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
(Lawgiver)
制定法律的人;有权立法的人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法律。圣经以耶和华是至高的立法者为主要的着眼点。
耶和华是立法者 基本来说,耶和华是宇宙中惟一的立法者。非生物(伯38:4-38;诗104:5-19)和生物(伯39:1-30)所遵循的自然法则都是他制定的。人既然是耶和华所创造的,就受制于上帝所定的自然法则。人既有道德感和思维,能够推理及满足属灵的需要,自然也受上帝的道德律法所规范。(罗12:1;林前2:14-16)灵体天使同样要遵行耶和华的律法。(诗103:20;彼后2:4,11)
耶和华的自然法则是不可能被破坏的。(耶33:20,21)这些法则在可见和已知的宇宙中相当稳定可靠。科学家在某些范畴能够根据所知的法则,计算出月亮、行星和其他天体的运行,毫厘不爽。蓄意违反自然法则的人会即时承受不良后果。同样,上帝所定的道德规范也是不可逾越的,无视这些规范的人必定要受罚。上帝的道德规范跟他的自然法则一样可靠,即使违犯的人没有即时受到制裁,早晚也必有报应。“上帝是不可蔑视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加6:7;提前5:24)
耶和华向以色列人颁布律法之前,人如何得知上帝的旨意?
亚当反叛之后,直到大洪水的日子,亚当的后代大都肆意作恶,而且越来越坏,但忠信的人却“一直与上帝同行”。(创5:22-24;6:9;来11:4-7)圣经记述,那段时间上帝惟一颁下的明确命令,就是他给挪亚关于方舟的训示。凡上帝吩咐的,挪亚都照着做了。(创6:13-22)不过,当时忠心的人也有若干原则和先例,足以指引他们“与上帝同行”。
忠心的人知道,上帝无比慷慨,为人类预备了伊甸乐园,而四周的事物也充分显示了上帝无私的爱。他们也知道,领导权的原则从起初就发挥作用:上帝领导男子,男子领导女子。这些忠仆清楚上帝指派给人类什么工作,也明白上帝赐给人类什么东西,而且还关注他们怎样运用和享受这些东西。他们知道,性交只限于男女,而男女的交合又只限于夫妻。男女一旦结为夫妻,就要“离开父母”,永远厮守,而非短暂的相处(像淫乱的人那样)。从上帝针对伊甸园中的各树(尤其是“辨识善恶树”)所下的命令,这些忠仆不难看出,他们必须尊重物主和别人的财产。他们深深意识到第一个谎言所带来的恶果。他们知道,上帝悦纳亚伯的崇拜,不喜欢该隐妒忌和仇恨弟弟,也知道该隐因杀害弟弟而被上帝惩罚。(创1:26-4:16)
因此,即使上帝在当时没有赐下其他具体的律例、法令或规定,他的忠仆也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先例,应付其他相关的情况。许多世纪之后,耶稣和他的使徒也都是以这些原则和先例为依据,去评论大洪水之前的情况。(太19:3-9;约8:43-47;提前2:11-14;约一3:11,12)律法是一套行为准则。上帝的忠仆从他所说的话和所做的事,得知他的行事方式和标准,也就是他们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或规范。遵循的,就能“一直与上帝同行”;不遵循的,即使没有法典的指证,也是有罪的,因为“达不到标准”。
大洪水之后,上帝向挪亚颁布的命令,其实也是给全人类的。他容许人类吃肉,但不能吃血;杀人流血的,必被处死。(创9:1-6)大洪水之后一段较早的历史时期,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约瑟等人认真留意上帝的行事方式,遵循他的行为准则。(创18:17-19;39:7-9;出3:6)尽管上帝当时曾向这些忠心的人颁布明确的命令(创26:5),例如要行割礼,却没有证据表明他赐下了一套详尽的法典。(参看申5:1-3)然而,这些忠仆仍可遵循大洪水之前的原则和先例,也可用大洪水之后更多的原则和先例(上帝所说的话和他对待人类的方式)作为行为的依据。
所以,即使上帝那时还没有赐下一套详尽的法典(像他后来赐给以色列人一套律法那样),人们仍然有判断是非对错的依据。举个例:当时上帝还没有明文规定人不可拜偶像,但正如使徒保罗指出,“自从创世以来,上帝那些看不见的特质,就是他的永恒力量和神性,都已清楚可见,从他所造的东西就能看出来”,人确实是没有借口去拜偶像的。“尊崇敬奉受造物而不是造物主”是完全不合理的。这样做的人思想空洞,会轻易做出许多不义的事来,比如同性恋,就“改变了身体的自然功用,做出违反自然的事”。同样,即使没有明文律法的指证,这种行为也显然跟上帝造人的目的背道而驰,跟男女的构造相悖。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是有智慧的生物,应该能够看出这一点。如果一个人行事违背上帝的规定,即使没有明文律法去指证他有罪,他在上帝面前仍然是有罪的,因为“达不到标准”。(罗1:18-27;另见罗5:13)
律法之约 以色列人离开埃及之前,从某种程度上说,耶和华已是他子民的立法者。(出12:1,14-20;13:10)不过,当他赐律法给以色列人,跟他们订立律法之约的时候,就正式成为以色列的立法者。那是头一次有一套完整的法典,针对以色列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定。律法之约使以色列人成为万民中独特的一群,分别出来成为上帝特别拥有的国族。(出31:16,17;申4:8;诗78:5;147:19,20)
以赛亚先知在一个预言里预告耶和华的拯救,说:“耶和华是我们的审判官,耶和华是我们的立法者,耶和华是我们的王,他必拯救我们。”(赛33:22)由此可见,耶和华在以色列行使司法、立法和执法的权力,集三方面的权力于一身。以赛亚的预言提出保证,以色列会得到绝对的保护和指引,因为耶和华真真正正是至高的统治者。
以赛亚描述耶和华这位以色列的立法者,所用的是希伯来语cha·qaqʹ“哈卡克”的一个词形,字面意思是“凿出”或“刻上”。W.格泽纽斯在他所编的希伯来语词典中论述“哈卡克”这个词,说:“既然把法令律例刻在纪念碑上,是立法者的工作之一,这意味着他有权制定法律。”(《旧约希伯来语英语词典》,译自E.鲁滨逊的英译本,1836,366页)圣经译者一般把“哈卡克”译作“颁律法的”“掌权的”“指挥者”。(创49:10;申33:21;士5:14;诗60:7;108:8;参看新世,和合,吕译,AT,KJ,RS,Yg)“立法者”这个译法是根据“哈卡克”的其中一个意思翻译的,这个译法在以赛亚书33:22形成一个适当的对照,而且有更完整的意思,因为在经文里“立法者”一词跟“审判官”和“君王”同时出现。
上帝从没有赐给别的国家或民族这样一套详尽的律法。不过,上帝是按照他的正义特质造人的,并赋予人一颗良心。人类的始祖堕落犯罪后,他的后代生来就不完美,有犯罪的倾向;虽然如此,按照造物主的形像和样式被造的人,良心仍然发挥作用,这一点是有迹可寻的。非以色列族的外邦人,他们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条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上帝的正义原则。
使徒保罗就此评论说:“凡没有律法[即上帝赐给他子民的律法]约束而犯罪的人,即使没有律法,也要灭亡;凡受律法约束而犯罪的人,就要按律法定罪。在上帝面前,听律法的还不算义人,行律法的才能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如果凭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约束,但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们正好表明,律法的本质写在他们心里。良心和他们一同作证,他们就自我省察,或是指控自己有罪,或是裁定自己无罪。”(罗2:12-15)由此可见,外邦人跟上帝虽然没有立约的关系,却不是无罪的,因为他们同样“达不到”耶和华的完美标准。(参看罗3:9)
上帝跟以色列人订立律法之约,借此表明人人(不仅是拜偶像的异教徒,也包括以色列人)都是有罪的。律法使以色列人深深意识到,他们在许多方面都无法达到上帝的完美标准。这就“堵住各人的口,叫全世界的人都要受上帝治罪……因为律法原是要让人认清什么是罪”。(罗3:19,20)一个以色列人即使没有拜偶像,又禁戒血,也没有杀人害命,律法仍能定他有罪,因为律法明文规定某些行为和态度是罪。所以保罗认为未有律法之前,他是靠祖先“活着”。他说:“其实,如果没有律法,我根本就不认识罪。例如,要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婪’,我根本就不知道贪婪是什么。……以往没有律法的时候,我是‘活着’的。可是有了诫命,罪活过来,我就死了。”(罗7:7-9)
别的立法者 上帝的儿子来到地上时,承认耶和华是他的立法者和上帝。身为犹太人,耶稣生在律法之下,因此有义务要遵守摩西律法。(加4:4,5)但耶稣本身也是立法者,他一方面口授身教,一方面通过圣灵的作用让门徒写成基督教圣经,借此为门徒制定律法,统称为“基督的律法”。(加6:2;约15:10-15;林前9:21)这套律法引导“上帝的以色列”,一个属灵“国族”。(加6:16;彼前2:9)不过,这些律法其实不是源自基督,而是来自更大的立法者耶和华的。(约14:10)
摩西 圣经虽然屡次提及“摩西的律法”(书8:31,32;王上2:3;代下23:18;30:16),却清楚表明耶和华才是真正的立法者,他通过摩西将律法传给以色列人,所以摩西是耶和华的代表。(代下34:14)甚至天使也曾代表上帝传达律法,因为“律法是通过天使由居间人经手颁布的”。上帝和以色列人立约时,摩西既是耶和华所任命的居间人,就仿佛是立法者了。(加3:19;来2:2)
统治者兼任立法者 世上的政府并不是上帝设立的,他也没有授权让他们管辖人。上帝容许这些政府存在,并让新的取代旧的,好使他的旨意能够成就。(申32:8;但4:35;5:26-31;徒17:26;罗13:1)有些统治者兼任自己国家或社区的立法者,但惟独他们的法令和律例以更大的立法者耶和华上帝的律法为依据,跟上帝的律法协调一致,才可说是适当的。论到上帝所定的自然法则,英国有名的法理学家布莱克斯通爵士说:“无论何时何地,全球都受自然法则所约束:人的法律若跟自然法则背道而驰,就会失去效用;有效用的法律,它们的力量和权柄直接也好,间接也好,都根源于自然法则。”他又说:“人的法律都奠基于自然法则和启示法则[只记载在圣经中]这两个基础上,也就是说,人的法律是不能跟这两种法则相抵触的。”(《查德曼法律百科全书》,1912,1卷,89,91页;另见太22:21;徒5:29)
在基督徒会众里 基督徒会众里有些人变得高傲自大,喜欢自夸,又爱批评弟兄,所以耶稣同母异父的弟弟雅各写信给这些人,说:“弟兄们,不要再彼此抨击了。凡抨击弟兄,妄断弟兄的,就是抨击律法,妄断律法。你要是妄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而是自比审判官了。赐律法[希腊语no·mo·theʹtes诺莫泰泰斯]、行审判的,只有一位,就是能拯救人,也能毁灭人的上帝。你是谁,竟敢妄断邻人呢?”接着雅各谈到,有些人夸耀自己将要做的事,仿佛他们不会受客观环境的掣肘,其实他们应该说“如果耶和华愿意”才对。(雅4:11-16)雅各曾经提及“至尊的律法”,就是“要爱人如己”。(雅2:8)这些基督徒非但没有对人表现爱心,而且还妄断邻人,那就等于以上帝律法的审判官和立法者自居。
使徒保罗也曾写信给罗马会众,就某些人在饮食的事上批评弟兄而提出忠告:“你是谁,竟然妄断别人的家仆?他站住还是跌倒,都是他主人的事。老实说,他必获得扶持站立得住,因为耶和华能使他站立得住。”(罗14:4)
既然如此,我们对保罗给哥林多会众的训示又该有怎样的看法呢?保罗因这会众中有淫乱的事而告诫他们说:“我身不在你们那里,心却与你们同在。我已经审判了做这件事的人,就像我亲身在你们那里一样。……教内的人不是你们审判的吗?教外的人自有上帝审判他们。‘你们要除去你们当中的恶人。’”然后,他提到有关“审理今生的事”“请不受会众看重的人来主持公道”等问题。(林前5:1-3,12,13;6:3,4;另见约7:24)
身为耶稣基督的使徒,保罗既有权力,也有责任维护会众的洁净和权益(林后1:1;11:28),因此他写信给那些受中央长老团委任、有权在会众里行使权力的人(徒14:23;16:4,5;提前3:1-13;5:22),指出他们有责任保持会众在上帝眼中的美誉和纯洁。但在上述明目张胆、公然违犯上帝律法的事例中,这些有权力的人虽然坐在审判席上,却不是至高的审判官,绝不能按自己的喜好立法,也不能逾越上帝律法的界限,倒要按照伟大的立法者所赐的律法,谴责淫乱不洁的事。上帝的律法规定,惯行不洁的人不能进入上帝的王国(林前6:9,10),也不配留在基督徒会众里跟会众交往。有责任维护会众洁净的人必须把不洁的人从会众里开除。尽管如此,有权力的人却不能取代立法者的地位,上帝会亲自执行惩罚,判定那些常常犯罪而不肯悔改的人是该死的。(罗1:24-27,32)
保罗提醒基督徒,“将来圣民要审判世人”,也“要审判天使”。他所说的,不是今生的事,而是将来的事;到时,跟基督一起在天上的王国里统治的人会做审判官,执行上帝的律法而惩罚恶人。(林前6:1-3;启20:6;另见林前4:8)
摩西给迦得的祝福 摩西临死前祝福以色列各部族。论到迦得,他说:“使迦得扩张疆土的,当受称颂。……他[迦得]必最先挑选自己的土地,在那里为颁律法的保存一份。”(申33:20,21)这最后一句所说的,可能有以下含意:在约书亚和大祭司以利亚撒的指挥下,以色列各部族大都以抽签的方式分得自己的产业。不过,他们击败米甸人之后不久,迦得部族(连同吕便部族)请求摩西把约旦河东的地分给他们做产业,因为他们的牲畜多得不可胜数,那块地对他们来说很适用。摩西应允把约旦河东的地赐给他们。(民32:1-5,20-22,28)这样,他们的产业可说是以色列那“颁律法的”摩西分配给他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