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使徒保罗是否在有关吃祭过偶像的肉这问题上与第一世纪的治理机构意见相左,正如有些人将使徒行传15:28,29与哥林多前书第8章作一比较之后所得的结论一般?
不然,因为证据表明保罗完全同意众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
在公元49年,保罗与巴拿巴去到耶路撒冷向长老团及众使徒提出究竟归信的外邦人是否必须受割礼的问题。基于圣经及上帝处事的方式,并在圣灵引导之下,会议决定归信者不需守这律法,但除了其他几件事之外,他们的确要“禁戒祭偶像的物”。——使徒行传15:1-29。
大约公元55年,保罗致书哥林多人,论及吃祭过偶像的食物的问题。他说偶像其实算不得什么。因此基督徒可以吃曾用以祭过偶像,后来却作为剩余,拿出来在肉市场或庙宇邻近公共食店售卖的肉。可是,倘若有人过往曾崇拜那偶像以致可能因该基督徒吃这样的肉而跌倒的话,保罗劝告基督徒们最好避免如此行,以求别人的信心不致受损。——哥林多前书8:7-13;10:25-33;罗马书14:1-4,19-23。
有鉴于此,有些圣经评释家认为保罗拒绝附和会议所定的条规,或当时对于这问题仍继续存有意见的分歧,举例说,E.布拉各教授说:“在哥林多前书第八章保罗公开采纳一种比条规所立下的更宽大的态度。”海涅A.梅雅撰文声称保罗采取“我行我素的立场——完全脱离其他一切使徒的权柄而独立。”梅雅博士并评论说,在哥林多前书第八章保罗“并无在这里或别处提及众使徒所定的条规,这点是与他所具有的自主独立使徒尊严之意识一致的。……此外,这一章,连同第十章,明显地表示,凭着他身为一位使徒的独立地位,他已趁早使自己与在耶路撒冷达成的临时协议所作一切执行无关。”
如此的推理是诡诈、危险 并与上帝所感示的道相违的。它所反映的主张是,圣经各书提供个人与互相矛盾的人为意见,因此,并非全部受感示和有益的。(提摩太后书3:16,17)此外,最少在若干例子上,它反映一种意欲,要将使徒行传15:28,29的条规指为临时性的,现在已属不必要了。然而,这不但与圣经冲突,也和表明第二世纪及其后的基督徒承认该条规为应当遵守的历史性证据有所抵触。
对于“禁戒祭偶像的物”这个问题,保罗其实持有怎样的立场呢?
非但没有反对那项条规,保罗与巴拿巴有份参与达成该项决定的会议。然后他们将这决定广为宣扬,正如使徒行传16:4报导说:“他们经过各城,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交给门徒遵守。”这事对各小组有很大造就。
到保罗执笔写哥林多前书(约公元55年)或罗马书(约公元56年)之时,他是否已改变了立场呢?绝不然。事实上,他是在写成这两封书信之后才最后一次上耶路撒冷的。(哥林多前书16:8;使徒行传19:1;罗马书15:25)在逗留期间,他与雅各及众长老相聚,而他们则再提及使徒行传15:28,29的条规对基督徒仍然生效及应当遵守。保罗并无异议。——使徒行传21:17-26。
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在会议的条规与保罗所写的话之间,任何表面上的冲突均可以被解答。事实的确这样。
使徒行传15:28,29所禁止的乃是基督徒参与正式的宗教仪式或犯了崇拜偶像的行为。那些向偶像献祭牲畜的人得到部分的肉来吃,他们如此行显然是一种宗教举动,被视作与异教的神分享筵席。(出埃及记34:15;申命记32:17;哥林多前书10:18-21)基督徒绝不可以作这事。基督徒的治理机构所定的条规曾加以禁止,保罗完全同意这点,他写道:“我所亲爱的弟兄啊,你们要逃避拜偶像的事。”——哥林多前书10:14;帖撒罗尼迦前书1:9。
因此,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8和第10章及罗马书第14章所写的话并非授权给人参与尊荣偶像的崇拜偶像行动或筵席,像以色列人曾经所为而招致上帝的愤怒那般。(民数记25:1-4;启示录2:14)反之,他所讨论的只是可否将从拜偶像的庙宇中取来售给大众的肉作为惯常的膳食之用的问题。这样的肉并不会仅因其出处而变成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