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具有什么意义
一个仁爱的父亲会对他的儿女极表关怀。他引导他们走正路,而且在必要时管教他们以改正他们的错误。
耶和华对他的儿女,他的仆人怀有伟大的爱。他引领他们走一条能获得他的嘉许并为他们带来最大幸福的道路。身为一位伟大的父亲耶和华亦会惩戒管教他那些犯错的仆人。他如此做并非因为他憎恨他们,反之乃是因为他爱他们而希望他们继续走在永生之道上。“我儿,你不可轻看主的管教,被他责备的时候也不可灰心因为[耶和华]所爱的他必管教。”——希伯来书12:5,6。
耶和华上帝通过他的显形组织来执行纠正犯过者的惩戒。(以赛亚书32:1;马太福音24:45-47)惩戒的轻重要视罪行之大小和犯过者的态度而定。
不过私人之间的微小摩擦时常可以借着原谅对方的冒犯而解决。正如使徒彼得说:“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得前书4:8)由于人类的不完美,我们需要再三地宽恕他人,这也是当彼得问耶稣一个人应该宽恕他人多少次时耶稣所强调的事实。耶稣说:“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个七次。”——马太福音18:22。
一个人若感觉他无法忽视另一个人对他所作的冒犯,他可以借着仁爱地与得罪他的人讨论这件事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这是他应采取的第一步;正如耶稣说:“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马太福音18:15)假若事情不能就此解决,那么他们应该向其他成熟的上帝仆人请教。耶稣指出这是第二步:“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马太福音18:16)这样若仍不能解决困难,或当罪行相当严重时,“就告诉教会,”耶稣忠告说;那更是说,将事情提交在小组里负责的人。——马太福音18:17。
假若犯过者的态度是衷心痛悔的话,那末即使犯过者的罪行违背了他的公义原则而且严重到足以要小组来处置的程度,耶和华仍会向他表示怜恤。一次错误的行为,一项在软弱时的不慎,并不会使人变成一个怙恶不悛的罪人。那些由于犯了严重错误而跌倒的人若肯真心悔改并自动向人忏悔他们的罪过的人可能从耶和华的组织蒙受恩慈和仁爱的协助。正如彼得告诉以色列人说:“所以你们当悔改归正,使你们的罪得以涂抹,这样那安舒的日子就必从[耶和华]面前来到。”(使徒行传3:19)因此在今日犯过者若没有习以为常地犯同样的罪行,反之表明他们痛心悔改并矢誓不再继续犯这样的罪,他们便会蒙耶和华慈悲地对待而不需要被逐出小组之外。假若一项罪行并没有惹起满城风雨和众目昭彰而且没有损害到小组,那么它所牵涉的人可能只受到缓刑监视的处分。小组委员会应将惩戒所订的行为限制向犯过者清楚地说明而在这种监视之下的人应该在这段特定的期间内每月向监督报告一次,这乃是组织为了协助犯过者洗过自新的一项慈爱安排。
开除
可是有的时候,有些冒犯上帝和人的罪行却是无法被忽视,或借着请求忠告或将犯过者处以缓刑监视的惩戒便可以得着解决的。有些罪行需要上帝的组织采取较严厉的行动。
在古代的以色列国由上帝所订的律法来决定应采取什么纠正行动。那些越过律法所订的赎罪安排的犯过者会受到从以色列会众剪除的处分。怎样处分呢?就是被处死。后来在基督徒组织中,顽悛不改继续触犯耶和华的慈爱规条而未能表现适当悔改的人亦同样受到被剪除的惩罚,但并非被处死。这乃是借着将他们从基督徒组织中开除或逐出而执行惩罚。上帝所订紧守公义的条件对于古代的以色列和早期的基督教组织均同样适用。上帝对以色列的命令是:“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命记17:7)对基督徒的组织,上帝重申这项原则说:“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哥林多前书5:13。
所以顽悛行恶的人会被开除。当一项违犯耶和华公义条件的重大罪行成为了一种习惯时,小组便需要采取这项行动。约翰一书3:4说:“凡[惯常]犯罪的就是[惯常]违背律法。”因此今日献了身的基督徒若在基督徒组织内惯行不法的事便会受到开除的处分。
哪一类的恶事应被认为是该受开除的罪行呢?这些罪行中包括了不断在性方面犯罪,偷窃,说谎,在商业行为上不忠实,反叛耶和华的组织,毁谤他人,酗酒,背教,传讲错误的道理等。正如使徒保罗发出警告说:“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做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哥林多前书6:9,10。
目的
将恶人从上帝的组织中剪除的目的何在呢?其最主要的目的乃是在保存耶和华的纯真崇拜。他不容许任何败坏的影响存留在对他的崇拜中。为了保障组织的纯净,惯行恶事的人必须被逐出其外,因为“一点面酵能使全团都发起来。”(加拉太书5:9)若不将其清除,这种败坏的行为便会阻碍耶和华的圣灵不得自由地作用在整个小组之上。正如亚干的事例所显明,耶和华绝不会祝福任何不纯洁的东西。(约书亚记7:1-26)这些严重的懈怠可以比作癌症。当人身体的一个器官患上癌病,则整个身体都受到威胁。必要时须要将患病的器官割除才能保存身体的其他部分。
开除的另一个益处是小组内其他的人由于看到上帝的显形组织对公义原则所采取的坚定立场而增加他们对上帝组织的信赖。同时对小组里的人说来这是一个有力的鉴戒,因为他们由此可以看到忽视耶和华的律法所招致的悲惨后果。保罗说:“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摩太前书5:20。
在基督徒小组内开除还具有另外一项重要的裨益,那便是对被开除者而言。在基督教的事物制度中,犯过者并不被处死。借着开除这项严厉剧烈的行动,犯过者可能被摇憾或震惊到恢复其理智而开始对自己的恶劣行径感到羞愧。由此他可能产生正当的悔悟态度,然后可以采取步骤从他的错误途径转回而重新走上耶和华所嘉许的途径。“因为依着上帝的意思忧愁就生出……懊悔来以致得救。”(哥林多后书7:10)如此在经过一段相当时间后被开除者可以有希望再与上帝和他的显形组织和好而得到宽恕。正如使徒保罗忠告:“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哥林多后书2:6,7。
在基督教的事物制度中,开除的确是上帝所表现的一项奇妙的恩典。“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马书6:14。
对被开除者的意义
一个人被小组开除乃是一个个人的大悲剧。因为这意思不仅是从上帝在地上的组织中被开除出来而已同时也是从耶和华和他的恩典中被逐出的意思。小组所采取的开除行动只是将已在天上发生过的事实加以证实而已。上帝的这些显形代理者仅是正式地承认耶和华在天上已作成的事。正如耶稣指出:“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马太福音18:18。
一个被开除的人从小组中被革除,而小组将与他断绝关系。小组的人都不会向他伸出友谊之手,他们甚至不会向他打招呼或说“再见”。他们不欢迎他到自己的家里,即使他们的家被用作当地耶和华见证人的崇拜中心亦然。这是与圣经的原则一致的。约翰二书9,10。说:“凡越过基督的教训不常守着的就没有上帝。常守这教训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罗马书16:17亦劝戒我们说:“弟兄们,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乎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
此外犯过者还失去其他宝贵的权利。他在小组中所享有的一切特别权利职位均被撤销。虽然他可以参加任何在王国聚会所举行的公众聚会,他却不可与任何人交谈,在讲台上向会众致词,亦不可在他的座位上举手发表意见。只要他举止合宜便可以来坐着旁听,但是他若喧噪捣乱便会被请出门外。除此以外他不能再在户外传道工作上代表耶和华的组织。小组将不会承认他的活动,他若交来任何传道活动报告都不会为小组接受或记录下来。
被开除者可以像任何外界的人一样购取书籍,但是小组不会再给他每月的王国传道月报,因为他已不再是一个宣扬王国好消息的传道员了。他亦不可以为他若迁往另一个小组便可避免加于他身上的刑罚了。当地的小组将会得到通知而将他的开除事实向会众宣布以保障该地的小组。
不过一个被开除的人在过了一段相当时间后可能再与耶和华上帝和他的组织恢复和好的关系,并重新接纳为一个弟兄但他必须先悔悟,改变他的行径,表现出一种谦卑的态度并在一段长时期内证明他确实热切地渴望过一种与上帝的道一致的生活。可是即使在他重返组织以后,他的地位却永远不会再和以前完全一样。他曾破坏了上帝所交托给他的一项宝贵权利,从此不再有资格担任小组里监督的职位。故此他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他在地上担任仆人的权利。
在此所牵涉的原则与雅各的长子流便的事件所牵涉的类似。由于流便与他父亲的妾发生乱伦的不道德行为,他丧失了长子的权利。在家谱上他不再能被列为长子,而在以色列国中流便支派亦被剥夺监督的权利,既不能作首长亦不能做祭司。(创世记49:3,4;历代志上5:1)同样在今日,从耶和华的显形组织被开除的仆人将永不再有资格在耶和华的百姓中担任监督的职位。一个曾被开除而重新返回组织的人若一直在一群孤立的善意人士中主持圣经研究,然后当这群人被组织成为一个小组时,另一位献身的弟兄将会被委任为小组的仆人。不过直至小组形成而需要仆人之前,他可以继续与这群人研究圣经,因为他可以分担户外传道工作宣扬王国的好消息。
小组内会众的态度
在上帝赐给古代以色列的律法制度之下,组织的会众会对罪有应得之人执行死刑。在申命记17:6,7我们读到:“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在基督徒组织内我们亦发现同样同心合力的原则。虽然犯过者不会受到处死的惩罚,小组里所有的人均遵守有关开除的规则并按照它而采取行动。哥林多前书5:11描写这项圣经的方法说:“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所以,不论在王国聚会所里抑或其他的地方,小组的份子都不可与被开除者相交。它们不会与这样的人谈话或以任何方式表示承认他。一个被开除的人若企图与小组内的人交谈,他们便应该走开不理他。这样他才能感觉到他的罪的全部惩罚。否则的话,如果所有的人都自由地与犯过者交谈,他便会容易以为他所犯的罪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罪。假如一个人在探访某一个小组或在一个庞大的大会中不知道一个人已被开除而试图与他交谈,其他看到的弟兄应该机敏地告诉他真正的情形。同时一个想努力行正事的被开除者亦应该向一些不知实情而想与他谈话的人说明他已被开除所以他们不应该和他交谈。
小组的会众需要与负责采取开除行动的委员会合作亦有另一个原因。约翰二书11说明了这是什么:“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分。”不错我们对待一个被小组开除的人的态度便表明了我们对耶和华公义原则的态度。一个人若忽视开除的行动而继续与被开除者来往,他便对耶和华的律法表现出一种藐视的恶劣态度。他实际上等于表明他赞成犯过者的行为而认为耶和华的公义律法是无关重要的。我们可以从圣经将一个不遵守开除规则的人称为“在他的恶行上有分”的谴责中看到这件事的严重性。事实上一个故意不遵守小组的决定而继续与被开除者来往的人等于将自己放在被开除者的一边。既然他被列为与被开除者同等,“一个在他的恶行上有分”的人,小组便可以合理地对这样一个违抗者采取同样的行动。他亦会从耶和华的恩典和他的显形组织中被剪除。
假如一个被开除的人和小组里的一份子是同事又怎么办呢?既然他们的俗世工作可能需要他们彼此交谈,他们是否就此可以来往了呢?在此我们再度看到这主要是我们认识被开除者改变了的身份。虽然在执行职务的必需范围之内一个人可以与被开除者交谈,但他却不可误以为就此可以不顾被开除者的身份而随意自由地和他谈话来往。他们所讨论的应该仅限于必需的公事,绝不可谈到与俗世工作的必要公事无关的属灵事物或其他的事情。假若所需作的接触过于频常和密切,这位基督徒可能会考虑到另谋他职以免违犯自己的良心。
可是,那些与被开除者有血亲关系的人又应该采取什么立场呢?在家庭里的首脑地位和教导儿女方面牵涉到一些什么原则呢?一个被开除的人怎样才能在过了相当时间后重返组织之内呢?此外,开除既牵涉到如此严重的后果,一个人若犯了一项无人知晓的罪行,他是否应该试图隐瞒不说出他所犯的过错呢?最后一个人怎样才能防止自己走上一条招致开除处分的途径呢?关于这些重要问题的资料,我们可以在以后数期《守望台》中读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