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和刑罚
(Crime and Punishment)
人是公正的上帝按照他的形像造的(创1:26;诗37:28;玛2:17),所以人最初就具有公正的特质。(赛58:2;罗2:13-15)耶和华首次彰显公正,是他对人类的始祖和蛇(代表魔鬼)作出判决。人不服从上帝,就等于反叛宇宙至高主宰的统治,所要受的处分是死。(创2:17)后来该隐杀了自己的弟弟亚伯。该隐知道,具有公正特质的人会因他杀死弟弟而找他复仇。不过,耶和华并没有委派任何代表或授权给任何人去处死该隐,而是亲自为亚伯伸冤。之后,上帝降下大洪水,一并消灭了该隐的家族,执行了他的判决。(创4:14,15)但上帝降下大洪水之前大约七百年,以诺已宣告上帝行将处决所有行事不敬虔的人。(创5:21-24;犹14,15)
大洪水以后 大洪水之后,上帝颁布了更多命令,其中之一是授权给人去处死蓄意杀人者。(创9:3-6)耶和华论及亚伯拉罕说:“我熟悉他,他必吩咐子孙和家人,遵行耶和华的道,谨守正义,秉公行事。”(创18:19)这节经文表明,族长时代的人熟知上帝的规定,并且谨守遵行。
后来亚比米勒将撒拉接去,想娶她为妻(因为他当时并不知道撒拉是亚伯拉罕的妻子),但上帝告诉亚比米勒,他这样做实在该死。耶和华借此透露他对通奸一事的看法,以及通奸会带来什么刑罚。(创20:2-7)犹大以为塔玛卖淫,就下令将她处死。(创38:24)
给以色列人的律法 上帝将以色列人组成一个国家后,就做他们的君王、立法者兼审判官。(赛33:22)上帝赐给他们十诫,另有约六百条法令是以这十条诫命的原则为依归的。十诫的起头说:“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把你从埃及地领出来,脱离奴役之家。”(出20:2)这就是以色列人应当服从整套律法的主要原因。人不遵守律法,不是仅仅违抗国家元首的命令而已,也是冒犯宗教元首耶和华上帝,而亵渎上帝就等同叛国。
族长时代沿用的各项原则,在摩西律法颁布之后也同样适用。不过,摩西律法比较详细,所涉及的层面涵盖了人各方面的活动。整套律法记载在摩西五经里,规定显出极崇高的道德标准,是人无法十全十美地加以遵守的。律法表明人人都是不完美的罪人。使徒保罗指出,“诫命也是圣洁、正义、良善的”,“律法是属灵的”,“律法是后来加上的,好叫犯法的事显明出来”。(罗7:12,14;加3:19)整套律法都是耶和华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是他所制定的原则和法令,而不仅仅是一些案例或假定会发生的案件。
这样,罪借着律法,“就更加显得罪孽深重”。(罗7:13)“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法例有严格的公正标准。上帝的律法使以色列人生活安定、和平康泰。以色列人遵守律法,国家就兴盛繁荣,人民会得到保护不受伤害,即使财物被窃或毁坏,也能得到适当的赔偿。
出埃及记20章和申命记5章所记载的十诫,并没有讲明违反每一条诫命所要受的处分。可是,圣经的其他部分却清楚表明刑罚是什么:违反十诫中头七条的,要被处死;偷窃的,要把财物归还受害人,并作出赔偿;作假见证的,则要付出代价;最后一条诫命,禁止人贪婪或怀有错误的欲望。这条诫命并没有规定法官必须执行处分,因为这条诫命远远超越了人所制定的法律,将每个人立为自己的属灵警察,直接打击使人违反任何诫命的罪根。人若纵容心里的错误欲望,这欲望最终必会显露出来,使人违反其余九条诫命的一条。
律法谴责的罪行 死罪 上帝的律法规定,犯了以下罪行的人要判以死刑:(1)辱骂上帝(利24:14,16,23);(2)崇拜耶和华以外的任何神、任何形式的偶像(利20:2;申13:6,10,13-15;17:2-7;民25:1-9);(3)行巫术和通灵术(出22:18;利20:27);(4)说假预言(申13:5;18:20);(5)不守安息日(民15:32-36;出31:14;35:2);(6)杀人(民35:30,31);(7)通奸(利20:10;申22:22);(8)女子嫁人,谎称自己是处女(申22:21);(9)跟订了婚的处女交合(申22:23-27);(10)乱伦(利18:6-17,29;20:11,12,14);(11)鸡奸(利18:22;20:13);(12)人兽交(利18:23;20:15,16);(13)绑架(出21:16;申24:7);(14)打骂父母(出21:15,17);(15)作假见证企图诬告人犯了死罪(申19:16-21);(16)未经授权擅自靠近圣幕(民17:13;18:7)。
在许多案例上,上帝律法规定的刑罚是“被剪除”,所指的通常是被人拿石头打死。人蓄意犯罪及辱骂耶和华,都要被处死。(民15:30,31)其他许多恶行也带来死刑的处分,包括不受割礼(创17:14;出4:24);蓄意不守逾越节(民9:13);在赎罪日不克己守戒(利23:29,30);擅自配制圣膏油或将其拨作普通用途(出30:31-33,38);吃血(利17:10,14);在不洁的情况下吃祭肉(利7:20,21;22:3,4,9);在无酵节期间吃发了酵的饼(出12:15,19);在圣幕以外的任何地方献祭(利17:8,9);在献上交谊祭的第三天还吃祭肉(利19:7,8);虽然不洁却没有行洁净礼(民19:13-20);违反规定触摸圣物(民4:15,18,20);跟行经的妇人交合(利20:18);吃祭牲的脂肪。(利7:25;见剪除)
律法规定的刑罚 耶和华通过摩西赐律法给以色列人,律法规定的刑罚能达成的目的,就是使土地在上帝眼中是洁净的,不受玷污。惯行可憎之事的人,一律要从民中剪除。此外,这些刑罚有助于制止罪行,使以色列人对赐律法的上帝、对同胞,以及对生命的神圣和地方的法律,都保持尊重的态度。只要以色列人服从上帝的律法,国家的经济就不致衰退,社会道德就不致败坏,人民也不致被各种可憎的恶疾和健康方面的难题困扰。
上帝的律法从没有把蛮横、残酷的刑罚加之于人。人也不会为别人的过错受罚。上帝的律法清楚说明断案的原则。法官可以酌情审理案件,考虑每宗案件的独特情况,察看事情的背景以及被告犯案的动机和处事的态度。法官必须作出公正的裁决。(来2:2)蓄意杀人的,不可收取赎价救他的命。(民35:31)误杀人的,可以逃到某个庇护城去,只是他必须留在庇护城里。这帮助他明白到生命是神圣的,就算杀人纯属意外,也得作出若干补偿。他还要在庇护城里从事生产,这样就不致成为公众的负担。(民35:26-28)
律法规定各种罪行所要受的处分,目的是要为财物被偷或被毁坏的人带来舒解和补偿。如果窃贼无力缴纳指定的赔偿,可将他卖给受害人或其他人为奴,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及让窃贼维持自己的生活,这样就无需像实施监狱制度的国家那样,由公众负担罪犯的开销。上帝的律法不但公平,而且有助于罪犯改邪归正。(出22:1-6)
按律法规定,凡被判处死刑的人,通常会被人拿石头打死。(利20:2,27)偶尔也会用刀剑行刑,尤其是要处死一大批犯人时。(出32:27;王上2:25,31,32,34)如果一个城离经叛道,城里的所有人畜都要用刀剑灭尽。(申13:15)出埃及记19:13指出,行刑的工具包括枪、矛或箭。(见民25:7,8)圣经曾提及斩首的刑罚,有可能是指先用别的方法将犯人处死,然后把尸体的头割下来。(撒下20:21,22;王下10:6-8)至于更可恶的罪行,上帝的律法规定,犯过的人必须处死,用火烧掉,或挂在木柱上。(利20:14;21:9;书7:25;民25:4,5;申21:22,23)经文本身清楚表明,这些刑罚是在犯人被处死后才执行的。
如果上帝明令要灭尽敌人,以色列人通常会用刀剑杀死他们。(撒上15:2,3,33)投降的人则要服劳役。(申20:10,11)在较旧的译本中,撒母耳记下12:31的译文读起来仿佛表示,大卫攻下亚扪人的拉巴城后,用苦刑虐待城中的居民,但现代译本的译文却说,他只是要这些人服劳役而已。(见新世,新译,吕译)
将人从悬崖或岩顶推下去,并不是上帝的律法所规定的刑罚,但犹大王亚玛谢曾用这种刑罚处死一万个西珥人。(代下25:12)拿撒勒的居民也曾想用这个方法杀死耶稣。(路4:29)
蓄意伤人的,就得接受“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法律制裁,为的是确保公正。(申19:21)圣经至少记载了执行这种刑罚的一个例证。(士1:6,7)不过,法官必须按真凭实据作出裁决,判定过错到底是蓄意的、纯属意外的,还是疏忽大意造成的等等。以下情况是“以牙还牙”律法的例外:假如有两个男子打斗,一方的妻子走上前去帮助丈夫,竟伸手抓住对方的私处。若是这样,妇人的手就要被砍断,而不是她的生育器官被毁去。(申25:11,12)这条法例没有要求“以牙还牙”待她,表明上帝对生育器官的重视。此外,妇人既有丈夫,这条法例也就慈悲地保障了她丈夫从她得孩子的权利。
《密西拿》提及四种处死方法:拿石头打死、火刑、斩首、绞刑。但上帝的律法从没有授权给人用后三种方法,也没有吩咐人这样做。《密西拿》所提及的方法,其实是人后来增添的传统,根本违犯了上帝的诫命。(太15:3,9)这导致犹太人采纳各种残酷、野蛮的行刑方法,一个例子是“火刑”。《密西拿》说:“关于用火刑处分犯人的法例[如下]:把犯人放在及膝的粪堆里,用一条软布毛巾外加一条粗布毛巾围着他的颈项;两个[见证人]各自拉着一端,直至犯人张大口;然后点燃一条灯芯[《革马拉》(52a)说一条铅],扔进犯人口里,下到他的肚腹,烧毁他的内脏。”(《法庭》7:2;译自H.丹比的英译本)
人类自始就受律法约束,要么受上帝的律法条文指引,要么受上帝赋予人的良心指引。因此,越是紧守正确崇拜的人,他们按律法制定的刑罚就越人道,越合理。相反,他们越偏离正确的崇拜,公正感就越差。我们把古代列国的法律跟以色列的律法比较一下,就可以清楚看出这种情形。
埃及 对于埃及人施行的刑罚,圣经提及的不多。已知的刑罚包括责打(出5:14,16)、溺死(出1:22)、斩首后挂在木柱上(创40:19,22)、用刀剑处决,以及监禁。(创39:20)
亚述 在亚述帝国统治下,所施行的刑罚十分残酷,包括处死、割掉器官(例如割去耳朵、鼻子、嘴唇或阉割)、挂在木柱上、不得埋葬、杖打、缴纳若干数量的铅、为国王服劳役等。亚述的法律规定,要把杀人犯交在受害人的至亲手中,后者可以自行决定把杀人犯处死还是没收他的财产。由于这种情况没有受到适当的管制,而亚述又不像以色列那样有庇护城的安排,双方可能结下血仇,导致冤冤相报的仇杀。妻子跟别人通奸,丈夫可自行决定所施的刑罚。他可以将妻子杀死,弄残她的身体,随自己意思惩罚她,或让她逍遥法外。他怎样对待妻子,也要同样对待奸夫。战俘有不少惨被活活剥皮,挖出双眼,割掉舌头,被挂在木柱上,被烧死,或以别的方法处死。
巴比伦 《汉穆拉比法典》(这部所谓的法典,其实并非今天一般律师心目中的法典)据称是根据较早的法例制定的。这部“法典”汇集了若干刻写在泥板上的“个案记录”或判决,再被人(以不同形式的书法)刻在石碑上,放在巴比伦的马尔杜克神庙内,也可能有复制本存放在别的城市。后来有个征服者把石碑带到书珊,1902年在当地被人发现。
《汉穆拉比法典》是摩西律法的“前身”吗?
《汉穆拉比法典》并不像摩西律法那样确立了若干基本通则。这部法典的目的看来是要帮助法官就某些案件作出裁决,为他们提供判例;或者修订先前的判决,好说明未来的案件该怎样处理。举个例:法典并没有讲明杀人犯所要受的处分,因为当时已有一种受人认可的刑罚;很显然,其他一般的罪行也有惯常施行的刑罚。汉穆拉比没有尝试把整套法律涵盖在法典中。“法典”的每条规则都有以下公式:“如果有人这样做……”。因为法典所举出的,是具体例证而非基本通则,旨在说明某些简单的事情该怎样裁决。法典的内容主要根据当时早已存在的法例,只是详细说明怎样用于解决巴比伦社会的问题而已。
《汉穆拉比法典》绝不是摩西律法的“前身”,且举个例来说明。《汉穆拉比法典》载有所谓的“株连”刑罚。其中一条法例说:“若有[房子因建筑有问题而倒塌]屋主的儿子丧生,人就得将建屋者的儿子处死。”但上帝通过摩西赐下的律法却有相反的规定:“不可因儿女的罪处死父亲,也不可因父亲的罪处死儿女。”(申24:16)对于犯了偷窃罪的人,摩西律法规定这人要作出赔偿。《汉穆拉比法典》一般却规定把这人处死;即使犯偷窃罪的人被罚赔偿,赔偿率也高达失物的30倍;要是犯偷窃罪的人无力赔偿,就得被处死。尼布甲尼撒曾设立酷刑,包括肢解和烧死,例如他曾下令把三个希伯来青年活活扔进一个加倍烧热的火炉里。(但2:5;3:19,21,29;耶29:22)
波斯 米底亚人大流士统治期间,但以理被判扔进狮子坑里,诬告他的人后来遭受同样的刑罚,跟他们的妻儿一并被扔进狮子坑里给咬死。(但6:24)波斯人亚达薛西王授权给以斯拉,凡不遵守上帝律法或王律法的人,以斯拉都可加以处罚,“或处死,或放逐,或罚款,或监禁”。(拉7:26)亚哈随鲁王将哈曼挂在一根足有50肘尺(22米;73英尺)高的木柱上。亚哈随鲁也曾将两个想谋害他的守门内臣挂在木柱上处死。(斯7:9,10;2:21-23)
考古学家发现了几块泥板,载有波斯王大流士一世所制定的法律,规定人若用武器伤人或杀人,就得受鞭打,被抽打5下至200下不等。有时候,波斯施行把罪犯挂在木柱上的刑罚。据研究波斯法律的希腊作家说,人若损害了国家、王、王室或王的财产,一般会被判处死刑,而且刑罚往往相当残酷。至于普通罪行会带来什么刑罚,我们所知不多;但砍断手脚或弄瞎双眼,看来是颇常见的刑罚。
巴勒斯坦的各族 在以色列以外,应许之地境内及四周的各族所施行的刑罚有:监禁,捆锁,弄残身体,挖去双眼,用刀剑杀死战俘,剖开孕妇,将小孩掷向墙上或石上摔死等。(士1:7;16:21;撒上11:1,2;王下8:12)
罗马 罗马人除了用刀剑处决(包括斩首,太14:10)犯人之外,较常见的刑罚包括:拷打,用系着小骨块、金属片、末端带钩的鞭子鞭打,吊死,从崖边推下摔死,溺死,在竞技场给野兽咬死,被迫格斗,烧死等。囚犯常被枷锁锁住双脚(徒16:24),或跟守卫的士兵锁在一起(徒12:6;28:20)。根据《瓦莱里亚公法》和《波尔恰公法》,罗马公民可免受鞭刑。不过,《瓦莱里亚公法》规定,当事人要诉诸国民公断才可免受鞭刑,《波尔恰公法》则没有这种规定。
希腊 希腊人施行的刑罚,有很多跟罗马人相同,包括:把罪犯从崖边推下摔死,扔进深窟,打死,溺死,毒死,以及用刀剑杀死。
更多的细节,见个别人物条下所论及的罪行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