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一个人在取得法律上的离婚之后若获悉以前的配偶在离婚之前犯了奸淫或其他严重的性不道德,这会使法律上的离婚获得圣经的效力吗?再者,一个人若宽恕了配偶的一次不贞,他仍可根据圣经的理由与配偶离婚吗?——瑞典
获悉离了婚的配偶在离婚之前曾犯奸淫或其他严重的性不道德并不使婚姻关系自动终止,反之这使清白的配偶有合法的理由将婚姻关系终止。(马太福音5:29;19:9)在另一方面,在上帝眼中看来,不是凭圣经理由取得的离婚并不能使婚姻的任何一方有再婚的自由。从圣经的观点来看,这样的离婚与法律上的分居类似。
使徒保罗对夫妇提出的劝告是:“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祸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哥林多前书7:10,11。
可是,虽然在真正的基督徒当中很少见,有时却会有分居的事件发生,而且可能根据并非“奸淫”的理由取得法律上的离婚。处于这种地位的基督徒可能再后来获悉离异的配偶在离婚之前犯了奸淫。这样的人于是遂需要决定他是否会以此为根据向基督徒小组取得合乎圣经的再婚自由。向小组的司法委员会证实自己的确已有合乎圣经的理由与以前的配偶离异之后,这人若决定再婚的话,委员会并不会认为他这样行是犯奸淫。
可是清白的配偶可能决定不以此作为确立他有合乎圣经的再婚自由的理由。也许配偶所犯的奸淫或严重的性不道德已是许多年前的事。清白的配偶可能在对方犯了不道德(虽然当时他并不知道)之后和两人分居之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了许多年。
因此虽然现在双方已经离婚,清白的一方却宁愿宽恕对方在以往所犯的过错,认为当时他获悉这事仍会如此行。(以弗所书4:32)清白的一方也许希望与以前的配偶复合而再次正式结婚。
另一种情形又如何呢?如果一个人宽恕了配偶的一次不贞而继续与之保持婚姻关系,但后来却发现配偶在获得宽恕之前,曾犯过其他的性不道德或性变态行为,那又如何呢?这使清白的配偶有机会对事情作一番重新考虑。圣经表明甚至耶和华上帝也将惯常犯罪视为比一次的犯罪行为严重得多。(约翰一书1:8-2:1;3:4-6,《新世》)一个男子和女子也许愿意宽恕配偶一次的不贞,但对于宽恕对方在一段长时期中的屡次不贞却可能有不同的感觉。在这种情形之下,有些人会再次宽恕犯罪的配偶,另一些人却可能决定根据这项新证据与对方离婚,并向小组证明他们有合乎圣经的再婚自由。这项原则对已经分居的人和仍然维持婚姻关系的人均同样适用。
因此,清白的一方若不愿意宽恕对方在以往的不贞,则可以以此为根据将婚姻关系在上帝眼中解除。当然,决定如此行的人必须甘愿在造物主面前对此负责。即使小组的长老感觉宽恕对方会较为适当,他们仍会将事情交给上帝而以他为最高法官。唯独他才知道,想确立再婚自由的人内心情况和动机。(哥林多前书4:5)至于任何在以往已蒙配偶宽恕的不贞,这并不能在后来被用作离婚的适当理由或借此取得再婚的自由。
我们可以附带指出,在这些事上基督徒小组是受圣经而非受当地法律所指引。虽然有些地方的法律不容许在案件作了判决之后提出新的证据,基督徒小组却不受这种规定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