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帝和人面前保持荣誉的婚姻
“在上帝面前把自己荐与各人的良心。”——哥林多后书4:2。
1.(甲)关于自己的婚姻,基督徒应当关心什么?(乙)关于民政当局所订的婚姻条例,有些什么问题可能发生?(马可福音12:17)
上帝的百姓若要继续蒙他嘉许,就必须使婚姻的安排在他们当中保持荣誉。(希伯来书13:4)每个已婚的基督徒都应当真正关心自己的婚姻,务要使其在上帝和人面前都保持荣誉。在这方面有几个问题发生:属人的权威,包括世上的政府和民政当局在内,对这件事有什么影响呢?婚姻的效力完全有赖于民政当局的认可吗?婚姻之获得认可足以决定婚姻的创始者耶和华上帝对该宗结合的看法吗?
2.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并没有要求他们在结婚时办理什么法律手续?
2 我们从上一篇文章见到,在希伯来文圣经的时代,婚姻起初是一件属于家庭或部落的事。以色列国建立时上帝赐给以色列人他的律法,其中含有许多与婚姻有关的规条,包括禁止乱伦关系的命令,关于婚姻责任的规定和类似的规定。(利未记18及20章)可是律法却没有规定人必须从祭司领取一张证书或执照才能结婚,或必须有一位祭司代表在场婚礼才能生效。律法也没有规定事情必须由以色列的政府代表去处理。反之,只要当事人遵守上帝的律法,婚姻便会受到当地社区的人所认可而视之为荣誉的婚姻。
3.以色列人后来受外国所统治对他们办理结婚和离婚的方式有影响吗?
3 后来以色列国受到不同的国家——巴比伦、玛代波斯、希腊和罗马——所统治。这对以色列人的婚姻安排有什么影响呢?从历史所提供的资料看来,他们的婚姻安排仍大致如旧,统治他们的异国亦容许他们如此行。以色列人虽臣服于异族,看来在他们当中产生的问题,或甚至争端,例如牵涉到离婚的争论,主要是由犹太的长老及其法庭所处理。可是,一个以色列人若将一宗婚姻案件交给统治国的法庭处理,显然他就必须预期他们会根据本国的婚姻法例法判案了。
4.婚姻注册最初的用意何在?
4 有人认为在较后的圣经时代,以色列人将婚姻正式注册,虽然看来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点。无论如何,看来婚姻的登记是在男女已经成婚之后才发生的。因此民政当局所担任的角色是将婚姻的事实登记下来而非裁判婚姻是否合乎道德。
5.(甲)在基督教会的最初几个世纪中,关于婚姻注册的情形如何?(乙)民政当局在什么时候才开始留意人民的婚姻及婚姻关系?
5 在基督教会的最早几个世纪中,情形如何呢?像在古代以色列国中一样,看来在基督徒当中婚姻继续是一件属于家庭的事。正如最初在伊甸园里及后来在以色列人当中(事实上在当时的大部份人当中)婚姻无需由宗教或民政权威批准或有代表在场才能生效及被视为正当。a看来民政当局并不过问人民的婚姻或婚姻关系,除非夫妇的一方或双方向官府投诉要求以法律解决婚姻的难题或争执。在有这样的事发生时,民政当局会承认或否认婚姻的效力,视乎婚姻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而定。(例如罗马的法律并不承认弟兄姊妹间的通婚。)
6.(甲)在基督徒小组里,婚姻关系主要受什么所支配?(乙)在婚姻方面,基督徒所采取的行动应当考虑到当地社区的看法吗?
6 可是在基督徒的组织里,婚姻必须符合上帝的律法才会被视为正当和合法。因此当使徒保罗听闻在哥林多小组里“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为妻时,他毫不犹预地谴责这种结合而称之为“淫乱”。他也表示小组应当关心当地社区的标准,因为他指出这样的丑事“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哥林多前书5:1,2。
7,8.(甲)为什么基督徒小组有理由关心小组成员所缔结的婚姻?(乙)历史透露早期基督徒在这方面情形如何?
7 基督徒的小组自视为由‘上帝之家’的成员所组成的一个‘基督徒团体’,这里所用的“家”一词含有家庭的意思,我们将马太福音10:12,35,36;使徒行传16:30-34;提摩太前书3:4,5;5:4,8等经文比较一下便可以看出。因此,像家庭一样,小组有理由关心其中成员所缔结的婚姻。
8 论到早期基督徒的观点,希斯丁编著的《宗教伦理百科全书》(第八卷435页)说:“首先,婚姻是一件家事。在最早的时期,基督教会自视为一个属灵的家庭,教会每一分子的生活和事务均受到整个群体所关注。……从第二世纪中期开始,[早期教会]作家的著作显示现今我们称为公证婚姻的安排已非罕见,也许颇为常见,但却同时受到教会强烈的不赞成。”
9.(甲)关于婚姻受民政当局认可而生效一事,我们可以从圣经和历史获得什么结论?(乙)婚姻的荣誉有赖于什么?
9 由此看来,圣经和历史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早期公证婚姻或婚姻凭民政当局认可而生效一事并不十分受人注重。从基督徒的观点看来,这并不是决定婚姻是否正当的一个重大因素。显然婚姻的正当和荣誉最直接有赖于符合上帝的标准而受基督教会所接纳,同时也考虑到当地居民的态度和标准。像使徒保罗一样,基督徒力求“在上帝面前把自己荐与各人的良心。”借着‘凡事都为荣耀上帝而行,’他们‘避免使人跌倒,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上帝的教会。’——哥林多后书4:2;哥林多前书10:31,32。
10,11.(甲)后来民政当局怎样变成与婚姻和使婚姻生效一事有关?(乙)在基督新教得势的国家中,一般人对于婚姻生效的问题怀有什么看法?
10 可是,在近代及在世上许多地方,民政当局与婚姻及婚姻合法化的关系比以前显著得多。这乃是事实。因此,既然基督徒要使他们的婚姻‘在所有人当中保持荣誉’,他们自应顾虑到这件事实。(希伯来书13:4)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这种态度上的改变是怎样发生的。《宗教伦理百科全书》(437页;楷书本刊自排)说:“政府将婚姻视为一项法律上的合约;为了切合实际的目的,这必须由政府加以管制。从基督徒的观点看来,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地位,为了宗教和道德的最高利益起见,应由教会加以管制。经验显示在两个权威之间必然有冲突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在实际上亦时常引起难题。……在近代,自从[基督新教的]宗教改革以来,这两个权威及两者之间的适当关系变成了一个引人注意的问题:……”b
11 因此,看来比以往历史上任何时期更甚地,婚姻由民政当局批准才生效一事在现代成为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至少在基督新教得势的国家中,一般趋势是将婚姻(以及离婚)的效力愈来愈视为差不多全由民政当局决定。结果在许多人眼中看来,教会在使婚姻(及离婚)生效方面所担任的角色遂趋于式微了。
决定婚姻的效力
12.既然民政当局已成为与婚姻及使婚姻生效一事有关,对上帝的仆人来说有些什么问题发生?
12 在这种情形之下,基督徒应当怎样行呢?他若想自己的婚姻在“所有人”眼中保持荣誉,他自然无法将目前的环境视若无睹。他不能‘将时钟拨回’到人们不将民政当局视为使婚姻生效的重要因素的日子。可是现在有些问题发生:我们应当将民政当局视为在决定婚姻是否有效——不论在开始时抑或在以离婚收场时——方面的最高权威吗?他们所作的决定对上帝有多大影响呢?
13.为什么我们无法将民政当局对婚姻的看法视为绝对的?(使徒行传5:29)
13 在实际上,上帝承认一宗婚姻(或离婚)的效力与否是否由民政当局去决定呢?我们可以看出,若是这样,关于人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在婚姻方面赢得上帝的祝福,就会有很大的矛盾出现了。为什么呢?因为各地民政当政的见解彼此颇有出入,时常甚至大相径庭;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见解有时与圣经所订的标准背道而驰。
14.即使有些国家的法律认可多妻制度,圣经却对这件事怀有什么看法?
14 例如在有些地方法律认可多妻制度,多妻者的每个妻子均被视为合法的配偶而具有与其他妻子同等的地位。可是基督耶稣及受上帝感示的使徒保罗均指出上帝所订的标准是一夫一妻制。——马太福音19:4,5;哥林多前书7:2;提摩太前书3:2。
15.在有些国家中,关于离婚的人为法律怎样与上帝的律法不同?
15 此外,有些国家容许人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有时甚至最琐细的理由,与配偶离婚。与此刚相反,有些国家则完全不承认人民有权离婚然后再婚,即使配偶犯了不贞之罪亦不行。可是圣经却说人可以根据一个合法的理由——淫乱——而离婚,并且表示根据这个理由离婚的人有再婚的自由。(马太福音5:32;19:3-9)因此有时国家所认可的,上帝却不赞成;国家所不容许的,上帝却容许。
16.对于国家在决定婚姻效力方面所操的权柄,我们应当怀有什么看法?(罗马书13:1;彼得前书2:13,14)
16 因此,证据显示在决定婚姻(或离婚)的效力方面,国家的权柄只是相对的,但上帝的权柄却是绝对的。为了对国家(圣经称之为“该撒”)在这件事上所拥有的权力获得一种平衡的看法,我们最好考虑一下政府究竟与婚姻问题有什么关系,他们所特别关心的是什么以及基督徒可能怎样在这方面对政府负有义务。
该撒与婚姻的关系
17,18.在婚姻方面,民政当局所关心的主要是什么事?为什么?
17 在婚姻方面,政府所关心的主要是道德和宗教的问题吗?抑或他们的关注主要与另一件事有关?我们记得上文所引的百科全书说,“政府将婚姻视为一项法律上的合约;为了切合实际的目的,这必须由政府加以管制。”这由古今政府在婚姻和离婚方面制订的法律足以见之。历史显示政府对这件事的关注是由于他们被牵涉在承继权和物业权等问题中而引起的,特别是婚约的解除(由于离婚或配偶去世之故)使人对这些权利发生疑问的话。《大英百科全书》(大百科全书,1976,第七卷,166,167页)证实这正是今日的情形,说:
“法律……所关心的主要是夫妻、父母和儿女的各项权利与责任,特别在经济支持的问题上。”“在今日大部份国家中,……法律对婚姻所提供的证件主要是将事情加以登记,因此基本上说来,在法律的意义上,婚姻暗示某些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例如赡养、夫妻的财产、继承权和未成年儿女的监护权等。”
18 因此,该撒(政府)之所以关心婚姻问题主要是因为人民向国家的法庭提出种种与婚姻有关的诉讼要法庭作仲裁,并不是因为政府关心婚姻的宗教或道德问题。该撒也对防止疾病,(特别是性病)的流行和避免可以削弱体质的遗传影响(例如近亲通婚生下的儿女所受的影响)表示关注。这也是为了“切合实际的目的”之故。由于这缘故,甚至反宗教的无神政府也有法律规定承认婚姻的效力。
19.鉴于耶稣吩咐人‘将该撒之物还给该撒’的命令,我们可以提出关于婚姻与离婚的什么问题?
19 那末,耶稣吩咐我们‘将该撒之物还给该撒’的命令又如何呢?为了服从这条命令,基督徒小组必须将该撒对一宗婚姻或离婚所怀的见解视为决定婚姻是否有效和合乎道德的最高权威吗?——马太福音22:21。
20.(甲)什么促使耶稣说出‘将该撒之物还给该撒’这句话?(乙)这条原则对基督徒的婚姻有多大影响?
20 首先我们应当留意,耶稣的话是针对纳税问题而说的。该撒提供许多有用的服务,因此我们应当为这些服务将代价‘还给’他。(马太福音22:17-21)可是婚嫁之权却不是来自该撒。这其实是来自婚姻的创始者上帝的。(创世记1:27,28;2:18,22-24;9:1;可参阅提摩太前书4:1-3)因此在这方面该撒的地位并不是决定婚姻(或离婚)是否合乎道德的最高裁判。反之该撒可以提供的是通过属下的法庭对婚姻的各项权利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很适当地,想自己的婚姻‘在所有人当中保持荣誉’的基督徒希望自己家人的权益受到这些法律安排所保护。为了获得这种认可和权利,基督徒应当遵守该撒为此所作的规定,借此将‘该撒之物还给该撒’。这可能包括缴交婚姻注册费,接受医药检查或遵守其他类似的规定等。
21.该撒在婚姻方面所采的权柄应当对基督徒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21 可是,即使基督徒为了获得法律认可所带来的利益而‘将该撒之物还给该搬’,这并不是说他不体会到该撒对婚姻所操的权柄只是相对的。上帝并不受该撒的决定所限制,因此他可能不赞成该撒所认可的事,也可能接纳该撒所不接纳的事。基督徒应当凭良心考虑到该撒对婚姻和离婚所作的规定,但他们所最先考虑的乃是至高的权威耶和华上帝的主张。(使徒行传4:19;罗马书13:1,3)这样行必然会带来上帝的嘉许和祝福。
22,23.为什么基督徒应当使自己的婚姻获得法律的认可?
22 因此基督徒体会到,即使该撒的规定本身并不是决定他的婚姻在上帝眼中是否有效的因素,他并不能因此就不理会圣经的这项训示:“婚姻应在所有人当中保持荣誉”。(希伯来书13:4,《新世》)他有义务要凭良心尽力使他的婚姻受所有人所尊重。诚然,在有些国家中由于某个种族的人或某个宗教势力最大,以致与不属该种族或宗教的人结婚便不会受一般人所赞许。可是基督徒仍然应当尽可能设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以免令自己的婚姻招致别人的批评或受人藐视。(哥林多后书6:3;彼得前书2:12,15,16;3:16)基督徒希望自己的婚姻能为婚姻的创始者增光。
23 凡是想受浸成为基督徒小组的成员,但是婚姻尚未获得法律认可的人无疑应当尽力设法将婚姻正式注册以求获得法律的承认。这可以在一般人眼中除去别人对婚姻的荣誉所怀的任何怀疑。但是否在所有环境之下基督徒都能够这样行呢?若不能,有什么折衷的办法呢?
若无法获得该撒的认可
24.在不准人离婚的国家中,一个男子可能面对什么难题?
24 在这件事上,明白该撒对婚姻所具有的权威仅属于相对性质会颇有帮助。举例说,在有些地方,由于受某种宗教所控制或由于其他原因,法律不容许任何离婚,甚至根据圣经所认可的“淫乱”(波尼亚)理由也不行。一个男子可能由于妻子不贞而离家出走,后来与另一位配偶结合,甚至可能生下儿女。然后他认识了上帝的道的真理,并且服从圣经的命令而想受浸成为上帝儿子的门徒。因为在离婚和再婚的问题上国家的法律与上帝的律法并不一致,他无法与前妻离婚以便使目前的结合成为合法。他可以怎样行呢?
25.一个在上帝眼中离了婚,但却无法在本国获准离婚的男子可以怎样证明他并非过着淫乱的生活?
25 环境若容许,他可以去一个准许人离婚的邻国取得合法的离婚,然后在该国的法律之下再婚。这也许可以使他的结合较受人尊重,虽然他返回本国之后,当地“该撒”的法律可能并不承认他的婚姻。他若无法合理地如此行,便应当与离异的配偶取得合法的分居或当地法律所容许的任何分离。此后他应当呈交一张声明书给当地的小组,矢誓对目前的配偶保持忠贞,并且宣布同意离婚的合法妻子一旦去世,或一旦环境许可,他便会设法取得法律认可的婚姻证书。他目前的配偶若也想受浸,则应当同样签署一张声明书。
26.一个人若由于民政当局漠不关心而无法使他的婚姻获得法律的认可,他可以怎样行?
26 在南美洲的一个国家中,虽然法律容许人因配偶犯重婚罪而取消婚约,“该撒”却时常将取消婚约的申请置诸不理。请想想一个例子。一个男子遗弃合法的妻子与另一个女子结合,并且作伪取得合法的婚姻证书。这使他犯了重婚罪,他后来若认识圣经真理而想受浸,他可能发觉由于民政当局对他的难题漠不关心,他虽设法寻得法律上的解决,所作的努力却劳而无功。他若无法通过该撒的法庭或权威使他目前的结合成为荣誉、正当,他可以怎样行呢?他可以签署一张类似的声明书,矢誓对配偶保持忠实,然后将声明书存入小组的档案中。这样小组便可以容许他受浸,他的配偶若同样行也可以受浸。
27.一个人的婚姻若须等候十年之久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他必须等这么久才能受浸吗?试解释理由。
27 在西非某个国家中,人们可能需要等十年之久才能获准离婚。一个渴望受浸,但却需要取得法律上的离婚以便使目前的结合成为合法的人是否必须等待数年之久才能受浸呢?一个人若仅因为未能取得该撒法律的认可就无法采取受浸的重大步骤,借此表明他对基督的赎罪祭怀具信心而赢得与上帝缔结良好关系的权利,这看来并不合理。(可参阅使徒在使徒行传11:17所说的话,表明人无法“拦阻”上帝接纳归信他的人。)圣经的例证显示不必要地延迟采取受浸的步骤是不智的。(使徒行传2:37-41;8:34-38;16:30-34;22:16)在开始办理法律上的离婚手续之后,当事人可以呈交一张宣誓忠于配偶的声明书给小组,借此证明他决心使目前的结合保持荣誉,并且继续设法从该撒获得法律上的认可。
28.一对男女目前的婚姻关系获得法律认可若有赖于先获准离婚,但他们却无法在本国获准离婚,这意味到他们若想受浸就必须分手吗?
28 有些人可能迁往另一个国家,他们在外国认识真理而希望受浸,为了使他们目前的婚姻成为合法,他们可能需要先和以前的配偶正式离婚。他们所迁往的国家也许在法律上准许人离婚,但是这些规定却可能对外国人不通用。例如有许多来自欧洲其他国家的人前往德国觅职。虽然德国的法律准许人离婚,这些规定却对大部份非德国公民的人并不适用。在这种情形之下,想受浸而同时设法使目前的婚姻关系保持荣誉、巩固的人可以签署一张宣誓忠于配偶的声明书。
29.在不准人离婚的国家中,基督徒可以怎样按照圣经获得再婚的自由?
29 一个受了浸的基督徒若发觉“该撒”的法律不准他在离婚和再婚方面行使上帝所赐的权利,上述的同一原则也对他适用。例如虽然上帝授权给人与不贞的配偶离婚而再婚,有些国家却不肯承认人有权如此行。在这些国家里,一个人的配偶若不忠(而他不愿宽恕配偶,反之宁愿与之分手)他便应当向小组的长老提出明确的证据。于是,他(或她)若在将来决定再婚,便能够以荣誉的方式如此行。双方均签署声明书,矢誓对配偶保持忠实,并且一待可能便取得法律的认可。
30.在若干国家中,一宗合乎圣经的结合若在某些环境下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小组应对宣誓忠于配偶的声明书怀有什么看法?
30 小组将签署宣誓忠于配偶的声明书视为当事人在上帝和人面前作出被记录下来而有案可稽的承担,表示自己会忠于现存的婚姻关系,犹之乎这宗婚姻已获得民政当局认可一般。小组将这样的声明视为与在代表世上该撒政府的婚姻公证人面前所作的声明一样有效。在实际上,使这项措施生效的最重大因素不是声明书的形式而是当事人在上帝面前作出公开声明的事实。
31,32.宣誓忠于配偶的声明书可以包括一些什么基本要点?当事人应该将声明书怎样?
31 这样的一项宣告可以说些什么话呢?它可以含有与以下类似的声明:
“我……谨此宣布接纳……为我的配偶。我已尽力试图使这项关系获得有关当局的法律认可;由于未能成功,我作出声明矢誓在婚姻关系上保持忠实。我承认这项结合在上帝和所有人面前是一项有效力的关系,我誓愿遵照上帝的道的原则紧守和尊重这项关系。我会继续设法使这项关系获得民政当局的法律认可,一待环境许可便使之成为合法。
签字日期:……证人:……”
32 正如上文表示,声明书应该由当事人和两个证人签字,并且注明签字的日期。宣誓忠于配偶的声明书最好由每个当事人及他们所隶属的小组各保存一份,并且应当将一份寄给该地区的守望台分社办事处。对小组宣布当事人已作出这样的声明也是有益的,因为这样所有人都会知道当事人已凭良心采取适当步骤保持婚姻关系的荣誉。
33.关于宣誓忠于配偶的声明书,当事人必须自负什么责任?
33 一个人若无法获得“该撒”的认可,但却采取适当步骤在小组里确立他的婚姻关系,他必须意识到他在小组之外的世界里所招致的任何后果均必须由他自行负责应付。例如由于当事人以前所缔结的婚姻,后来有牵涉到财产或继承权的争论发生,他就无法为他那未得法律认可的新婚姻向“该撒”要求法律保障。
清楚了解基本的原则
34.对基督徒来说,关于婚姻和离婚的最高书面权威是什么?
34 在不同的国家中,婚姻和离婚的法例有许多彼此差异之处,与其被一大堆错综复杂的细节弄得头昏脑涨,基督徒或渴望成为上帝爱子门徒的人可以受若干在所有事例上均有效的基本圣经原则所指引。
35.圣经对蓄妾和乱伦怀有什么看法?
35 我们最关心的乃是上帝的看法。因此,首先当事人必须考虑他目前业已缔结的关系或打算缔结的关系是上帝所嘉许的抑或这种关系本身违反了上帝的道所订的标准。举个例来说:一个男子一方面与妻子同住,同时也与另一个女子(妾)姘居。只要这种苟且关系一日存在,他与第二个女子的关系就无法与基督教的原则一致,男方或女方所作的任何声明均不能使这种关系成为正当。唯一的正确途径便是终止这种关系。与自己家人所发生的乱伦关系,同性恋的关系或受上帝的道谴责的其他关系也必须加以终止。(马太福音19:5,6;提摩太前书3:2;哥林多前书5:1)这些关系并非由于未经法律认可而无法令人接受;反之,它们本身便是违反圣经的,因此是不道德的。由于这缘故,处于这种情况中的人根本无法作出任何宣誓保持忠贞的声明;因为这在上帝眼中并不会有任何价值。
36.一个人在认识真理之前若没有对婚姻的安排表现适当的尊重,他必须怎样行?
36 如果关系是可以赢得上帝嘉许的,需要考虑的第二条原则是当事人应该尽力使婚姻在所有人眼中成为配受尊重。(希伯来书13:4)想受浸的人也许在以往与合法的配偶分手,然后未办离婚手续便与另一个异性结合。也许过了相当长的时间,甚至生下儿女。因此当这人认识真理时,按理我们无法要求他与第一个配偶复合以图恢复以前的生活,但是现在他既“与罪断绝”,就必须决心从今以后按照上帝的旨意而生活。——彼得前书4:1-3;可参阅哥林多前书7:17-24。
37.为了使现存的婚姻安排获得法律的认可,一个人可能必须采取什么步骤?
37 于是怎样呢?他若可以取得离婚,就应当采取这个步骤。获准离婚之后(不论根据法律所容许的任何理由),他目前的婚姻关系便可以受政府所认可而在法律上生效了。在认识真理之前犯了重婚罪的人的情形也一样。他应当采取必需的步骤在法律上解决这件事(借着取消婚约或离婚),以便成为仅一个人的合法配偶。
38.一个人的婚姻关系若在上帝眼中是正当的,但却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他可以怎样表明他渴望使自己的婚姻保持荣誉?
38 最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若并没有违反上帝的道的原则,他若已设尽办法试图使婚姻获得民政当局的许可,但却一直未能成功,那末他便可以签署一张宣誓保持忠贞的声明书。正如以上所述,有时由于政府在处理案件方面极为缓慢,以致完成各项法律步骤需要许多年的时间。或者所需的费用如此巨大,以致当事人要花多年的时间才能筹足费用。在这种情形之下,宣誓保持忠贞的声明书使小组有理由将当事人目前的婚姻视为正当,而当事人则继续尽其所能使婚姻在法律方面的难题获得完满解决。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在许多社区中,甚至在整个国家中,人们对婚姻所牵涉到的法律因素并不重视,但他们实际见到的配偶彼此忠实相待的证据却对他们影响大得多。可是,即使如此,基督徒仍然应当衷诚地采取一切可行的步骤使自己的婚姻成为荣誉、正当而无可非难。
39.基督徒若努力使婚姻保持荣誉,便可以深信这会带来什么结果?
39 借着将上述的基本原则谨记在心,基督徒应当能够以平衡的方式处理这件事,对政府提供的法律认可既不低估也不过度高估。当事人所最关心的应当是上帝对他们的结合所怀的看法。除此之外,当事人应该尽力在对配偶的忠实和爱护方面立下良好榜样,使婚姻‘在所有人当中保持荣誉’。这样行会带来上帝的祝福,同时也为婚姻的伟大创始者耶和华上帝带来荣耀和赞美。——哥林多前书10:31-33。
[脚注]
a 根据罗马法律,婚姻的唯一必需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并不需要预先领执照,举行仪式或具备其他条件。(《新史查夫·赫索宗教百科全书》,第七卷198,199页)因此,一个男子若向一个女子求婚,女子若同意,两者的结合即可以在法律上生效。
b 正如参考书表明,最后罗马天主教会声称唯独它有权制定婚姻的法律;教会自行订出种种规条和限制,并声称民政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基督新教的改革者则与此大异其趣,将婚姻差不多完全置于民政当局手中。在英伦、苏格兰和爱尔兰,公证婚礼在1653年创立,使教会不得再参与民政事务。在法国,1792年颁布的一条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举行公证婚礼,所根据的原则是:公民是属于国家的,不论信奉什么宗教。(《新史查夫·赫索宗教伦理百科全书》,第七卷,199,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