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圣经有反对人捐出自己的身体供医学研究之用或接受器官的移植吗?——美国W.L.君问。
这件事牵涉到许多问题,包括移植器官和解剖尸体是否适当的问题。在决定这些事的时候,人们所想及的唯一因素往往是人的感情。但是基督徒却应该考虑到对此适用的圣经原则,然后作与这些原则一致的决定以取悦耶和华。——使徒行传24:16
首先须要知道的是移植器官的手术,例如现正为了修补身体和延长寿命而施的手术,并非数千年前的人的习惯,所以我们不可以期望在圣经里找到关于移植人体器官的法例。但是这并非意味到我们无法获得指示以找出上帝对这事的看法。
当耶和华初次容许人吃动物的肉时,他向挪亚解释说:“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唯独肉带着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们不可吃。”(创世记9:2-4)这个批准是向挪亚作的,现在我们每个人都是他的后代。所以,它亦适用在我们各人身上。
虽然上帝不准许人吃血,他却容许人杀死动物,吃动物的肉以维持生命。这包括吃人的肉,借着其他活人或死人的身体或某部份的器官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吗?不!这种吃人血的行为乃是所有文明的人所憎恶的一种野蛮行为。在动物的生命与人类的生命之间,耶和华作了清楚的分别,人是按照他的形象造成的,因此具有他的品质。(创世记1:27)他接着所说的话说明了这种分别,上帝继续指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可以让人任意杀戮像宰杀动物作食物一样。对人的生命的神圣表示不尊重会使人丧掉生命。——创世记9:5,6。
当身体某部份的器官有毛病或有缺陷时,通常恢复健康的方法便是借着吸收营养。身体会将所吸收的养料滋补和医治有病的器官,渐渐地细胞便会新陈代谢。当科学家认为这种正常的程序不再有效并提议将器官割去而直接从另一个人体移植一个器官过来时,这只是一条捷径而已。接受这种手术的人其实正以另一个人的肉来维持自己的生命。这便等于吃人肉。可是当耶和华上帝容许人吃动物的肉时,他并没有准许人试图像吃人肉一般将别人的肉吸进他们的体内——不论是借着咀嚼抑或将其他人体的整个器官或身体的某部份移植过来——以延长他们的生命。
值得注意地,雅各·赫斯丁所编的《宗教与道德百科全书》,第3卷,第199页对吃人肉一事所作的讨论有一部份的标题是“医学上的食人。”它指出这与从另一个人的肉获得力量或医治效能的想法有关,说:“这种习惯的显著例子发生在中国。在贫苦的人家中,一个人在臂上或腿上割下一块肉煮给一个有病的亲人吃并不出奇。……中国人的这种迷信无疑与吃人的身体对吃者有补益这种想法有关。……野蛮人也有习惯让一个病人喝一些从一个亲人的静脉中吸来的血。”有许多人会辩称使用现代移植器官手术的治疗法比这种原始的治病方法较科学化。可是事实表明医药界人士在他们认为有需要时便会不惜使用这些近乎吃人的治疗方法。
现代的科学发明了许多种牵涉到人体各部份的手术,有些很普通而通常会成功,有些则在试验阶段而往往不成功。我们无权决定这些手术从科学或医学的观点来看是否合宜或适当。但是当基督徒在这方面面临作决定的需要时,他们最好以圣经所显示的上帝的观点作为指南。——以弗所书5:10
目前科学家正开始使用人造的或动物的器官而将其移植在人体所需要的部份,即如眼角膜的移植。(例如请参阅《科学新闻》1966年五月一日刊第396页,与及《时代》杂志1967年四月廿八日刊,第68和70页)这些手术是否会有较广泛的使用,我们不知道。我们也不能决定一个基督徒应否接受动物器官的移植手术;这必须由个人去决定。(加拉太书6:5)可是我们可以确信将来终有一日全人类会不再需要手术治疗。(启示录21:4)基督徒拥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新规制已经临近了,届时伟大的医生耶和华会通过耶稣施行远超乎今日医学能力之上的治疗。——马可福音8:22-25;约翰福音11:43,44;使徒行传3:6,7;马太福音12:15。
可是,当一个基督徒被请求捐出自己的身体的某部份器官用在另一个人或一个有病的亲人的身体里时,他应该怎样呢?我们可以问问,一个基督徒若决定他自己不可以用另一个不完美的人的肉来维持自己的生命,他可以良心无愧地用自己的肉去维持他人的生命吗?
至于施用某些器官移植手术是否明智和合乎道德,甚至从医学观点来看也有问题。有一个医生曾在《内科药物年刊》中公开讨论这点;他引证了244宗移植肾的手术的结果。大多数的病人在接受手术之后,活不及一年便死去了,然后他论及自愿捐出自己一个肾的人的危险,这医生问道:“为了延长一个人25至30个月或者更短的寿命而使另一个健康的人……有可能……减短25至30年的寿命是对的吗?”《新闻周刊》在1964年3月2日刊第74页对这件事所作的报导说这医生“没有提出确定的答案,但是他提议医生们应该更常提出这个问题”。
当需要决定怎样处理自己或一个死去的亲人的身体时,基督徒不应该忽略使徒保罗在罗马书12:1所说的话:“所以弟兄们,我以上帝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上帝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受了浸的基督徒已献出了他们的生命,包括他们的身体,去遵行造物主耶和华的旨意,从这方面来看,这样的人可以捐出他的身体或身体的部份器官给医生或其他的人任意使用吗?上帝有授权给人将自己的身体器官捐出作科学实验之用吗?他容许一个亲人的身体被拨作这种用途是对的吗?这些都是值得郑重考虑的问题。
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死人的身体可能被拨作什么用途。一个在生前拒绝输血给别人的基督徒可以容许他死后的身体交给一群人或一个人,很可能他体内的血被抽出来,正如某些尸体所遭遇一般吗?(例如请参阅《儆醒!》1962年十月廿二日刊第30页)有些人可能认为他可以规定他的身体不可以拨作这种用途;但是如果许多有权威的人在基督徒生前尚且拒绝遵从他们关于血的愿望,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他们在他死后会对他的愿望较为尊重?他们会使用他的器官作各种等于吃人肉的医学实验吗?
我们的身体是耶和华上帝所创造的。(诗篇100:3;95:6;约伯记10:8)基督徒可能容许看来必需的外科手术施行在自己身上,即如割掉一只有病的手或脚,但是他们不会不必要地伤残耶和华所创造的身体。容许别人在他死后剖割他的身体可说是尊重和珍惜上帝的创造吗?诚然,有时,基督徒须要遵守法律上的要求,即如在法律上需要验尸以决定一个人的死因时。(罗马书13:1,7;马可福音12:17)在这些情形之下,他的近亲通常可以要求不要将他的器官割出供移植之用。这样,即使需要解剖尸体,基督徒也可以防止别人滥用他们的亲人的身体。但是当没有这些法律要求时,基督徒可以作适当的决定以避免别人对尸体作不必要的剖割或任何可能的滥用,这样他便能够在上帝面前保持一个清白的良心。——彼得前书3:16
我们应该可以从以上的讨论看出受上帝的道启导的基督徒不应该根据个人的念头或情感作这些决定。反之他们应该考虑到圣经中上帝的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作个人的决定,因为他们仰赖上帝的指引,并且信赖他和他为一切爱他的人所预备的将来。—— 箴言3:5,6;诗篇119:105。
● 据撒母耳记下2:23说,亚撒黑甚至在大卫未作王统治全以色列之前已被杀,他怎可能被列为大卫军队中的班长之一(历代志上27:7)?——美国R.F.君问。
历代志上27:7将亚撒黑列为按月轮流值班的班长之一,说:“四月第四班的班长是约押的兄弟亚撒黑。接续他的是他的儿子西巴第雅,他班内有二万四千人。”撒母耳记下2:23的经文却指出在基遍池旁作了试斗之后,押尼珥率领之下的以色列军败走,但亚撒黑尾随不舍地追赶逃亡的押尼珥,他终于因为拒绝停止追赶而被押尼珥杀死。(撒母耳记下2:12-28)由于在大卫作王统治全以色列之前,亚撒黑已经死去,有些圣经注释者相信他之在这里被提及证明这里所提及的安排是在以色列各族到希伯仑拥立大卫为王之前所作的。关于这点,《注释者之圣经辞典》(卷1,第244页)说:“很可能我们可以从大卫民团的梗概,而他最早的名单则被人加以修订而将亚撒黑的儿子和继任者西巴第雅包括在内。”——请与历代志上第12章比较。
历代志上27:7的记载还暗示另一个解释这节经文说第四班的班长不只是亚撒黑,还有“接续他的是他的儿子西巴第雅”。作一个月的班长是授予著名的老军人的一项权利,很多时这种光荣是在死后加封的。因此这里所提及的“亚撒黑”可能是指他的家族,而这个家族是由他的儿子和承继人西巴第雅所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