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耶和华见证人对陪审的义务怀有什么态度?——美国一读者问。
耶和华见证人认为一个人对陪审的义务接纳与否是一件个人的事,是受良心支配的。
以他们个人而言,耶和华见证人通常认为他们不应当为別人判断是非曲直。有一次他们的模范主耶稣基督有机会处理一件法律上的争论,可是他却拒绝如此行,说:“谁立我作你们断事的官,给你们分家业呢?”(路加福音12:14)使徒保罗在他致哥林多人的信中提出一个类似的问题:“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內[基督徒小组里]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至于外人有上帝审判他们。”——哥林多前书5:12,13。
再者,有许多作陪审员的人并不喜欢受上帝的道的律法所指引去作决定。有些陪审员求助于占星术,加上个人的偏见或受其他人的压力影响去作决定。所以作陪审员使人有被牵涉在不公平的判决中的危险。案件若牵涉到被告的性命,这更可能为人招致流血罪。由此可见作陪审员可能导致良心的严重冲突。
作陪审员的法律条件和豁免权是因地而异的。在美国,各州的情形亦各有不同。很多时一个人向法庭的书记或法官解释可以获准将他的名字从候补陪审员的名单中除去。在西维根尼亚州、明尼苏达州和华盛顿州,法庭认为一个人有权以宗教的理由拒绝当陪审员的义务。在科罗拉多州,有文件证明自己是耶和华见证人的人可以获准免除陪审员的义务。
可是并非每个地方都准予豁免。在被召履行陪审义务时,一个人若甚至向法官解释也不能获准豁免,他可以在案件开审前受律师盘问时表示他有良心的顾忌。如果他的良心顾忌也不被接纳为免除陪审义务的理由,基督徒可能认为他需要拒绝陪审以免违背自己的良心。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应该准备面对他的决定可能导致的后果。
● 根据申命记6:8,9,上帝吩咐以色列人‘将上帝的律法系在手上为记号,戴在额上为经文’。以色列人需要实际如此行吗?——美国一读者问。
许多犹太评释家将这个命令按照字面的意思去解释。这节经文也被人用来支持佩戴经文匣(含有希伯来文圣经的经文的匣子)的习俗。可是查考一下上下文及其他经文却清楚表明这仅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而已。
由申命记6:6开始至第九节,我们读到:“我[耶和华]今日吩咐你的话都要记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训你的儿女,无论你坐在家里,行在路上,躺下,起来,都要谈论。也要系在手上为记号,戴在额上为经文;又要写在你房屋的门框上,并你的城门上。”
我们应该留意这段经文没有并吩咐人将上帝的命令写在一些东西上,然后将其戴在额上或手上或钉在门框和大门上。反之上帝吩咐人将他的话系在手上为记号。戴在额上为经文’。所以这个命令的思想显然与箴言7:2,3所表示的相似:“遵守我的命令就得存活。保守我的法则,好像保守眼中的瞳人。系在你指头上,刻在你心版上。”这显然不是一种实际的说法。将上帝的命令实际写在心上是不可能的,将写下的命令系在指头上只会妨碍人工作而已。这是没有意义的。
同样地,论到使以色列人纪念他们从埃及被拯救出来的逾越节,耶和华吩咐他们说:“这要在你手上作记号,在你额上作纪念,使耶和华的律法常在你口中;因为耶和华曾用大能的手将你从埃及领出来。”(出埃及记13:9)显然,纪念的仪式并不能实际系在他们手上,也不能夠在他们额上作实际的记号。但是以色列人可以时刻将上帝为他们所做的事谨记在心,好像写在他们额上或好像写在他们手上作记号一般。
同样地,不论在家里或在人们通常聚集和城中长老处理案件的城门附近,他们都要时刻谨记耶和华的命令。以色列人不但须将上帝的律法谨记在心,还要将其教导他们的儿女。他们同时须用行动表明(好像用手表示)他们遵守上帝的命令。他们要公开表现自己是上帝律法的拥护者,仿佛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额上让人人看见一般。以帮助人保持忠心而言,这比实际将上帝的律法佩戴在身上或写在门框或门戶上有效得多。
甚至伪善的人也可以佩戴经文匣。事实上,耶稣指责法利赛人“将佩戴的经文做宽了。”(马太福音23:5)他们将经匣造大了,显然是想使別人注意他们对律法的热心。但是他们却忽视了律法的真正目的。所以他们在外表上的虔诚是没有意义的。
今日我们无疑应该渴望证明自己是耶和华手下衷心服从他的仆人。这意味到我们的心应该推使我们响应上帝命人写下的道的指引,满怀感激地服从它。我们应该思念真实的、公义的、可爱的、贞洁的、有德行的和值得称赞的事。(腓立比书4:8)无论作什么,我们都应“从心里作,像是给[耶和华]作的,不是给人作的。”(歌罗西书3:23)是的,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应该证明上帝的诫命时时刻刻在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