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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洞悉圣经(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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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容许基督徒离婚的惟一理由是什么?
耶稣基督在“登山宝训”里表示:“又有话说:‘谁跟妻子离婚,就该给她离婚的文书。’我倒告诉你们:要不是因为妻子淫乱,凡同妻子离婚的,就可能导致她通奸;谁娶这离了婚的妇人,也是通奸。”(太5:31,32)另外,耶稣告诉法利赛派的人,虽然摩西律法通融他们跟妻子离婚,这却不是“最初”的安排,耶稣接着说:“我告诉你们,要不是因为妻子淫乱,丈夫离婚再娶,就是通奸了。”(太19:8,9)今天,大多数人认为“淫乱”与“通奸”不同。根据现代的定义,淫乱指未婚的人自愿与异性有性行为,通奸则多指已婚的人自愿与婚外的异性有性行为。但是,正如条目淫乱的资料解释,“淫乱”一词译自希腊语por·neiʹa(波尼阿),涵盖一切婚外的不法性行为。因此,耶稣在马太福音5:32和19:9的话表明,终止婚姻的惟一正当理由是配偶犯了“波尼阿”。如果基督徒想离婚的话,只可凭这个理由离婚,之后可以随意与另一个适婚的基督徒结婚。(林前7:39)
已婚的人与同性行淫(同性恋)是污秽可憎的。这样的人要是不悔改,就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国。此外,圣经也谴责人与兽交合。(利18:22,23;罗1:24-27;林前6:9,10)这些污秽不堪的败行都在“波尼阿”涵盖的范畴内。此外,值得留意的是,摩西律法列明同性恋与兽交都是死罪,清白的配偶有自由再婚。(利20:13,15,16)
耶稣基督说:“凡注视妇女而动淫念的,心里已经跟她通奸了。”(太5:28)但耶稣没有说,只要人有通奸的念头,即使没有任何行动,配偶也可以因此离婚。耶稣的话其实表明,人应该保持内心纯洁,而不该有歪念、淫念。(腓4:8;雅1:14,15)
犹太拉比的律法看重人在房事上的义务,容许丈夫与不育的妻子离婚。但是,圣经没有容许基督徒凭这个理由与配偶离婚。尽管撒拉、利百加、拉结或伊利莎白多年不育,她们的丈夫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和祭司撒迦利亚也没有跟她们离婚。(创11:30;17:17;25:19-26;29:31;30:1,2,22-25;路1:5-7,18,24,57)
圣经绝不容许基督徒因配偶无力行房、患上精神病、得了不治之症或可怕的恶疾,就与配偶离婚。有爱心的基督徒不但不会因此跟配偶离婚,反而会怜爱配偶,仁慈相待。(弗5:28-31)圣经也不容许基督徒因信仰不同而与配偶离婚,相反,圣经说基督徒要继续与不信主的配偶同住,这也许能感化配偶服从真道。(林前7:12-16;彼前3:1-7)
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要不是因为妻子淫乱,凡同妻子离婚的,就可能导致她通奸;谁娶这离了婚的妇人,也是通奸。”(太5:32)耶稣由此表明,如果丈夫不是因为妻子“淫乱”(波尼阿)而离婚,就可能导致她将来通奸,因为妻子不是通奸的话,离婚就不对了,妻子也没有自由改嫁,跟别人行房。耶稣说“谁娶这离了婚的妇人,也是通奸”,这是指那妇人不是因为“淫乱”(波尼阿)而离婚,虽然就世俗的法律来看,她已经离婚,但就圣经的标准来看,她其实还没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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