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清白的配偶获悉配偶犯了奸淫之后若与之恢复性关系,在这种情形之下恢复性关系是否构成清白的配偶愿意宽恕对方的证据?
在婚外发生性关系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如果清白的配偶想如此行的话;同理,双方若恢复性关系,这便暗示清白的一方愿意宽恕对方,因此婚姻的裂痕已经弥补了。不然,表示宽恕的一方在行为上便首尾不一贯了。——马太福音19:9;5:37。
犯了奸淫的配偶若真正表示悔改,而夫妻双方均衷诚渴望合力解决在婚姻中形成的难题,这样清白的一方宽恕犯过的一方无疑是再适当不过的事。虽然他们意识到可能彼此间的关系会紧张一段时期,而且需要设法解决各项难题,双方却应当尽力保全婚姻的关系。这样他们便可以解决事端,不但造福夫妇双方和家里的儿女,同时也击败了力图破坏婚姻的魔鬼撒但。
在有些事例上,清白的一方可能很难于找着真正的理由要使婚姻关系延续下去。甚至在获悉配偶犯了奸淫之前,可能配偶已在实践与首领地位和顺服有关的圣经原则方面产生了十分严重的难题。可能双方没有什么沟通,彼此之间的互爱和尊重均陷于低潮。忿怒、怨恨或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到性关系的协调。清白的一方若宽恕犯过者,他们在试图解决这些根深蒂固的严重难题方面会真正有改善吗?清白的一方可能觉得改善的希望很微而决定与犯了奸淫的配偶离婚,即使这意味到清白的一方需要在生活上作出调整,例如面对离婚的痛苦,需要安排其他的处所,照料儿女等。此外,应当记得的一件事实是,耶和华‘恨恶离婚’。——玛拉基书2:16。
清白的配偶必须衡量这一切因素以决定是否宽恕对方。清白的一方应当在与对方恢复性关系之前,在重新享受唯独已婚的人才可以享有的亲密权利之前,便如此行。商讨事情和难题的症结,试图达成协议和决定双方是否真正愿意在婚姻中强化彼此的爱心和尊重——夫妇可以行这一切事而并不暗示已宽恕对方。但是清白的配偶若使自己在感情上能够接受与犯奸淫的配偶发生性关系,这便暗示清白的配偶愿意无条件地宽恕对方而不会将配偶的不忠用作取得合乎圣经的离婚而在以后再婚的理由了。
借着在宽恕对方方面行事首尾一贯,清白的配偶效法耶和华表现宽恕而不再以对方以往所犯的罪威胁配偶和继续提醒对方在以往所发生的事。(诗篇103:3,8-14;以赛亚书55:7;以弗所书4:32;彼得前书4:8;约翰一书1:9)当然,这使获得宽恕的一方有责任要体会这点而避免再度犯过。
诚然,有时一些未能预见的可悲难题在事后出现,清白的配偶若在事先知道便很可能不会宽恕对方,包括与对方恢复性关系在内。可是,这种可能性与其成为改变婚姻状况的理由,这些难题之可能发生进一步强调清白的一方在决定是否宽恕对方时需要小心衡量一切因素而非粗率作出决定。
即使妻子所犯的奸淫导致怀孕,而丈夫与妻子恢复性关系时并不知道这件事,情形仍然是一样。丈夫在决定是否能够宽恕妻子而与之复合之前,他无疑应当考虑到妻子有孕的可能性。按照切合实际的智慧,他应当等到能够确知妻子是否怀着另一个男子的婴儿之后才作出决定。他若在未知道这件事之前便宽恕妻子而与之恢复性关系,那便如何呢?他应当预先决定他愿意接受妻子与别人通奸成孕的可能性;妻子若生下孩子,他会将孩子接进家中,当作自己的骨肉一般而予以照顾。
我们知道,相信的配偶若犯了奸淫,而这件事为人所知,就应当将事情通知小组的长老团。(马太福音19:9)如果犯过者没有这样行,清白的配偶就有责任为了保持耶和华的组织的洁净而将配偶的过犯告诉长老团。犯过者若表示真正悔改,就可以留在小组里,即使清白的配偶不愿宽恕犯过者也对此没有影响。犯过者若不肯悔改,就会被开除,即使清白的一方决定宽恕对方而继续与犯过的配偶同住,这人亦照样会被开除。
这一切强调我们不能将婚姻的责任视作儿戏。唯独配偶犯了“淫乱”的罪,另一方才会有合乎圣经的理由取消婚姻关系而有再婚的自由。但是夫妇若一旦恢复性关系,基督徒小组与当事人均必须首尾一贯而将犯过者在以往所犯的“淫乱”不再视为取消婚姻关系的理由。这对夫妇应当仰望耶和华而努力加强彼此间的爱心和尊重以求在婚姻中获得相当程度的快乐与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