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Citizen,Citizenship)
公民是在某国某城出生或已经入籍的居民,享有若干权利和特权,是其他人不能享有的;同时,享有公民权的人也须承担该国或该城规定的公民义务。在圣经里,“公民”一词惟独在《希腊语经卷》里出现。希腊语po·liʹtes(波利泰斯,“公民”)、po·li·teiʹa(波利蒂阿,“公民权;公民身份;国家”)、po·liʹteu·ma(波利秋马,“公民身份;公民生活”)、syn·po·liʹtes(辛波利泰斯,“同国的公民”),以及po·li·teuʹo·mai(波利秋奥迈,“以公民身份行事”),全都跟poʹlis(波利斯,“城市”)有关。
《希伯来语经卷》虽然没有出现“公民”这个词,但曾用“本地人”和“侨居的人”等字眼表达公民和非公民的概念。(利24:22)按摩西律法的规定,以色列会众实际上是个融合不同民族的国家,让侨居当地的人可以加入以色列会众。除了受到若干限制,以色列人所享的许多福利,外侨都能享有。当侨居以色列的男子受了割礼,就可说是入了籍,能够全面参与崇拜耶和华的活动,享有更大的殊荣,甚至参加一年一度的逾越节庆典。(出12:43-49;民9:14;见侨居的人;外邦人,外国人)
罗马公民权 拥有罗马公民权的人,不管在罗马帝国什么地方,他的特权和豁免权都受到认可和尊重。例如,人要是用酷刑或鞭打等手段强迫罗马公民招供,就是违法的行为,这类严刑只适用于奴隶身上。在耶路撒冷,罗马士兵从犹太暴民手中救了保罗。起初,保罗没有表露自己罗马公民的身份,但他快要被鞭打时,就对身旁的军官说:“一个罗马公民还没有定罪,你们可以鞭打他吗?”记载接着说:“军官一听见这句话,就去见将军,报告说:‘你想怎么样?这个人是个罗马公民。’”真相大白后,“想用苦刑审问保罗的人马上走开。将军查明保罗是罗马公民,就因为绑过他,害怕起来”。(徒21:27-39;22:25-29;另见徒16:37-40)
罗马公民权还带来另一个好处,那就是罗马公民有权就行省总督的裁决向罗马皇帝上诉。罗马公民被判死罪的话,他有权要求被送到罗马去,亲自在皇帝面前受审。保罗的情形正是这样,他向非斯都陈词时,当众公开说:“我站在凯撒的审判座前。我在他的座前受审才对。……没有谁能把我当做人情送给他们[犹太人]。我向凯撒上诉!”(徒25:10-12)人一旦要求往罗马上诉,就不能撤回了。因此,亚基帕二世复核保罗的案件后,就对非斯都说:“这个人要不是向凯撒上诉,早就可以释放了。”(徒26:32)
人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取得罗马公民权。有的时候,罗马皇帝会因个别的人、整个城市或地区的人所作的服务而授予他们公民权。有的时候,人也可以用钱购买公民权,正如将军克劳狄·吕西亚告诉保罗:“我花了一大笔钱才买得这个公民权呢!”克劳狄·吕西亚要用钱才买得公民权,保罗的情形却截然不同,他回应说:“我生来就是罗马公民了。”(徒22:28)
属灵的公民身份 保罗在书信中也提到属灵的公民身份。他描述未受割礼的外邦人曾经没有基督,跟以色列人民疏远,在应许的约上是外人,没有希望,没有上帝,“现在却已经跟基督耶稣联合”,成为属灵的以色列人。保罗顺着这个思路继续说:“所以,你们确实不再是外族人和侨居的人,而是跟圣民同国的公民”。(弗2:12,13,19)保罗写给腓立比城基督徒的信尤其值得注意。腓立比是一个获罗马皇帝授予公民权的城市,而保罗给腓立比写信之前十年,他的罗马公民权就在这城受到践踏。他在信中说:“我们是天上的公民。”(腓3:20)在同一封信中,他劝勉信徒“处世为人要配得上基督的好消息”。译作“处世为人”的希腊语“波利秋奥迈”,字面意思是“以公民身份行事”。(腓1:27;参看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