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为什么上帝授给摩西律法规定了见证人要先下手将一个被定死罪的人治死?这对我们今日的人有任何意义或教训吗?
关于在以色列国被法庭判处死刑的人,申命记17:5-7说:“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用石头将他打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不只法官和国中的长老有责任将恶事清除,而且所有的以色列人都要热心地维护纯真的崇拜,留心不使上帝的名受到污辱,使组织保持洁净,以免集体受到惩罚。见证人必须领先执行判决以表示出他们的热心。当利未人在西乃山采取行动惩罚他们作牛犊崇拜的以色列同胞时便曾表现出这种热心;利未人非尼哈杀死西缅人心利时也表现了这种热心,当时有二万四千名以色列人由于犯了与巴力毗珥有关的不道德行为而灭亡。(出埃及记32:25-29;民数记25:6-9)律法规定父母当将他们顽恶不悛的儿子带到法官面前,不可袒护他免判死刑。假若一个人变成了一个假先知或变节者,他的父母对耶和华上帝的爱心,对他和他组织的忠诚应当胜过最亲密的骨肉关系,例如儿子或女儿的关系。——申命记21:18-21;13:6-11。
这又牵涉到另一原则。在法庭中指证某人的罪是一件事,作一个行刑的刽子手,实际地流出人的血则又是另一回事。这会使证人在作证供时先十分慎重地考虑过。一个见证人若明知自己必须先下手处死一个男子或女子而仍作伪证,则必然是一个十分冷酷无情的人。
所以今日,如果基督徒小组内有任何人行了恶事,小组的司法委员会有责任要查究和执行开除的处分以摒除恶事。但是小组里的每个人都应该热心维护小组的洁净使其在耶和华面前有一个良好的地位,纵使犯罪的人是自己至亲的儿女。每个知道内情的人都应热心作证人,不要为了友好或家族关系而将有关的资料或证据隐瞒起来。他应当赞同小组委员会的判决和支持它的行动。——撒迦利亚书13:3。
这事对我们还有另外一个教训。我们应该十分谨慎作真确不误而非虚假或可疑的证供。我们不应让偏见或成见使我们给出虚伪,草率,粗心或不确实的证供。我们都站在伟大的审判官耶和华上帝面前向他负责。因为我们必须记得上帝给以色列人的律法对作假证的惩罚是以其欲加害弟兄的方法来处罚他。——申命记19:18-20。
因此,从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这条律法中我们可以将其中的原则应用于我们今日,就是要热心维护耶和华正义纯真,洁净的崇拜,同时要十分真实,谨慎地作证供,深知我们乃站在伟大的审判官耶和华面前,他会在这种时际审判我们所说的话。——马太福音12:36,37。
●一个基督徒是否可以玩魔术游戏纯粹作为娱乐性的嗜好?
有的人可能喜欢耍弄一些与真正的魔术或交鬼巫术毫无关系的玩意和戏法。有的人可能只是借用灵巧熟练的手法或障眼法来变戏法。如果他仅是表演自己的手法如何巧妙敏捷而没有假托用了什么魔术,则圣经并没有反对这种娱乐。可是基督徒却应当慎重地考虑一下他是否涉足于这种性质的事情中。一个人在最初可能只是耍弄一些简单的戏法,但这却可能会使人不知不觉间模仿起魔术来。他可能用巧妙的手法来仿做真正为鬼魔所行的魔术技艺,例如身悬于半空中,神秘地移动物品,只有原形外质的化体等。这些事会牵涉到邪恶的鬼灵力量,因为这样乃是玩弄鬼魔所实际做的事。
伦敦一位女子的经历可以释明模仿任何与鬼魔活动类似之事的危险。福多尔在《受鬼附的心灵》一书中将她的经历描述出来。这个女子对魔术和催眠术着了迷,她藏有相当大量的有关魔术的书籍。该报导说:
“我有一个小男孩与我一起,他是施催眠术的一个好对象。我画一个魔术圈,将他放在里面,将他催眠入睡。然后我命令他将魔鬼带上来!孩子便打滚和啼哭。他很惊怕……在头五次的催眠中没什么事发生。但是在第六次便有事了,吓得我神智失常。在魔术圈中有一团光出现。两伙凶光闪烁的眼睛——如鸡蛋般大——凶恶地盯看我,显得非常可怕。我声音嘶哑地问它是什么。孩子以一种完全不同的声音回答说‘你所召的鬼魔现在向你说话。’……我惊骇万分地尖叫说,‘回去吧,永远不要再来!我不准你,我不要你!’随着一阵急退的响声,光消失了,一切又回复正常。但我已脸色灰白如粉而且在以后几天中我感到混身无力。那男孩子也是一样。有四五次他感觉到有一股力量曾企图控制他。”
玩弄魔术的事,甚至只是有装腔作调,乃是极度危险的事,并且会招惹来鬼魔的实际出现,好像有一个人曾假装被鬼附身结果却发现有的时候他实际地作出一些交鬼的现象。——《无指针之钟》。
有的时候那些玩戏法的人喜欢使人相信他们在做一些超自然有魔术的事。这样事实上他们很可能招来鬼魔而惹上真正的麻烦。当然基督徒绝不会想声称具有神奇的魔力,或留下任何印象令人以为他是一个施行受上帝谴责之巴比伦魔术的人。(申命记18:10,14)一个基督徒同时应当记得那些认识他和知道他是一个上帝的传道员的人可能厌憎类似魔术般的戏法;有些人可能因此而跌倒。所以基督徒会明白在所谓“魔术的”戏法的嗜好是无益的。——腓立比书1:10;哥林多前书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