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伦婚姻——基督徒应对之有何看法?
数年前北欧一国的法庭裁定不会向一名与他的姐妹同居过婚姻生活的男子提出检控。该国一位国会议员说他会建议修改国家的乱伦律法,好使这种关系不会变成非法。类似事例可以在不少国家中被列举出来。
什么构成一宗乱伦的婚姻呢?圣经提供什么资料是可以协助基督徒在有关这些问题上决定他们应怀持的观点的呢?
“乱伦”是指近亲之间的性关系。这个名称的英文Incest是取自拉丁名词Incestus。可是,在拉丁文,Incestus意思仅是“不贞”而已。因此比较从它而得的英文字,它是含意远较广泛的名词。当然,一切乱伦均是不贞,但非所有不贞皆是乱伦。给这个英文字的专门意义是由于拉丁文圣经利未记18:17的译文中出现Incestus这个字之故,而该经文描述某些亲属间的性关系。a英文的天主教译本以英语化形式运用这字,并且有时,它被用作含有它那指近亲间的性关系或婚姻的狭窄意义。
可是,对于那些尊重上帝的道的人说来,重要之点并非这拉丁或英文名词的运用,而是圣经就这关系本身有何说法。其中一点,赐给以色列国的律法之约的确禁止亲族间的若干婚姻关系。(利未记18:7-18;20:14,19-21;申命记27:23)对基督徒说来,一项重要的因素是,想要保持婚姻荣誉并避免造成它为人所耻,顾虑基督徒小组内外别人的良心的愿望。——希伯来书13:4;哥林多前书10:32,33;哥林多后书4:2。
律法的约之禁止近亲之间的若干婚姻关系无疑提供一项指导的原则。但事实基督徒却非在赐给血统上的以色列人的律法之下。因此,基督徒小组没有被授权设法执行该律法,借着废止其中所列全部受禁制的婚姻关系而坚持严守它的法则。——使徒行传15:10,11;罗马书6:14;加拉太书2:21。
可以留意的是禁令的若干特色似乎设计来保存以色列人之间继承权的次序。仅是实际的近亲关系或因婚姻而导致的家族连系本身似乎并不能用以决定那关系是道德抑或不道德。因此,侄儿不可娶他的姑母,但却没有禁令反对伯叔娶侄女。(利未记18:12-14)显然,近亲关系(或者,近亲家族关系,若涉及姻姑母和姻叔伯的话)在两种情形上均相等。可是一种情形则可允许而另一种则不可。
一个男子不可以娶自己兄弟的遗孀,今日在很多国家中,这类事情不会被视为乱伦。然而,可以见到的是,在律法的约之下,倘若一个男子去世而没有后裔,他的弟兄便要依照律法的规定娶这寡妇为妻;好得为自弟兄的名生子立后。这显示如此关系并不被视为实质上或固有的邪恶或不道德。——利未记18:16;申命记25:5,6。
亲堂兄弟姐妹的婚姻,其中的血统连系是相当亲密的,并不受到禁止。娶同父异母妹妹受禁止,但却没有明令禁止一个儿子娶他父亲的继女,即是收养的女儿,非该儿子双亲的后裔。——利未记18:11。b
对基督徒的重要因素
基督徒不在律法的约之下一事当然并非意味任何血统上的亲人,无论亲密到何种程度,之间的婚姻均对基督徒说来是可以接纳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乱伦的问题时,《大英百科全书》(《小全书》,第五卷,第323页)论及父母与子女和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婚姻并说“普遍地被指责为乱伦和通常受人极度憎恶。”在另一文章(《大全书》,第十卷,第479页)它说:“在所有已知的人类文化中所发现的一种最普遍规定乃是乱伦禁忌——一个男子和他的母亲,姐妹,女儿或其他指明亲族之间性交的禁例。”它论及(第480页)在这类乱伦禁令中发现由母亲,姐妹,女儿所合成的“基本三人一组”。
论到受感示的基督教希腊文圣经,当使徒保罗写信给提摩太说他应该对待“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少年妇女如同姐妹。总要清清洁洁的”时,看来显然他的训谕是由一事所支持,就是与一个人的母亲或亲姐妹的性关系被视为完全无法接受,根本是不道德的。(提摩太前书5:2)此外,既然此等性关系,正如我们已经明白,几乎在所有地方均被视为可憎的,毫无疑问此等关系不可能符合圣经的训谕,“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希伯来书13:4。
虽然像这一类的事确信极少发生,可以毫无疑问的就是任何缔结父母与子女,或兄弟与姐妹婚姻的人会被视为肯定不能被耶和华见证人的基督徒小组所接纳,并因此,没有资格受浸,除非首先解除这婚姻。任何是小组受了浸的成员然后缔结此等婚姻的人会适当地从小组被开除会籍,并唯独借着将该婚姻解除后方能恢复在其中的地位。
直系亲属以外的关系
直系亲属以外的情形又怎样呢?鉴于律法的约并不在基督徒身上执行,看来没有足够的圣经根据在此采取严格的立场,虽然婚姻来自愈接近这种血缘关系,小组便愈该声明它视此结合为不当的观点。在这件事上严重地涉及圣经爱的原则,由于大家都熟知血缘关系越亲密,在所生后裔中造成遗传缺陷的可能性则越大。(罗马书13:8-10)并且,这也是事实,就是在一个社会上一般而言,“对乱伦的极度憎恶随血缘关系的距离而减少。”(《大英百科全书》,《小全书》,第五卷,第323页)因此,即使有些近亲属以外的亲戚之间的婚姻也许不致要驱逐出会,小组的长老当然可以考虑在这种婚姻的人的关系近亲的程度,并这对小组和当地社会有何影响,然后借此而协助他们决定是否任用这样的人在小组里担任任何堪作模范的工作。
家族关系可能不是借血缘关系而是借婚姻(姻亲)关系而有的。基督徒宜于设法避免由于破坏在这问题方面公众所坚持的标准而会激起人们偏见的事。因此,虽然当没有血缘关系的亲戚结婚时,不可预测的遗传危险因素并不存在,他们家族关系的亲密程度仍然可以影响在当地社会的人眼中他们婚姻的荣誉性。正如上文已示的,这点应当是基督徒所认真关怀的。(希伯来书13:4)像使徒一样,我们应当希望对于我们周围的人“不要使他跌倒”。——哥林多前书10:32,33。
与此有关的,在哥林多前书5:1所描述的一事又怎样呢?这里使徒描述一个男子和他父亲之妻,显然是该男子的继母,之间的不道德关系。记载并没有说涉及任何婚姻,事实上,使徒称之为“淫乱”(波尼亚)。记载并没有说该男子之父仍然在世,虽然在哥林多后书7:12,假如应用在就是这件事上的话,会显示他仍活着。因此看来那并不是一件婚姻的事件而是那男子与他的继母不道德地同居。可是,即使可能并不涉及婚姻的问题,但保罗之将其指为一件“连外邦人中也没有”的淫乱的事,明显表示当存有家庭关系更令这淫乱尤为可耻。——哥林多前书5:1。
在我们的观点上保持应有的平衡
当然,这并非基督徒小组的责任去坚持完全遵照一切世俗关乎乱伦而各有不同的标准,亦非担任该撒禁止某些婚姻的律法(这些律法中有些甚至比律法的约所禁止的更为诸般限制)的执行者。“乱伦”的人为律法和它们的定义并不一贯而是显出距离甚远的差异。在若干社会中,一个与他同宗族或同乡,在有些事例上,甚至与他同部落的人结婚的男子也可能被视为乱伦。在其他的社会中事实几乎相反,一个人若不与他本族或部落的人结婚便会受到指责。(夏仕庭所著的《宗教与伦理道德百科全书》,第四卷,第253页)在有些东方社会中,与同姓的人结婚是被视为不当的,无论他们的家族关系可能是有怎样的距离。(《大英百科全书》,《大全书》,第五卷,第32页)在有些国家中,亲堂兄弟姐妹的婚姻可以获得合法认可,在其他的则不可以。
虽然并非提供像借之而决定是否接受一个人加入基督徒小组抑或将其从中逐出的道德标准,这些因素却可以左右一个人之是否被任用担任小组中堪作模范的工作。大多数会视乎当地周围的社会在评论某类亲属的结合时所怀的严肃程度,究竟它是引起极大反感的因由抑或仅是偶尔有人作出不恭维说话的问题而已。——提摩太前书3:7,10。
倘若有人是受浸之前已缔结这种婚姻,并且这婚姻并不涉及直系亲属关系和可能已经生了儿女的话,那末看来在哥林多前书7:24所说的原则可以引伸到这种情形之上。有些情形是这宗结合也许在本地得不到合法认可。倘若当事人双方可以去到一些能获得这种认可的地方的话,便最好不过,因这可能使这宗结合在别人眼中具若干程度的荣誉。若不能的话,而双方又希望受浸,在其他方面亦符合资格,可以给他们机会签署一项声明,矢誓对他们现时的婚姻效忠。这会被视为他们本身接受他们的结合所约束的一项表示,而非暗示小组嘉许这宗结合。
无疑重视获致及保持上帝的嘉许和祝福的人会谨慎提防从事任何会使他的名和道蒙羞的事。虽然不在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约之下,身为真正基督徒他们必会郑重听从使徒受感示的话:“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加拉太书5:13。
[脚注]
a 被译成这字的希伯来字是森玛(Zimmah)。史特朗为它下的定义解作:“计划,尤其是,坏的。”基劳杜力舒说:实际意思,“发明,设计。”《七十人译本》用来译它的希腊字是亚斯比玛(asebyma),《力度尔和史葛》说这个字意思是“不敬虔或亵渎的行为,亵渎神圣。”在《新世界译本》它被译作“放荡行为”。
b 留意在《助人明白圣经的工具》(英文)一书,第1041页的列表错误地将此类婚姻列为被禁止的。该节经文(利未记18:11)实际上指明该女儿是“你父亲的后裔”(《新世》),而非收养的。在1975年八月一日刊的《守望台》(中文),第457页的图表,正确地略去任何与一个人的继母前次婚姻所生的姊妹之婚姻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