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看法如何?
上帝要求什一捐吗?
古代的什一捐将收入的十分之一拨作宗教用途这种习俗一直流行至今日。英国教会各教区靠“什一捐”去维持。什一捐维持加拿大魁北省罗马天主教教会的经费。其他各教派的教徒均相信根据圣经他们有义务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捐给教会。上帝真的有这项要求吗?圣经怎么说呢?
圣经所载关于什一捐的第一个例子是自愿而非规定这样行的。以色列人的祖先亚伯拉罕战胜基大老玛及其同盟之后将所得的战利品的十分之一献给身兼君王祭司二职的麦基洗德。(创世记14:18-20)后来,亚伯拉罕的孙儿雅各向上帝许愿,说:“上帝若与我同在,在我所行的路上保佑我,又给我食物吃、衣服穿,使我平平安安的回到我父亲的家,我就必以耶和华为我的上帝。我所立为柱子的石头也必作上帝的殿。凡你所赐给我的,我必将十分之一献给你。”——创世记28:20-22。
显然亚伯拉罕并没有强逼他的家人捐献十分之一而以之为一项经常的责任。雅各若有义务如此行,他就无需许愿对上帝作什一捐了。再者,雅各许愿将他所得的十分之一捐献绝不暗示他的后代也要如此行。这个愿是雅各仅将自己牵涉在内的一个严肃诺言。
可是后来雅各的后代却从上帝获得一条规定什一捐的律法。这条律法的目的何在呢?它对今日的基督徒也适用吗?
以色列人作什一捐的主要原因是维持祭司及圣所的崇拜安排,因为祭司和利未人都没有承受到地业。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照料以色列同胞的属灵福利。所以上帝安排以什一捐为经费来源,用来维持为人服务的祭司.上帝的律法说:“唯独利未人要办会幕的事,担当罪孽,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他们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产业。因为以色列人中出产的十分之一,就是献给耶和华举祭的,我已赐给利未人为业。”(民数记18:23,24)非祭司族的利未人也将他们所得的十分之一捐给亚伦的祭司制度以维持其经费。——民数记18:25-29。
构成“上帝的以色列”或属灵的以色列的基督教会与血统上的以色列人不同。(加拉太书6:16)基督教会并没有特别的祭司阶级或圣所员工不能拥有产业或无法用双手工作去维持他们的物质所需。属灵以色列的所有分子共同构成一个“圣洁的祭司团。”(彼得前书2:5)所以他们无需耶和华上帝对血统上的以色列人所规定的那种物质支持。
再者,以色列的祭司和利未人在圣所进行的活动其实影射应验于耶稣基督身上的实体。关于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的各项安排,圣经告诉我们说:“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歌罗西书2:17)“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借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希伯来书10:1)当实体来到时,影射它的各种职事便变成毫无价值了。维持这些职事的什一捐亦不再需要。
律法的约及其什一捐的命令已被上帝根据耶稣死于受苦柱上一事加以废除。关于这点,受上帝感示的使徒保罗写道:“[上帝]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受苦柱]上。”(歌罗西书2:14)所以上帝吩咐以色列人遵守的什一捐的命令不能用来证明上帝要求基督徒也如此行。
我们若查考一下基督教希腊文圣经便可以获悉第一世纪的教会分子并不用作什一捐。诚然,他们捐钱周济需要帮助的信徒。他们也对勤于传道和教导的长老给予帮助。我们却没有读到教会特别规定从信徒收入抽取若干数量拨作此用途。——使徒行传11:29;罗马书15:26;哥林多前书16:1-3;腓立比书4:15,16。
基督教希腊文圣经所强调的是发自内心的乐意施与。我们读到:“人若有愿作的心,必蒙悦纳,乃是照他既有的,并不是照他所无的。”(哥林多后书8:12)“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上帝所喜爱的。”(哥林多后书9:7)显然地,上帝若规定基督徒作什一捐,他们所要捐的数量便会由一条明确的命令所决定了。
关于对长老所作的物质帮助,圣经训勉基督徒说:“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因为经上说:‘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他的嘴。’又说:‘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提摩太前书5:17,18)这里亦没有提及以什一捐去给予长老物质的帮助。我们亦不应因这节经文就认为长老获得固定的薪金。他们所得到的是信徒甘心乐意送给他们的礼物,因为后者体会到这些长老将可以用来工作赚钱的时间用来为小组服务。可是使徒保罗提及其他忠心长老并没有谋求这种物质帮助。反之他们用双手工作去维持他们的物质所需。——帖撒罗尼迦前书2:9。
所以没有圣经证据表明早期的基督徒将什一捐视为上帝的规定。这项规定仅在律法之约的时代才实行。律法废止之后,什一捐的命令也被取消了。上帝并没有对基督教会颁布什一捐的命令。用来推进纯真崇拜的捐献是完全出于自愿的。在这方面,今日耶和华的基督徒见证人跟从第一世纪早期教会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