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看法?
律法怎样才能受到“合法的处理”
律法的颁布必有目的,目的通常是要帮助和保护律法以下的人。立法者当然不愿人以破坏、愚弄的手段,及以歪曲或误传的方法去把律法教人以致滥用律法。这样行便是以违法的方式去处理律法。
使徒保罗写及关于某些自称为基督徒的人,他们自认有资格教授“律法”,但他们的所为并非本着“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所生出来的爱”而行。(提摩太前书1:5-7)这些人倾向于引诱基督徒仰赖摩西律法作为救恩。这实在是不法手段来处理律法。它的确是有害的。
使徒声称,当律法受到“合法处理”而用得合宜时,必然附带一种知识,那便是“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杀人的、……绑架人和说谎话者”等等而设立的。(提摩太前书1:8-10)人若没有倾向于去做这些坏事,就无需律法去告诉他们不可做这些事。
世上曾有任何人是完全公义而不需这样的律法的吗?有,耶稣基督就是公义的。圣经论到他在地上从始至终的生活,他都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的。(希伯来书7:26)他不必受这样的律法约束,因为他既是公义和无邪,便没有任何作恶倾向,虽然他有自由可以选择行恶,像亚当所为一般。事实上,耶稣连一刹那作恶的念头也没有。从他对撒但的诡计作出立即、毫不犹疑的反应可以见之,因为撒但那时企图使他以忤逆、自满或自私的方式表现自己的权势或地位。(马太福音4:1-11)同时,请留意耶稣对彼得的善意言辞所立刻表示的憎恶和拒绝,彼得劝他说:“主啊,万不可如此,这事[在耶路撒冷受苦和死亡]必不临到你身上。”耶稣转过来对彼得说:“撒但,退我后边去吧!你是绊我脚的,因为你不体贴上帝的意思,只体贴人的意思。”——马太福音16:21-23。
因此耶稣不必自我抑制或自我约束以期避免破坏律法。他行走此道乃是他天然的、与生俱来的性格。他论到他的父,耶和华上帝,说:“我常作他喜悦的事。”——约翰福音8:29。
是故,一个公义的人是不受公义律法所阻遏、缚束或约束的。他按照爱的律法,那“使人自由之律法”和“自由人的律法”而生活。上帝没有立法去反对仁爱,或约束人去充分、自由地实践仁爱。使徒保罗论及圣灵的果子,包括仁爱在内,说:“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雅各书1:25;2:12,《新世》;加拉太书5:22,23)耶稣对他的跟从者说:“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约翰福音15:12。
今日的基督徒生活于各式各样的政府法律之下,他们必须而且一定要遵守这些法律,他们知道法律是合宜和为了公众好处而设的。唯一例外的是,人为法律与上帝对自己百姓所颁布的命令相背和违反基督徒良心的场合。(参阅使徒行传4:19,20;5:29)这样的法律会破坏爱的律法,而爱的律法是基督徒为了保持自己与上帝和众人的关系所必须遵守的。即使基督徒是在公义政府的律法之下,这些律法也不能限制或妨碍他们行善和彼此相爱。
理由是那些在基督为人类所作的牺牲中实践信心的人已经“称义”。在上帝眼中,他们的罪已被基督的赎价牺牲所掩盖,使徒描述他们的立场说: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摩西]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马书8:1-4。
因此,上帝通过摩西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不是为完美、公义的人而设的。由于事实上没有一个不完美的人能遵守律法,这便表明所有人,无论在本身或所立的功绩上,都不是好的——他们都是罪人。(参阅罗马书7:18)它表明所有人均需要帮助——上帝通过耶稣基督的赎价牺牲所安排的帮助。按照对上帝的律法的了解而采取的行动便是合法地处理全体律法。
但企图使人遵行摩西律法,以之为标准及作为基督徒的威吓,是不对的,因为基督徒并不在律法之下,律法已被基督的牺牲所废除了。
那末,律法有什么用呢?它怎样受到“合法处理”呢?其中之一是,研究律法对人有所帮助,因为“律法是将来美事的影儿。”(希伯来书10:1)进一步地,借着研究上帝的律法和他怎样对待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我们获知上帝对各事的看法——他对某些事情的意见如何。我们因而获得指南。可是,作为基督徒,我们除了应用律法的原则之外,再不能退回到律法上。
此外,基督徒不是执行权威的审判官,为了别人违反爱的律法或摩西律法而施行体刑。基督才是审判官和执行审判的那一位。但他也是慈悲的。因此基督徒有责任在可能范围内帮助犯过的人。雅各说:“这人该知道叫一个罪人从迷路上转回,便是救他的[犯过者的]生命脱离死亡,并且遮盖[犯过者]许多的罪。”——雅各书5:20,《新世》。
倘若犯过者严重违反上帝的公义原则,而且怙恶不悛,小组会把他开除而非对他作个人的伤害。为了使小组在上帝面前保持清洁并与对上帝的名和对小组的爱一致,此举是必需和受命如此行的。(哥林多前书5:5,13)因此,上帝就是通过基督对犯过者施行应得惩处的那一位。
因此,当律法在上帝通过基督所订的旨意启迪之下,它的真正目的和功能被人了解、承认和支持时,它便是受到“合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