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Bank,Banker)
耶稣在银元的比喻里,曾提到银行接受存款并支付利息。(太25:27;路19:23)译做“银行”的希腊语traʹpe·za(特拉佩扎),字面意思是“桌子”(太15:27),如果跟经济活动有关,就特指兑钱商用来做买卖的桌子(太21:12;可11:15;约2:15)。
圣经原文曾经提到经营银行的人(希腊语tra·pe·zeiʹtes特拉佩齐泰斯),说他们接受存款并支付利息。这显示他们的生意比换钱商(希腊语ker·ma·ti·stesʹ凯马蒂斯泰斯)或兑钱商(kol·ly·bi·stesʹ科利比斯泰斯)一般所做的买卖要大。换钱商或兑钱商主要为人兑换本地和外地货币,以及面值不同的硬币,并从中收取服务费。(见兑钱商)有些换钱商或兑钱商也从事银行的业务,接受存款和贷款。有时,这类交易由富有的人处理,例如富商和拥有大量产业的人。
类似银行的活动看来可以追溯到亚伯拉罕的时代。古代示拿地的苏美尔人已经有“借贷、存款、信用状的制度,其复杂程度出人意料之外”。(《美国百科全书》,1956,第3卷,152页)在巴比伦和希腊,庙宇是银行业务的中心。在民众心目中,庙宇的地位极为神圣,盗贼也不能侵犯。
跟巴比伦、泰尔、西顿等贸易中心相比,以色列国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对金融企业的需求也小得多。虽然申命记23:19谴责以色列人向同胞放债取利,但看来经文主要谈的是不可向穷困的人收取利息。(见出22:25;利25:35-37;王下4:1-7)律法明确提到可以向非以色列人收取利息。(申23:20)人常常把财物交托可靠的人保管。(出22:7)有些人则把钱财埋在地里,例如耶稣所说的比喻里那个懒惰的奴隶。(太25:25;另见太13:44)在圣经记载的地点,考古学家和当地的农民在地里发掘到大量财物和钱币,证实当时有这个习惯。
以色列人从巴比伦获释回到犹大地后,有些人用当日银行惯用的苛刻手段对待穷困的弟兄,要弟兄抵押房屋、田地、葡萄园,甚至儿女,并且按百分之12的年利率(每月百分之一)收取利息。无力还债的人就被迫失去产业。(尼5:1-11)当日以色列人的行动是不对的。可是,这不表示收取利息一概应受谴责,因为后来耶稣所说的比喻暗示,善用资本增加财产是值得嘉许的。(见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