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使徒保罗在罗马书7:19说他所做不到的“善”是什么?
基本说来,保罗所指的是他无法履行摩西律法所规定的一切善行。鉴于人的不完美和罪性,保罗和其他所有人,包括我们在内,均无法如此行。但我们却无须感到绝望。基督所献的祭物为我们打开了途径,使我们能够蒙上帝宽恕而在他面前享有良好的地位。
我们在罗马书7:19读到:“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上下文表明保罗所谈及的“善”主要是指与律法的规定有关的事。他在第7节说:“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不错,律法清楚表明,既然没有人能把律法守得十全十美,因此所有人都有罪。
保罗接着指出,他“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他所指的是什么时候?便是耶和华未赐下律法之前,他在亚伯拉罕体内的时候。(罗马书7:9;可参阅希伯来书7:9,10。)亚伯拉罕虽是个不完美的人,但既然上帝尚未赐下律法,他并没有由于未能遵守其中繁多的规条而受到提醒自己是有罪的。但这是否意味到上帝一旦赐下了律法,便将人的不完美显明出来,以致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呢?绝不然,保罗继续说:“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马书7:12。
请留意保罗描述律法是“圣洁”、“良善”的。在接着几节经文里,他解释“那良善的”——律法——显明他是个罪人,这罪使他配受死亡的惩罚。保罗写道:“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罗马书7:13-20。
因此,在这一点上,保罗并非谈及一般的良善或仅是慈善的行为。(可参阅使徒行传9:36;罗马书13:3。)他所指的特别是做(或不做)与上帝良善的律法一致的事。保罗从前非常热中于奉行犹太教;与别人比较起来,他可说是“无可指摘”。即使他自觉已尽力遵守这套良善的律法,他仍然无法将其守得十全十美。(腓立比书3:4-6)律法将上帝完美的标准反映出来,向保罗表明他在肉体上仍然受制于罪的律,因此是该死的。可是,保罗可以感谢上帝,靠着基督所献的祭物,他得以称义,从罪的律及罪所带来的死亡惩罚获得拯救。——罗马书7:25。
今日基督徒已不再生活在摩西律法之下了,因为律法已被钉在苦刑柱上。(罗马书7:4-6;歌罗西书2:14)然而,我们应当清楚看出,律法绝非仅是我们大可以将其置诸不理的繁文缛节。相反,基本说来律法是良善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要阅读一下圣经中载有律法的各书,看看上帝定下一些什么条件要以色列人遵守。普世的耶和华见证人不久便会在每周阅读的经文里研讨这些资料。
当我们阅读律法之际,我们应当沉思一下其中许多条文背后所含的原则,以及上帝的百姓努力遵守这些优良法则会获得什么裨益。我们也应当体会到,由于我们都是不完美的人,我们无法完全遵守自己从上帝话语所学到的一切善行。在我们与罪的律斗争之际,令我们深感欣慰的是,由于基督已将他的祭物的价值应用在我们身上,我们有希望获得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