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通婚是否明智?
在差不多所有社会中,血族相近的人通婚都受到习俗或法律所禁止。这种禁忌的存在究竟是由于此类婚姻被认为不自然和可憎,抑或由于害怕在社会中增加遗传畸形的人口,则尚未为人所知。
血缘相近的人通婚真的有危险吗?这种婚姻将有缺陷的遗传因素传给子孙的可能性是否比普通情形为高?在近亲之间具有或养成一种亲密的关系——一种会导致婚姻的关系——是否明智之举?
答案是:在今日来说,这样行既不明智,也对由此总婚姻所生的儿女绝不公平。此外,它也为人带来法律上的难题。这一点我们会在较后讨论。
遗传方面的危险
为了充分了解何以会有遗传方面的危险存在,我们需要略窥一下遗传的原则,观察那微小的染色体和遗传因子。
“染色体”一词来自希腊文,意思是“颜色的个体”。采用这个名字是因为在人体(或其他生物)每个细胞核里的线状微粒染上某种颜色时便会显现出来。人体的每个细胞有四十六个染色体,可是在个别的性细胞或生殖细胞里只有一半数目,即只有二十三个。因此,当妊娠发生时,受精卵的染色体会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而获得四十六个的总数。这个细胞便是一个新人的开始。
线状染色体中布满无数的“遗传因子”。它们是某种化学成分,可以直接发动或“指挥”化学反应以造成身体的某些特征。在受孕时,来自父亲方面带有建造人体特征遗传因子的染色体与来自母亲方面带有类似遗传因子的染色体平行并列。例如,决定眼睛颜色的因子会在两个染色体上彼此平行。从父亲所得的因子会与从母亲所得的同种因子合作或发挥作用。婴儿的眼睛颜色遂以这种方法决定。
在有些例子上,对某些因素发生决定作用的因子比对方的因子较占优势而成为“显性”(或作用“较强”)。有些因子则是“隐性”的,遇到优势的因子时便有隐没的倾向。为了这缘故父亲的特征也许不出现于孩子身上(或者相反地,母亲的特征也许被埋没)。于是孩子会显出占优势的一方的特性——多数出现于容貌或性格上。然而,孩子身体的细胞和生殖细胞却含有“隐性”的因子或产生特征的单位。他也许是这种特征的“携带者”,虽然没有在他本身彰显出来。当他长大结婚时,倘若他所娶的女子具有或“携带”同一“隐性”的特征,那么在妊娠发生时,婴儿的细胞也许会从父母双方获得“隐性”的因子。他们的孩子,即上文提及的第一个人的孙子,便会表现出在父亲或母亲的性格或身体上从未彰显出来的特征。有时这种“隐性”的特征会隐藏几个世代之久,然后突然显现出来。
并非所有“隐性”的特征都是不好的,正如未必所有“显性”的特征都是好的一样。可是,不良的特征往往属于“隐性”。遗传因子的组合乃是使近亲通婚成为不智的主要原因之一。
“隐性”的不良特征的例子之一是白化病。病情使皮肤、毛发和眼睛缺乏色素。这种人无法抵抗强烈的阳光。家系中很可能有一位祖先是白公。这种特色不会自己彰显出来,除非父母双方都含有这种“隐性”的遗传因子而结合一起才能显现。白公祖先的个别子孙有可能成为这种遗传因子或特征的“携带者”,但这种特征未必在他们的外表上显现出来。既然这种遗传因子是罕有的,只要这人与血缘关系以外的人结婚,配偶极可能没有携带这种遗传因子,则儿女便会正常。“隐性”的因子作用可能被婚姻配偶的正常因子所压倒。
在另一方面,乱伦婚姻或与可能携带这种“隐性”遗传因子的亲属结婚则会大大增加儿女白化病的可能性。血缘关系与接近,可能性也愈大。假定父亲是个白公。那么他与自己女儿的乱伦关系便会使这种可能性达到二分之一,有百分之50的机会——若然成孕的话——使所生之子女成为白公。这个父亲所生的子女中若是兄妹婚配(即使两者都不是白公)则儿女成为白公的可能性会减为四分之一。
亲属关系愈疏远,则不良特征出现的可能性也递减。由此类推,在中表关系的婚姻中,缺陷特征的出现也较为减少。同时,正如上述,血缘关系以外的婚姻会使机会更加微小。
法律上的顾虑与良心
基督徒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什么立场呢?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还有圣经的理由需要考虑吗?
上帝通过摩西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对血缘亲属的婚姻立下许多禁令。(利未记18:6-17;20:11,12,14,17,19-21;申命记22:30;27:20-23)但今日的基督徒并不在这条律法之下,因此不受其所限制。(歌罗西书2:14;以弗所书2:15)基督教《希腊文圣经》则没有定下一套律法规条。
可是圣经吩咐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马太福音22:21)使徒保罗也提出类似的训示:“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罗马书13:1)真正的基督徒会服从他们居留之处的当地法律,包括婚姻法在内。
鉴于这些事实,耶和华见证人的基督徒小组遵守他们居留之处的法律规定。他们不会试图将利未记一书所载关于婚姻的律法加诸小组成员身上,以致使他们归于摩西律法之下。然而真确的是,不少地方的禁止通婚法例恰好与摩西律法所载的相符,有些甚至更进一步而禁止中表通婚。有些地方对乱伦所施的惩罚十分严厉。同时,基督徒若故意违反禁止乱伦的民法,也会受到基督徒小组的管教。
更重要的是,基督徒服从地方法律不是出于恐惧而是为了良心的缘故。(罗马书13:5)基督徒的良心使他意识到某些事情是违反自然的,它破坏了人所具有的适当感。人的适当感是一种自然的感觉,使人深深体会到什么是正当和对的事。同时,基督徒也不愿使社会震惊,以致为基督徒的名誉和他们所持有的耶和华之名带来羞辱。——彼得前书4:16;以赛亚书10-12。
关于上帝和基督徒组织对不自然的反常行为的看法,一个例子是使徒保罗不得不写信对哥林多小组论及的事。当时小祖中有一个人犯了奸淫,这乃是基督徒所禁止的事。(哥林多前书6:9,10)但这宗奸淫特别可鄙。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娶了他父亲的妻子。这女子显然不是他的生母而是他父亲的继室。这件事当然被视为可耻的行为,特别是因为这人对自己的父亲表示大大的不敬和藐视。这相当于“露了本是父亲的下体”。——利未记18:8;参阅创世记35:22;49:3,4。
使徒在写给该小组时特别论及这项不寻常的败行,说:“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哥林多前书5:1)这种罪行甚至在当时异教国家中也颇罕见。
圣经历史
“可是”,也许有人会问,“在圣经时代岂非有人与近亲通婚吗?例如亚伯兰(亚伯拉罕)娶了他的异母妹。”不错,这是真的。可是我们若观察一下圣经历史,便会明白为什么在后来才有差别出现。
当上帝将亚当和夏娃创造成完美的人时,他的旨意是要让所有人类种族都出自一人,因而具有亲族关系——全人类均属一家。(创世记1:28)亚当给妻子起名为夏娃,意思是“生者”,“因为”,正如圣经记载指出,“她是众生之母”——创世记3:20。
因此,既然每个人都来自亚当和夏娃,显然至少有一个人要娶自己的妹妹为妻。亚当的第一个儿子该隐据报是有妻子的,他显然娶了自己的妹子。亚伯和赛特也许曾娶了她们的妹妹或侄女,因为亚当的其他儿女也有生儿育女。(创世记5:3,4)当时极少有将显著的缺陷遗给儿女的危险,因为那时的人类种族比现今更接近完美。当时很少有不良的遗传因子(无论是“隐性”抑或“显性”的)存在。亚当早期子孙的壮健从当时人们的长寿可以见之,有一个人据报活到969岁。——创世记5:27。
随着人口渐增,远亲通婚遂成为可能。可是在洪水之后,在人们仍享高寿之际,挪亚的孙子们因为要使地上的人口再度繁多,无疑曾实行表堂兄妹通婚。大约四百年之后,亚伯拉罕娶了他的同父异母妹子。(创世记20:11,12)当以色列人下到埃及时,摩西的父亲暗兰娶了他父亲的妹妹。(出埃及记6:20)这些人从未因此受过任何褒贬,因为上帝在当时还未颁布禁止此类婚姻的律法。当然,人与父亲的妻子发生关系以及各种通奸或淫乱都一向被视为可鄙的行为。——创世记35:22;49:3,4;34:2,7。
后来在公元前1513年,上帝将法律赐给以色列人。这时人已在地上多起来了。在上帝带领以色列人进入的迦南地方,其上各族已变成荒淫无度,从事种种违反自然的越轨杂交,包括乱伦在内。(利未记18:24,25)上帝向以色列人颁布关于血缘性关系的禁令,因为他的子民是一群与别不同的人。这项律法提高了他们的水准,使他们在迦南地的七个堕落民族当中卓然不群。
以色列人在性关系方面不可以放荡不羁地杂交。上帝特别禁止一切在中表以内的近亲通婚。除了使他们在上帝面前保持宗教上的清洁之外,这些律法也保护免受遗传上的危险;这些危险在当时已流行于人类种族中,因为那时距离亚当和夏娃受造成完美之日有二千多年了。
基督徒需要谨慎
在现今这个人欲横流,在性关系方面比古代迦南居民的堕落有过之无不及的时代,基督徒应该谨慎自己的行径。在过去三千多年来,甚至各国也将近亲通婚视为不自然之举。他们可能已留意到不良的遗传后果。同时,显然这种乱伦关系可能促成互不尊重的倾向,在保持家系纪录,承继权等方面造成混乱。
大多数人类社会的这种态度,至少在现代历史上,对于避免乱伦关系成为一项保护,既然所有人都是不完美的罪人而时常会有犯错误的倾向。这种对婚姻的观点使容易发生于家庭圈子中的性关系成为“不方便”。然而,尽管有这些禁忌存在,乱伦行为仍然在某些地方常有发生,以致造成了恶劣的遗传缺陷。
鉴于这些要点,基督徒应该特别审慎,避免对近亲发生爱情或欲念。他在打算结婚时应该认真考虑到将来所生的儿女的健康和福利,尤其是关于近亲通婚的遗传危险。将上帝对婚姻的观点和自己的良心置之度外是非常自私的,这样行的人表示他们毫不关怀儿女可能天生有缺陷。此外,这会使他受人谴责,引起法律上的困难以及为基督徒的组织带来耻辱。
也许有些人在获悉真理之前已和近亲合法结婚。这对夫妇若有任何儿女有遗传上的缺陷,他们可以感觉安慰的是,他们的儿女会在上帝爱子耶稣基督的千年统治中获得耶和华的额外恩慈而有痊愈的希望。(启示录21:1-4;22:1,2)可是,既知道基督徒对近亲通婚的观点,现时没有这种婚姻关系以及渴望在生活上与上帝之道的原则一致的人就不可明知故犯了。
[第458页的附栏]
从一堆隐性因子产生的儿女可能出现的不良特征
特征 显著的象征
畸形 无手无足
白化病 皮肤、毛发、眼睛缺乏色素
黑蒙性白痴 智力代谢作用混乱和瞎眼
愚儒病 甲状腺机能扰乱,症状是身体畸形,侏儒和白痴
耳聋病 先天性耳聋
牛乳糖血病 酵素缺乏——白内障及精神迟滞
血脂过多症 反常的脂肪代谢作用及发育迟滞
头小(畸形) 头部细小得反常
苯酮尿症 酵素混乱导致精神迟滞
附注:上述各种不正常病症未必全因乱伦婚姻所致。在其他婚姻中也可能产生同样的结果,但乱伦婚姻却较多这样的事例。
[第457页的图表]
(排版后的式样,见出版物)
在摩西律法下特别禁止的通婚
男子所不许婚娶的亲戚
“不可亲近骨肉之亲”——利未记18:6(参阅利未记18:7-18;20:14,19-21和申命记27:23)
父系祖父母 母系祖父母
叔伯母 叔伯 姑母 父 母 姨母 后母
母亲的前夫a
姐妹 姐妹 兄弟 嫂b 姐妹同父异母 男子
岳父 岳母
第一妻子c
女儿 儿子 媳妇
外孙女 孙女
岳父 岳母
继女 继子
继外孙女 继孙女
□—男子
◯—女子
●—该男子所不许婚娶的
[脚注]
a —可能已故
c —可能已故
d —可能已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