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耶和华对于俄南遗弃精液一事表示不悦,这个圣经例子岂不是表明使用避孕方法是不对的吗?——美国读者问。
不然,因为我们若查考一下关于俄南的记载,我们便会发觉他并不是因为节育而被处死。
珥去世之后,他的父亲犹大吩咐他的弟弟俄南与他玛举行叔嫂通婚。这件事的目的乃是要为死去的兄弟‘生子立后’。不然,俄南便无权与嫂子发生关系。关于俄南对犹大的吩咐有什么反应,我们读到:“俄南知道生子不归自己,所以同房的时侯,便遗在地,免得给他哥哥留后。俄南所作的,在耶和华眼看为恶。”(创世记38:8-10)后来耶和华命人将叔嫂通婚的安排编入律法的约中。——申命记25:5,6。
由于违反叔嫂通婚的目的,俄南表示他不尊敬自己的父亲。他不服从父亲的命令自私地拒绝为珥产生后嗣。这同时是俄南憎恨珥的一种表现,因为俄南没有为亡兄的福利着想。俄南也寡情薄幸地羞辱了他的寡嫂。他自私地裸露她的下体,但却不给予她作母亲的权利。他同时表示不体会“圣物”因为应许的弥赛亚有可能出自他借他玛而生的后代。(请比较希伯来书12:16)所有这些因素表明俄南是个坏人;当他自己的利益看来受到妨碍时,他便不顾别人的福利了。耶和华是根据俄南拒绝为他亡兄立后一事将他处死的。
俄南自私地蔑视叔嫂通婚的目的,这个例子不能被用来反对节育。值得注意的是圣经从没有论及夫妇使用避孕方法或节育,也没有说基督徒有义务生儿育女。所以关于节育,基督徒夫妇必须让受过圣经熏陶的良心去作决定。
● 一个人若在若干年前对上帝作了一个誓愿,但现在却意识到誓愿是不智的,他必须继续履行这誓愿吗?——美国读者问。
这视乎誓愿的性质和人在发誓时的环境而定。可是,我们最好首先考虑一下按照圣经的意义说来誓愿是什么。
在圣经里,誓愿是对上帝而非对任何人所作的严肃应许。誓愿的一个特色是,它们总是带有条件的。发誓的人在实际上等于对上帝说:‘你若如此行(也许救人脱离重大危险或赐人胜利或成功),我便会这样行。’上帝若实现了发誓者的愿望,这人便有义务履行他所作的应许。还愿的方式时常包括献上一只牲畜为祭或献出若干财产供上帝所用。(利未记7:16;22:21)在其他事例上,发誓者答应不做某件事,直至他凭着上帝之助达到某个目标为止。——可参看创世记28:20-22;民数记21:2,3;30:2-4;士师记11:30-39;撒母耳记上1:11;诗篇132:1-5。
我们也应当指出,誓愿是完全出于自发而不是由别人所要求的。誓愿并不是为所有想享受某项权利或缔结某种关系的人所订的一个普遍条件。因此一个人成为基督耶稣的门徒而符合圣经为所有基督徒所定的条件,包括悔改归正、公开宣布自己的信仰而受浸,其实并不牵涉到一个按照圣经意义的“誓愿”。
圣经所说的誓愿也与后来人们加入教会的若干修道会时所需作的‘修道誓愿’不同。关于‘贫穷、贞洁与服从’的修道誓愿发誓的人有义务受宗教教团所指挥,而教团方面则利用这种誓愿使属下分子受其控制。教会的高级官员可以免除信徒所作的若干种誓愿,但有些誓愿则唯独教会的元首教皇才有权解除。因此这些并不是圣经的誓愿,因为圣经的誓愿是完全自发的是个人与上帝之间的一项协定。再者,在律法之下虽然女子的誓愿可由丈夫或父亲(在发誓之后的某段时期之内)加以解除,在其他事例上却没有人可以解除另一个人所作的圣经誓愿。——民数记30:3-15。
由此可见今日有许多“誓愿”其实并不是圣经所指的誓愿。同样显然地,一个誓愿若要人做一些与上帝的旨意不符的事,例如滥用血或在任何方面牵涉到不道德的事,这样的誓愿就不可能有效。——请参看申命记23:18;使徒行传15:19,20。
那末,符合圣经的定义而与上帝的旨意没有冲突的誓愿又如何呢?律法显示上帝对人们在以色列国中对他所作的誓愿怀有什么看法,说:“你向耶和华你的上帝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定向你追讨,你不偿还就有罪。你若不许愿倒无罪。”(申命记23:21,22)传道书5:4-6也警告说:“你向上帝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他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不可任你的口使肉体犯罪。”(请参看箴言20:25。)耶和华上帝所订的标准既是不变的,这些经文所表达的原则在今日仍然适用。
既然(除了可以由丈夫或父亲解除的女子誓愿之外)没有人可以解除誓愿,我们可以体会到人在发誓之前应该作过慎重考虑才对。基督徒必须有很好理由,同时确知自己有能力还愿才应该作下誓愿。不然就不许愿反好得多。
一个人若在事后意识到自己所作的誓愿是一时鲁莽作下的,那又如何呢?他应该设法履行所作的誓愿而不应将其视作儿戏。即使还愿颇为困难,这并不能成为背信的理由。耶弗他履行他对上帝所作的誓愿无疑不容易,但是他仍然忠心地履行。(士师记11:30-39)在律法的约之下,不偿还誓愿被视为一种罪,即使犯过者并不是故意的。犯过者虽不会被处死,却必须献一个赎罪祭给上帝。(利未记5:4-6;可参看马太福音5:33)上帝警告说,即使他已使许愿者得偿所愿,这人若不忠实偿还所许的愿,这便可能使上帝“发怒”而败坏这人所成就的事。(传道书5:6)因此这可能促使上帝收回,至少到若干程度,他所赐的恩惠。
今日为这件事担心的人应该首先问问自己他们是否在圣经所说的意义上实际对上帝作了一个誓愿。他们所许的愿是个人对上帝所作的一个带有条件的应许,是完全自发及与上帝的旨意一致的吗?若然他们就应许尽力偿还。一个人若没有履行所作的誓愿,他就必须接受一切后果,并设法复得上帝的嘉许。他可能发觉自己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境,因为他觉得他若勉强履行誓愿(例如保持独身的誓愿)便会使他有违反上帝所订的行为标准的危险。他可能觉得保护自己免致犯不道德的唯一方法便是不履行誓愿而恳求上帝宽恕。这是他必须自行决定的一件事;没有人可以解除他的誓愿或分担他的个人责任。他必须对自己的良心负责。
作过查考之后,人们时常发觉他们一度以为是誓愿的应许其实按照圣经的意义说来并不是誓愿。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对此就毫无责任了。基督徒不但应该关心向上帝偿还所许的愿,同时也应该言出必行,“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马太福音5:33-37)基督徒应该忠实地履行对上帝和人所作的一切诺言和协定。有时他可能与人作了一个协定,但后来却发觉这使他遭遇很大困难。他可以跟从箴言6:1-5论及为人作保的人时所提出的原则:“你要自卑,去恳求你的朋友。……要救自己。”
关于誓愿和其他所有的事,基督徒应该记得,最重要的乃是与耶和华上帝保持良好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