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在创世记9:5耶和华说他必向杀人的兽“讨回他的血”,这究竟是什么意思?
基本来说,这意味到如果一只野兽杀害了一个人,他一定要被杀。因为他取去一条人命,他必须失去自己的生命。洪水之后,耶和华上帝首次容许人屠杀动物当作食物,但却规定人不能吃血。(创世记9:3,4)然后上帝指出人的生命高于动物的生命,因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造的。耶和华说:
“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世记9:5,6。
所以,虽然人可以杀动物当作食物,却不能杀人。如果一个人杀害另一个人,取去一条他无权取去的性命,他便犯了流人血的罪而要丧失自己的性命。甚至杀了人的动物也可以用同一方式处理。当然,动物杀人时并不知道自己违反了上帝的律法。但这项规定无疑使人对生命的宝贵获得深刻的印象,甚至一只不能思想的动物也不能够夺去人命而免受惩罚。
后来在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中耶和华赐下一条与杀人的动物有关的律例。根据出埃及记21:28-32,一只触死人的牛要用石头打死。一般人都明白这律法并不限于指牛而言,在一个农业社会中,以触死人的牛为例很易为人了解。这条律例足以说明当有任何动物杀死人时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它夺取人命,杀人的生物一定要失去自己的生命。
从挪亚后代所形成的很多社会都实行这种律例。举个例来说,《国际野生物百科全书》评论说:“一只老虎一旦变成吃人或杀害牛群,无论为了什么理由,所有的人都会视之为仇敌。整个村落的人都会出动,直至杀死老虎为止。甚至在老虎受到律法保护的地区也是如此。”
有些人可能将此仅视为一种自卫的措施,但是,在创世记9:5,6的话应该深深体会到人的性命的宝贵。凡是夺取人命的都不能免受惩罚。因此,我们应当尽力避免犯流血罪,而且要用我们拥有的宝贵生命来荣耀生命的赐予者耶和华上帝。——使徒行传20:26,27;诗篇36:7,9。
● 马太福音27:52,53的话是不是意味到耶稣死亡时有些在坟墓里的人复活过来?
很多圣经评论家觉得这段经文含有这样的意思。然而学者们承认要了解这段经文的意思而加以正确翻译通常十分困难。其实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段经文的意思是,在耶稣死时发生的地震震开了耶路撒冷附近的坟墓,以致将尸体暴露给过路者看见。
马太福音27:52,53说“坟墓也开了。已睡圣徒的身体多有起来的。到耶稣复活以后,他们从坟墓里出来,进了圣城,向许多人显现。”
但是如果当耶稣死时有一场复活发生,正如这本和其他译本所暗示一般,难道复活的人竟等到耶稣自己复活之后,即他们复活之后第三日,才离开他们的坟墓吗?既然耶稣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为什么上帝要在这时复活这些圣徒呢?(歌罗西书1:18,哥林多前书15:20)再者,受膏的基督徒或“圣徒”要等到基督临在时才获得第一次的复活。——帖撒罗尼迦前书3:13,4:14-17;启示录20:5,6。
请留意,严格地说来,圣经的记载并没有说“圣徒”的“身体”复活过来,它只是说身体“起来”了或是因地震被抛出坟墓之外而已。一九六二年曾有类似的事在哥伦比亚的桑桑小镇内发生。《时代报》1962年七月三十一日报导说:“一场猛烈地震将这镇的坟场内二百个尸体抛出坟墓之外。”过路的人或穿过坟场的人看见这些尸体,结果桑桑镇的许多居民不得不再次将他们死去的亲人埋葬起来。
一位翻译家可以不用歪曲希腊文的文法将马太福音27:52,53译成意指耶稣死时所发生的地震造成一种将尸体暴露的相似情况。例如,约拿丹、居尔伯的译本(1973)将这段经文译为:“坟墓打开,很多葬在那里的尸体被抛起直立。他们以这种姿势突出坟墓之外,很多人在返回城市的归途中经过那地看见这些尸体。”——可参阅《新世界译本》。
这场将尸体暴露以致让过路者看见将消息带回耶路撒冷的地震与圣所和至圣所之间的幔子突然裂开一事同是额外的证据,证明耶稣绝非仅是一个因过犯被处决的罪人。反之,他乃是弥赛亚和不久之后即从死里首先复生获得属天生命的那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