贬谪上帝的圣名
圣经乃是创造主上帝的道。很合理地,它不但向人透露出创造主的品质和工作,同时也告诉人他的名字。特别在原来的希伯来文圣经抄本中,上帝的名字以一个相当于英文的YHWH四个字母的形式(通常称为四字神名,Tetragrammaton)出现了大约6,900次之多。这个名字最普通的英文译法是“Jehovah”(耶和华)。
但是现代的圣经译者看来却在极力贬谪这个尊贵,庄严而神圣的名字。例如大约在十年前,修订《美国标准译本》的委员会发行了一本《修订标准译本》(Revised Standard Version)而把耶和华的名字完全删去。翻译《美国标准译本》的著名学者们极力主张使上帝的名字恢复其应有的地位,因此他们在译本中每逢希伯来文的四字神名出现时便将其首尾一贯地译为耶和华,可是修订委员会却使这批圣经学者看来好像大傻瓜一般。
现在又有另一部贬谪上帝的圣名的圣经译本出现了。这是由一群在英语地区中的首要犹太籍圣经学者组成的委员会所译的。纽约《时报》曾于1962年十月十二日以首页专栏报导过他们的工作。这个委员会贬谪上帝的圣名的倾向和方式可以从它对十诫中第三条诫命所持的态度看出来。耶和华上帝特别以这条诫命表明他的圣名的重要性和在他眼中看来一切对他的圣名的亵渎是何等严重。根据英文的《新世界译本》,这节经文说:“你不可以一种不当的方式妄用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名,因为耶和华绝不会不惩罚以一种不当的方式妄用他的名的人。”——出埃及记20:7。
可是出版这部希伯来文圣经新译本的犹大学者们却说不然。按照他们的意见,“[第三]条诫命不可以解释为禁止人亵渎上帝的名的命令,因为在这种意义上,这条诫命在其于十诫中所居的地位及意义方面均缺乏足够的重要性。对希伯来文更正确的一种翻译,”他们争辩说,“透露这条诫命所指的乃是作假誓。”于是这批译者遂将第三条诫命译成:“你不可以主上帝的名发假誓;因为主必不以那凭他的名发假誓的人为无罪。”他们在此并没有采用耶和华的名字。
这节译文所用的希伯来文实际含有不可用“虚妄”或“假冒”的方式采用上帝的名字的意思,因此的确禁止人妄用上帝的名字来发假誓。这一点甚至连桑仙奴(Soncino)版本的编者,犹太籍的圣经学者赫兹(J. H. Hertz)亦曾注意到。但是它的意思绝非仅限于此。我们怎能够肯定知道呢?
凭着第九条诫命所说的话我们便可知道,这条诫命说:“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埃及记20:16)既然以色列人在法庭上或其他的场合均惯于凭上帝的名起誓,这条诫命自然亦禁止人妄用上帝的名。(列王纪上1:30;马太福音26:63)假若第三条诫命的主旨完全是在禁止人凭上帝的名发假誓的话,那么又何必在第九条诫命里将这件事再覆述一次呢?
摩西在利未记24:10-16,23所记述的一件事很清楚地表明耶和华上帝的意思并不是仅指犹太人不可用他的名发假誓而已,反之他的意思亦指他们不可以任何粗鄙,亵渎或不敬的方式妄用他的圣名,而且上帝认为这是如此重要以致他不但将其列为十诫之一,更将其排在紧接在头两条禁止人崇拜任何其他神祇的诫命之后。简括地说,这段记载叙述一个父亲是埃及人而母亲是以色列人的青年有一次在与一个以色列人殴斗时亵渎和咒诅了“圣名。”请注意圣经只是将其称为圣名而已。由此可见其重要性。不但如此,那些听到这项亵渎上帝圣名的罪行的人感觉如此震惊以致他们立即将他带到摩西面前交给他处置。看来这是头一次发生这种罪行,因为当时摩西需要向耶和华请示。耶和华的判决如何呢?他认为这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吗?绝不是!这乃是应受极刑的重大罪行!圣经的记载接着说: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上帝的,必担当他的罪。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
还有什么事能够更清楚表明耶和华将人亵渎他的圣名一事看得严重到什么程度吗?毫无疑问地这样严重的罪行自应该被列入十诫所禁止的恶事中。圣经的记载表明以色列人的确遵照耶和华的命令去执行刑罚。
第三条诫命的意思绝不是仅限于禁止人发假誓而已。它同时禁止任何人一种亵渎的方式妄用上帝的名字。这帮助我们体会到一个人若好像古代的以色列人和现代的耶和华见证人一般自称为上帝的百姓,但却在生活上未能与他身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声称一致,他便等于以一种不当的方式妄用耶和华的圣名而犯了一项严重的罪。
虽然基督徒不再受十诫的约束,他们仍需遵守十诫的原则。如果世上的宗教领袖或政治统治者均受人尊重,宇宙至尊的统治者的圣名自然更加应该受人尊重。对基督徒说来,十诫均被归纳为爱上帝和爱邻人这两条伟大的诫命。一切尽心,尽意,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上帝的人都会对上帝的圣名表示它所应得的尊重和敬畏而永不以任何不当的方式妄用它。——马可福音12: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