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在维护耶和华的纯真崇拜上所负的责任
为了维护耶和华的纯真崇拜,圣经将“把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的责任交给了基督徒小组。(哥林多前书5:13)这种从上帝的显形组织被剪除,开除,或逐出的措施使上帝的纯真崇拜得以保存纯净,同时对于整个小组有一种卫护的作用,亦可以推使犯过者悔悟自已邪恶的行为而转过来与上帝重新和好。——哥林多后书7:10。
在1964年三月一日刊的《守望台》杂志曾讨论到开除或逐出组织所牵涉到的圣经原则。这篇文章根据上帝的道将这种处置的目的,对被开除者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基督徒小组中其他分子对被开除者所应采取的态度,均一一详加讨论。这些原则很肯确,清楚而明显地表明一个被开除的人与基督徒小组的其他分子不再有任何关系。他们与他断绝一切的交往。
可是,那些与被开除者有亲戚关系的人又应怎么办呢?那些与这个人有家属或血统关系的人应该持有什么态度呢?在将家庭各分子在维护耶和华的纯真崇拜方面所负的责任分析一下时,我们必须考虑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小组中有良好记录而并非与被开除者同居一屋的亲戚;那便是说,不是他直系亲属的亲戚。另一种情形是那些有良好记录的人与被开除者是直系亲属关系,而被开除者乃是家庭圈内的一员。
非直系亲属的亲戚
一个亲属的被开除并不会解除他的一切血统关系。可是,我们却应该认识与一个被开除而不同住在一处的亲属之间的接触应该限于绝对必须和与家庭有关的事务。
这项原则与三月一日刊的《守望台》杂志,第153页所提及的原则相似,那里指出与被开除者受佣于同一的俗世机构的基督徒除了在执行任务时需要以外不应与被开除者说话,而谈话的范围亦仅限于该项工作。至于被开除而不同住在一间屋内的亲戚,亦应该仅在绝对必要时才与他接触。正如俗世同事的例子一样,这种接触是有限制的,若可能的话,甚至应该完全断绝来往。
另一点是很重要而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虽然由于血亲关系而偶而有接触的必要,他们之间的属灵关系却已完全断绝。所以他们绝不可与被开除的亲属谈论任何与崇拜有关的事。
假若一个被上帝的组织所开除的人意外地来探访献了身的亲属及怎么办呢?基督徒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做呢?如果这样的探访是首次的,而他的良心又准许他的话,献了身的基督徒可以在这次特殊的场合中对他表现亲属的礼貌。可是他的良心若不容许的话则他并没有义务要这样行。即使在表现礼貌时,基督徒亦应该清楚地表明这不会是经常的。如果这种探访变成了习惯性的则等于与其他被开除者来往一般无二了,这样便违背开除判决的精神。他们应该让被开除的亲戚知道现在他的探访已不像以前当他尚与耶和华同行正途时那样受人欢迎了。——约翰二书9-11。
小组中献了身的基督徒必须以他们的行为使开除的亲属清楚地知道他们全家均不赞同他的行径,这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必须对公义的原则采取坚定的立场。犯过者必须知道如今他的身份已经完全改变,他的忠心的基督徒亲属绝对不赞同他的罪恶行为,并且借着仅限于无可避免时才与他接触来表明他们的不悦。
这点的重要性在较小的城镇中更易见到,在那里有些小组可能包括几个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如果一个被逐出组织的人与各家亲属仍保持像以往同样的关系,我们又怎能说这些弟兄是与这项为了保持上帝的显形组织洁净而施行的开除措施合作呢?事实上,他们等于违背了小组所作开除行动的精神,再者,这样行不只对开除者无益,实际上反而会害了他。
我们应该把与被开除的亲属的必要接触看作是例外的事。圣经的规则是:“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呼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罗马书16:17;哥林多前书5:11,13。
马太福音12:47-50将这件事的基本原则表明出来。当时有人对耶稣说:“看哪!你母亲和弟兄站在外边,要与你说话。”耶稣回答说:“谁是我的母亲?谁是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
圣经不赞成人与一个被开除而不同住在一处的亲属经常地来往。我们最主要的目的应该是维护耶和华的纯真崇拜。我们不应该设法与被逐出耶和华组织的亲属接近,反之,应该“不与[他们]相交。”
在直系亲属的圈子内
假若一个被开除者与基督徒生活在同一间屋内并同属于一个家庭圈子则须应用到另一个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需要考虑到以下的一些圣经原则:(1)提摩太前书5:8:“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2)马太福音22:21:“这样,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3)马太福音19:5,6:“‘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4)歌罗西书3:18,19:“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5)以弗所书6:1,2:“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要孝敬父母。’”
因此身为一家之主的基督徒父亲仍然需要与他被开除的家人继续在物质方面有交往,并供给他们衣、食、住所需的用品。如果被开除的是一个未成年的孩童,父母不能够与他断绝来往。他仍然是家庭中的一员。上帝的律法要求父母负起他们的责任。甚至该撒的法律亦规定父母要供养未成年的孩童。因此父母仍然需要遵行上帝的命令管教和纠正这个孩子。他们必须借着运用圣经的原则而如此行。父母应该要这孩童出席家庭的圣经研读并且静听讨论,虽然他不能参加讨论。父母应该极力劝他研读圣经和解释圣经的刊物,诸如《守望台》和《儆醒!》杂志以及其他的圣经研究辅助读物。如果这个被开除的少年有疑问题,他可以私下问他的父母,他们可以向他指出答案或回答他,但仅此而已。这种待遇以及出席基督徒的聚会将会帮助这个少年悔过自新。(雅各书5:20)父母必须体会到他们孩子的献身与受浸的严肃性,并了解孩子对耶和华献身之后若触犯了上帝的律法便必须受到耶和华的纠正和惩罚。
至于夫妻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紧守耶稣在马太福音19:5,6所说的话。没有人能够将夫妻分离,甚至当一方被开除时亦无例外。当然唯一的例外是当一方犯了奸淫的时候。若如此清白的一方若想离开则是可以的。(马太福音19:9)在参加在王国聚会所举行的小组的聚会时,丈夫,妻子及儿女仍应坐在一起而不应因为其中之一被开除便分散而坐。在此他们之间并无属灵的交往。他们仅是全家坐在一起而已。这种家庭的联系不可受到干预。不过,清白的配偶却不可在与小组的其他弟兄交谈时企图强迫他们接受被开除的配偶。虽然家庭单位仍照旧维持合一,被开除的家庭份子却不可与小组里其他的分子来住。
但是这项家庭份子维持合一关系的原则是否亦可在一对订了婚的男女,而其中之一在后来被开除的事例上适用呢?不然,因为这项婚姻尚未完成。基督徒应该与被开除者断绝关系。“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哥林多后书6:17)基督徒若不顾一切而与被开除者结婚,则他亦可能被开除。
当一个人被开除后,虽然他与家人之间已定的家属关系并没有终断,而每日的家庭生活亦照常进行,他与家人之间却有些东西已经破坏了。那便是他们之间的灵性交通。正如以上所提到的一些例子,当一个人被开除后,其他的基督徒绝不可再与他谈论有关崇拜的事。
因此,如果被开除的是妻子,丈夫便会继续为他的儿女主持家庭的圣经研究,并在适当的场合可以带领他的儿女作祷告。妻子可以坐着静听祷告或在研读时旁听,借此吸收宝贵的知识,但是她不可以参加讨论。
被开除的若是丈夫,则妻子和儿女在家庭的事务上仍然要服从一家之主。这项顺从的原则并不会因此被废除。妻子不会变成一家之主执行日常的活动。但是丈夫若真诚地想做正当的事,便会采取必要的行动以求与耶和华和他的显形组织和好。它会明白自己已没有资格指挥家庭中属灵的事务。不过妻子在丈夫不在场的适宜时候可以安排与她的儿女研读圣经。
同样的原则亦可应用在进餐时。他们不能与被开除者有任何属灵的交往。被开除的家主不再有资格领导他的家人祷告,他亦无权吩咐另一个人来代表为家人祷告,由此叫他们听从他的指挥而行。任何人想祷告可以私自祷告。不过当他不在时,家中忠心献了身的分子可以聚在一起祷告。
被开除的丈夫若在进餐时坚持要祷告,那么献了身的家人不会对他的祷告说“阿门,”亦不会像某些人的习惯一样在祷告时牵着手,因为这样行就等于在属灵上与他有交往了。他们可以低头沉默地各自向耶和华祈祷。他若坚持要对宗教的事发表意见,其他的家人不能阻止他在自己的家里这样行;但是家中忠心的基督徒分子却没有义务要在这个讨论中发表意见。他们要对上帝的组织开除犯过者的判决表示尊重。“[我们]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29。
维护耶和华的纯真崇拜乃是基督徒的一项严肃的责任。为了做到这点纵使他的家中有人被驱逐出上帝的显形组织基督徒仍会力求遵从耶和华所定的公义标准。对上帝的爱应在凡事上居首位。基督徒会采取适当的行动表明他赞同耶和华的方法,由此可以取悦上帝并维护纯真的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