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在犯奸淫的事例上,有什么环境可以使犯过者获准离婚和被小组视为可以自由再婚吗?——牙买加。
有些环境可能容许小组通过受任命的长老作这样的决定。可是,在考虑这些环境之前,我们应该先检讨一下关于离婚的圣经基本原则。
耶稣在马太福音5:31,32所说的话表明在上帝眼中,配偶犯了“淫乱”(希腊文波尼亚,Porneia)乃是唯一有效的离婚理由。他的话也表示上帝让清白一方有权解除婚约而终止婚姻关系。
但值得留意的是,能够解除婚姻关系的并非仅是淫乱的行为。清白的配偶可以选择宽恕犯奸淫一方的错误行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婚姻关系仍然保全。因此,在一切事例上,决定的因素在乎清白的配偶决定宽恕或拒绝宽恕。
那么,倘若——在配偶犯了“淫乱罪”之后——清白的配偶拒绝与犯过者修好,拒绝与之同居一室,或者虽然同室,却拒绝与犯过者再有性关系,但又不前往当地法院寻求合法离婚途径,那又如何呢?倘若这种处境继续年复一年地拖延下去,使犯过的一方不能再与他或她的配偶享有正当的性关系,那又如何呢?
圣经表明已婚的人“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否则便不应拒绝履行婚姻义务。以致让诱惑乘虚而入。(哥林多前书7:2-5)长时期或无限期地剥夺配偶的性权利并不是仁爱的行为。没有犯奸淫的一方若是这样行便足以构成证据,表明他或她并非真正宽恕犯过的配偶。实际上清白的配偶已拒绝承认犯过者为他或她的婚姻伴侣。同时,正如以上所说,解除婚姻关系的圣经理由在乎清白的配偶决定宽恕或不宽恕对方所犯的“淫乱”罪。
耶和华上帝当然鉴察到这种拒绝,即使清白的一方没有在“该撒”的法庭上要求合法地解除婚约。我们最好记得,耶和华上帝的法庭的律法居于最重要的地位。该撒的权威既是相对的,因此并不能决定这宗婚姻在上帝眼中业已破裂抑或仍然有效。(参阅使徒行传5:29)该撒只能说他在法律上是否承认这种婚姻仍然有效。因此,若没有圣经所认可的理由(“淫乱”),即使该撒批准离婚,在上帝眼中离婚者并没有再婚的自由。
为了“把自己荐与各人的良心,”基督徒当然有权取得国家对婚姻或离婚的合法承认。(哥林多后书4:2)但法律承认并非重要的因素;上帝的法律裁定才是。因此,既然清白配偶决定宽恕或不宽恕乃是解除婚姻关系与否的决定性因素,犯过的配偶若面临这种处境,清白的一方既不予以宽恕,也不在该撒面前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他或她可以怎样行呢?犯过的配偶可以采取行动,确定他或她实际上被清白的配偶所拒绝的事实。首先在小组的长老面前提供证据证明这件事是肯定的,长期的——非暂时的——拒绝。于是被配偶所拒绝的一方可向该撒法庭寻求对拒绝的合法承认,以法庭所接纳的任何真实理由申请离婚,此后遂可以自由再婚。在法律不许离婚的地方,他或她可以采取《真正的和平安全——来自什么方面?》一书第149-150页所描述的步骤。
小组的长老在面对这种事例时应该公平地权衡事实,决定清白的配偶断然拒绝对方的证据是否确实清楚和令人信服。例如,被触怒的一方若因对方的奸淫在脑中记忆犹新而在数周甚至数月不愿与对方再发生性关系,这尚不足以构成真正的拒绝。值得留意的是,以上的资料并不是说拒绝履行婚姻的性义务这件事本身是离婚的有效理由。反之理由必需是一方曾犯“淫乱罪”(圣经的离婚理由),而犯过的一方随后被清白的配偶在事实上拒绝而剥夺了婚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