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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老幼,现在记念我们的造物主守望台1969年 |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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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要忽略在其他时候利用机会向人作见证。
我们基督徒的确有许多带来丰富收获的好方法可以表现良善,借此我们不论老幼均可以表明我们现在便记念伟大的造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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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函守望台1969年 |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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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函
● 一个妇人若对上帝忠心,她可以合理地期望她那死于腹中的婴孩获得复活吗?——英国J.R.君问。
我们首先必须说,我们真正同情有过这种经验的妇女。我们了解到这的确是一件惨事。这件事再次强调我们需要上帝的新规制,在其中“不再有死亡,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启示录21:4)唯有到那时,人类的不完美所导致的这种悲惨结果才会消除。
当一个妇人怀孕时,男性的精虫使卵子受精,生命遂由此传递下去。根据上帝的看法,妇人腹中的胎或胎儿亦被视作一条生命;在正常的环境之下,过了相当时候之后这胎儿便会在上帝面前成为一个个别的人。按照摩西的律法,一个人若伤害孕妇致令她失去腹中的胎儿,应治之罪是“以命偿命。”出埃及记20:13;彼得前书4:15。
但是有时疾病或意外会杀死未到期出生的胎儿。虽然促成这种小产及死产的近因有许多,其实人类的不完美才是根本的原因。我们必须仰赖上帝将人类的不完美永远除去。
在这些事例中,复活的可能性怎样呢?复活暗示到生命的复苏。圣经中死人复活的例子表明死人在复生时具有死时所达到的身心发育的程度。(列王纪下4:17-36;使徒行传20:9-12)以此引用在小产和死产的婴儿身上,在将来耶和华会把仅发育了一部分的一个胎儿。(或者几个胎儿)放回妇女的腹中,这可说是合理吗?不,看来这样行并不合理,有过这种惨痛经验的妇人亦很少会期望这种情形发生。
再者,复活是为那些在耶和华面前在世上生活过的人而施行的。甚至一个在出生后仅活了一段很短时期的婴孩也曾成为一个与母体分离的个体而独立生存过。但是一个小产或死产的胎儿却实际从未成为与母体分离的个体而独立生存过,虽然从圣经的观点看来他是一条“生命。”所以看来圣经所论及的复活安排不会将这种情形包括在内。——使徒行传24:15。
我们充分体会到这种看法可能使有些人极之失望。但是我们可以向所有的人保证,我们提出这种主张绝非出于硬心肠或一己的武断。反之,我们只是根据我们从上帝的道所读到的资料坦白忠实地回答这问题而已。我们强调我们无权判断个别的事例。可能有人提出各种“介乎两者之间”的情形,对此我们必须说:上帝才是审判者,他清楚了解各种环境,所以必须由他决定。
我们知道耶和华在智慧、怜悯和公平方面均是真正完美的。他是“诚实无伪的上帝;又公义又正直。”(申命记32:4)基督徒应该对他和他的应许养成坚强的信心:“你必将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在你面前有满足的喜乐;在你右手中有永远的福乐。”(诗篇16:11)所以我们劝勉所有经历过上述惨痛经验的人将这件事交在耶和华的手中,相信他必定会采取公平的适当措施。——约伯记30:10;创世记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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