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鉴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15说:“……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如果不信者离开信者时,难道这不能作为解除婚约的圣经理由吗?
不能,因为使徒并不是在此讨论离婚的问题,反之,他只是向基督徒指出,即使信者努力试图与不信者和睦共处,不信者仍然蓄意离去,信者便无需感觉自己招致上帝不悦。
保罗刚刚鼓励信者不要离弃配偶,如果不信者“情愿与[基督徒]同住。”为什么呢?“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哥林多前书7:12-14。
有鉴于此,顺理成章地引起的问题就是,如果不信者不顾信者所作的努力而仍旧离去,这会使信者处于什么地位呢?他是否应该因为他无法控制的这项分离而感到招惹上帝不悦或是儿女变成不洁呢?
不,因为使徒回答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既然信者已在合理的范围内作最大的努力以避免分离,他无需感觉有责任追随不信者以图履行自己对这人所受的“拘束”。如果不信者没有离去,并且甘愿与信者和睦同处,信者便会受其拘束而须履行婚姻的责任。但是,使徒看出,不信者若强要分离,信者便无法如此行了。
在这种情形之下,基督徒享有若干程度的安宁,可以继续事奉耶和华,虽然分离通常需要当事人在感情上和身体上作出若干调整。企图强迫对方和解很可能仅会增加彼此关系的紧张而已。或者过了相当时间之后,不信者希望重修旧好。这是好的,双方可以怀着和睦共处的目标以及使不信者成为信徒的希望而恢复共同生活。这与使徒早些时候在第十、十一节所提出的训示一致,即双方若分离,他们就不可再婚,否则便恢复和好。
如果妻子是信徒,这不会阻止她在适宜和需要的情形之下,采取法律行动去维持自己和儿女的生活。圣经和很多国家的法律将供养家庭的责任交给父亲和丈夫。
耶稣没有说过如果不信者离开信者而取得离婚,信者就可以再婚。使徒保罗并没有越过耶稣所说的话而在此授予人天主教权威所谓的“保罗的权利”。保罗力劝人保全婚姻而非解除婚约。死亡显然会解除婚姻的关系。但是,当配偶仍然活着之际,只有“淫乱”(希腊文波尼亚)才给予忠心的配偶离婚理由和再婚的自由。——马太福音5:32;19:9;哥林多前书7:39。
因此,与有些翻译者所作的刚相反,保罗跟着在第十六节所说的话并非鼓励信者视分居为从不信者获得全部自由的机会。他说:“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这些反语的问题,并不像有些人所声称一般,要表示信者若怀着帮助不信者得救的希望而试图保存婚姻,那便冒太大的危险了。这也不是说如果不信者离开而形成许可的环境,信者的明智之举就是与不信者离婚。相反地,保罗强调继续与不信者同住的益处。
因此在第十六节保罗其实总括他对与不信者联婚的人的忠告。他指出如果配偶愿意与信者同住,这可能使不信者成为信徒而得救。这是鼓励信者继续与不信的配偶同住的多么有力和仁爱的理由!这也与保罗的书信及基督教希腊文圣经其他部份的精神协调一致。使徒彼得对基督徒妻子的劝勉也指出,他们不信的丈夫“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彼得前书3:1-6。
有许多活的实例证明我们对使徒的忠告所怀的这种见解是正确的,请想想耶和华见证人当中的许多例子,表明信者与不信者继续同住终于赢得上帝的祝福。不错,在不少例证中信者甚至要忍受暂时的分离,但后来却目睹以前不信的配偶成为耶和华的敬拜者,而与信者一同行走导至永生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