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耶和华见证人对异族通婚的看法如何?——法国一读者问。
耶和华见证人对事物的看法一向力求反映圣经的观点。圣经没有特别论及异族通婚的问题。可是,圣经确有表明耶和华对人类的看法,并对考虑结婚的人提出指导的原则。
圣经并没有明示或暗示某些种族特别优秀。耶和华上帝不偏不倚地接纳来自各种各族的人作为他所嘉许的子民。圣经告诉我们:“他[上帝]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住在全地上,并且豫先定准他们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要叫他们寻求上帝,或者可以揣摩而得。”(使徒行传17:26,27)“上帝不偏待人,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使徒行传10:34,35。
因此,圣经没有暗示种族差异的本身与婚姻的适当有任何关系。论到寡妇再嫁,使徒保罗写道:“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哥林多前书7:39)因此基督徒可以随意与任何从圣经和法律说来有资格结婚的人结合,只要这人是真正的基督徒。
那末,还有任何其他值得考虑的因素吗?有,因为基督徒在一切行为上都希望表现良好的判断力和智慧。除了别的事情之外,他们也受到鼓励“用智慧与外人交往”,意即基督徒小组以外的人。——歌罗西书4:5。
在许多地方异族通婚已愈来愈普遍。由于人们较常往异国观光,许多时他们发现异国人的生活方式与习俗很富于吸引力。战争也担任一个角色,不少欧洲和北美的军人娶了亚洲籍的妻子。因此许多人对异族通婚已怀有较为宽大的看法。
可是,并非所有人都怀有宽大的观点,也不是所有人都能体会圣经的标准。在世上还存留着不少根深蒂固的偏见。一位基督徒必需面对现实生活而体会到未必一切都如人意。
世上有少数地方在法律上甚至规定异族通婚为非法。在此种情形之下基督徒有圣经的义务要服从法律,只要法律不妨碍他们以‘心灵和真理’崇拜上帝。(约翰福音4:24;罗马书13:1)当然,基督徒若宁愿迁往没有这项法律存在的地方居住,他大可以如此行。
在其他许多社区中,当地对某些种族的人所怀的偏见造成了对这些人的歧视和恶待。这些偏见并不能证明异族通婚是错误的。可是,对于有悟性的基督徒说来,他们也许有理由考虑这样的婚姻是否合宜。不论婚姻配偶属于什么种族,婚姻本身便需要双方作许多调整才能使婚姻获致成功和幸福。正如使徒保罗明智地指出,人类的不完美使婚姻带来若干程度的‘肉身苦难’。(哥林多前书7:28)在某些地方,强烈的种族偏见会使婚姻关系更加紧张,特别在儿女方面为然。因此基督徒在踏上异族通婚的道路之前应该再三考虑可能发生的后果。
不同种族的人也许有十分类似的背境、文化、社会和教育。或者他们的背境差别甚大。有时来自不同背境的习惯、态度和风俗看来为婚姻增加乐趣。可是双方的背境若相差太远,甚至在同族的婚姻中也往往会引起难题而使婚姻的调整更加困难。在作出决定之前,基督徒也应该适当地衡量这些因素。——为了别人和自己的幸福起见。
基督徒有义务向别人宣扬王国的好消息。(马太福音24:14;28:19,20)既然这是因素之一,他便应该考虑到异族通婚在社会上是否会使人们对宣扬王国的工作所怀的态度大受不利的影响。基督耶稣和使徒们所立的榜样表明他们甘愿放弃应得的东西而不愿使人在接受上帝之道的真理方面受到阻碍。——罗马书15:3;哥林多前书10:32,33。
可是,在周全地衡量过一切因素之后,每个基督徒必需凭着清白的良心及对上帝和邻人的爱自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