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限度
“误以为有自由的人比任何人更深陷于奴役之中而不能自拔。”——歌德。
自由!这个名词多响亮。可是,对你来说,自由意味到什么呢?自由是否意味到你有权随时随地做你所喜欢做的事而丝毫不用理会别人?当然不是!你的行动受到立法机构的种种限制以求保障他人的权益。人若要居住在一起过着团体的生活,这岂不是亟需的事?
例如,你也许有旅行的自由,可是你只能够在法律许可的限制之内驾驶你的车辆。设立这些限制或法例不单是为了保护他人,同时也为了保护我们。因此,真正的自由并不含有免除所有约束、纪律及牺牲的意思,也不意味到没有任何正当和有益的法例。饶有趣味地,《布莱克法律辞典》为自由一词作了以下的定义:
“自由的情况,……除了公正和必需的法例以及团体生活所负的诸般义务之外免去一切的阻挠、障碍或禁制。”
若要享有自由,我们必须在两种界限——自然的律法和道德的律法——之内生活。
人受到自然法则所限制
即使一个人住在大海中一个小岛上与世隔绝,他仍然不能享有绝对的自由。身体的自然需要以及对周遭环境的倚赖把各种限制加诸他的自由之上。造物主耶和华上帝订立这些自然的界限,同时也通过他的律法和原则而设立其他的限制。——使徒行传17:26-28。
上帝设立了自然的法则,使宇宙能以一种奇妙、和谐的方式运行。这些法则是为了我们的益处而设的。例如,你会因上帝所订有关地心吸力的自然律则感到受压制吗?当然不会!反之,这乃是维系宇宙及保护你不致飞越地球所必需的力量。
可是,你若蓄意漠视地心吸力的法则,从一百尺高的悬崖跳下,那又如何呢?你若不摔死也会重伤。后果:不是自由,而是加增了限制。我们绝不能忽视自然法则而无须付出代价。但是,我们若在自然法则的范围内活动,便会受益不浅。
规限行为的律法
约在300年前,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把你可能对于自由和人为律法已看出的事实作了一项总结。他写道:“没有律法就没有自由。自由乃是要免受来自别人的束缚和暴力;除非有法律,否则这是无法实现的。自由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人人都可以为所欲为’的情况。人若可以受别人随意辖制,还有什么自由可言?”
这番话对于规限有害行为的人为律法来说的确最适当不过!人若看出控制社会行为的律法是必需的,造物主岂不也看出有这种必要吗?我们若认为上帝会制定自然法则,但却没有予人所需的律法去指引人的行为,这可说是合理吗?绝不。——马太福音6:8。
造物主为人类所订的律法被记录及保全下来,使我们能够以最佳的方式去处理自己的事务。(提摩太后书3:16,17)关于这些律法的质素,《活的英文圣经》说:“耶和华的律法正确无误,使生命更新;耶和华的训词可靠,使愚人得启迪;耶和华的法则可悦,使人满心欢喜;耶和华的诫命正直,使人眼目明亮。”——诗篇19:7,8。
人若试图摆脱一切适当的道德限制,便会有如一艘失去罗盘和舵的船一般。两者均会随波逐流而亟需找着一条安全的航线,否则后果堪虞。因此,这引起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若脱离上帝而独立自主,仍能够在生活上寻得安全的指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