血(杀人),也不会吃动物或人的血。
可是,对挪亚颁布的这条命令仅是一项有限或暂时的限制吗?它跟后来的世代,包括我们的世代,有关系吗?
14,15.上帝向挪亚所颁布有关血的命令具有什么性质?一位律法师提出什么中肯的评论?
14 许多圣经学者认为上帝在此订立的规则并非仅适用于挪亚和他的直系家属,反之它适用于自那时以来的全人类——事实上自从洪水以来活着的所有人都出自挪亚的家系。(创世记10:32)例如,神学家和宗教改革者约翰·喀尔文(John Calvin)承认有关血的禁令说:“这条律法是洪水一过去之后便向全世界颁布的。”2海德堡大学的教授拉特(Gerhard von Rad)指出,创世记9:3,4乃是“给全人类的一项法令,”因为全人类均从挪亚而出。3
15 既然有关血的律法与上帝强调人务要深深尊重人命的宣布有连带关系,我们可以体会犹太教的律法师雅各伯(Rabbi Benno Jacob)所作的评论:
“因此这两条禁令是相辅并行的。在字句的实际意思上,它们是人道的最基本要求……准许人吃肉,但却不可吃血,以及禁止流人血,显示人类在生物世界里的地位。……总括来说:禁止吃血的理由是一个具有道德性质 的理由。……后来犹太教把这段经文视作为全人类 订立的基本道德律。”(楷书为本刊自排。)4
事实上,后来犹太人从创世记的较前部分引申出七条给全人类的“基本律法”,而这个给挪亚和他子孙关乎血的命令是其中一条。5 不错,虽然大部分国家没有遵从这个命令,它却实在是给人类的一条律法。——使徒行传14:16;17:30,31。
16,17.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什么律法表明上帝对血所下的禁令仍旧对人适用?以色列人可以使用血的惟一方式是什么?
16 后来耶和华上帝在赐给以色列国的律法中禁止人谋杀,这件事证实他向挪亚颁布的训令仍然生效。(出埃及记20:13)与此一致地,上帝也禁止人吃血,说: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利未记17:10。
17 上帝只容许以色列人以一种方式使用动物的血。那便是把血奉作祭物献给上帝,承认他乃是生命的赐予者。他们必须为此而感激他。他告诉他们说:“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未记17:11。
18,19.(甲)以色列人的猎者在宰杀动物作食用时必须采取什么事前的措施?为什么?(乙)借着遵行这个命令,他们承认什么事实?
18 宰了作食物而非作献祭之用的动物的血又如何?上帝告诉他的敬拜者,猎人若捕得一头野兽或飞禽,就“必放出他的血来,用土掩盖。论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什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利未记17:13,14;申命记12:23-25。
19 把血放出来并非仅是个宗教仪式而已;事实上它是上帝赐予挪亚的律法的一项延续。在宰杀动物时,人必须意识到他的生命来自上帝,而且属于上帝。借着不吃血,而是‘放出它的血’在祭坛或地上,以色列人实际上把动物的生命还给上帝。
20.(甲)什么惩罚表明违反上帝对血所订的律法是一种严重过犯?(乙)什么经文表明吃了含血的肉会被定罪?
20 以色列人若不尊重血所代表的生命,这样的行为会被视为一种极严重的过错。人若蓄意忽视这条与血有关的律法,就必受到处决而被“剪除”。(利未记7:26,27;民数记15:30,31)甚至吃了含有血的肉也会带来相当程度的罪。这些含血的肉可能是自死动物的肉,也可能是野兽杀死的动物的肉。——利未记17:15,16;参阅利未记5:3;11:39。
人可以在紧急的情势之下把关于血的上帝律法置诸不理吗?
21.有什么圣经例证表明关于血的上帝律法不能因为紧急情况而置诸不理?
21 圣经回答说,不可以。以往危急的时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豁免安排。我们可以从扫罗王日子发生在一些以色列兵士身上的事看出这点。在一场持久的战争之后,他们感到十分饥饿,于是宰了牛羊,“肉还带着血就吃了。”他们饥火中烧,却非蓄意吃血,可是由于匆匆忙忙地吃肉,他们没有留意把动物适当地放血。看来这是一宗“紧急”的事件,但这可以作为他们吃血的理由吗?刚相反,他们那受上帝任命的君王认为他们由于“吃带血的肉,[就]得罪耶和华了。”——撒母耳记上14:31-35。
这种对血的正当嫌恶也适用于人血吗?
22.为何认为关于动物血液的上帝律法同样适用于人血是个合理的看法?
22 不错。这是全然可以理解的,因为不论吃“什么血,”“什么活物的血”,都是上帝的律法所禁止的。(利未记17:10,14)我们可以从一件事上看出犹太民族怎样看这条律法。事情涉及一些曾跟从耶稣和聆听过他教训的犹太人。有一次他以比喻的方式谈及‘喝他的血’,因为他知道他的血不久便要以牺牲作祭物的方式流出来,而这会为那些凭信心接受他的祭物的人带来生命。(约翰福音6:53-58)显然有些犹太籍门徒并不意识到耶稣正以象征式的方式说话,他们对耶稣所说的话大感震惊,于是离开他而不再跟从他。(约翰福音6:60-66)不错,对敬拜上帝的犹太人来说,吸饮人血这个念头是绝对可憎的。
基督徒又如何?
23.弥赛亚所献的祭物对摩西律法中关于饮食方面的限制有什么影响?
23 摩西律法指向弥赛亚的来临和他所献的祭物。因此,耶稣死后,真正的崇拜者便没有义务遵守摩西的律法了。(罗马书10:4;6:14;歌罗西书2:13,14)律法中有关饮食方面的限制,例如不准吃脂肪或某些动物的肉等,已不再具有约束性。——利未记7:25;11:2-8。
因此,上帝对血所下的禁令适用于基督徒吗?
24.在处理外邦的基督徒是否需要受割礼的问题时,关于血,使徒们作了什么决定?
24 这个问题曾于公元49年提出来讨论。当时所有基督徒的中央长老团——使徒们和耶路撒冷的长老们——共同商议这件事。这个会议为了要回应有关割礼的问题而召开的。使徒们的会议决定,信奉基督教的非犹太人无须受割礼。在讨论中,耶稣的同母弟雅各向与会的人提出其他几样他认为重要的事,并将其包括在他们的决议里,那便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奸淫。”(使徒行传15:19-21)他引证摩西的写作,其中显示甚至在律法被颁布以前,上帝已不赞成不道德的性关系,拜偶像和吃血一类的事。吃血一事也包括吃勒死的含血的动物的肉。——创世记9:3,4;19:1-25;34:31;35:2-4。
25.使徒会议所作的决定成为什么的一部分?
25 会议的决定借着信件被带到各群基督徒会众去。现今它也包括在圣经中而成为受上帝感示的圣典的一部分。圣经“在教训……矫正……方面”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后书3:16,17,新译)决定便是:
26,27.这个决定肯确地陈明什么事?我们怎么知道这并非仅是使徒们的意见?
26 “因为圣经赞同我们,除了一些必要的规例,不要把其他的重担加给你们。你们不可吃祭过偶像的食物;不可吃血和被勒死的牲畜;也不可有淫乱的行为;能够不犯这几件就好了。愿你们平安!”——使徒行传15:28,29,现译。
27 不错,纵然基督徒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他们禁戒血一事却是“必要”的。这仅是使徒们私人的意见吗?绝不然。正如他们所说,这项决定是跟上帝的圣灵一致而作出的。
28.据森麻理教授说,这个规条把什么事区别出来?
28 关于这个给基督徒的规条,德国哥丁根大学的教授森麻理(Walter Zimmerli)评论说:
“第一个犹太籍的基督徒教会在使徒行传第15章所报道的决议中把通过摩西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与[通过]挪亚颁布给全世界的命令区别出来。”——Zürcher Bibelkommentare。6
29.什么事表明禁戒血的命令并非仅是饮食上的要求,而是一项道德上的规定?
29 ‘禁戒血’的命令并非仅是饮食上的限制而已,反之它是一项严肃的道德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的事实看出这点:对基督徒来说,它的严肃性正如‘禁戒祭偶像的物或奸淫’一样。
早期的基督徒与血
30,31.什么事表明禁戒血并非仅是一项暂时的要求,而是具有永久约束性的?
30 耶路撒冷的会议把这项明确的决定传送到各群基督徒会众去而获致积极的成效。我们在使徒行传第16章读到关乎保罗和他的同伴的报道:“他们经过各城,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交给门徒遵守。于是众教会信心越发坚固,人数天天加增。”——使徒行传16:4,5。
载于使徒行传15:28,29的决议仅是一项暂时的规定而非基督徒一直要遵守的义务吗?
31 有些人认为使徒们所定的规条并非基督徒要履行的一项永久义务。可是使徒行传一书清楚地显示实情并非如此。它表明耶路撒冷的会议颁布这规条之后大约十年,基督徒仍然遵从这项决定“谨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与奸淫。”(使徒行传21:25)这表明他们意识到禁戒血的规定并非限于对某一地区的外邦信徒适用,也不仅是适用于一段短暂的时期。
32,33.尤西比亚斯怎样谈及在他的日子基督徒对禁戒血一事的认识?
32 但在后来的岁月中,当基督教传到远处的时候,情况又如何呢?让我们查考一下证据。这些事是在使徒行传15:28,29所记载的规条颁布以后的几个世纪期间发生的。
33 第三世纪一位被视为“教会历史元老”的作家尤西比亚斯(Eusebius)谈及公元177年发生于里昂(现今位于法国)的一件事。当日宗教仇敌诬告基督徒吃婴孩。当有些基督徒遭受苦刑和受到处决之际,一个名叫巴庇利亚丝的女孩反驳敌人所提出的诬告说:“我们怎会吃婴孩——对我们来说,吃动物的血也是不合法的。”7
34-36.透得连和费力克斯怎样谈及在他们的日子基督徒不吃血这件事?
34 类似的诬蔑推使早期古罗马的神学家透得连(Tertullian)(约公元160-230年)指出,虽然罗马人惯常饮血,基督徒却绝不这样行。他写道:
“你们应该为自己反常的行径在基督徒面前惭愧。我们甚至在膳食中也没有动物的血,因为我们的膳食只包括普通的食物……你们用血制的香肠试探基督徒。当然,你们知道得很清楚,你们力图使他们做那有违正道的事。这在他们看来是非法的。你们既然深信他们对动物的血也不寒而栗,何竟会相信他们急不及待地索求人血?”8
35 再者,在引证使徒行传15:28,29的规条时,他说:“对‘血’所加的这个禁令,我们所理解的是,它对人血更是[禁令]。”9
36 活到大约公元250年的一位罗马律师费力克斯(Minucius Felix)提出相同的论点,他写道:“我们对人血如此憎嫌,以致我们甚至不用牲畜的血在我们的食物中。”10b
37,38.一位主教和一位天主教的圣经学者怎样论及血的问题?
37 由于历史证据这么充分和清晰,以致凯尔主教(Bishop John Kaye, 1783-1853年)可以断言:“最早期的基督徒一丝不苟地遵从使徒们在耶路撒冷所颁布的规条,就是禁戒勒死的牲畜和血。”11
但是否惟独‘最早期的基督徒’和现代的耶和华见证人才持有这种基于圣经的观点?
38 绝不然。在评论使徒行传15:29时,天主教的圣经学者李治奥提(Giuseppe Ricciotti)(1890-1964年)援引里昂所发生的事(前文提及过)作为证据表明早期的‘基督徒不可吃血。’然后他补充说:“但甚至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直至中古时代,我们遇到一些出人意外的反响,表示附和初期[对血]所怀的这种‘厌弃’,这种厌弃无疑是因为圣经的禁令而产生的。”12
39.昆尼撒斯会议怎样论及血?班克堡的奥图在关于血的问题上对新的归信者怎样说?
39 例如,公元692年在君士坦丁堡举行的昆尼撒斯会议(Quinisext Council)说:“圣经吩咐我们要禁戒血、勒死的牲畜和奸淫。……从今以后,若有人胆敢以任何形式吃动物的血,他若是个教士便要革职;他若是个平信徒便要与之绝交。”13类似地,著名的教士及传福音者,班克堡的奥图(Otto of Bamberg, 约公元1060-1139年),向波曼兰尼亚省的归信者解释说:“他们不应吃任何不洁、自死或勒死,或献给偶像的物,或动物的血。”14
40.马丁·路德的著作怎样论及使徒行传15:28,29?
40 来到较近期,马丁·路德也意识到公元49年所颁布的规条的含意。在抗议天主教的习俗和信仰方面,他倾向于把使徒的会议和后来教会会议所颁布的规条(并非圣经的一部分)列为同一类。然而,路德论及使徒行传15:28,29时写道:
“我们若希望有一个与这会议(它是正确的,因为它是第一个,也是首要的会议,而且由使徒们亲自主持)一致的教会,就必须由现在开始教导人并坚持不许诸侯、贵族、平民或农夫吃用血煮熟的鹅、雌鹿、雄鹿或猪肉。……平民或农夫特别要禁戒红肠和血肠。”15
41.浸信会一位神学家怎样评论创世记9:3,4?
41 被视为十九世纪“也许是浸信会最知名和最具影响力的神学家”的富勒(Andrew Fuller)曾撰文论及创世记9:3,4对血所下的禁令说:
“既然这对挪亚来说是个禁令,看来它对全人类也是个禁令;我们也不应把这个禁令视作犹太教规中礼仪的一部分。这个禁令不仅在犹太教规存在以前便已发出,而且借着使徒们所颁布的规条在外邦的基督徒中加以执行。这规条载于使徒行传15:20……血就是生命,看来上帝要求把它归给自己作神圣的用途。”16
42.教士琼斯怎样回答那些不理会圣经对血所下的禁令的人?
42 一个基督徒若声称他所行使的是所谓“基督徒的自由”,那就可以容许他不顾这条血的禁令吗?教士琼斯(William Jones, 1762-1864年)在他所著的《基督教会历史》一书中回答说:
“没有任何东西比使徒行传15:28,29的禁令 更为肯确。在这问题上以‘基督徒的自由’为托词的人能向我们指出上帝的话语有任何部分表明这禁令会在后来废除吗?若不然,我们要问一句:‘上帝的律法可以凭什么权柄,除了他自己的权柄之外,加以废弃呢?’”——106页。
43.关于血,耶和华见证人决心怎样行?这个决定以什么事实和经文为根据?
43 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在上帝的圣灵引导之下,使徒们的会议规定,凡是想赢得上帝嘉许的基督徒都必须‘禁戒血’,正如从挪亚的日子以来上帝所要求的一般。(使徒行传15:28,29;创世记9:3,4)早期的基督徒接受和跟从这个圣经观点,即使这样行会使他们丧生亦在所不惜。多个世纪以来,这项要求被视为基督徒所“必要”遵守的规条。因此耶和华见证人禁戒血的决心是基于上帝的道圣经的,而且在基督教的历史上有许多先例加以支持。
以血作为药物
44.我们已确立了哪三个要点?每个要点都有什么基于圣经的根据?
44 至此我们已确立了圣经所要求的是以下的事:人不能以另一个受造物的血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创世记9:3,4)动物的生命被取去时,代表这生命的血必须‘流出’以归回生命的赐予者。(利未记17:13,14)同时正如使徒们的会议所规定一般,基督徒必须‘禁戒血’。这条禁令对人血和动物的血均同样适用。——使徒行传15:28,29。
可是,若把接受输血当作一种拯救生命的医疗方法,圣经的这些话是否仍然适用呢?
45,46.现在有什么问题发生?圣经的原则可说是将什么现代的医疗技术也包括在内?
45 有些人辩称圣经禁止人把血当作食物来吃,但基本来说接受输血却有所不同,况且输血这种医疗方法在圣经时代是闻所未闻的。这种见解能够成立吗?
46 我们不会否认在圣经时代上帝的律法特别应用于把血当作食物来吃一事之上。那时还没有人把血输进静脉里。但是,纵然圣经没有直接论及与血有关的现代医疗技术,事实上它却预先考虑到这些事,并且在原则上把它们包括在内。
47,48.使徒行传15:29没有将什么事加以区分?为了什么缘故?
47 例如,请留意基督徒“禁戒……血”这条命令。(使徒行传15:29)其中并没有任何话使我们有理由认为把血吸进口里和把血输进血管里是有所不同的。其实,在原则上说来,这两件事有任何基本的分别吗?
48 医生知道可以通过口或静脉供应养料给人。同样地,某些药物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传送。举例来说,抗生素可用药片的方式口服,也可以注射入人的肌肉或循环系统中(静脉注射)。你若对某种服用过的抗生素药片产生危险的过敏反应,因而受到警告以后要禁戒这类药物,那又如何呢?你若把这项医疗警告视作不能服用药片,但却可以注入血液中而无碍,这是个合理的看法吗?绝不然!重要的并非传送的途径,而是要完全禁戒这种抗生素。同样地,基督徒必须‘禁戒血’的规条清楚包括把血吸进身体里的一切方式在内,不论是通过口抑或直接注入血液里。
这件事对耶和华见证人有多重要?
49.耶和华见证人采取什么坚定的立场?他们深信什么?
49 认识自己需要倚靠造物主及生命赐予者的人应该下定决心服从他的命令。这便是耶和华见证人所采取的坚定立场。他们全然深信遵从上帝吩咐人禁戒血的律法是对的。在这件事上,他们所跟从的并非某个人的古怪念头或某些毫无根据的狂热观点。他们这样行是出于对宇宙的最高权威、生命的创造者,所作的顺服。由于这个缘故,他们拒绝把血吸进身体里,不论是吃下或输入血管里。
50,51.在血的问题上,什么事受到严重影响?我们全心赞同诗篇执笔者所说的什么话?
50 因此,对耶和华见证人来说,血的问题牵涉到一些最基本的原则。身为基督徒,他们的生活基于这些原则。这件事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与造物主上帝的关系。除此之外,他们全心相信诗篇执笔者的话:“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篇19:9,11。
51 有些人仅从这些决定的短暂效果去看问题。他们可能怀疑服从上帝关乎血的律法是否‘有赏’。但是耶和华见证人确信服从造物主的指引会为他们带来恒久的益处。
52,53.早期的基督徒采取什么立场?他们为此付出什么代价?
52 早期的基督徒具有同样的感觉。历史表明他们对上帝的顺服有时受到极度的考验。在罗马帝国中,他们受到压迫要从事偶像的崇拜或参与不道德的行为。他们若拒绝屈服,便可能被人扔进罗马的搏斗场中为猛兽所撕碎。但这些基督徒却紧守他们的信仰;他们服从上帝。
53 试想想这牵涉到什么事。对身为父母的早期基督徒来说,拒绝违反上帝的律法可能甚至为他们的儿女带来死亡。然而从历史我们知道,这些基督徒并非贪生怕死、背信弃义的人。他们绝没有背弃上帝,也没有舍弃他们按之而生活的原则。他们相信耶稣的话:“复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约翰福音11:25)因此,即使要作立时的牺牲,这些基督徒也宁可服从使徒们所颁布的规条,禁戒祭偶像的物并奸淫和血。对他们来说,向上帝保持忠诚是一件生死攸关的事。
54.耶和华见证人负有什么责任?
54 今日这件事对耶和华见证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他们理应感觉有道德上的义务为自己和儿女的崇拜作决定。为了这个缘故,耶和华见证人并不寻求任何人,不论是医生、医院的行政人员或法官,为他们作这些道德上的决定。他们不想其他人试图负起他们对上帝的责任,事实上亦没有任何人可以如此行。这乃是基督徒本身对上帝和生命赐予者所负的个人责任。
拒绝便形同自杀吗?
55,56.(甲)有些人对拒绝输血一事提出什么反对理由?(乙)鉴于其他人的证言,为何见证人不应被指责为蓄意自杀?
55 在遇上因受伤而大量失血、疾病或复杂的外科手术时,通常医生会输血以求保全生命。因此,当人听到有人拒绝输血时,他们可能觉得这人等于自杀。事情真的如此吗?
拒绝输血可说是“自杀”或行使“死亡的权利”吗?
56 自杀是蓄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这是一种自我毁灭的企图。可是甚至仅是对耶和华见证人的信仰和行为稍有认识的人都可以看出他们并非试图自我毁灭。他们虽然拒绝输血,但却欢迎其他可供选择的医疗协助。《美国外科医生》(The American Surgeon)的一篇文章正确地评论说:
“一般来说,拒绝医疗并不等于‘自杀’。耶和华见证人寻求医疗护理,但却拒绝仅仅一种医疗方法。拒绝医疗或部分的医疗方法并非一种‘罪行’,我们不能把它视作当事人公然摧毁自己或自杀的行为。”(楷书本刊自排。)17
白赖恩教授(Robert M. Byrn)在《富定咸法律评论杂志》中(Fordham Law Review)指出,‘拒绝救生的医疗和企图自杀在法律上的分别就像苹果与橙的分别一样大。’18 此外,亚利桑那州的宾特医生(David Pent)在一个医学会议上致词时说:
“耶和华见证人认为他们若因为拒绝接受输血而死去,他们便是为自己的信仰而死,正如许多世纪以前早期的宗教殉道者所为一般。假如在医学上这是消极的自杀,那么,听众中有几位正在吸烟的医生也同样可说是在实行消极的自杀。”19
57.为何拒绝输血并不等于行使死亡的权利?
57 那么认为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是行使“死亡的权利”的见解又如何?其实耶和华见证人想继续生存。这便是他们寻求医疗帮助的原因。但是他们不能,也绝不愿,违背他们那基于圣经的深刻宗教信念。
58.法庭给予每个人什么权利?为何这是合理的?
58 法庭一向均维护人人都拥有身体自主权的原则,意即归根究柢说来,人必须负责决定自己的身体会受到怎样的对待。事实上,你若生病或被送入医院里,你岂不希望情形是这样吗?既然事情牵涉到你的生命,你的健康和你的身体,对于你会受到怎样的治疗,你岂不应该拥有最后的发言权吗?
59,60.(甲)病人是什么事情的最后决定者?(乙)医生的权利和责任受到人的什么自由所限制?
59 这种明智和合乎道德的观点有其合理的结果。一本由美国医学会出版的小册解释说:“至于是否接受医生所推荐的治疗或手术,抑或冒生命的危险而加以拒绝,病人必须是作最后决定的人。这是每个人的正当权利,是法律所认可的。”“病人有权不同意拯救生命的治疗。有鉴于此,他可以随自己喜欢订出条件、前提和限制。”20
60 人有权不同意接受输血,正如人有权不同意接受其他任何“拯救生命的治疗”一般。德国塔比根的法学博士尼尔(H. Narr)说:“医生治病的权利与责任受到人对自己身体有自决权这种基本自由所限制……对于采用其他的医疗方法,情形也一样,拒绝输血亦然。”21
61.有些人对于保全生命怀持什么态度?但是这引起什么问题?
61 可以理解的是,有些人对于其他人拒绝输血一事大感震惊,特别是拒绝输血若导致危险或甚至丧失生命的话。许多人觉得生命是最重要的东西,因此要不惜任何代价去保全生命。诚然,保全人命是社会最重要的事务之一。但是这应当意味到“保全生命”先于任何和一切原则吗?
62.据坎特说,什么表明生命的神圣并非最有价值的东西?我们可以怎样用一个例证去说明这件事?
62 罗杰兹法律学校的副教授坎特(Norman L. Cantor)回答这个问题,他指出:
“我们若容许人为自己决定何种信仰值得为之而牺牲,便可以提高人的尊严。自古至今,有许多崇高的理想,不论是宗教的抑或世俗的,都被视为值得人为之而牺牲。毫无疑问,大部分的政府和社会,包括我们所属的在内,均没有把生命的神圣视作世上最有价值的东西。”22
坎特先生提出一件事实作为例证。他指出在战争期间有些人不惜面对伤亡以求为“自由”或“民主”而战。他们的同胞有将这种为原则而作的牺牲视为道德上的错误吗?他们的国家有因为这些死者遗下孤儿寡妇需要人照顾就斥之为卑鄙的行径吗?你认为律师和医生应该申请法庭下令禁止这些人为自己的理想而牺牲吗?因此,岂不是显然并非只有耶和华见证人和早期的基督徒才甘愿为原则的缘故接受危险吗?事实上,这种忠于原则的行为受到许多人所赞许。
63.见证人的什么立场使人没有理由强行为他们施行一种违反他们原则的治疗法?
63 此外,值得重申的一点是,虽然耶和华见证人不接受输血,他们却欢迎其他可供选择的治疗法以帮助他们继续生存。那么,为何有人要坚持或甚至强迫施行一种完全违反当事人的原则和最深切的宗教信仰的治疗法呢?
64.一份医学杂志怎样论及那些强要施行某种违反病人良心的治疗法的医生?
64 可是这样的事情确曾发生过。有些医生或医院的行政人员甚至向法庭申请凭法律的权力强迫人接受输血。论到一般采取这种行径的人,哥尔斯敦医生(D. N. Goldstein)在《威斯康辛医学杂志》写道:
“采取这种立场的医生否认了所有殉道者的牺牲。这些殉道者绝对忠于原则,甚至不惜为此牺牲生命,从而为历史添上灿烂的光彩。那些宁可选择必然的死亡也不愿违反宗教信念的病人跟那些为了忠于上帝而付出生命的代价或宁可忍受苦刑也不接受[强迫]洗礼的人一样可敬。……我们的责任是拯救生命,但我们最好问问,我们是否也有责任去保卫节操和保全若干显示真我的行动。在一个越来越受到严厉管制的社会中,这些事仍继续发生……作医生的不应寻求法律的援助去拯救身体但却摧毁灵魂。病人的生命是属于他自己的。”23
医生的角色
65,66.为何医生在治疗一个拒绝输血的见证人时可能会感到苦恼?
65 我们已看出,由于耶和华见证人怀有坚强的宗教信仰,他们不但避免含血的食物,而且也避免在医疗上运用血。但是其他人,例如替见证人病者诊治的医生,怎样受到这种立场所影响呢?
66 医生矢志要拯救或延长生命。这是他们的专业。医生可能由于所受的教育,把输血视作标准的医术。因此,当他为一个病情严重或大量失血的病人诊症时,一旦获悉病人拒绝输血,他便可能大感苦恼。虽然病人那受过圣经熏陶的良心不容许他接受输血,可是,医生也有自己的良心,并且也遵循一些对他极为重要的道德规条。
医生若觉得有需要为病人输血以拯救他的生命,但病人却加以拒绝。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应按照他所受的医学训练和所持的信念行事吗?
67,68.根据什么医学和法律原则,外科医生不应违反病人的良心而仅按照自己的信念行事?
67 无疑在这样的事例上,有一种需要慎重处理的情势存在。但是每个人均可以自问:身为病人,倘若我自己的 良心与诊治医生的诚恳信念有所冲突,我会认为应该采取什么途径呢?请考虑一下韦能信医生(William P. Williamson)在第一届全国医学道德及专业会议中所说的话:
“毫无疑问,医生所首先顾念的必须是病人的福利。既然生命是造物主赐予人的礼物,主要的决定理应属于病人,因为病人是这份礼物的保管者……医生应该按照病人的宗教信仰去诊治他;他们不应将自己的宗教信念强加于病人身上。”(楷书本刊自排。)24
68 还有另一个理由,一个法律上的理由,表明为何医生不应罔顾病人的良心。正如白赖恩教授在《富定咸法律评论杂志》中写道:“……我的意思并不是作医生的要受病人的选择所左右而做出某些违反医生良心的事来。……我的意思乃是,病人并不受制于医生的良心,因此无须容许医生做出某些违反病人选择的事来。而医生则有权选择什么也不做。倘若病人的选择必须顺从审慎的医学判断,那么,法律上征询同意的条例就变成毫无意义了。”(楷书本刊自排。)25
69,70.在面对病人拒绝接受输血时,与其放弃治疗,医生可以怎样行?
69 处于这种情势的医生可能决定‘什么也不做’,意即不参与诊治;但这是惟一的选择吗?奥玛利医生(Robert D. O’Malley)在“向成年的耶和华见证人施行紧急外科手术”一文中评论说:“医护人员不应把病人拒绝接受输血用作中止治疗的借口。”26
70 那么,医生可以怎样行呢?何金伯医生(J. K. Holcomb)在一份医学杂志的社论中说:
“身为医生,当一个顽固的病人拒绝接受一些我们认为是较佳的养生疗法时,我们无疑会感到气馁,甚至忿怒。但是,病人若提出一种宗教信仰作为他不愿接受某种治疗法的根据,老实说,我们应有这样的感觉吗?我们若对自己忠实,就会承认在每日的诊治当中,我们为许多病人所安排的治疗法并非十分理想……我们若可以按照自己的医学信念如此行,我们岂不也应当同样愿意在病人的信念,特别是宗教信念,妨碍我们施行一种我们认为是最佳的疗法时尽力而为。通常来说,由于宗教的理由而拒绝输血或其他疗法的病人都意识到他们的决定涉及医疗上的危险,但是他们甘愿接受这些危险而仅要求我们尽力而为。”27
71.至于“特别”的治疗,有关病人和医生的道德责任,我们可以说些什么?
71 关于这件事的道德观点,还有另一方面须有考虑。社会道德学的助教巴理士(John J. Paris)指出:“医学界和道德团体都一致认为,人没有道德上的责任要接受‘特别’的治疗。病人若道德上的责任接受‘特别’的治疗——虽然这种疗法在惯常的诊治中可能很普通——医生也没有任何道德上的责任要提供这种治疗,法官也没有责任要下令如此行。”28耶和华见证人以圣经引导自己的生活,对他们来说,输血无疑是“特别”的治疗。事实上,从道德方面来说,这种治疗法是受到禁止的。
病人与医生彼此合作
72.对于一般性的医疗,耶和华见证人采取什么立场?但是什么治疗则例外?
72 所有关心这件事的人都可以放心,耶和华见证人并非反对一切医疗护理的宗教狂热者。要记得,在圣经里把关于禁戒血的规条记录下来的人——路加——本身也是个医生。(歌罗西书4:14)因此,当耶和华见证人患病或遭遇意外时,他们并不寻求某些神奇的“信仰治疗”。反之,他们寻求医药上的帮助。在这方面,他们并非试图指挥医生怎样处方或怎样处理他们自己的难题。自始至终,他们要求医生的只是不用血而已。
73.关于他们对血所采取的立场,见证人体会什么事实?
73 见证人深深尊重医药界人士所受的训练和所具有的技能。他们衷诚赏识医生以自己的医术尽力医治病人,但却同时尊重病人的衷诚信仰。见证人意识到医生必须有勇气才能在不可以使用血的情况下施手术。此外,医生也要具有相当程度的勇气才能行事与医药界同业的观点不同,并且同意在某些被视为在医学上不符理想的情况下医病。
74.见证人意识到什么事实?他们甘愿面对什么事?
74 当然,耶和华见证人意识到有些外科手术可能涉及大量失血,以致医生实在相信无法按照见证人所提出的条件施行手术。可是,大多数的外科手术都可以不用血而施行。诚然,医生可能觉得手术若不用血便会较为危险。然而,凭着高明医生的勇敢协助,见证人甘愿面对这种较大的危险。
75.为一宗极端的病症成功地施行无血手术之后,医生们获致什么结论?
75 在宾雪法尼亚州立大学的一个小组讨论中,费迪斯医生(William T. Fitz)报道一个令人感兴趣的事例。事情涉及一个三十四岁的病人。由于他结肠生有肿瘤,引致严重出血。这男子是个耶和华见证人。他告诉医生“只要不给他输血,他会乐意接受任何外科手术。”医生们同意动手术,并且答应不会输血。在手术进行期间以及手术之后,由于失血过多,以致病人的血红素由正常的14或15克跌至2.4克。但是他没有死去。反之,他的情况稳定下来,后来血量逐渐上升。医务处的主席胡特医生(Francis Wood)在评论医生们答允不输血的承诺时说:“我认为你们完全有权作出承诺。你们若不动手术,这人便会死亡。借着不输血的手术,他有若干复原的机会;因此,我认为你们按照他自己提出的条件给予他机会是十分正当的。”29
免除医生的责任
76.为何医生不必害怕因为见证人对血所采取的立场而被他们控告疏忽职守?
76 在诊治任何严重的病症时,医生处于一个困难的地位,因为他们若没有运用一切可行的医疗方法,便可能被控疏忽职守。可是,耶和华见证人却愿意为他们拒绝接受输血一事负起责任。他们会签署弃权书,免除医护人员和有关医院被控的可能——假若损害是由于无血手术所促成的。
77.美国医药协会提议请不输血的病人签署的表格大意如何?
77 美国医药协会推荐把一份题名为“拒绝接受输血的声明”的表格发给那些因宗教信仰而不愿接受输血的病人。声明的内容如下:“我(我们)要求在住院期间不要将血或从血分解出来的东西用在___________________的身上,即使诊治的医生或其助手认为这种治疗法是保全生命或促进复原所必需的。我(我们)免除诊治医生、他的助手、医院及其职员因我(我们)拒绝接受输血或血的分解物而导致的任何不利结果所负的一切责任。”30 这份文件必须由病人及在场的见证人签署,并附上日期。病人的近亲,例如配偶或父母(涉及小孩的事例)也可以签署这份表格。
78.见证人怎样表明他们甘愿为拒绝输血一事承担个人的责任?
78 耶和华见证人在关于血的立场上甘愿接受个人的责任,从以下的事实进一步表明出来。大部分耶和华见证人都携带一张签署了的声明卡,要求“不输血!”这份文件承认签署者了解和接受不输血这件事的含意。因此,即使他被送往医生诊所或医院时已不省人事,这份签署的声明清楚表明他的坚定立场。
医生或医院会因为不给病人输血而要对此负责吗?
79.至于医生因为没有强行为病人输血而遭受控诉的可能性,有人作了什么评论?
79 《三藩市大学法律评论杂志》的一篇文章曾论及这个问题。它解释前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伯加(Warren Burger)曾说,弃权书若已签妥,被指疏忽职守的诉讼“看来便会失却支持了”。该文接着说:
“刑事控诉的可能性甚至更少。一位曾阅览过这份文件的评论者说,‘我找不出任何根据认为医生若没有强行为一个不愿接受输血的病人输血,便会带来……刑事……的责任。’这种危险看来是法律假想的产品过于来自现实的可能性。”31
80.在英国,一个病人若因为拒绝输血而死去,情形会如何?
80 至于英国方面的情势,《急症的治疗》一书说:“医护人员若已将情势向病人清楚解释,而病人后来因为没有输血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向医生采取任何行动,因为病人没有任何义务要采用特别或异常的医疗措施去保全生命。”32
81,82.医生负有什么道德上的责任?但是他却不负有什么道德上的责任?
81 医生若打算为病人施手术,他自然希望清楚解释拒绝输血可能带来的危险。可是一旦他已这样行,医生便无须感到有道德上的责任在这件事上进一步催迫病人了。试图对一个已断然拒绝输血的病人作“疲劳轰炸”或以恐吓的手段使其就范无疑是不道德的。
82 既然耶和华见证人愿意为自己所作的决定承担责任,这便免除了医生在法律上,也在道德上,有任何坚要输血的责任。许多有专业道德和诚恳的医生都宁可以这种方式处理问题。德国汉堡的外科医生赫尼殊(G. Haenisch)写道:“我们要紧急提出警告,切不可妄图削弱自决的人权,包括病人自决的人权。”“我们应该坚决拒绝让医生有权施行一种他认为是对的,但却违反病人意愿的治疗。”——Deutsche Medizinische Wochenschrift.33
83.医生若强行为患病的见证人输血,便可能被控以什么罪名?
83 鉴于这项人权,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刊物曾屡次提出警告,违反病人的意愿而施行输血可能使医生(或医院的职员)被控侵犯别人或滥用职权。
没有通知病人而为他输血,也许在他不省人事时这样行,那又如何?
84,85.医生的什么行径“在道德上是极为卑鄙”的?为何会这样?
84 许多诚恳的医生觉得在若干情况下,例如后期的癌症,不向病人透露病情的一切资料乃是仁慈之举。虽然对于保留病情的细节是否适当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可是医生蓄意施行一种他明知病人禁止他使用的治疗法却是另一回事。加纳医生(Bernard Garner)和他的同事在《纽约州医药杂志》撰文时强调这点。他们承认有时医生会让留医的见证人失去知觉,然后给他输血。医生也许认为‘他若不知道,便不会对他造成伤害。’但他们以强调的口吻总结说:“虽然动机可能并非出于自私,但这样行在道德上却极为卑鄙。”34
85 密西根法律学院的法律教授柏兰迪(Marcus L. Plante)清楚表明何以这样行是卑鄙的。他论及“医生跟病人有一种[基于信任]的受托关系,并且负有绝对的责任永不以言词或缄默隐瞒他所推荐的医疗方法的性质,从而误导了病人。”35
86,87.(甲)关于在病人不省人事时替他输血,西德的《医学论坛》怎样说?(乙)一个法庭所作的什么裁决强调这个立场?这导致什么结论?
86 除此之外,在某些地区中,医生若承诺不输血,但事后却秘密如此行,那就是非法之举了。例如,西德的一份刊物《医学论坛》曾指出,“即使病人不省人事,情形也没有改变。”原因是‘有作主能力的病人一旦确切地声明他拒绝接受输血,即使他不省人事,这项声明仍然有效。’36 肯萨斯州的最高法院以更有力的方式强调这件事,它宣称:
“……每个人均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只要他头脑健全,就可以明令禁止人施行拯救生命的外科手术或其他治疗。医生可能有很好的理由相信某项手术或某种形式的治疗是有好处或有需要的,但是法律并不容许他用任何形式的诡计或欺诈以自己的判断替代病人的判断。”(楷书本刊自排。)37
87 因此,以诡诈的方式为耶和华见证人输血是违反医生的专业道德的。这样行可以使医生有被控之虞。
尊重父母的责任
88,89.(甲)这件事最引起情绪激动的是哪一方面?(乙)见证人对此有什么感觉?为什么?
88 很可能这件事最引起情绪激动的一面涉及对待儿童的方法。我们大家都知道儿童需要受人照顾和保护。敬畏上帝的父母特别体会到这点。他们深爱自己的儿女,并且深知上帝要他们负责照顾儿女,并为儿女的永久福利作决定。——以弗所书6:1-4。
89 同样地,社会也承认父母所负的责任,同意父母有首先的权柄养育自己的儿女及为儿女作决定。按理说来,家庭的宗教信仰对这件事有很大影响。父母的宗教若强调照顾儿女的必要,儿女自然会得益不浅。耶和华见证人对儿女的看法便是这样,他们决不想对儿女疏于照顾。他们认为供应食物、衣着、居所及健康的照顾给儿女是上帝授予他们的责任。除此之外,真正体会养育儿女的必要也要求作父母的循循善诱,教导儿女学习道德和留意正当的事。正如以上所述,早期的基督徒在这方面堪作模范;他们作父母的不但教导儿女,而且将他们所提倡的道德教训付诸实行。历史报道由于作父母的基督徒拒绝违背他们诚挚的信仰,有时整个家庭被弃在罗马的搏斗场里任令他们死去。
90.(甲)缺乏来自父母的教导引致什么结果?(乙)与此不同地,身为父母的见证人怎样行?
90 我们所有人都留意到,由于父母没有教导儿女及树立道德的榜样,以致今日许多青年没有任何基本的价值观念;他们漫无节制地追求刺激,但从不考虑事情怎样危害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也不顾及别人的生命。青年人能有一些提倡道德和尊重崇高原则的父母岂不是好得多吗?借着运用圣经帮助儿女成为有道德的人,耶和华见证人中作父母的人对儿女和上帝均表现极大的爱心。这样,当儿女长大到足以认识圣经论及血的教训时,他们自己也会支持父母的决定而‘禁戒血’。——使徒行传15:29。
尽管父母坚决反对,也许甚至小童本身也反对,医生是否仍需感觉自己有义务要替小童输血?
91,92.父母若坚决反对儿女接受输血,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何医生不应感觉有必要为小童输血?
91 老实说,鉴于父母的责任是个公认的权利,对医生来说,合乎道德、基于原则以及首尾一贯的立场乃是承认仁爱、关怀的父母有责任为自己未成年的儿女作决定。
92 有关这方面,加拿大医药协会的秘书基利医生(A. D. Kelly)撰文论及“未成年儿童的父母以及不省人事的病人的最近亲有权解释病人的愿望,而我们应该接受和尊重他们的意愿……我并不赞成在深夜二时召开一个假设法庭进行诉讼,要把一个小孩从父母的监护下夺去。”38
93.为何强行为一个父母是见证人的儿童输血基本来说是自相矛盾的?
93 有些医学界和法律界人士承认一个胜任的成年人有权拒绝输血。但是他们认为父母若拒绝准许自己的孩子 接受输血,法庭就应下令强行输血。可是,这种立场是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正如《法医科学》(Forensic Science)这本杂志指出:
“然则我们是否假定法庭愿意指定一个与当事人父母的信仰有别的宗教给儿童呢?但统计却表明绝大多数儿童所受的教养使他们与父母信奉同一的宗教,这样法庭岂不等于侵犯儿童的宗教权利吗?但根据[宪法]的第一条,法庭极力保障成年人的这种权利。成年人若反对,就不能给他输血。法庭若容许成年人基于宗教理由拒绝输血,但却不准同一成年人的儿女如此行,那岂不是等于法庭为儿童指定一个宗教吗?”39
94.试指出在某些医院中常见的一种严重矛盾。
94 不顾父母提出运用另一种治疗法的要求而强要为儿童输血很多时产生另一个严重的道德上的矛盾。在某些医院里,医生们可能在一个病房里强行为一个婴儿输血。可是在邻近的一个病房里,其他医生却可能进行合法的堕胎。他们终止胎儿的生命,而这些胎儿较被强行输血‘以拯救生命’的儿童仅年轻几个月而已。这件事促使有思想的人纳罕‘保全生命’一定是强迫输血背后的真正理由吗?
95.关于强行为成年人及儿童输血,一位苏格兰的大学讲师怎样说?
95 请考虑一下国家下令施行某种治疗而强行夺去父母责任的权利含有什么意思。在苏格兰,一个研究输血技术的大学讲师费尔(A. D. Farr)撰文论及强行为成年人和儿童输血一事:
“压制一个少数团体的宗教信仰扩展到压制整个有关成年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某种形式治疗的原则。……国家正逐渐接管人作决定的职责。若是如此,自由的国家就失去自由而变成极权国家了。以往纳粹德国曾把德国的儿童接管过来,要他们加入希特勒的青年团运动,结果真的导致自由和私生活受到压制。这并非仅是个古怪的臆测而已。自由是一件珍贵、罕有的拥有物,在有自由存在的国家里,我们必须爱惜和保卫自由。任何一种侵犯别人自由的事都不应容许其发生。”40
96,97.医疗方法有所选择的原则怎样表明强行为人输血是不对的?
96 除此之外,即使医生衷心相信一个儿童需要输血,这是否意味到没有其他可行的治疗法 呢?抑或这意味到他认为输血比其他的治疗更有可能 成功而已?有关这方面,美国一个法官会议在一本称为《在影响儿童的医疗法令上给法官的指引》的刊物中写道:
97 “假如医疗的方法可以有所选择——例如,医生若推荐一种有百分之八十成功机会的治疗法,父母却不赞成,而父母并不反对一种只有百分之四十成功机会的治疗法——医生便必须采用在医学上较冒险,但却不受父母反对的方法。”41
98.关于医疗知识的性质,什么事实进一步表明强行输血是不对的?
98 这些法官也谈及“医疗的知识并未进步到使医生能以相当肯定的程度预测病人会生存抑或死亡,会蒙受永久的身体损害或残废。”这段话岂不说得很对吗?医学权威岂不强调他们最多只能说看来可能有什么事发生 吗?有鉴于此,不少有声望的医生和外科专家乐于跟耶和华见证人合作,既尊重他们根据圣经对血所怀的信念,也为他们当中的老幼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
医治“整个人”
99.治疗整个人这个原则跟强行输血一事有什么关系?
99 医学界人士愈来愈体会到,将病人视作“整个人”来看待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治疗的并非仅是一个甲状腺或肝脏而已,反之是整个人,一个具有感情和信仰的人。病人的感情和信仰实际可以影响到病人对治疗的反应。伯格利医生(Grant F. Begley)在《德萨斯医药》杂志的一篇社论中说,“当一宗病症影响到病人的身体、思想和心灵时,重要的是他 所相信的事。使他感觉恐惧、疑虑和罪咎的是他的信仰而非我的信仰。我的病人若不相信输血,我对输血的意见便无关重要了。”42
100,101.关于医好病人的身体,但却伤害了他的心灵一事,我们可以说些什么?
100 鉴于采取其他途径可能导致可悲的后果,治疗“整个人”不但合乎人道,而且也切合实际。科士伯医生(Melvin A. Casberg)在《美国医药协会杂志》中敦促“有辨识力的医生应该留意身体、思想和心灵这些虽有分别却彼此有关的地方,并且体会到即使医好了身体,但却使病人心灵破碎,那只不过是局部的胜利而已,或到头来甚至是失败。”43
101 医生若对病人关乎输血的宗教信念表示尊重,他其实正跟从一条明智的途径,同时也治疗“整个人”。
他们的立场在医学上不合理吗?
102-104.什么事实表明见证人对血所采取的立场并非不合理?
102 纵然耶和华见证人反对输血的主要根据是为了宗教理由,许多人却认为这种立场在医学上并不合理。但这真的不合理吗?既然见证人对血采取的立场与医学问题有关,我们且简略检讨一下拒绝输血一事在医学上的含意,这样行无疑颇为有益。
103 仅在美国、日本和法国,每年输血的数量达1500万个单位(每个单位500立方厘米)之巨。我们有理由问:所有这些输给人的血都是拯救生命所必需的吗?
104 来自欧洲的800名医生在巴黎开会时所获得的结论是,“有太多时候,血液被视作‘奇妙的补品’去输给病人,不论他是否需要。”这些医生尤其对仅输一个单位的血不表赞同。他们说这种输血是“百分之99没有用处的。”44 美国的一项研究指出,有某些地区所施行的输血有百分之72是‘没有必要或有问题的’。45
105,106.为什么有些医生无法以客观的态度去看输血这件事?为什么有些法官推荐其他的治疗法?
105 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以利亚逊医生(Rune Eliasson)认为,“许多医生,也许受到宣传所误导,让自己太容易受到本身对输血一事的推崇所蒙蔽,以致不能用正确的眼光去看这种治疗方法的利弊。”46
106 不论你是否同意耶和华见证人不接受输血的宗教理由,“这种治疗方法的利弊”都值得考虑一下。我们特别有理由如此行,因为有些法官在讨论输血时曾指出,标准的治疗若有明显的冒险成分,医生便应该依从病人的意愿采用其他的治疗方法。
血液——既复杂又独特
107,108.有关血的什么事实跟输血的价值有重大的关系?
107 虽然有些人可能敏于把拒绝输血一事称为“自杀的行为”,可是对问题作一项公正的研究却使我们不得不同意一件事实:输血仍有若干未能确定的因素,甚至有相当危险。
108 医生知道血液是极之复杂的东西。甚至仅在血型的问题上也显出这件事实。参考的著作指出,有差不多十五至十九种已知的血类系统。关于其中一种——Rh血类系统——一本最近出版关于血液的书说,“至现时为止,在理论上差不多有三百种不同的Rh血型可以辨认出来。”47
109-111.血的其他什么特性跟输血的危险成分有关?
109 每个人的血液还有另一个复杂和独特之处,那便是血液中各种各式的抗体。在瑞士苏黎世举行的一个科学会议中,一群英国犯罪学专家指出,由于抗体变化多端,因此每个人的血液可说是独特的。科学家希望能够“通过一点血迹重组每个留下血迹的人的性格形象。”48
110 血液是一种极为复杂的体素,这种体素人人不同。这项事实跟输血有重大关系。哈特福特(美国康乃狄格州)医院血库及免役血液科的西尔弗医生(Herbert Silver)最近指出这点。他在文章中说,单就那些可作检验的血液因素来考虑,“将一种跟当事人本身完全一样的血液输给他的机会不及十万分之一。”49
111 因此,不论是否基于宗教理由,许多人也可能不愿接受输血,因为这件事在基本上来说是一宗器官移植手术,而这种移植最多只能够与自己的血液局部相容。
输血——实际有多大危险?
112-114.有什么证据表明输血一事牵涉到危险?
112 医生深知任何一种药剂都含有若干程度的危险,甚至普通如阿斯匹灵和盘尼西林这类药物也不例外。有鉴于此,我们有充分理由预料,以一种像人血这么复杂的物质作治疗也牵涉到若干危险。但输血究竟有多大的危险?这件事与医生对耶和华见证人的立场所怀的看法又有什么关系?
113 对事实所作的坦白评估表明,我们必须忠实地把输血视作一种涉及相当程度危险,甚至可以导致死亡的处理方法。50
114 法国卢昂输血总部的主任罗伯兹医生(C. Ropartz)评论说,“一瓶血液就是一个炸弹。”由于危险的后果要等到若干时间过去之后才出现,他补充说:“再者,对病人来说,它也可能是个计时炸弹。”51 美国政府的一份刊物载有一篇文章论及血的危险性,说:
“……捐血可以比把一枝装满弹药的枪械送给一个没有疑心或没有准备的人……像装满弹药的枪械一样,有一个安全的开关掣或按钮支配着输血。可是,有多少人由于相信安全掣已‘关上’了,但结果却死于枪伤?”52
见识广博的医生可以认为上述的危险只是夸大其词吗?
115-117.为什么见识广博的医生不能推说输血的危险只是夸大其词而已?
115 绝不能,因为医生时常被迫看见危险的真相。米勒(Winfield S. Miller)在《医学经济》杂志上写道:“在医疗手术中,没有任何生物的产品比血具有更大造成致命错误的潜伏可能性。不少医生从可悲的后果获悉血库里的每一瓶血都有可能是一瓶硝化甘油。”53
116 病人和病者的家人意识到危险时可能已经太迟了。史丹福大学的艾伦博士(J. Garrott Allen)是研究血问题的杰出专家。他估计输血每年至少杀害3500个美国人,还有其他50,000人因此受到损害。54 但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个数字其实估计过低。例如,《南方医学杂志》最近指出,“有3000至30,000宗死亡归咎于输血”的估计很可能是一项保守的 估计。55 请也记住,这仅是一个国家的数字而已,世界的其余部分更不待说。
117 在美国外科医生学院的一个会议上,柏加医生(Robert J. Baker)报道,‘既然每20个病人中便有一个产生反应,血液导致不良后果的危险比以前所相信的更大。’有多少人意识到这件事?为了表明这项报道何以与我们所有人有关,一间大血库的副主任赫金斯医生(Charles E. Huggins)补充说:“这项报道虽然令人吃惊,但却是真实的,因为[普]世的每个机构均面对同样的难题。”56
118.输血的难题得以解决的可能性有多大?若不然,为什么不能解决?
118 舒解在望了吗?许多人,也许甚至有些医学界人士,可能觉得在克服输血的危险方面,科学已有长足的进步。可是,正如《外科手术》杂志说,“与大量输血有关的主要新难题已被提出来。这些难题仅在五年前也几乎或完全没有人予以考虑。有储备血液作医疗用途的最初40年间,有不少难题曾使经营血库的人、医疗人员和研究者感到困扰,但近年提出的新难题可能比以往差不多所有的难题更为棘手。”57
有些什么危险?
119,120.有些什么危险跟输血有关?
119 为了确立危险的确存在这件事实,我们可以简略查考一下究竟有些什么危险。虽然许多医生熟悉以下的资料,它却可以帮助其他人体会到,即使耶和华见证人为了宗教理由采取反对输血的立场,这个立场在医学上来说也有其价值。
120 《血液学》这本教科书载有以下的图表:58
输血反应的各种类型
发热病
白血球抗体
血小板抗体
热原质
过敏性
溶血性
(不相容的输血)
疾病的传播
血清肝炎
疟疾
梅毒
细胞巨化病毒感染
大量细菌污染
心脏过劳
柠檬酸盐中毒
钾中毒
异常的出血
不相容的输血
大量输血
同族过敏性
输血的含铁血黄素沉着症
各方面
增殖性血栓静脉炎
气泡栓塞
异物注射
121,122.输血之后会有些什么立时的有害反应?
121 这些类型众多的输血反应实在十分严重,因为它们足以导致死亡。让我们考虑其中一些反应。
122 以上的图表首先举出一些“立时”的反应。发热病或发烧的反应通常都可以成功地治疗。可是,正如医学教授林曼尼(James W. Linman)报道,“在某些患急症的病人身上,发高烧的反应可能严重到危害病人的生命。”58 血液配合不当引致一种血液反应,这种反应使红血球迅速消灭而导致肾脏机能衰退、休克和死亡。血溶反应对接受麻醉的病人尤其危险,因为医护人员未必留意到病征,一旦发现可能已经太迟了。59
123-125.通过输血而传播的疾病危险到什么程度?
123 “疾病的传播”也被列作可能产生的反应之一。在这方面有任何实在的危险吗?
124 乙类肝炎(血清肝炎)是输血一种特别危险的并发症。捐血者的血可能含有肝炎病毒,但却没有被人察觉。这种病毒足以损害接受血液者的健康,甚至把他杀死。人所接受的输血愈多,感染血清肝炎的可能性便愈大。然而病人不必接受许多血才感染到这种病。少过一滴血也行;甚至少至一百万分之一毫升受感染的血液也可以使人传染到这种疾病。60
125 你从输血染上肝炎的可能性有多大?至若干程度,这视乎你居住的地方而定,因为在某些地区中,输血后引能肝炎的事件更为常见。这些地方的血液有些来自受酬的“捐血者”,他们其实是售卖自己血液的人。
126,127.关于血清肝炎的传染病例,我们可以说些什么?
126 经常在医学杂志中发表的估计显示,有百分之一,或每一百个人便有一个人,在输血之后染上肝炎。61 然而,证据显示实际的病例可能高得多。原因是乙类肝炎的潜伏期长至六个月,因此输血之后许久疾病才显露出来。爱斯维尔(John B. Alsever)和舍恩豪芬(Peter Van Schoonhoven)医生在《亚利桑那医学》杂志上写道:
“过往十至十五年,在大型的社区血液中心里,传染的事件大概占研究报告的百分之一。这些研究只是对症状明显的疾病寻流溯源而已。可是,当一个人在实验室里对输了血的病人作二至四周预期性的研究,所发现的传染事件高达十倍之多。”62
127 试从另一个观点看这件事。常有报道说美国每年有30,000宗输血之后染上肝炎的病症,其中有1500至3000宗导致死亡。63 情况若是这样,便已相当严重了。可是,政府设立的疾病控制中心所提供的资料指出,关于乙类肝炎病症的一个保守 数字是每年有200,000宗或更多。64 又有谁能估计南北美洲、欧洲、非洲和亚洲与输血有关的肝炎病症总共有多少呢?
128.为何见证人染上血清肝炎的可能性并非仅是值得的冒险而已?
128 当然,有些人认为从输血染上肝炎的可能性是一种值得的冒险。医生可能这样想道:“我宁可病人有肝炎但却生存,那样我至少可以治病。这总比不输血而死去好得多。”但这种想法并不能作为有效的根据,认为病人凭良心反对输血便等于‘自杀’,也不能因此便认为病人的意愿不值得考虑。
医生能够提出合理的保证,确保病人接受输血后不会因肝炎而死去吗?
129,130.什么事实表明医生无法向病人提出合理的保证病人必不致因染上血清肝炎而死去?
129 一件发人深省的事实是:权威界人士承认因输血染上血清肝炎的人大约有百分之十至十二最后死去。65 对四十岁以上的人来说,死亡率是百分之二十——每五个便有一个。66 在六十岁以上的病人中,大约有一半死于肝炎。67
130 此外也没有稳妥的方法可以免除输血染上肝炎的高度危险性。《法医杂志》承认,“照现时所知,没有任何保存血液的方法具有任何抗病毒的特性。任何足以消灭或只是减低肝炎毒素的用药方式也会同时破坏血液或血液的成分。”68
131,132.现代的科技在消除因输血染上血清肝炎的可能性方面成功到什么程度?
131 那么,鉴辨受到污染的血液,从而把它除去的检验技术又如何?南非输血局的沙比劳医生(M.Shapiro)最近指出,“即使最灵敏的检验也只有八分之一或甚至更少的机会可以借着在实验室里筛选捐血者的血液而避免输血后染上肝炎的危险。”69
132 因此,即使血清肝炎是惟一可能在输血后患上的疾病,人对接受输血有所保留亦非毫无医学理由的。但事实是肝炎只是危险之一而已。请留意其他的危险:
133.带有梅毒的血液怎样造成一种使人左右为难的情势?
133 “血液应被视为一种危险的药物,同时应该小心运用,像运用例如吗啡一类药物一般。”70 负责医药输血工作的布斯教授(H. Busch)在德国北部外科医生的一个会议中总结一份报告时这样说。他在报告中提及输血所面对的一种左右为难的情况。他说,为了保持最佳的生物学价值,捐出的血液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输进人体内;过了这段时间,由于贮存的血液所起的变化,新陈代谢的危险便会增加。在另一方面,血液必须贮存最低限度七十二小时,否则便可能传播梅毒。甚至鉴定含有梅毒血液的检验也不是一种保护,因为这些检验并不能查出早期的梅毒来。我们不必在此描述接受带有梅毒的血液会为病人及其家人带来什么祸害。
134,135.还有其他什么传染病可以经由输血而传播?
134 这份来自德国的报告也强调输血有散播细胞巨化病毒感染及疟疾的危险。细胞巨化病毒特别对儿童有害。因此,这份报告有充分理由警告德国的医生,输血可能带来“十分严重,甚至致命的后果。”美国医药协会指出,“既然环球旅行的情形有所增加以及军人从疫区返回本国,接受输血的人传播疟疾的事例亦相应增加。”71
135 在热带地区中还有其他几种疾病可以由输血传播,例如查格氏病(致命率高达十分之一),非洲锥形虫病(非洲人昏睡病),印度痘和血丝虫病。72
136.另一种跟输血有关的危险是什么?它有多严重?
136 另一种不能忽视的危险是血液受到大量细菌污染。某些类型的细菌甚至能在经过低温处理的血液中繁殖,这对后来接受血液的人构成重大的威胁。虽然比起血清肝炎来说,只有少数病人染上这种并发症;可是一旦染上,后果却十分悲惨。死亡率介乎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之间。73
137.鉴于输血可能造成的危险,有些医院要求病人怎样行?
137 关于输血所带来的危险,未来的展望如何?华盛顿大学医学院的柯林斯医生(John A. Collins)报道说,“所传播的各种疾病会有所改变,而且必然会增多;随着人血中有更多与肿瘤有关的病毒被鉴定出来,这会造成颇大的不安。”74 有鉴于此,现在许多医院要求病人签署一份弃权书或声明书,表明病人不会因输血所导致的损害而要医生或医院负责。75
138.见证人不接受输血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138 我们在以上简略考虑的仅是血在医学上造成的一部分 危险而已。但这是否意味到耶和华见证人反对输血主要是基于医学上的理由呢?不,事情并非这样。他们不接受输血的基本理由是因为圣经所提出的教训。他们所持的反对立场基本来说是宗教而非医学的。然而,输血所涉及的严重危险足以强调耶和华见证人所持的立场是合情合理的,即使从医学的观点来说亦然。
其他的治疗法
139-141.在选择性的外科手术中,除了输血之外,还有其他什么方法可以使用?
139 耶和华见证人所跟从的途径若仅是没有根据的狂热,而且无可避免地损人害己,我们便有理由对此表示关注。关于这事,我们大可以问问:
耶和华见证人所采纳的这种宗教观点是否与人类社会的标准及医学知识格格不入,以致令人难以合理地接纳呢?
140 根据事实的答案是,他们那基于圣经反对输血的立场无疑在大部分事例上均可以借着运用其他的治疗法而加以接纳。
141 如所周知,在选择性的外科手术中,医生可能在手术前后用氨基酸和口服或注射铁质使‘病人的血量增多’76c;这可以减少任何输血的必要。事实也证明大幅度降温(把病人的体温降低)可以有助于减少手术期间所流失的血液,甚至对婴儿亦可以施行。78 同样地,降低血压可以减少手术期间细小血管所流出的血。证明最成功的方法很可能是一丝不苟地留意把甚至最细小的切割血管也加以封闭。一位曾替许多耶和华见证人施手术的医生在《美国妇产科杂志》上说:
“毫无疑问,动手术而又不能输血的情势有助于改善你的手术。你要更积极地把每一条出血的血管夹住。”79
病人若在手术期间或因意外的缘故大量失血,认为除输血以外就别无他法可说是合理的观点吗?
142,143.病人大量失血时,他最需要的其实是什么?
142 林曼尼教授(James W. Linman)在《血液学》一书中所提出的若干事实可以作为衡量答案的良好根据:
“血液并非补品或兴奋剂;它不会促进伤患的痊愈,也不会抑制传染病;它那输送氧气的功能在手术中很少是,或甚至完全不是,一个具有限制力的因素。输血的目的只是扩充血液的总容量,提高血液输送氧气的功能,并作为正常血浆成分的一个来源。”(楷书本刊自排。)80
143 首先请考虑一下“扩充血液的总容量”这个问题。很多时,一个人若大量失血,为了防止休克和死亡,基本所需的是补充所失去的流质容量。在南非医药协会的一个会议上,一位输血专家解释人可能失去多至1.5公升(超过三品脱)的血而仍然保持百分之六十的红血球,81 这个数量足以供应养料给身体的组织。但是这人需要在血管中有更多的流质以维持红血球的循环。
144.病人大量失血时,作补充的最佳流质是什么?
144 英国的《麻醉学》杂志报告,在这方面不含血的溶液比输血效力更好,因为它们不会减低心脏的效能。这种随输血而来的并发症并非罕见。文章谈及在身体受伤的事例中,当足够分量的全血看来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时,运用不含血的溶液时常能产生戏剧性的改善。因此,这篇文章评论说:
“纵然有足够的全血可供应用,可是,为血容量极少的病人[那些失血很多的人]施行紧急输血作为初步的治疗是否最佳的选择尚成疑问。”82
145,146.一个人可以失血多少而仍能支持得住?为何其他的溶液并非血的代用品?
145 一个人通常可以失去相当于一个单位(500立方厘米)或更多的血也不会有致命的后果,这种推论岂不是很合理吗?许多人捐了一个单位的血之后便立刻投入他们当天的活动中。查证的临床研究显示,一个有“大量血液的人可以抵受多至两公升[2000立方厘米]全血的流失量。”除了用不含血的溶液补充所失去的流质之外,他便不需任何东西了。83
146 那么,“提高血液输送氧气的功能”又如何?医生们知道其他的溶液其实并非“血的代用品”。为何不是?因为红血球里的血红蛋白把氧气输送到整个身体去,不含血的溶液却不含有这件东西。
对一个失去大量血液的病人来说,医生是否给他输入全血或组合的红血球以期供应氧气给他的整个身体?
147,148.有关手术期间安全的血球比容或血红蛋白含量,事实表明什么?
147 这种见解时常有人提出来,但它与事实一致吗?
148 人在每100立方厘米的血液里通常有大约14或15克血红蛋白。一般来说,医生所持的见解是,‘在复杂的情况下,10.3至10.5克的血红蛋白被视为常规手术的低度安全数量。’84 可是,实际来说,人大部分的血红蛋白都是为了在剧烈活动期间应用而保留的;因此,一个卧床的病人通常低至5至6克也不会有碍。85 伦敦大学临床麻醉学教授薛克士(M. Keith Sykes)最近指出:“虽然大部分中心选择百分之9或10克的数量作为接受或拒绝选择性手术的分界线,可是必须强调的是,没有任何确定的证据表明这个水平以上的数量是‘安全的’,或这个水平以下的数量会为手术带来额外的危险。因此看来选择一个武断的数字作为可以接纳的血红蛋白水平是不合理的。”86 同样地,麻萨诸塞州普通科医院的拉恩斯医生(Jeffrey K. Raines)说,“我们可以让血球比容降至比我们所想象低得多的程度。我们一向以为病人必须有10克的血红蛋白,但现在我们知道情形并非如此。”87 西班牙马德里麻醉科部门的维拉医生(Ricardo Vela)在这方面曾有医治耶和华见证人病人的经验。他谈及在以往会被视为无法施行手术的极低血红蛋白水平,“病人却出人意料地能够抵受。”88
149,150.关于输血是否能够立即加强血液输送氧气的能力,我们获悉什么?
149 在这个问题上有另一方面还未受大众所知晓,甚至在医学界也不例外。
输血会立即提高血液输送氧气的功能吗?
150 许多人相信它会,但是《麻醉学》杂志的一篇评论指出:“还有一点值得记住的是,红血球一旦经过贮存和柠檬酸盐的处理,其中的血红蛋白便要等到输血后大约24小时才能充分应用,把氧气输送给身体各组织……;因此,急忙进行的输血主要被视为仅是初步阶段的一种容量扩充剂。”89 俄亥俄州立大学的研究员发现原因在于贮存的血液所发生的化学变化。他们的调查表明贮存超过十日的血“在刚输血之后并没有改善输送氧气的情况,甚或可能使之恶化。”他们也发现二十四小时之后氧气的输送仍然低于正常的情况。90
有些什么不含血的流质可以用来代替输血?它们正受到有效的运用吗?它们有什么好处?
151.有些什么流质可以用来代替输血?
151 很可能最方便和最常受人使用的紧急血浆代用品便是简单的生理盐溶液(saline solution)(0.9%)。它很容易预备,并且价廉、稳定、在化学上能与人血配合。91 林格乳酸盐(Ringer’s lactate)(哈特曼氏,Hartmann’s)是另一种电解或结晶状溶液。这种溶液在严重灼伤和动手术的事例上都能成功地发挥作用。在上述的事例中,病人所失去的血液流质容量高达百分之66。92
152.还有其他什么血浆容量扩充剂可供应用而带来良好效果?
152 另一个方法是用葡聚糖(dextran)一类的胶态物质去补充所失的血。这是一种医疗用的糖溶液。这种溶液不论在手术中或用来治理灼伤和休克的病症都证明颇有价值。93 有时医生会将它与用缓冲液处理过的盐溶液混合起来,目的是把它们最佳的特性引发出来。在各种不同的手术情况中医生也曾用过血液促进剂(haemaccel)和氢氧基浆(hydroxyethyl starch)溶液作为血浆容量扩充剂而获得良好效果。94d
153.在血容量严重缺乏的危险时期中,关于使用各种不同的扩充剂,我们可以说些什么?
153 这些流质每一种均有其特性和功效。但是关于严重受伤的情况,《麻醉学》评论说:
“只要所用的流质并非实在有害,那么在危险时期中最初选用哪一种流质并不十分重要。稍后,一旦供循环之用的血容量增加了,才必须考虑到某种病症有什么特别需要。”95
154,155.有什么证据表明血液并非失血的惟一有效补充物?
154 这是否意味到上述的流质仅供救急之用呢?绝不然。论到“所有大型手术”,肯塔基州立大学医学院的外科医生写道:
“每一百个病人便有一个在手术期间失去超过1000毫升的血,并且获得二至三倍容量的哈特曼氏(Hartmann)溶液。手术后的死亡率和发病率并没有因为改用养生[的流质]补充以致缺乏血液而受到影响。……虽然根深蒂固的传统认为只有血才是失血的有效补充物,但是以生理盐溶液作为部分或全部血液的代用品在许多中心已受到更大的接纳。”96
155 虽然耶和华见证人基于宗教的理由不会接受输血,他们却不反对运用不含血的血浆扩充剂。因此,以一个医生的立场而言,这些产品的益处在于它们可应用在患病的见证人身上。可是还有其他很多好处。
156,157.试举出血浆扩充剂优于血液的好处。
156 加拿大的摩斐特教授(E. A. Moffitt)写道:“代替血的非生物溶剂可以大量生产,而且可以长期贮存……输血的危险便是血浆代用品的优点:避免细菌或病毒的感染、输血的反应和Rh的致敏作用。”97
157 应用血浆扩充剂还有另一个值得留意的裨益。贮存人血时必须加入化学品以防止它凝结。后来当血输给病人时,其中所含的附加物可以干扰病人自己的血产生凝结的天然能力;这可以造成持续不断的失血。心脏手术医生柏列提(Melvin Platt)促请人留意这件事实,采用“一种中性的物质”,例如林格乳酸盐,去代替贮存的血液可以避免这个难题。98
无血的大手术
158.库利医生的经验显示什么令人感兴趣的事实?
158 同意为耶和华见证人施无血手术的勇敢医生时常发觉这种经验有启迪作用。这可以由剖心手术最近的发展加以说明。在以往,这种手术通常会使用大量血液。但是在德萨斯心脏研究所由库利医生(Denton Cooley)所领导的手术队却决定尝试为耶和华见证人施手术。由于医生不能将血注入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心肺泵中,也不能在手术期间或之后替病人输血,他们遂改用不含血的血浆扩充剂。库利医生报道说:“我们对于在耶和华见证人身上所产生的成效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因此我们开始应用这种手术在所有心脏病人身上。我们获得令人惊异的好结果,并且将它用在[心脏]移植手术之上。”他补充说:“我们跟耶和华见证人协议,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输血。病人只好承担危险,因为我们甚至不为他们准备血液。”99
159.对见证人的成年人及儿童施行无血心脏手术的长期后果如何?
159 对成年人及儿童施行‘无血心脏手术’的长期后果又如何?加利福尼亚州的凯医生(Jerome H. Kay)写道:“我们在洛杉矶圣文西医院已做过大约6000宗剖心手术。我们并没有为大部分的病人输血,但是我们所得的印象是病人适应得更好。”100 一项由加拿大所作的研究提供了特别的详情。它显示应用不含血的流质,例如葡聚糖和林格溶液以代替血液时,“死亡数字由百分之11降至3.8。”101 这类手术也曾在挪威、澳洲、南非、法国、英国和日本成功地施行于耶和华见证人及其儿童身上。
160,161.在有些见证人必须接受手术的事例上,虽然通常医生认为必须输血,但结果却如何?
160 然而,经验丰富的外科医生都留意到,接受普通手术的病人比进行剖心手术一类较戏剧性手术的病人使用较大部分的血液。需要接受较普通手术的耶和华见证人有什么遭遇?通常在这些普通的手术中都会使用大量的血液。
161 在“耶和华见证人当中的大手术”这个题目之下,纽约一群医生叙述几宗涉及大型复杂外科手术的病例,例如完全割除患癌的器官,他们同时解释借着运用精细的外科技术,这些手术可以无须用血来施行。102 其他不用输血而成功地施行的手术包括根治的头部和颈部手术,大型复杂的剖腹手术和半骨盆切除手术(割除腿部和股部)。103 布斯尼哥夫医生(J. Posnikoff)为见证人切除一个脑部的大肿瘤之后对“神经外科学生目前所持的见解”表示异议。这些医生认为要施行这种脑部手术,“输血是绝对必需的。”他促请其他外科医生“不要循例拒绝为那些亟需治疗,但却在道德上不能接受输血的人施行大手术。”104
162.卢恩医生有些什么经验?
162 卢恩医生(Philip R. Roen)在《大型复杂而无血的泌尿科手术》一书中达致的结论是:
“我们跟那些需要动手术的耶和华见证人接触的经验表明,甚至当血红蛋白降到低水平——低至每100毫升只有5克——的时候,输血亦不是不可或缺的……耶和华见证人拒绝在必要的大型复杂手术期间接受输血的立场为泌尿科医生带来相当程度的难题和挑战。这些病人不能也不应因为宗教信仰的缘故而被弃。即使面对不准用血的情势,我们也没有迟疑不愿施行任何和一切有需要的外科手术。”105
你会怎样行?
163,164.什么事实表明见证人对输血所采取的立场在医疗上是可以接纳的?
163 在考虑耶和华见证人对血所采取的立场时,我们留意到若干重要问题。我们查考过他们拒绝输血的原因,并且看出他们这样行是为了基于圣经的宗教理由的缘故。我们也检讨过事情所涉及的道德问题,表明人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会受到怎样的对待,并且有权为自己和儿女决定接受哪种治疗法。在分析医生的角色时,我们看出按照病人的信仰进行治疗是与医学界的基本原则一致的。此外,在讨论输血的医学观点时,我们已证实耶和华见证人所采取的立场在医疗上是可以接纳的。病症的历史证明在大多数的病例上,医术高明、勇敢无畏的医生都可以不必使用血液而能够成功地治疗患病的见证人。
164 虽然这都是实情,但我们却不应把事情仅视作有趣问题的一项抽象讨论而已。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需要运用这些资料去决定自己会怎样行。
医生又如何?
165,166.(甲)鉴于以上的事实,关于耶和华见证人,医生应该体会到什么事?(乙)在实际行动方面,这意味到什么?
165 鉴于我们已考虑过的资料,医生应体会到耶和华见证人并不反对一切医疗护理。他们并不是“自暴自弃”的宗教狂热者。反之,他们是一群合理、正直,并且渴望继续生存的人;他们热爱生命和良好的健康。这便是他们寻求具备资格的医疗护理的原因。但是医生也应该明白,耶和华见证人对自己的宗教信仰作过深思熟虑,并且坚决相信他们和他们的家人都不可接受输血。因此,一旦遇到拒绝接受输血的事情,医务人员不应将此视作一时冲动的古怪念头而不加理会。反之,这是一个应该受到尊重和崇敬的重要宗教信念。
在付诸实行方面,这意味到什么?
166 这意味到为了尊重这些由来已久的原则,医生不可强行为耶和华见证人输血。诚然,为了适应他们的宗教信念,医生可能须要调整自己惯用的治疗法。但是,若从长远的眼光去看问题,医疗法略受宗教信念所限制岂不比基本的宗教信仰受时下惯行的医疗法所支配或甚至破坏好得多吗?平衡的考虑证明事实的确是这样。借着与耶和华见证人通力合作,医生可以表明自己真正拥护人权及尊重凭宗教良知行事的自由。与此同时,他可以治疗“整个人”,运用那些能使病人身体痊愈,但却不致伤害他感情和灵性的治疗法。这样行是为了病人恒久福利的缘故,并且能够尊重医生所矢志支持的基本道德。
至于耶和华见证人或其他关心怎样将上帝的话语应用于生活上的人,那又如何?
167,168.我们向那些面对输血问题的见证人提出什么劝告?
167 我们对血这个问题所作的检讨应该进一步加强我们对圣经这个禁令的尊重。圣经禁止人以血维持生命。
168 每个基督徒都应当下定决心继续保持坚定的信心。在对待医护人员方面,基督徒应该表现合理的态度和合作的精神,同时清楚解释任何施行的医疗都必须与他的宗教信仰一致。例如不接受输血便是这些信仰之一。手术若有必要,预先跟医生讨论基督徒对血的立场是至为要紧的事。讨论的目的是要获得医护人员的保证,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不会在手术的前后或期间进行输血。假如某个医生觉得他不能不借赖血而施行手术,基督徒一旦事先获悉这事,便可以向另一位医生求治。
169.借着紧守禁戒血的立场,见证人表明什么?他们这样行跟早期基督徒的什么榜样一致?
169 在竭力拥护上帝对血所定的律法一事上,耶和华见证人表明他们体会自己的生命来自造物主及生命的赐予者,也体会自己需要完全倚赖他。他在圣经里指出,基督徒的快乐以及未来持久的生命都有赖于信心和服从。(约翰一书2:3-6)为了这个缘故,早期的基督徒甘愿冒丧失现存生命的危险也不愿违背自己的宗教信仰,今日耶和华见证人也同样决心要保持他们与上帝之间的良好关系。因此他们会继续跟从‘要禁戒血’这个圣经命令。——使徒行传15:29。
参考资料
1. The Gift Relationship (1971), by Professor Richard M. Titmuss, p.27.
2. Calvin’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TheActs of the Apostles, Vol. II, p.50.
3. Genesis-A Commentary (1961), by Gerhard von Rad, p.128.
4. Genesis (1974), by B.Jacob, edited by E. I. and W. Jacob, p.64.
5. The Torah: A Modern Commentary, Genesis (1974), by W. Gunther Plaut, p.86.
6. Zürcher Bibelkommentare 1. Mose 1-11 (1967), p.330.
7. The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1837), by William Jones, p.106.
8. Tertullian, Apologetical Works, and Minucius Felix, Octavius, translated by Rudolph Arbesmann (1950), p.33.
9. The Ante-Nicene Fathers, Vol. IV, pp.85, 86.
10. The Ante-Nicene Fathers, Vol. IV, p.192.
11. The 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the Second and Third Centuries (1845), by John Kaye, Bishop of Lincoln, p.146.
12.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1958), by Guiseppe Ricciotti, p.243.
13.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byPhilip Schaff and Henry Wace, Vol. XIV, p.395.
14. Tertullian, Vol. I, translated by C. Dodgson (1842), p.109.
15. Luther’s Works, Vol. 41 (Church and Ministry III), edited by Eric W. Gritsch, p.28.
16.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e Rev. Andrew Fuller (1836), p.751.
17. The American Surgeon, July 1968, p.542.
18. Fordham Law Review, Vol. 44,1975,pp.23, 24.
19. American Journal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June 1, 1968,p.395.
20. Medicolegal Forms with Legal Analysis (1976), pp.24, 38.
21. Medical Tribune (in German), March 19, 1976,p.30.
22. Rutgers Law Review, Vol. XXVI, 1973,p.244.
23. The Wisconsin Medical Journal, August 1967, p.375.
24.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September 5, 1966,pp.794, 795.
25. Fordham Law Review, Vol. 44,1975,p.29.
26. The Journal of Abdominal Surgery, June 1967, p.160.
27. The Cape County Journal, June 1967, p.5.
28.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Summer 1975, p.28.
29. Surgery,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April 1959, pp.503, 504.
30. Medicolegal Forms with Legal Analysis (1976), p.85.
31.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Summer 1975, pp.27, 28.
32. Emergencies in Medical Practice (1971), edited by C. Allan Birch, p.564.
33. Deutsche Medizinische Wochenschrift, December 19, 1975,p.2622.
34. New York State Journal of Medicine, May 1976, p.766.
35. Fordham Law Review, Vol. 36,1968,p.651.
36. Medical Tribune (in German), March 19, 1976,p.30.
37. Natanson v. Kline et al., 186 Kan. 393,350 P.2d 1093, 1104.
38. 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 February 18, 1967,p.432.
39. Forensic Science, July 1972, p.135.
40. God, Blood and Society (1972), by A. D. Farr, p.115.
41. Crime and Delinquency, April 1968, p.116.
42. Texas Medicine, December 1970, p.25.
43.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July 3, 1967,p.150.
44. Ouest-France, March 10, 1975.
45. Drugs (1973), Vol. 6 p.130.
46. Obstetrik och gynekologi (1962), edited by Carl Gemzell, p.206.
47. God, Blood and Society (1972), by A. D. Farr, p.32.
48. Die Welt, October 14, 1975.
49.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pril 12, 1976,p.1611.
50. Clinical Hematology (1974), by Professor Maxwell M. Wintrobe, p.474.
51. Le Concours Médical, April 1, 1972,p.2598.
52. Oasis, February 1976, pp.23, 24.
53. Medical Economics, December 11, 1967,p.96.
54. The National Observer, January 29, 1972,p.1.
55. Southern Medical Journal, April 1976, p.476.
56. Chicago Tribune, October 10, 1969,p.2.
57. Surgery, February 1974, pp.274, 275.
58. Hematology (1975), by Professor James W. Linman, p.991.
59.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January 1969, p.87.
60. The Gift Relationship (1971), by Professor Richard M. Titmuss, p.142.
61. Journal of Hygiene, October 1974, p.173;Southern Medical Journal, April 1976, p.477.
62. Arizona Medicine, April 1974, p.263.
63. Annals of the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s, January 20, 1975,p.191.
64.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the Medical Sciences, September-October 1975, pp.276, 281;Morbidity andMortality Weekly Report, May 7, 1976,p.3;Inspection News, November-December 1972, p.18.
65. Scandinavian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Vol. 6,1974,p.286.
66. Hematology (1975), by Professor James W. Linman, p.994.
67. The Gift Relationship (1971), by Professor Richard M. Titmuss, p.147.
68. The Journal of Legal Medicine, June 1976, p.19.
69. South African Medical Journal, January 24, 1976,p.107.
70. Die Welt, December 9, 1974.
71. General Principles of Blood Transfusion (1973), p.15.
72. Tropical Diseases Bulletin, September 1972, pp.828, 848.
73. Hematology (1975), by Professor James W. Linman, p.995.
74. Surgery, February 1974, p.275.
75. Medicolegal Forms with Legal Analysis (1976), p.83.
76. The Journal of Thoracic and Cardiovascular Surgery, July 1974, p.3.
77. Mayo Clinic Proceedings, November 1976, p.725.
78. Medical World News, December 4, 1970,p.7.
79. American Journal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June 1, 1968,p.395.
80. Hematology (1975), by Professor James W. Linman, p.985.
81. South African Medical Journal, January 24, 1976,p.107.
82. Anaesthesia, July 1968, pp.395, 396.
83. Archives of Surgery, January 1969, p.52.
84. Anaesthesia, July 1968, p.413;Mayo Clinic Proceedings, November 1976, p.726.
85. Postgraduate Medicine, November 1959, p.A44.
86. Canadian Anaesthetists’ Society Journal, January 1975, p.8.
87. RN Magazine, May 1975, p.38.
88. Bibliotheca Haematologica, “Intentional Hemodilution,” No. 41,1975,p.270.
89. Anaesthesia, March 1975, p.150.
90. Columbus, Ohio, The Dispatch, August 31, 1972,p.1B.
91. Anaesthesia, July 1968, pp.418, 419.
92. Annals of the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s, August 14, 1968,p.905;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March 29, 1971,p.2077.
93. Blood Transfusion in Clinical Medicine (1972), by Professor P. L. Mollison, pp.150, 153.
94. Surgical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June 1975, p.671.
95. Anaesthesia, July 1968, p.416.
96.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February 5, 1968,pp.399, 401.
97. Canadian Anaesthetists’ Society Journal, January 1975, p.12.
98. The Elks Magazine, August 1976, p.14.
99. The San Diego Union, Sunday, December 27, 1970,p.A-10.
100.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December 3, 1973,p.1231.
101. The Toronto Star, November 22, 1975,p.A8.
102. New York State Journal of Medicine, May 1976, pp.765, 766.
103.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February 5, 1968,p.399.
104. California Medicine, February 1967, pp.124, 127.
105. New York State Journal of Medicine, October 15, 1972,pp.2526, 2527.
[脚注]
a 参考资料来源,第61-64页。
b 其他支持以这种方式应用使徒行传15:28,29的参考资料(来自第二及第三世纪)有:Origen’s Against Celsus VIII, 29,30 及 Commentary on Matthew XI, 12;Clement’s The Instructor II, 7 及 The Stromata IV, 15;The Clementine Homilies VII, 4,8;Recognitions of Clement IV, 36;Justin Martyr’s Dialogue XXXIV; Cyprian’s Treatises XII, 119;The Teaching of the Twelve Apostles VI; Constitutions of the Holy Apostles VI, 12;Lucian’s On the Death of Peregrinus 16.
c 研究表明,借着铁质治疗法,红血球的生产可以比平常的速率高二至四倍。77
d PVP(聚乙烯基吡咯烷酮)(polyvinylpyrrolidone)在某些地区中仍为人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