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的问题
“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但判断我的乃是主[耶和华]。”——哥林多前书4:4
1.以一般而言,今日人们的道德感仍有怎样的情形存在?
虽然今日世上泛滥著不道德、不忠实和罪恶的狂潮,却并非所有人类都“丧尽廉耻。”(以弗所书4:19,《新世》)像在保罗的日子一样,今日有些人虽对上帝的道没有正确的认识,却仍然保持若干廉耻之心,亦即我们称为良心的內在道德感。
2,3.保罗在罗马书2:12-16所说的话怎样阐明这个问题?关于人的律法和许多人的正当行为,保罗的话帮助我们了解什么?
2保罗论及一般不在律法的约之下的非以色列人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意即没有一套来自上帝的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从什么方面说来是如此呢?由于他们“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马书2:12-16)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但这种“律法”并不是他们不顾別人的意见而自立的律法。
3这种道德的天性是人从上帝的第一个属人儿子遗传得来的;由古至今,这种天性均在万国万族的人心里成为一种“律法”或行为律则。这足以解释为什么差不多所有民族的国家或部落律法都至少将上帝的若干公义标准反映出来,即使这些民族并没有圣经作为指南。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人,即使他们不是耶和华上帝的真正仆人或甚至不自认为基督徒,却大致过著一种“正当”的生活,并且时常表现他们谨守若干良好的原则。这同时可以解释为什么上帝不但能夠公平地定了与他立约的以色列人的罪,并且也“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当他宣告他所作的判决时,他能夠公平地“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马书2:6;3:9,19。
4,5.(甲)基督徒可以怎样使诋毀他们的行为的人自觉羞愧?(乙)试举例说明。
4由于与离弃上帝的人类世界保持分离,基督徒受到世人反对。(约翰福音15:18-20)但是世上的人可能仍然存有若干廉耻之心、正义感或道德感,因此基督徒应该在行事为人方面继续诉诸这些人的良心。人们可能误解我们与俗世保持分离的动机,说我们‘愤世嫉俗’和‘反社会’,指责我们不近人情、狂热偏激和麻木不仁。使徒彼得解释我们可以和应该怎样行以化除批评者的敌视。“[要]存著无亏的良心”彼得劝勉说,“听你们在何事上被毀谤,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诬赖你们在基督里有好品行的人自觉羞愧。上帝的旨意若是叫你们因行善受苦,总強如因行恶受苦。”——彼得前书3:16,17。
5现代有很多例证表明基督徒对世人所表现的仁慈、慷慨或乐于助人的精神可以将別人对耶和华的王国宣扬者和他们的工作与信息所怀的态度完全改变过来。甚至当耶和华的仆人受到冤屈的逼迫而被投进狱中或集中营里,他们亦由于工作努力、态度谦恭而赢得官员的赏识,结果他们被授予重任,正如约瑟在古代埃及所经历一般。——创世记39:21-23。
6.良心怎样影响到基督徒与俗世政府的关系?
6耶和华上帝容许人为的政府在地上统治,并以他们为他的“用人”让他们惩罚大部份的罪行和过犯。只要上帝一日容许这些政府存在,基督徒就不应该反对它们,也不应该目无法纪。一个基督徒若为非作歹而受到掌权者处罚,他就不能期望从上帝获得保护。但是我们奉公守法并不是仅因为害怕受政府惩罚;我们还有一个更大的理由要如此行。罗马书13:5告诉我们:“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由政府对犯罪者执行]也是因为良心。”基督徒的态度并不受刑罚轻重所支配。反之他的良心推使他做对的事,因为他知道无论地上的“该撒”政府采取行动与否,“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审判]台前显露出来。”——哥林多后书5:10。
7.虽然我们诉诸別人的良心,我们能夠安全地让別人的良心为我们自己的良心定下标准吗?
7当然,我们永不能让別人那未受过圣经启迪的良心或堕落污秽的良心为我们自己的良心定下标准。我们的良心必须受上帝的道和圣灵所指引,因此有时我们良心所作的指示可能与某些官员对我们所提出的要求刚相反。若然我们就必须凭著良心像使徒们一样回答他们:“我们应当服从上帝底权柄,过于服从人。”——使徒行传5:29-32,《新修》。
8.试从上帝的道举出一些应该模铸基督徒的良心的基本命令,禁令和原则。
8例如圣经很清楚表明真正的基督徒必须与“大巴比伦”,伪宗教的世界帝国,断绝一切关系。(启示录18:2-5;哥林多后书6:14-18)圣经指出基督徒必须“不属世界”因此绝不能参与俗世的政治或为这个世界种种反对王国的目标而努力。(约翰福音17:14;18:36;雅各书4:4)圣经也十分明确地指出血与人命的神圣,以及上帝的百姓必须‘将枪打成犁头而不再学习战事’因为他们“不是与属血气的争战”而是与鬼魔的势力对抗。(创世记9:4-6;以赛亚书2:2-4;以弗所书6:11,12)上帝的道也毫不含糊地谴责一切形式的性不道德(淫乱、通奸和同性恋)以及其他不检的行为,例如醉酒、不忠实和偷窃等。——哥林多前书6:9,10;约翰福音8:44;以弗所书4:28。
良心的困难决定
9.(甲)既然基督徒并非没有圣经的律法和原则,为什么良心的问题仍然产生?(乙)在决定一件事的是非正误时,个人的良心担任多大的角色通常由什么所决定?
9因此有许多行为和习俗是圣经明确地嘉许或谴责的。有许多、许多其他的行为和习俗则显然是与圣经所含的原则一致或相背的。可是,特別在今日世上许多地方所形成的现代、复杂的社会,有些情况和环境仍然需要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良心去作决定。在生活上有许多事均是程度的问题。轻柔的抚拍和凶猛的拳击之间的分別只是用力的多少而已。单纯的尊敬——例如对一个统治者或国家象征的尊敬——和带有崇拜意味尊崇之间的差別也是程度的问题。在牵涉到极端的情况时并不会引起真正的问题。但是当事情处于可称为‘灰色地带’的领域时(意即介于显然是对的事与显然不对的事之间),问题便发生了。事情愈接近这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当事人的良心就必须在作决定时担任更大的角色。我们在面对这种情形时应该怎样行呢?
10,11.(甲)当有良心的问题发生时,上帝期望我他怎样行?(乙)在面对属于个人性质的良心问题时,我们应该期望有人为我们定下规条告诉我们怎样行吗?我们所作的决定应由谁负责?(丙)这些决定将我们的什么向上帝显露出来?
10耶和华上帝期望我们运用自己的智力、知识、了解和判断力,尽力按照信心的指示而行。在这些事上,上帝并没有将我们置于別人的良心之下。反之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按照良心——受过上帝的道熏陶的良心——的指示自行作决定。我们也必须接受自己的决定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不应该期望別人为我们作决定及代我们负起责任。
11因此在这些事上,我们不应当试图要別人,要一个长老团或基督徒组织的治理机构,为我们定出某些‘划清界限’的规条或律则来。上帝的道本身若没有‘划清界限’,就没有人有权擅自这样行以加添上帝的道。上帝智慧地容许我们每个人表现我们在‘內心的深处’是怎样的人,而我们在这些属于个人性质的事上所作的决定可以将我们的內心情况显露出来。诚然,有时我们可能犯了错误,但却并不怀有不良的动机;鉴察人心的上帝自然能夠体会到这点。
12.即使我们并不觉得自己有错,这件事本身足以证明我们的公义吗?为什么?
12但是无论我们作了什么决定,即使这些决定是凭著清白的良心而作的,我们均必须承认在最后的分析中,上帝会在他所订的适当时候及以他所拣选的方式将我们的途径的正误是非显露出来。由于意识到这件事实,使徒保罗写道:“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但判断我的乃是主。所以时候未到,什么都不要论断,只等主来,他要照出暗中的隐情,显明人心的意念;那时各人要从上帝那里得著称赞。”——哥林多前书4:3-5。
13.(甲)关于对別人在良心问题上所作的个人决定应该怀有什么正确态度,罗马书14:4,10-12表示什么?(乙)可是,在什么情形之下小组的负责人需要对这样的人行使他们的良心?
13当有这种‘介乎两者之间,的事件发生时,我们不应该擅自论断別人按照良心所作的决定。別人在这种‘介乎两者之间’的事项上所作的决定若与我们不同,我们也不应该认为将这些人视作上帝手下蒙嘉许的仆人是一项错误。(罗马书14:4,10-12)在另一方面,在基督徒的小组里负有督导责任的人在行使他们的职权时也必须运用自己的良心。虽然他们可能感觉在某件事上他们所作的决定会与另一位弟兄不同,他们的良心所提出的抗议却可能很溫和,由于圣经显然将事情置于个人决定的范围內。这人若有证据表明他按照清白的良心行事,他们的良心就可能容许他们将责任委派给这人或推荐这人担任某个负有责任的职位。可是,他们的良心也可能在这件事上作了足夠強烈的抗议,以致他们无法凭著良心推荐这人。在这件事上他们的审判者是上帝,因此別人不应擅自谴责他们所作的决定。
14.现在我们提出一些什么问题来讨论?
14许多时这种‘介乎两者之间’的问题产生于职业方面。你所做的工作容许你在上帝面前持有一个清白的良心吗?你的工作容许你‘将自己荐与各人的良心’,表明你是个耶稣基督的真正门徒吗?我们会在下篇文章考虑一下这些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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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写信给社方请求指示吗?在需要你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决定的事上,你就应该自作决定。要力求在上帝面前持有一个清白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