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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基督教与国家守望台199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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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所“当得的”,偿还给凯撒
耶稣曾向门徒提出一项准则;基督徒对罗马政府,事实上对其他所有政府,的态度都受这项准则所支配。耶稣宣告说:“凯撒的东西要偿还给凯撒,上帝的东西要偿还给上帝。”(马太福音22:21)耶稣给跟从者的这项训示跟许多犹太人所表现的国家主义精神截然不同;这些犹太人憎恨罗马人的统治,同时声称向别国纳税是不合法的。
后来,保罗告诉住在罗马的基督徒说:“所以,你们实在理应顺服,不但是因为他的烈怒,也是因为你们的良心。所以你们也该纳税;因为他们[政治上的“在上的当权者”]是上帝的公仆,专责执行这个职务。各人所当得的,你们都要清还:要求纳税的,向他纳税;要求进贡的,向他进贡。”(罗马书13:5-7)虽然基督徒不属世界,他们却有责任作奉公守法、忠实纳税的公民,为国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付出代价。——约翰福音17:16。
但耶稣的话仅是指纳税而言吗?既然耶稣没有具体地说明什么是凯撒的东西,什么是上帝的东西,在某些事例上,我们就必须根据经文的上下文或我们对整本圣经的了解来作决定了。换言之,为了决定基督徒可以把什么东西偿还给凯撒,有时就牵涉到基督徒那受过圣经薰陶的良心。
小心在两项对立的要求中保持平衡
许多人忘记了,耶稣指出要把凯撒的东西归给凯撒之后,接着补充说:“上帝的东西要偿还给上帝。”使徒彼得表明,对基督徒来说,谁的要求应获优先考虑。彼得劝谕基督徒要顺服“君王”和“施政官”之后,随即写道:“你们要做自由人;可是,即使享有自由,也不要用自由遮盖恶事,倒要做上帝的奴隶。要尊重所有种类的人,爱整个弟兄团体,畏惧上帝,尊重君王。”(彼得前书2:16,17)使徒表明,基督徒是上帝的奴仆,而非属人统治者的奴仆。他们虽然要对国家官员表现适当的尊重,但却要怀着畏惧上帝之心这样做,因为上帝的律法才是至高的。
上帝的律法是高于人的律法的,在此之前若干年彼得曾清楚表明这点。罗马政府把民事和宗教的权力都授予犹太公会。有一次这个犹太行政团体下令禁止耶稣的门徒奉基督的名教人,彼得和其他使徒于是以尊重但却坚决的口吻回答说:“我们必须以上帝为统治者,服从他而不是服从人。”(使徒行传5:29)显然,早期基督徒必须小心在服从上帝与服从人为统治者之间保持平衡。在公元第三世纪早期,德尔图良说:“如果把一切都归给凯撒,还有什么剩下来给上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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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与凯撒守望台199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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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与凯撒
“这样,凯撒的东西总要偿还给凯撒,上帝的东西总要偿还给上帝。”——路加福音20:25。
1.(甲)耶和华居于什么崇高的地位?(乙)我们应该给耶和华的什么东西是我们永不能给凯撒的?
耶稣基督提出以上训示的时候显然想到,上帝的仆人必须把上帝的要求放在凯撒(国家)的要求之先。耶稣清楚知道,诗篇执笔者向耶和华所作的祷告的确说得不错:“你的国是永远的国!你执掌的权柄[“至高统治权”,《新世》a]存到万代!”(诗篇145:13)魔鬼提议把世人所住之地的所有王国都送给耶稣,耶稣却回答说:“有话写着,‘要崇拜耶和华你的上帝,惟独对他作神圣服务。’”(路加福音4:5-8)我们绝不能崇拜“凯撒”;不管他是罗马皇帝、世上其他统治者,还是国家本身,都没有关系。
2.(甲)撒但对这个世界持有什么地位?(乙)谁允准撒但持有这个地位?
2 耶稣没有否认撒但有权把世上的王国献给他。他后来更把撒但称为“这个世界的统治者”。(约翰福音12:31;16:11)公元第一世纪末叶,使徒约翰写道:“我们知道,我们是源于上帝的,但全世界都伏在邪恶者的势力下。”(约翰一书5:19)这并不是说耶和华已经放弃他对地球所操的至高统治权。要记住,撒但曾经把统治世上万国的权柄献给耶稣,当时他说:“这一切权柄……我都可以给你,因为这是交给了我的。”(路加福音4:6)撒但只是凭着上帝允准,才能够对世上万国操有权柄。
3.(甲)列国政府在耶和华面前居于什么地位?(乙)我们怎么可以说,顺服世上的政府并不等于顺服这个世界的神撒但?
3 同样,国家操有权柄,只因为获得至高统治者上帝允准罢了。(约翰福音19:11)因此我们可以说,“现存的当权者各有相对的地位,都是上帝所安排的。”跟耶和华的至高统治权相比,世上当权者的权力无疑小得多。虽然这样,他们却是“上帝的服事者”,“上帝的公仆”,向人提供所需的服务,维持法纪,儆恶惩奸。(罗马书13:1,4,6)因此基督徒必须明白,即使撒但是这个世界(事物制度)的隐形统治者,基督徒承认自己有义务要对国家表现相对的顺服,这样做并不等于顺服撒但,因为他们其实是服从上帝。至今(1996年)世上的政治体系仍然是‘上帝的安排’的一部分,是上帝允准存在的暂时安排。耶和华在地上的仆人都应该承认这项事实。——罗马书13:2。
耶和华古代的仆人与国家
4.为什么耶和华容许约瑟在埃及政府中担任要职?
4 基督教时代以前,耶和华容许手下一些仆人在政府里担任要职。例如:公元前18世纪,约瑟是埃及的宰相;法老在位期间,约瑟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创世记41:39-43)其后的发展显示耶和华操纵事态,好叫约瑟成为保全‘亚伯拉罕的苗裔’(他自己的后代)的工具,使上帝的旨意能够实现。我们应该记住,约瑟被卖往埃及为奴,当时上帝的仆人既没有摩西律法,也没有“基督的律法”。——创世记15:5-7;50:19-21;加拉太书6:2。
5.为什么犹太人在流放期间受到嘱咐要为巴比伦城“求平安”?
5 多个世纪以后,忠信的预言者耶利米受耶和华灵示,吩咐流放巴比伦的犹太人要顺服当地的统治者,甚至要为巴比伦城求平安。耶利米写信给犹太人说:“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上帝对一切被掳去的……如此说:‘我所使你们被掳到的那城,你们要为那城求平安,为那城祷告耶和华;因为那城得平安,你们也随着得平安。’”(耶利米书29:4,7)耶和华的子民总要为自己和他们所住的国家“寻求和平”,好叫他们享有崇拜耶和华的自由。——彼得前书3:11。
6.但以理和他的三个同伴虽然身居要职,却在哪方面拒绝妥协,不肯违反耶和华的律法?
6 犹太人流放巴比伦期间,但以理和另外三个被掳的忠信犹太人在巴比伦为奴;他们受过国家训练以后,在巴比伦成为高官。(但以理书1:3-7;2:48,49)不过,甚至在受训期间,这些忠信的犹太人也在饮食方面坚守立场,以免违反他们的上帝耶和华通过摩西赐下的律法。他们因此得蒙祝福。(但以理书1:8-17)后来尼布甲尼撒王设立一个巨像,看来但以理的三个希伯来同伴被迫跟同僚一起出席庆典,但他们坚决拒绝向像“俯伏敬拜”。耶和华再度奖赏他们的忠诚。(但以理书3:1-6,13-28)同样,今天耶和华见证人尊重国旗,但不会向国旗做一个崇拜举动。——出埃及记20:4,5;约翰一书5:21。
7.(甲)但以理虽然在巴比伦政府中身居要职,却采取什么坚定立场?(乙)基督教时代有什么转变发生?
7 巴比伦王朝给米底亚波斯王朝推翻之后,但以理在新政府里身居高位。(但以理书5:30,31;6:1-3)可是,但以理却没有让高官厚禄诱使他背弃对上帝的忠诚。有一次国家颁布法令,规定人民要崇拜大流士王而非耶和华;但以理断然拒绝。为了这个缘故,他给扔进狮子坑中,耶和华却救了他。(但以理书6:4-24)这件事发生在基督教时代以前。基督徒会众一旦成立,上帝的仆人就‘归于基督的律法之下’。有很多事在犹太制度下是可行的,基督徒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的看法是以现在耶和华跟手下子民的关系为根据的。——哥林多前书9:21;马太福音5:31,32;19:3-9。
耶稣对国家的看法
8.什么事件表明耶稣决心避免参与政治?
8 耶稣基督在地上时为门徒定下了较高的标准;他拒绝参与任何跟政治或军事有关的活动。有一次,耶稣施行奇迹,用几块饼和两条鱼喂饱了数千人,事后犹太人想拉住他,立他为王。耶稣却避开他们,匆匆退到山上去。(约翰福音6:5-15)论到这件事,《新国际新约圣经评注》说:“这段时期犹太人的民族感特别强烈。看见这个奇迹的犹太人,很多无疑认为这个行奇迹的人一定就是上天所赐的伟大领袖,是领导他们起来反抗罗马人的理想人选;于是他们一心要立他为王。”这本书补充说,耶稣“断然拒绝”人推举他做政治领袖。基督绝不支持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事实上,耶稣曾经预言到在他死后发生的一场反叛会引致什么可悲结果——耶路撒冷的居民经历无法形容的苦难,耶路撒冷城遭受彻底摧毁。——路加福音21:20-24。
9.(甲)耶稣怎样描述他的王国跟世界的关系?(乙)耶稣就门徒跟世上各政府的关系立下什么准则?
9 耶稣杀身成仁之前不久,他告诉犹地亚的罗马总督说:“我的王国不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如果我的王国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我的侍役就会为我争斗,叫我不致被交给犹太人。可是,我的王国实在不是从这里来的。”(约翰福音18:36)基督的门徒会紧紧跟从基督的榜样,直到基督的王国把一切政权消灭为止。门徒虽然服从这些现存的当权者,却不会参与他们的政治活动。(但以理书2:44;马太福音4:8-10)耶稣为门徒立下的准则是:“凯撒的东西要偿还给凯撒,上帝的东西要偿还给上帝。”(马太福音22:21)较早之前,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有掌权的人迫你服役,要你走一里路,就跟他走两里。”(马太福音5:41)耶稣在这个传道演讲里说明一项原则:人应该顺从合法的要求。无论是在人际关系上,还是在政府的规定方面,只要跟上帝的律法协调一致,人就应该乐意顺从。——路加福音6:27-31;约翰福音17:14,15。
基督徒与凯撒
10.据一位历史家说,早期基督徒凭着良心对凯撒采取什么坚定立场?
10 基督徒与国家的关系受这些简要的准则支配。历史学家E.W.巴恩斯在《基督教的兴起》写道:“在后来的多个世纪,基督徒每逢对于自己对国家所负的责任产生疑问,都可以从基督的权威训示寻得指引。基督徒会纳税——即使课税十分沉重(西部帝国衰亡之前,课税的确沉重得叫人难以忍受),也会照纳如仪。基督徒同样会履行其他一切国家义务,只要不是把上帝的东西交给凯撒就行了。”
11.保罗怎样就基督徒跟世俗统治者的关系提出劝告?
11 跟这个见解一致的是,基督死后20年左右,使徒保罗告诉罗马的基督徒说:“在上的当权者,所有的魂都要顺服。”(罗马书13:1)大约十年后,保罗在罗马遭受第二次监禁和被人处决之前不久,写信给提多说:“你该继续提醒众人[克里特的基督徒]:要顺服政府和当权的人,服从这些统治者,预备行各样良善的作为;不要诬蔑人,不要好斗,倒要通情达理,向所有人显出满怀温和的态度。”——提多书3:1,2。
逐渐明白“在上的当权者”的含义
12.(甲)查尔斯·泰兹·罗素认为基督徒跟政府的关系怎样才算适当?(乙)对于参与战事,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受膏的基督徒怀有什么彼此不同的观点?
12 早在1886年,查尔斯·泰兹·罗素在《历代计划》写道:“耶稣和各使徒一点也没有干预地上的统治者。……他们教导教会遵守法纪,尊重那些持有职权的人,……缴纳指定的税款。除非政府的法律跟上帝的律法有所冲突(徒4:19;5:29),否则他们绝不会违抗现存的法律。(罗13:1-7;太22:21)耶稣和使徒,以及早期的教会,全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即使这样,他们却跟世上的政府保持分离,也不参与世上各政府的施政。”至于使徒保罗提到的“在上的当权者”,《历代计划》这本书准确地辨明就是世上各政府。(罗马书13:1)1904年,《新的受造物》这本书指出,真基督徒“应该是当代最奉公守法的公民——他们不会惹是生非,不好争吵,也不爱吹毛求疵。”有些人以为这就是说基督徒要完全顺服当权者,以致他们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参与战事。可是,其他人却认为这样做跟耶稣的话背道而驰,因为耶稣说:“凡拿剑的,都会被剑所灭。”(马太福音26:52)显然,基督徒需要更清楚了解顺服在上的当权者这件事的含义。
13.对于在上的当权者,1929年有什么不同的了解提出来?这个新了解怎样证明颇为有益?
13 1929年,世上的各政府开始立例禁止人民做一些上帝所吩咐的事,或者要求人民做一些上帝律法所禁止的事。这个时候,上帝的仆人认为在上的当权者一定是指耶和华上帝和耶稣基督了。b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和大战期间,以及其后世上各国从事冷战、维持恐怖均势、保持备战状态的凶险时期,耶和华的仆人都怀着这个了解。回顾过去,这个信念一直维护耶和华和基督的至高地位;我们也可以说,在这段艰难的日子,以上的看法帮助上帝手下的子民自始至终严守中立,绝不妥协。
相对的顺服
14.1962年,上帝的子民对罗马书13:1,2和有关经文的了解怎样受到进一步的启迪?
14 1961年,《圣经新世界译本》完成了。为了出版这部译本,翻译员事前要深入钻研圣经原文的含义。这部译本在罗马书第13章、提多书3:1,2和彼得前书2:13,17的精确用词显示,“在上的 当权者”这个片语所指的,不是至高的 当权者耶和华和他的儿子耶稣,而是指世上的当权者。1962年底,《守望台》登载了一系列的文章,准确地解释罗马书第13章的含义,同时提出比C.T.罗素时代的见解更为清晰的观点。文章指出,基督徒对当权者的顺服不可能是绝对的。他们的顺服必须是相对的,以不违反上帝的律法为前提。《守望台》随后出版的文章也强调这点。c
15,16.(甲)对罗马书第13章的新了解怎样使基督徒更加平衡?(乙)有些什么问题有待解答?
15 对罗马书第13章的正确了解使耶和华的子民得以保持平衡——一面对政府当局表现适当的尊重,一面坚守重要的圣经原则而绝不妥协。(诗篇97:11;耶利米书3:15)这个了解也使他们对自己跟上帝的关系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怀有适当的看法。这样,他们一方面把凯撒的东西偿还给凯撒,同时不致忽略了把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
16 但是,凯撒的东西究竟指什么呢?国家可以对基督徒提出什么合法要求?下篇文章会讨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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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的东西要偿还给凯撒守望台199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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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的东西要偿还给凯撒
“各人所当得的,你们都要清还。”——罗马书13:7。
1,2.(甲)耶稣指出,基督徒应该怎样在履行对上帝和凯撒的义务上保持平衡?(乙)耶和华见证人首先关注的是什么?
据耶稣说,我们欠了上帝一些东西,也欠了凯撒(国家)一些东西。耶稣说:“凯撒的东西要偿还给凯撒,上帝的东西要偿还给上帝。”短短数语,耶稣就叫仇敌无言以对。他的话也言简意赅地说明,我们必须在跟上帝的关系和跟国家的关系之间保持平衡。难怪他的听众都“开始对他感到惊奇”!——马可福音12:17。
2 当然,耶和华的仆人首先关注的,是把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诗篇116:12-14)可是他们一方面把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同时却记得耶稣说过,他们也必须把一些东西偿还给凯撒。他们的良心受过圣经薰陶,要求他们严肃考虑可以把凯撒的东西偿还给凯撒到什么程度。(罗马书13:7)在现代,很多法学家都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世界各地的人和政府都受到自然律所规限。
3,4.论到自然律、启示律和人为法律,我们读到什么饶有趣味的评论?
3 有一次使徒保罗谈论世上一般人,他提到这种自然律说:“上帝的事,凡是可以知道的,在他们当中都是显明的;上帝已经向他们显明了。自从创造世界以来,上帝那些看不见的特质,就是他的永恒力量和神性,都是清楚可见的,从他所造的东西就可以明白,所以他们实在不能辩解。”人即使不是信徒,只要对自然律作出回应,这种法则就甚至能够打动他们的良心。因此保罗进一步说:“众国族的人没有律法;不过,他们每逢按本性做律法上的事,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们自己清楚显示,律法的本质写在他们心里;良心跟他们同作见证。”——罗马书1:19,20;2:14,15。
4 在18世纪,名噪一时的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写道:“这种自然法则[自然律]既然跟人类历史一样源远流长[年代久远],而且是受上帝支配的,在效力方面当然比任何法则都胜一筹。不管什么时候,在世上什么地方,这种法则都有约束力:任何人为法律只要跟这种自然法则有抵触,就一概无效。”布莱克斯通接着论到圣经所说的“启示律”。他评论说:“一切人为法律都建在两个根基之上——自然律和启示律。换句话说,任何人为法律都不应该[不可以]跟这两个根基有所抵触。”这个见解跟耶稣在马可福音12:17论到上帝和凯撒的话不谋而合。显然,凯撒对基督徒的要求,在有些方面是受上帝所规限的。有一次,犹太公议会吩咐使徒不可再向人宣讲耶稣,这无疑越过了上帝所定的限制。由于这个缘故,使徒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我们必须以上帝为统治者,服从他而不是服从人。”——使徒行传5:28,29。
“上帝的东西”
5,6.(甲)鉴于上帝的王国已经在1914年建立,基督徒更应该把什么事紧记在心?(乙)基督徒怎样证明自己是上帝的服事者?
5 1914年,全能者耶和华上帝开始通过基督的弥赛亚王国掌权作王。特别自那时以来,基督徒必须十分肯定自己没有把上帝的东西给了凯撒。(启示录11:15,17)上帝的律法要求基督徒不作“世界的一部分”,这个要求从来没有像今天那么迫切。(约翰福音17:16)基督徒既然献了身给赐人生命的上帝,就必须毫不含糊地清楚表明,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诗篇100:2,3)保罗写道:“我们都属于耶和华。”(罗马书14:8)不但这样,基督徒受浸的时候受委任成为上帝的服事者,因此能够像保罗一样说:“上帝……的确使我们够资格做……服事者。”——哥林多后书3:5,6。
6 使徒保罗还写道:“我荣耀我的服事职务。”(罗马书11:13)我们无疑也应该这样做。不论我们参与全时还是部分时间的服事职务,我们都要记住,服事职务是耶和华亲自委派给我们的。(哥林多后书2:17)有些人可能不肯承认我们的服事职务,所以凡献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都必须作好准备,随时向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证据,表明自己确是好消息的服事者。(彼得前书3:15)基督徒的服事职务也应该在行为上显明出来。身为上帝的服事者,基督徒应该倡导和紧守清洁的道德标准,维护家庭的团结,为人忠实,尊重法纪。(罗马书12:17,18;帖撒罗尼迦前书5:15)基督徒生活上最重要的事,莫过于他们跟上帝的关系,以及上帝委派给他们的服事职务。基督徒绝不能因为凯撒的命令就轻易放弃这些重要的事。毫无疑问,这些都是“上帝的东西”。
“凯撒的东西”
7.关于纳税,耶和华见证人享有什么声誉?
7 耶和华见证人知道他们要‘顺服在上的当权者’,就是世上的统治者。(罗马书13:1)因此,如果凯撒(国家)向基督徒提出合法的要求,基督徒那受过圣经薰陶的良心会容许他们顺应这些要求。例如,真基督徒一丝不苟地缴纳税款,在这方面实在堪作模范。在德国,《慕尼黑信使报》论到耶和华见证人说:“他们是本国最忠实、最守时的纳税人。”在意大利,《新闻报》说:“他们[耶和华见证人]是举世渴求的最忠贞的公民:既不逃税,也不为了个人利益规避对自己不便的法律。”耶和华的仆人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的良心’。——罗马书13:5,6。
8.我们欠凯撒的东西仅限于税款吗?
8 “凯撒的东西”仅限于纳税吗?不是的。保罗也举出其他东西,例如畏惧和尊荣。德国学者海因里希·迈尔在《马太福音考证解经手册》写道:“至于[凯撒的东西],……我们不应该认为单是指纳税,而是应该把凯撒由于操有统治权而理应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内。”历史家E.W.巴恩斯在《基督教的兴起》指出,基督徒会缴纳所欠的税款,而且“会同样履行其他一切国家义务,只要不是把上帝的东西交给凯撒就行了”。
9,10.对于把凯撒的东西偿还给凯撒,基督徒可能有什么疑问?可是我们应该记住什么事实?
9 有些什么东西是国家要求人民要献上,却不致妨碍人把属于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的呢?有些人认为他们只能按理缴纳税款给凯撒,此外就不能把什么东西给凯撒了。他们不愿把本可以拨出来从事神治活动的时间交给凯撒。不错,我们的确应该‘用全颗心、全个魂、全副思想、全部力量,爱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可是,耶和华也期望我们拨出时间来照料神圣服务以外的事情。(马可福音12:30;腓立比书3:3)例如,圣经吩咐已婚的基督徒要拨出时间来取悦配偶。这样的做法绝不是错的,只是使徒保罗说,这些都是“世界的事”,不是“主的事”罢了。——哥林多前书7:32-34;参阅提摩太前书5:8。
10 另外,基督吩咐门徒要“偿还”税务,事情无疑牵涉到要花费献了给耶和华的时间——因为我们把自己的一生都献了给上帝。假如国家向工人征收的税率是工人平均入息百分之33(有些国家的税率甚至更高),这就是说工人每年要平均把四个月的收入拨进国库里。换句话说,工人劳苦一生,到退休的时候,他们已经平均把花了15年时间赚来的金钱交给“凯撒”。请也考虑教育的问题。在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父母至低限度要让子女接受学校教育多少年。年期的长短因地而异。在大多数地区,接受学校教育的年期相当长。不错,一般来说学校教育都是有益的;不过,孩子一生至少要受多少年学校教育,却是由凯撒决定,基督徒父母只是遵照凯撒的决定办事。
义务兵役制
11,12.(甲)在很多国家,凯撒对人民有什么要求?(乙)早期的基督徒对于担任军职有什么看法?
11 在一些国家,凯撒提出的另一项要求是义务兵役制。在20世纪,大多数国家都在战时设立义务兵役制,有些国家在太平时期也有这种安排。在法国,多年来人们一直把兵役称为“血税”,意思是凡青年人都必须甘愿为国捐躯。献了身给耶和华的人能够凭着良心这样做吗?第一世纪的基督徒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12 虽然早期的基督徒努力做好公民,他们的信仰却不容许他们杀人,也不容许他们为国家牺牲生命。《宗教百科全书》说:“早期的教会领袖,例如德尔图良和奥利金,断言基督徒不可杀人。这项原则使他们无法加入罗马军队。”C.J.卡杜教授在《早期教会与世界》写道:“至少到马可·奥勒利乌斯在位的时候[公元161至180年],没有任何基督徒在受浸后担任军职。”
13.对于担任军职,为什么基督教国的成员大多并不怀有早期基督徒的看法?
13 为什么今天基督教国各教会的成员并不怀有这样的看法呢?因为第四世纪发生了一项剧烈的转变。天主教著作《基督教会议史》解释说:“很多基督徒……在异教皇帝统治下,对于担任军职感到良心不安。他们要就拒绝担任军职,要就加以逃避。[公元314年,阿莱斯]会议讨论君士坦丁引进的种种改变,规定基督徒有义务要在战时担任军职,……因为当时教会已经跟善待基督徒的统治者言归于好(和平共处)。”由于教会背弃了耶稣的教训,自此以后,基督教国的教士一直鼓励属下的教友在各国担任军职;不过,有些人却凭着良心拒绝。
14,15.(甲)有些地区的基督徒根据什么理由申请免役?(乙)在不准基督徒免役的地区,什么圣经原则能够帮助基督徒就担任军职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14 今天,基督徒有义务要在这件事上跟从大伙人的做法吗?没有。如果国家允许宗教执事(神职人员)免役,献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就不妨申请这项豁免权,因为他们的确是为神服务的服事者。(提摩太后书4:5)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基督徒甚至在战时也获得这项豁免权。很多国家设有义务兵役制;不过,在太平时期,这些国家却容许耶和华见证人以宗教执事的身分免役。这样,见证人能够继续从事他们的公众服务而造福大众。
15 但是,如果国家不允许宗教执事免役,那又怎样呢?这个时候,基督徒就要凭着自己那受过圣经薰陶的良心去作决定了。(加拉太书6:5)他们一方面要顾及凯撒的权柄,一方面要仔细衡量自己对耶和华所负的义务。(诗篇36:9;116:12-14;使徒行传17:28)基督徒要记住,真基督徒的标志是要爱所有信徒同工,包括住在其他地区、属于其他种族的信徒。(约翰福音13:34,35;彼得前书2:17)另外,他也要记住例如以赛亚书2:2-4;马太福音26:52;罗马书12:18;14:19;哥林多后书10:4和希伯来书12:14所载的圣经原则。
民事服役
16.在一些地区,凯撒要求不愿担任军职的人参与什么非军事性质的民役?
16 在一些地区,政府不允许宗教执事享有豁免权,不过政府知道有些人可能提出反对。所以这些地区的政府不少另作安排,不致强迫凭着良心反对服役的人入伍。有些政府要人民用民役代替兵役,例如为社会做点有益的工作;这种服役通常被人视为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献了身的基督徒能够作这样的服役吗?再一次,献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必须根据自己那受过圣经薰陶的良心去作决定。
17.圣经有提到任何非军事性质的民役吗?
17 看来在圣经时代也有义务服役的安排。一本历史书说:“犹地亚的居民不但要纳税,还要服徭役[政府当局要求的无偿劳役]。这是在中东确立的一种古代制度,希腊和罗马政府继续加以沿用。……新约也举出犹地亚有服徭役的事例,由此可见这种服役习俗多么流行。按照这个习俗,士兵强迫古利奈的西门服役,要他扛抬耶稣的十字架[苦刑柱](马太福音5:41;27:32;马可福音15:21;路加福音23:26)。”
18.耶和华见证人时常乐意参与什么非军事性质,也与宗教无关的社区服务?
18 同样,今天有些国家,政府或地方官员要求公民要参与不同形式的社区服务。有时这种服务是参与某项指定的工作,像掘井、筑路等;有时是参与某项经常的活动,例如每周打扫道路、学校、医院等。只要这类民事服役造益社会,跟伪宗教毫无关系,也没有在某方面违背基督徒的良心,耶和华见证人时常乐于参与。(彼得前书2:13-15)这样做往往达成一项优良的见证,叫诬告见证人反抗政府的人哑口无言。——参阅马太福音10:18。
19.假如凯撒要求基督徒参与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一段时期,基督徒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19 可是,国家如果要求基督徒服民役一段时期,而这种民役是在民事行政管理下的国民义务服役的一部分,那又怎样?再一次,基督徒必须根据自己那受过薰陶的良心去作决定。“我们所有人都要站在上帝的审判座前。”(罗马书14:10)基督徒面对凯撒的要求,就应该在祷告后把事情认真研究清楚,作一番深思熟虑。a跟会众里成熟的基督徒商量一下也可能是明智的做法。之后,当事人必须自己作出决定。——箴言2:1-5;腓立比书4:5。
20.什么问题和圣经原则可以帮助基督徒考虑能不能参与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
20 基督徒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要考虑一些圣经原则。保罗说我们必须“顺服政府和当权的人,服从这些统治者,预备行各样良善的作为;……要通情达理,向所有人显出满怀温和的态度”。(提多书3:1,2)这个时候,基督徒最好仔细检讨一下这种民事服役。基督徒如果接受,仍然能够保持基督徒的中立吗?(弥迦书4:3,5;约翰福音17:16)事情牵涉到伪宗教吗?(启示录18:4,20,21)从事这样的服役会阻止或过度限制他们负起基督徒的责任吗?(马太福音24:14;希伯来书10:24,25)另一方面,基督徒能够一边从事这样的服务,一边在灵性上继续进步,甚至参与全时的传道工作吗?——希伯来书6:11,12。
21.不管基督徒作出什么决定,会众对于要应付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的弟兄应该有怎样的看法?
21 基督徒忠实地考虑过这些问题以后,如果认为国家所要求的国民义务服役可算是“良善的作为”,是基督徒可以服从当权者而参与的,那又怎样?这是他在耶和华面前所作的决定。受委任的长老和其他人都应该尊重这位弟兄的良心,继续把他视为在会众里持有良好地位的基督徒。另一方面,基督徒如果觉得自己无法参与这样的民事服役,会众也应该尊重他所采取的立场。会众应该把他视为在会众里持有良好地位的人,怀着爱心予以支持。——哥林多前书10:29;哥林多后书1:24;彼得前书3:16。
22.无论我们面对什么情况,我们都会继续做什么?
22 身为基督徒,我们会继续对“要求尊重的,就尊重他”。(罗马书13:7)我们会尊重法纪,寻求和睦,做奉公守法的公民。(诗篇34:14)如果“列王和所有身居高位的人”所作的决定会影响到基督徒的生活和工作,我们甚至可以为这些人祈求。我们既然把凯撒的东西偿还给凯撒,就希望“我们能够满怀敬神的虔诚,庄庄重重地过平稳安静的生活”。(提摩太前书2:1,2)最重要的是,我们会继续向人宣讲王国的好消息,指出上帝的王国才是人类惟一的希望,尽力把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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