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如果以撒甘愿作祭牲,为什么亚伯拉罕须要将他的手脚绑起来呢?——美国J.D.君问。
圣经的记载告诉我们亚伯拉罕和以撒“到了上帝所指示的地方,亚伯拉罕在那里筑坛,把柴摆好,捆绑他的儿子以撒,放在坛的柴上。亚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杀他的儿子。”——创世记22:9,10。
亚伯拉罕和以撒在希伯来书里均被列为对耶和华上帝具有真正信心的崇拜者。耶和华若指示他们做一些事,忠心的人一定会甘心情愿地服从。因此我们可以断言以撒甘愿献出自己作为祭牲,既然这乃是耶和华的命令。
创世记22:9提及亚伯拉罕将以撒的手脚绑起来,这件事实并没有改变上述的结论;反之,它正好支持这结论。据犹太历史家约瑟弗斯说,当这件事发生时以撒已二十五岁。(《犹太古史》,第一册、第XIII章第2段)如果这是正确的,当时亚伯拉罕就约有125岁了。显然年老的亚伯拉罕不会有足够的气力将年青力壮的儿子制服而绑起来。以撒若不愿意服从上帝和他的父亲去牺牲自己,他反抗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但他却任由父亲将他绑起来,这无疑证明他甘愿将自己献作祭牲。他知道耶和华行了一个奇迹将他父母的生殖能力恢复过来,所以他无疑像他父亲一样将希望寄托在复活之上。——希伯来书11:19。
即使一个人甘愿作祭牲,但是当刀刺下时,他可能有一种不由自己的猛烈反应。亚伯拉罕将以撒的手脚绑起来可以防止或控制这种不由自己的反应。颇有趣的一点是爱德禅博士在描述于希律的圣殿的院子里宰羊献祭时写道:“然后献祭的祭司与他周围的副祭司将羊绑在祭坛北边的第二个环上。……祭牲的四肢均被绑起,两只前脚绑在一起,两只后脚也绑在一起。”(《圣殿》第132页)由亚伯拉罕的祭牲所预表的真正“上帝的羔羊”也被钉在受苦柱上,虽然他甘愿献出自己作祭物。——约翰福音1:29;希伯来书10:9,10。
● 我想成为一个耶和华见证人,但是在若干年前我离了婚再结婚。我必须采取什么步骤才有资格受浸呢?——美国D.C.君问。
我们经常收到这类的问题。我们很高兴见到载于圣经的真理打动了提出这个问题的人的心。使他们想过一种符合上帝的公义条件的生活,以求能够以他所悦纳的方式事奉他。这些人是可嘉的。
对上帝获得正确认识的人以前的环境俱各不同。有些人在认识上帝的旨意和他对婚姻所定的道德标准之前已经结过婚、离婚和再婚(甚至好几次)现在我们并不试图讨论每个特殊的情形,但是我们会提出一些大概会适用于大多数情形的通则。
基督徒有责任依从两套律法过婚姻生活。第一套,是上帝的律法,这也是最重要的。既然耶和华是创造主和立法者,他显然有权指示他的受造物怎样行事为人。(以赛亚书33:22)另一套则是他所居留的国家的法律。借着直接的训示和例证,圣经表示那些想赢得上帝喜悦的人均须遵守当地的法例而作婚姻注册。(马太福音22:21;提多书3:1;路加福音2:1-5)两套律法均是基督徒所不可忽视的。
因此一个结婚的人不仅要在上帝面前承认负起责任;他还须要遵守他所居留的地方的法例。对一个基督徒来说,直至他这样行之后他才真正算是结了婚而有权享受婚姻的权利。
现在让我们将这件事转过来而讨论一下离婚的问题。鉴于以上所说,基督徒应该清楚知道他必须符合上帝和国家的条件才可以离婚。国家的法律可能容许许多离婚的理由,但是上帝只容许人以奸淫为离婚的理由。(马太福音19:9)a一个人若不是以奸淫(因为配偶并没有犯奸淫)而是以其他任何的理由获准离婚,根据上帝的律法他是没有自由再结婚的,一个人若以合法但却不符合圣经的理由离婚,然后与另一个人结婚,这便大大地违反上帝的律法了;这乃是犯奸淫。(在另一方面,配偶若犯了奸淫,清白的一方必须等到办妥离婚手续之后才有自由物色另一个配偶。他必须符合上帝和国家的条件。)
因此一个不认识上帝的律法的人以不符合圣经的理由获得合法的离婚,然后再结婚。他虽然符合当地的法律,根据上帝的律法,他却由于再婚而犯了奸淫,根据上帝的律法,他所犯的奸淫终止了以前的婚姻,但是这却严重地触犯了上帝的律法,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应该怎样呢?
有很多人在认识上帝的律法之前犯了各种罪。在古代哥林多的基督徒小组中有些人在未成为基督徒之前犯过奸淫、通奸、同性恋和酗酒。但是他们都痛改前非。到他们献身受浸的时候,他们已过着道德清白的生活了。他们以往所犯的罪又怎样呢?那些罪已获得上帝的宽恕;这些人的罪已借着他们对耶稣基督的赎价有信心而被“洗净”了。——哥林多前书6:9-11。
所以,今日一个人若认识上帝的律法和意识到在过去他犯了严重的奸淫罪,他应该向上帝祷告,根据耶稣基督的赎价恳求他的宽恕。正如使徒保罗宣布:“凡信他[耶稣]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使徒行传10:43;以弗所书1:7)然后他应该证明他的确已改过自新。但是借着怎样行呢?他不可以与他以前的配偶复合。他对这个人已不再有合法的或符合圣经的要求权利了。他亦无法再过以前的生活。但是他可以从今以后过着与圣经的律法和原则一致的生活。他可以表明现在他已体会到婚姻的神圣而乐于履行他现在身为一个已婚的人的责任;他可以继续学习上帝的旨意而遵行它。——歌罗西书1:9,10。
● 若如约翰福音18:31所说,耶稣时代的犹太人无权处决一个犯法者,他们怎可以用石头掷死司提反?——美国H.H.君问。
我们无法确知当时犹太人在执行死刑方面操有多大的权力。许多学者相信圣殿毁灭(公元70年)之前四十年,或约在公元30年,犹太人已停止对犯人宣判极刑或死刑。这看来与犹太公会一些分子在将耶稣送到罗马总督本丢·彼拉多那里时所说的话一致。我们读到:“彼拉多说:‘你们自己带他去,按着你们的律法审问他罢。’犹太人说:‘我们没有杀人的权柄。’”——约翰福音18:31。
但是可能罗马人容许犹太当局有权处决违犯宗教律法而非政治法律的人。据犹太历史家约瑟弗斯解释,罗马将军提多承认罗马准许犹太人处决亵渎圣殿的人。(《犹太人之战争》第六册第二章第四段)即使这表示一项大致的政策,它并不会影响到我们在约翰福音18:31所读到的话。
犹太宗教领袖是谋杀者,他们不惜杀害无辜以求达到他们的目的。因此他们暗谋杀了耶稣。(约翰福音8:44;11:48-53)但是发生了一个难题。他们恐怕对耶稣采取这项行动会触怒许多敬仰耶稣的人。(马太福音26:4,5)所以在秘密逮捕了耶稣之后;他们以一个宗教罪名指控他。他们企图使彼拉多将基督处死。总督彼拉多无疑拥有这样的权力,因为他对耶稣说:“你岂不知我有权柄释放你,也有权柄把你[钉死]么?”(约翰福音19:10)罗马人若以一个政治罪名杀死耶稣,宗教领袖便可以对百姓推卸责任了。
无论犹太人拥有只是处决违反宗教律法的人的权力抑或无权执行任何的极刑,他们仍然可以“滥用私刑。”有几次暴民想杀死耶稣。(约翰福音8:59;10:31;路加福音4:29)犹太人曾设法以暴力及阴谋将耶稣的使徒杀尽。(使徒行传5:33;9:23,24;14:19;21:27-31;23:12)所以不论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力,一般犹太人,长老、文士和犹太公会的成员都受到司提反的有力演讲所指责而忿怒到“咬牙切齿。”在暴怒的推动之下,暴民“大声喊叫,捂着耳朵,齐心拥上前去。把他推到城外,用石头打他”而将他杀死。——使徒行传6:12;7:54-60。
[脚注]
a 详情请参阅守望台圣经书社出版的《永生——在上帝之子的自由》中的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