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基督徒有义务要呈报和缴交‘兼职’或小账的薪俸税吗?
基本的答案,今日和耶稣回答纳税问题的时候都是一样:“这样,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马太福音22:17-21)倘若当地法律规定工人或雇员必须为收入缴纳薪俸税,基督徒便会缴纳。
在许多地方,政府从雇主征收一份声明书,声明某个人的收入数项,然后从那个人的薪金扣回要付的税项。在这种情形下,向政府纳税通常直截了当。如果基督徒在算计和呈报全年收入的时候,发觉除了所扣回的数项外还有须要缴付的,就必须这样做。或者,也许因为某些合法免税项目,以致所扣除的数项过大,他可以申请退款。
不过,有时一个人需要呈报自己的薪金数项,然后亲自缴付全部税款,譬如他是自雇的,或是自行经营生意的。或者,这人正业的雇主已经扣除了税项,但他亲自负责的暂时职业或兼职都还未扣除税款。并非人人都缴交这样的税项,《纽约时报》1978年一月十五日号正好表明这点:‘没有报上的职业可能使美国在税款和受害者援助计划中损失数百亿美元。’
究竟什么项目才算是收入,而法律规定必须抽税,实在林林总总,而且因地而异。有些地方,倘若收入数额不大,低于某个特定的总数,就不用缴纳薪俸税。a可是,假使正业以外还有‘兼职’收入,法律通常规定必须完全呈报,并且根据总数纳薪俸税。此外,在某些地方,甚至侍应生在饭店内所得的小账,政府也当作可供抽税的收入来办。
个别的基督徒工人或雇员该怎样做呢?他要担负个人的责任,熟谙本国的税务法律,然后从实缴负当纳的薪俸税。使徒保罗写道:‘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上帝的用人,是申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税的,给他上税。’——罗马书13:1,3-5,7。
基督徒工人看得出这里面的智慧。比如说,基督徒这样做可以避免被控。同时,这也是清白良心的问题,它的确十分宝贵。上述引用的报章报导,有一个官员论及未经缴报的薪俸税项说:‘到底漏了多少,上帝才知道。”这个官员也许只是套用一句俗语罢了。但真正的基督徒确知上帝对此了如指掌,若有工人故意行骗,例如秘密赚取外快以便逃税,上帝是知道的。为了得到清白的良心,基督徒雇员会凡事都保持忠实,包括纳税在内。——希伯来书13:18。
此外,保罗提到得着称赞的话也表明是真的。耶稣的跟从者时常因为忠实,因为在纳税上靠得住,而受到官员的赞赏。例证之一是某个非洲国家,那里的耶和华见证人因为拒绝加入执政的政党而受尽逼害。政府借口说见证人不肯纳税,但环球有思想的人都知道实情,因为大家都知道见证人有的是怎样的纪录。关于这场逼害,朱伯博士最近写道:‘耶和华见证人服从他们的基督教信仰,缴纳税项,服从法律,都是负责任的工人,……守望台社绝不怂恿会员不纳税:刚相反,守望台社在这方面鼓励人依法纳税。’——《社会指南针》,1977年一月廿四日刊,第128,130页。
不错,耶稣在税务上所提出的忠告,基督徒应当努力遵从。这并不是说,别人应该侦查某个人的私事,因为疑心他在这方面可能不忠实;我们都相信,基督徒会凭良心依从该撒的规定。他们会忠实,并且想良心无亏,因此,该撒所要求的薪俸税,他们都纳给该撒。
● 在哥林多前书2:9,保罗是引用伪经吗?
不是,这个见解是没有根据的。
这节经文说:‘如经上所记,“上帝为爱他的人所预备的,是眼睛未曾看见,耳朵未曾听见,人心也未曾想到的。”’
看来保罗在引证以赛亚书64:4。不过,他的话并不与希伯来原文和希腊文《七十人译本》中的以赛亚书64:4完全相同。因此,有些评释者认为保罗在引用《以拉亚经》和《以赛亚之异象及升天》等伪经(圣经正典以外的作品),因为这两本经同时含有哥林多前书2:9的句子。可是,有几点表明这个见解是不对的。
《基督教希腊文圣经》(《新约》)的执笔者从不曾引用过这些作品说:‘经上记着说……’同时,这两本伪经在什么时候写成,也不能确定。就算很早便写成了,但仍然可以在后来被人窜改而套用保罗的话,就如别的伪作曾在后来被人编纂和窜改一样。
[脚注]
a 法律可能仍然规定必须呈报收入数额,并且缴纳其他税项,例如在美国要纳社会生活保障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