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
由于耶和华见证人受到猛烈的逼迫,他们在世界各地被带到警官、法官和统治者面前。牵涉到见证人的诉讼案件数以万计,其中数以百计被提出向上级法庭上诉。这对于法律本身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时常使一般人的基本自由受到更大的法律保障。但寻求法律保障并不是耶和华见证人的主要目标。
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要宣扬上帝王国的好消息。他们所采取的法律行动,目的并不是要扰乱社会或改革法律。相反,他们的目标与使徒保罗一样,是要‘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腓立比书1:7,《新世》)在政府官员面前举行的聆讯,不论是出于见证人的要求,还是由于他们从事基督徒活动而被逮捕的缘故,均被他们视为作见证的机会。耶稣基督告诉他的跟从者说:“你们为我的缘故,也要被带到统治者和君王面前,向他们和外族人作见证。”——马太福音10:18,《新译》。
各国纷纷采取法律行动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很久,教士们已向当地官员大施压力,企图制止圣经研究者在他们的地区里分发书刊。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反对更进一步加剧。在一个复一个国家里,仇敌竖起了各种各色、林林总总的法律障碍,试图制止人服从基督的命令,作见证宣扬上帝王国的好消息。——马太福音24:14。
1922年,圣经研究者在美国俄亥俄州的杉树角举行大会。鉴于他们见到证据,显明圣经的预言已获得应验,他们决心要让世人知道,外邦人的日期已经结束,主已执掌大权,正从天上作王统治。他们的口号是:“要宣扬、宣扬、宣扬君王和他的王国”。在同一年,德国的教士怂恿警察压制圣经研究者,结果这些基督徒在分发圣经书刊时,有一部分人被警方逮捕。但这绝不是独一的事例。到1926年,德国法庭有897宗这样的案件待审。由于引起了很多诉讼,守望台社在1926年不得不在马格德堡的分社办事处设立一个法律部。1928年,仅在德国便有1660宗诉讼指控圣经研究者,而且这种压力与年俱增。教士们决心要制止圣经研究者的工作;因此,每逢法庭的裁决显示教士们获得了若干程度的成功,这些宗教人士便额手称庆。
在美国,圣经研究者由于从事逐户传道而被捕的事件发生于1928年,地点是新泽西州的南安博伊。在十年之内,每年美国圣经研究者由于从事传道工作而遭逮捕的案件超过500宗。到1936年,这个数目激升至1149宗。为了提供所需的劝告,社方不得不在总部也设立一个法律部。
在罗马尼亚,见证人的热心传道活动也同样受到掌权者猛烈反对。分发圣经书刊的耶和华见证人时常被逮捕及毒打。从1933年至1939年,该国的见证人被牵涉在530宗官司中。可是,该国的法律却保证人民享有自由,因此见证人向罗马尼亚高等法院上诉,结果赢得了多宗有利的判决。警方开始意识到这件事;他们仍继续充公见证人的书刊及虐待他们,但却试图避免上法庭。后来,社方终于获准在罗马尼亚注册成为法人,反对者便试图抵消这项合法的登记。他们说服一个法庭,下令禁止人分发守望台的书刊。虽然这项判决被上级法庭所推翻,教士们却说服宗教部长采取行动抵消法庭的决定。
意大利和匈牙利的情形也与罗马尼亚无异;在当时掌权的政府治下,见证人所运用的圣经书刊被警方充公。日本、韩国和黄金海岸(现今称为加纳)的政府也采取类似的行动。在法国,政府勒令来自外国的耶和华见证人离境。有多年时间,没有任何耶和华见证人获准进入苏联向人传讲上帝的王国。
从1933年至1940年代,国家主义的狂热席卷世界。在一国复一国,政府下令禁止耶和华见证人活动。在这段期间,有数以千计的见证人由于服从良心的指引,拒绝向国旗敬礼及坚要严守基督徒的中立,结果被带上法庭。到1950年,据报在此之前的15年间,仅是美国的耶和华见证人便遭受到逾一万次逮捕。
1946年,仅在一段颇短的时期内,希腊便有超过400位见证人被拉上法庭;但这样的行动并非始于该年。事实上,这样的事发生已有多年之久。除了遭受监禁之外,该国的见证人也被判处沉重的罚款,以致在经济上大受打击。但他们对这种情势的看法是:“主打开机会,让见证工作得以接触到希腊的官员,使他们能够听闻上帝的公义王国业已建立起来;此外,法庭的法官们也获得同样的机会。”耶和华见证人对事情的看法,显然便是耶稣说他的跟从者应当怀有的看法。——路加福音21:12,13。
一场看来没有可能得胜的战斗
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成为一个十足的战场。自1924年以来,宣扬好消息的人便经常受到逮捕。到1931年冬季,有些见证人每天均被警方逮捕,有时甚至一日被逮捕两次。加拿大的见证人不得不付出十分高昂的法律费用。到1947年年初,在魁北克省的法庭里,牵涉到见证人的待审案件激增至1300宗;可是,当时该省只有一小群耶和华见证人而已。
在当日那个时代,罗马天主教会的势力非常强大;魁北克省的所有政客和法官都不得不讨好教会。以一般而言,教士在魁北克省深受尊重,一般人对教士的指挥都惟命是听。正如《国家与得救》(1989年)一书描述当时的情势说:“魁北克省的枢机主教在立法局的厅堂里设有御座,位于总督的席位旁边。从各方面看来,魁北克省有颇大部分受教会直接控制。……事实上,教会的职责是要留意使魁北克省的政治生活与罗马天主教的观念一致;按照这种观念,真理就是天主教的主张,谬误就是任何不属天主教的主张,自由就是人能够随意谈论和遵守罗马天主教的真理。”
从人的观点去看,不但在魁北克省,甚至在普世各地,见证人所面对的不利情势看来是无法克服的。
受到百般指控
见证人的反对者殚精竭虑,试图从法律上找出借口去终止他们的活动。他们时常指控见证人无牌售卖,声称见证人的工作是商业活动。但自相矛盾的是,在其他地方,有些先驱却被控犯了游荡罪,因为敌人声称他们没有正当职业。
有数十年之久,瑞士有些州的官员坚要将耶和华见证人分发圣经书刊的工作列为商业性质的兜售。说法语的沃州检察官特别决心要推翻下级法庭对见证人所作的任何有利判决。
在一个复一个地方,警方告诉耶和华见证人,他们必须有许可证才能分发书刊或主持圣经聚会。但这样的活动真的必须先获得许可吗?见证人回答说:“不然!”根据什么理由呢?
他们解释说:‘耶和华上帝吩咐他的见证人宣扬他的王国福音。上帝的命令是至高的,他的见证人必须服从。地上没有任何立法机构或司法团体有权干预耶和华的律法。既然世上没有任何统治势力有权禁止人从事宣扬福音的工作,没有任何世俗权威有权颁发允准人宣扬福音的许可证。在这件事上,世俗的权威根本无权干预。我们若要请求凡人允准我们做一件上帝吩咐我们做的事,那就是对上帝大大不敬了。’
对见证人提出的指控时常含有强烈的宗教仇视。例如,当见证人分发题名为Face the Facts(《面对事实》)和Cure(《解决方法》)的小册时,社方派驻荷兰的分社监督在1939年被召到哈尔莱的法庭面前为见证人答辩,因为政府指控见证人侮辱了一群荷兰居民。例如,检察官辩称,守望台的书刊说罗马天主教会以欺骗手段向人索取金钱,因为教会声称能够将死者从一个根本并不存在的地方拯救出来,这个地方便是炼狱。但见证人的书刊却说,教会根本无法证明有这样的地方存在。
在另一方面,教廷的主要证人,亨利·德·格里夫“神父”,嗟叹说:“令我最不满的是,这会影响到外人的想法,使人以为我们教士仅是一撮无赖和骗子而已。”在奉命作证时,社方的分社监督打开天主教的圣经,向法庭指出册子论及天主教教义的话是与天主教本身的圣经一致的。然后社方的律师问德·格里夫,他是否能够用圣经去证明地狱和炼狱的道理。他回答说:“我无法证明;我只是相信这件事。”法官很快便意识到,这正是册子所作的声称。他将案件驳回,教士只好怒气冲冲地离开法庭!
由于耶和华见证人在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东部十分活跃,当地的教士指控见证人是间谍。这种情形与使徒保罗在第一世纪所经历的正好一样,因为当时犹太教的教士指控他煽动人民叛乱。(使徒行传24:5)在1933-34年,提交法庭审理的案件数以百计,直至最后政府清楚看出,这些指控其实都没有充分理由。在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见证人也在1930年代和1940年代被控以合谋煽动叛乱的罪名而受审。教士们本身——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新教的教士,特别是罗马天主教的教士——甚至亲自上法庭作证指控见证人。耶和华见证人究竟做了些什么事呢?教士们辩称,由于见证人出版一些能够使人背弃罗马天主教会的资料,他们危害到国家的团结。可是,见证人回答,他们所分发的书刊其实为谦卑的人带来上帝话语的安慰。这使教士们大感不悦,因为见证人揭发了他们那些不符合圣经的主张和行为。
什么使耶和华见证人能够不顾这么持续的反对,仍旧努力不懈、锲而不舍呢?由于他们对上帝和他所感示的话语深具信心,全心爱戴耶和华和他的王国,并且从上帝的灵所发挥的作用获得力量。正如圣经说,“这莫大的能力是出于上帝,不是出于我们。”——哥林多后书4:7。
耶和华见证人在法律上采取攻势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有几十年的时间,圣经研究者在接近教堂的街道上,以及逐家逐户地,向人免费分发了巨量的圣经书刊。但是后来美国有许多市镇和城市通过了一些法例,对这种“志愿工作”造成很大障碍。见证人怎样应付这种情势呢?
1919年12月15日的《守望台》(英文)解释说:“我们深信我们有责任要竭尽全力为主的王国作见证。我们绝不能仅因为见到门户关闭,便松懈下来。由于志愿工作受到这种有计划的反对,社方作出安排,运用一份……称为《黄金时代》的杂志。”a
可是,随着逐户的见证工作加紧进行,仇敌也加紧利用法律,试图加以抑制或禁止。并非所有国家都提出法律保障,使少数分子能够不顾官方反对,继续享有自由。但耶和华见证人深知,美国的宪法保证人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每逢法官曲解当地的法令,以图妨碍宣扬上帝话语的工作进行,见证人便向上级法庭提出上诉。b
回顾当年发生的事,曾在处理守望台社的法律事务方面担任显要角色的海登·C·科温顿后来解释说:“地方法官、警察法庭和其他下级法庭曾作了数以千计的不利判决,我们若没有就这些判决提出上诉,这些不利判决就会在崇拜方面形成如山的巨大障碍了。但借着上诉,我们制止了这样的障碍形成。由于我们锲而不舍地将不利的判决加以上诉,我们的崇拜方式已被编进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里。”在美国,有数十宗案件最后由最高法院加以裁决。
加强自由所受的保障
在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工作的案件中,最先交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个案之一源于乔治亚州。这宗案件最后在1938年2月4日由最高法院聆讯。艾尔玛·洛弗尔被乔治亚州格里芬市的初审刑事法庭判决违反了当地的法令,这条法令禁止人未得市行政官允准便分发任何种类的书刊。除了其他指控之外,洛弗尔姊妹曾向人介绍《黄金时代》这本杂志。1938年3月28日,美国的最高法院裁定,由于该项法例使出版自由受到牌照和审查制度所限制,所以完全无效。c
次年,J.F.卢述福担任上诉人的律师,为“克拉拉·施奈德对新泽西州”d一案在最高法院提出辩护。接着在1940年,最高法院聆讯“坎特韦尔对康涅狄格州”e一案,辩护状由J.F.卢述福撰写,在法庭上的口头辩护则由海登·科温顿提出。这些案件所获得的有利裁判加强了宪法对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提出的保证。但是见证人也遭遇若干挫折。
来自法庭的沉重打击
耶和华见证人的就学儿童被卷入对国旗敬礼的争论中。美国法庭在1935年初次处理这样的案件,第一宗是“卡尔顿·B·尼科尔斯对(马萨诸塞州)林恩的市长和学校委员会”。f这宗案件交由马萨诸塞州的最高法院处理。法院在1937年裁决,不论小卡尔顿·尼科尔斯和他的父母声称他们相信什么,学校无需就宗教信仰给予学生任何通融,因为法庭宣称,“这里所提及的国旗敬礼及宣誓效忠在任何合理的意义上均与宗教无关。……这并不牵涉到任何人对造物主所怀的看法。它们并不影响到人与造物主的关系。”1937年,社方就强迫人向国旗敬礼的问题将“利奥莱斯对兰德斯”案g入禀美国最高法院。后来在1938年,社方再次就“赫林对州教育部”h一案提出上诉,但这些案件都被法庭驳回,因为在法官看来,事情并不牵涉到任何重要的联邦问题。1939年,社方根据同一的争论将“加布里埃尔利对尼克博克”i一案向最高法院上诉,但再次被驳回。在同一天,最高法院没有听取口头的辩护,便肯定了下级法庭在“约翰逊对迪尔菲尔德镇”j一案所作的不利判决。
最后在1940年,法庭就称为“迈纳斯维尔学区对戈比蒂斯”k的案件举行全面聆讯。著名的律师分别为案件的双方提出辩护。J.F.卢述福为沃尔特·戈比塔斯和他的儿女提出口头辩护。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成员则代表美国律师协会和公民自由联盟提出论据,反对强迫人向国旗敬礼。可是法庭却拒绝接受他们的论据,结果最高法院在6月3日裁决(只有一位法官表示不同意),儿童若不向国旗敬礼,公立学校就有权将其开除。
在接着三年,最高法院在19宗案件中均作出对耶和华见证人不利的裁决。影响最大的是1942年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l一案中所作的不利判决。由于没有缴付牌照税便在亚拉巴马州欧佩莱卡市的街上分发书刊,罗斯科·琼斯被法院判罪。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声称政府有权向从事兜售的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即使地方当局武断地取消当事人的牌照,这并不足以影响有关法律的效力。对见证人来说,这是个沉重的打击,因为在此之后,任何社区在教士或反对见证人的人士教唆之下,均能够合法地将见证人摒诸门外。这样,反对者便可能以为,他们可以就此制止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活动了。但接着有一件十分异乎寻常的事发生。
否极泰来
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法庭所作的裁决虽然使耶和华见证人的公开服事职务大受打击,其中三位法官却声明,他们不但不同意大多数法官所作的裁决,而且他们觉得自己曾在“戈比蒂斯”一案中为这项错误裁决定下基础。他们补充说:“既然我们在戈比蒂斯一案中同意所作的判决,我们认为现今是个适当的时候,公开声明我们现在相信,以往所作的决定是错误的。”耶和华见证人将此视为一项提示,于是再次将各项争论向最高法院提出。
社方就“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聆讯的申请。社方在申请书中提出有力的法律论据,同时坚决地宣称:“法庭应当意识到这项至为重要的事实,它所审理的乃是全能上帝手下的仆人。”辩词提出一些将这件事的含意显示出来的圣经先例。辩词也引用律法教师迦玛列对第一世纪犹太最高法院提出的劝告:“我劝你们不要管这些人,任凭他们吧!……[不然],恐怕你们倒是攻击上帝了。”——使徒行传5:34-39。
最后,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决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缴纳牌照税作为行使宗教自由、分发宗教书刊的先决条件,就违反宪法了。这宗案件在美国为耶和华见证人打开了新的机会;自那时以来,他们能够就数以百计的案件提出上诉。以耶和华见证人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而言,1943年5月3日的确是个值得记念的日子。那一天,在13宗牵涉到他们的案件中(所有这些案件均集中起来聆讯和裁决,归纳为四项决定),法庭就12宗作出对他们有利的裁决。b
大约一个月之后——在6月14日,美国一年一度的国旗日——最高法院在称为“西弗吉尼亚州教育部对巴尼特”c的案件中,推翻它在“戈比蒂斯”一案中所作的判决。法院裁定,“没有任何官员,无论职位高低,有权在政治、国家主义、宗教或其他有关意见的事项上,指定什么是正统的看法,或强迫公民以言词或行为表示他们相信这样的见解。”这项裁决所提出的理由,有颇大部分后来被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上诉法庭在“唐纳德对哈密尔顿教育部”一案中采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拒绝将上诉法庭所作的该项裁决推翻。
在同一天,美国最高法院在“泰勒对密西西比州”d一案中作出与它在“巴尼特”一案的裁决一致的决定。最高法院宣告,耶和华见证人解释他们不愿对国旗敬礼的原因,也声称万国均由于反对上帝的王国而注定失败,这并不足以成为指控他们犯了煽动叛乱罪的理由。这些裁决也为其他法庭后来所作的有利判决铺路。在一些牵涉到儿女不肯在学校里向国旗敬礼的见证人父母,以及牵涉到职业和儿童监护权问题的案件上,法庭均作出对见证人有利的判决。情势无疑已好转了。e
在魁北克省打开自由的新时代
耶和华见证人也在加拿大努力维护崇拜自由。从1944年至1946年,有数以百计的见证人在魁北克省参与公开传道时被逮捕。加拿大的法律规定人民有崇拜自由,但暴民却悍然扰乱一些讨论圣经的聚会。警方顺应天主教教士的要求,试图制止耶和华见证人的活动。初审刑事法庭的法官对见证人横加辱骂,但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处置干扰聚会的暴民。见证人有什么对策呢?
社方作了安排,在1946年11月2、3日在蒙特利尔举行一个特别大会。讲者根据圣经和当地法律的观点检讨过耶和华见证人的立场之后,宣布社方作了安排,以16日的时间在全国各地分发以英文、法文和乌克兰文印成的一本册子,称为Quebec’s Burning Hate for God and Christ and Freedom Is the Shame of All Canada(《魁北克对上帝、基督和自由的猛烈仇视乃是全加拿大的耻辱》)。这本册子详细报道魁北克省的暴民行凶事件以及对耶和华见证人所犯的其他罪行。在此之后,社方又发行了第二本册子,称为Quebec, You Have Failed Your People!(《魁北克,你令你的人民大失所望!》)
魁北克省逮捕见证人的事件顿时大增。为了处理这种情势,守望台社的加拿大分社设立了一个法律部,在多伦多和蒙特利尔均派有代表。后来有一位耶和华见证人,弗兰克·罗凯尔利,仅因为替见证人同工提供保释金,魁北克省的总理莫里斯·杜普莱西便蓄意将他的餐馆生意毁去。这件事经报章报道之后,加拿大整国舆论哗然。后来在1947年3月2日,耶和华见证人发动一项全国运动,邀请加拿大人向政府提出请愿制定人权法案。他们获得了逾50万个签名——以对加拿大议会提出的请愿而言,这是至该时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次年,见证人发动了一项甚至规模更大的请愿以支持第一项请愿。
与此同时,社方选出两宗代表性的案件,向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其中一宗,称为“艾每·鲍彻对皇家政府”,牵涉到敌人屡次用来指控见证人的罪名——煽动叛乱。
“鲍彻”一案基于艾每·鲍彻,一个性情温和的农夫,在分发《魁北克的猛烈仇视》这本册子上所担任的角色。他向人指出见证人在魁北克省所遭受的暴民行凶事件,处理事件的政府官员对法律的蔑视,以及提出证据证明天主教的主教和教士乃是幕后的教唆者。这可说是煽动叛乱吗?
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分析见证人所分发的册子,说:“这份文件称为《魁北克对上帝、基督和自由的猛烈仇视乃是全加拿大的耻辱》;册子首先吁请人以冷静、理智的方式衡量支持册子标题的各项事实;然后论及作为基督弟兄的见证人在魁北克受到的报复性逼迫;册子详细举出逼迫的具体事例;在结论中册子吁请该省人民起来抗议暴民统治和盖世太保式的手段,同时研读上帝的话语和服从其中的命令,以期‘在对上帝、基督和自由的爱好方面产生丰盛美好的果子’。”
最高法院的裁决推翻了下级法庭对艾每·鲍彻所定的罪名,但五位法官中有三位仅是下令重审。这会促使下级法庭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吗?耶和华见证人的律师请求最高法院本身重审这宗案件。令人意外的是,这项请求竟获得允准。在申请仍悬而未决之际,法院的法官数目增加了;此外,在原本的法官中,有一位改变了主意。结果在1950年12月,法庭以5对4作出裁决,宣判鲍彻弟兄完全无罪。
起初,魁北克省的副检察长和总理(兼任检察长)都不理会这项裁决,但这项决定却逐渐透过法庭得以落实。这样,虽然加拿大的耶和华见证人曾屡次被人控以煽动叛乱的罪名,这样的指控终于烟消云散。
见证人也就另一宗代表性的案件向加拿大的最高法院上诉,这宗案件称为“劳里埃·索默对魁北克市”。这项上诉所针对的是有关牌照的法令;有相当多由下级法庭作出的判罪都牵涉到这条法令。在“索默”一案中,社方要求法庭发出永久禁令,制止魁北克市的政府当局干预耶和华见证人分发宗教书刊。1953年10月6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宣判耶和华见证人得直,魁北克省败诉。这项裁决也为见证人在其他一千宗案件中带来胜利;在这些案件中,支配的因素是同一有关宗教自由的原则。这为耶和华见证人在魁北克省的工作打开了一个新时代。
接受教育,认识法律上的权利和程序
在1920年代后期和随后的日子,随着诉讼事件激增,耶和华见证人需要在法律程序上接受教育。既然J.F.卢述福是个律师,并且有时担任法官,他体会到见证人需要在这些事上受到指引。特别自1926年起,见证人强调在星期日运用解释圣经的书籍从事逐户传道。由于许多人反对见证人在星期日分发圣经书刊,卢述福弟兄预备了一本称为Liberty to Preach(《传道自由》)的册子,去帮助美国的见证人明白他们在法律上拥有的权利。可是,他无法亲自处理所有的法律工作,因此他作了安排,请其他律师在总社任职。除此之外,在美国各地还有其他律师也与社方紧密合作。
当时有数以千计的案件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活动,律师们无法在所有案件中均亲自出庭,但是他们能够提供深具价值的意见。为了达成这个目的,社方作了安排去训练所有耶和华见证人认识基本的法律程序。1932年,这项安排在美国的一系列特别大会以及各群会众平时的服务聚会节目中落实。社方在耶和华见证人的《1933年鉴》中刊登了一项详细的“审判程序”(不久之后以单行本的形式发行)。这些训示按照环境的需要受到调整。在1937年11月3日刊的《安慰》杂志中,社方就当时见证人所遭遇的各种情况提出进一步的法律劝告。
见证人通常运用这些资料在当地法庭为自己辩护,而非请律师代他们辩护。他们发觉,借着这样行,他们时常能够对法庭作一个见证,将争论清楚向法官提出,而非让法庭仅根据法律的技术细节去作出判决。见证人若败诉,就通常会提出上诉。可是,由于在上诉法庭,被告必须雇用律师作为代表,有些见证人决定不雇请律师而宁可服刑一段时期。
随着新的情势产生,法庭的裁决定下了若干先例;社方于是提供更多资料,使见证人能够认识最新的程序。例如,社方在1939年印制了Advice for Kingdom Publishers(《给王国传道员的劝告》)这本册子,以帮助弟兄们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两年后,Jehovah’s Servants Defended(《为耶和华的仆人辩护》)这本册子对问题作了一项更广泛的讨论。书中引用或论及美国法庭所作的50项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裁决以及其他许多案件,并且解释见证人能够怎样从这些法律先例得益。后来在1943年,每个见证人均获得一本Freedom of Worship(《崇拜自由》),并且在会众的服务聚会中仔细加以研读。除了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案件摘要之外,这本册子也详细列出以某种方式处理事项的圣经理由。接着在1950年,社方发行了Defending and Legally Establishing the Good News(《维护及在法律上确立好消息》)这本册子。
这一切乃是一项逐步的法律教育。可是,这项教育的目的并不是要使见证人成为律师,而是要使他们继续有自由公开及逐户地向人宣扬上帝王国的好消息。
仿如一大群蝗虫
有些官员认为自己是不受法律管制的,所以无需遵守法律;他们对待见证人的方式可能相当残酷无情。无论反对者用什么方法对付见证人,见证人深知上帝的话语劝告说:“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耶和华]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马书12:19)然而,他们深深感觉到自己有义务要向人作见证。在面对官方反对时,他们怎样执行这项义务呢?
在1930年代,虽然耶和华见证人的个别会众通常人数不多,但彼此之间却有一种强烈的友爱存在。每逢在某个地方发生严重难题,四周地区的见证人都乐意予以援手。例如在1933年,美国有1万2600名见证人组织成78个分队。若一个地区的传道员持续受到逮捕,或反对者得以迫使电台取消广播耶和华见证人节目的合同,社方在布洛克林的办事处便会接获通知。在一周之内,社方会将生力军派往该地区,展开一项密集的见证。
视乎需要而定,有50至1000位见证人在指定的时间集合起来,集合地点通常是在距离需要探访的地区不远的郊外。他们都是志愿工作人员;有些来自远达320公里之外。各小组分别接获自己的地区,是能够在也许30分钟或甚至两小时之内探访完毕的。随着每个汽车小组开始在指派的地区内工作,一个由弟兄组成的委员会前往通知警方,见证人正在展开工作,并且提供一份名单,列明该天早上在地区内工作的所有见证人。由于意识到执法人员的数目与见证人的数目比较实在众寡悬殊,大部分地方的官员均允准传道工作进行而不加以干扰。在有些地方,警方逮捕了见证人之后,监狱有人满之患,于是警方便无能为力了。每逢有见证人被逮捕,弟兄会派出律师前往办理保释手续。这件事的果效有如圣经在约珥书2:7-11和启示录9:1-11所描述的象征性蝗虫一般。这样,甚至在面对猛烈反对之下,见证人仍然能够继续宣扬好消息。
公开揭发官员的高压手段
社方认为,让某些地区的居民知道当地官员的所作所为是有益之举。在魁北克省,有一个时候法庭对待见证人的方式,与中古时代异端裁判所的毒辣手段不遑多让,于是社方致信魁北克省立法局的所有成员,将事实陈明出来。立法局对此毫无反应,于是社方将信的复本寄给省内各地1万4000位商界人士。然后社方将资料交给各报章的编辑发表。
在美国东部,社方通过无线电广播将事实的真相告知大众。在布洛克林的伯特利,社方选了若干位受过训练而善于模仿的演员,组成了当时所谓的君王剧团。每逢态度蛮横的官员审讯耶和华见证人,社方便将法庭的审讯过程全部用速记记录下来。演员们前往法庭旁听,以求熟识警方、检察官、法官的声调和说话方式。经过广泛的宣传以确保有广大的电台听众之后,君王剧团便以十分逼真的方式将法庭的审讯经过重演出来,使公众人士清楚知道官员的所作所为。过了一段时期,由于事情所受到的宣传,有些官员在处理牵涉到见证人的案件时变得较为小心。
在纳粹压迫下采取联合行动
德国的纳粹政府展开运动以图制止德国耶和华见证人的活动之后,社方屡次设法与德国当局商讨这件事,但却未能带来任何舒解。到1933年夏季,德国大部分州郡都已下令禁止见证人活动。因此,1933年6月25日,在柏林举行大会的耶和华见证人采纳了一项声明,清楚陈明他们的传道工作及其目的。他们将声明印成单张,寄给政府的所有高级官员,并且也分发了千百万份给大众人士。1933年7月,见证人为了寻求舒解而请求法庭聆讯,但法庭却拒绝受理。次年年初,J.F.卢述福就当时的情势写了一封个人的信给阿道夫·希特勒,并且经由特别使者将信递交给这个独裁者。接着,普世的弟兄团体便展开一致的行动。
1934年10月7日星期日早上九时,德国的每个见证人小组都聚集起来。他们首先祷告求耶和华的指引和祝福,然后每个小组寄出一封信给德国的政府官员,宣布他们决心要继续事奉耶和华。离开前,他们一同讨论他们的主耶稣基督在马太福音10:16-24所说的话。之后,他们出去将耶和华和他那由基督统治的王国告诉邻人,以便作一个见证。
在同一日,普世各地的耶和华见证人都聚集起来,一起对耶和华作了热切的祷告之后,发出电报警告希特勒的政府说:“你们对耶和华见证人的虐待使世上所有善良的人大感震惊,并且羞辱了上帝的名。不要再继续逼迫耶和华见证人;不然,上帝便会将你和你的国社党一并消灭。”但事情并非至此结束。
盖世太保加紧努力去制止耶和华见证人的活动。在1936年大举逮捕见证人之后,他们以为自己也许已经成功了。但接着在1936年12月12日,德国境内仍然自由的3450多名见证人以闪电的速度将一项印成单张的决议在全国各地分发出去。这项决议清楚阐明耶和华的旨意,并且宣告耶和华见证人决心要服从上帝为统治者过于服从人。反对者无法了解见证人何以能够完成这项分发工作。数月后,由于盖世太保否认决议提出的指控,耶和华见证人撰写了一封公开信,毫不留情地把一些恶毒地虐待耶和华见证人的纳粹官员指名揭发出来。他们也将这封信于1937年在德国广泛分发出去。这样,恶人的作为便受到揭发,成为众所周知。这也使公众人士有机会决定,他们个人会怎样对待至高者手下的这些仆人。——可参阅马太福音25:31-46。
全球的宣传带来若干舒解
其他政府也曾以苛酷不仁的方式对待耶和华见证人,禁止他们举行聚会和向人公开传道。在有些事例上,政府令见证人失业,他们的儿女则没有就学机会。有些政府也使见证人在身体上受到残暴的虐待。可是,这些国家通常有宪法保证人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为了使饱受逼迫的弟兄获得舒解,守望台社时常将这些虐待的细节在普世加以报道。社方通过《守望台》和《儆醒!》杂志如此行,有时这些报道更受到当地报章所转载。结果政府官员的办事处从世界各地收到数以千计的书信,一致要求为见证人主持公道。
1937年,由于见证人展开这样的运动,美国乔治亚州的州长在两日内收到来自四个国家的7000多封信;乔治亚州拉格兰奇的市长也收到数以千计的来信。社方也曾屡次为以下各国的耶和华见证人展开这样的运动:阿根廷,1978年及1979年;贝宁,1976年;布隆迪,1989年;喀麦隆,1970年;多米尼加共和国,1950年及1957年;埃塞俄比亚,1957年;加蓬,1971年;希腊,1963年及1966年;约旦,1959年;马拉维,1968年、1972年、1975年,以及在1976年;马来亚,1952年;莫桑比克,1976年;葡萄牙,1964年及1966年;新加坡,1972年;西班牙,1961年及1962年;斯威士兰,1983年。
关于普世的耶和华见证人怎样为他们那些饱受压迫的弟兄带来舒解,一个近年的例子发生在希腊。由于希腊正教教士的唆使,该国的耶和华见证人受到猛烈的逼迫。1986年,《守望台》和《儆醒!》两本杂志(每期全球销数逾2200万本)详细报道逼迫的情形。杂志邀请其他国家的见证人写信给希腊政府的官员,为他们的弟兄说项。各国的见证人果然如此行。正如雅典的《新闻晚报》报道,司法部长收到逾20万封信,来自超过200个国家地区,以106种文字写成。
次年,克里特岛哈尼亚的上诉法庭聆讯一宗牵涉到见证人的案件,有来自其他七个国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西班牙和美国)的耶和华见证人代表出庭支持他们的基督徒弟兄。后来在1988年,希腊的最高法院在另一宗牵涉到见证人的案件中作出不利的裁决,社方便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上诉。1990年12月7日,见证人的律师向16位来自差不多全欧各国的法官提供资料,其中包括2000宗逮捕事件和数以百计的法庭判决,显示希腊的耶和华见证人由于谈论圣经而被判罪。(其实,从1938年至1992年,总共有1万9147宗这类逮捕事件在希腊发生。)委员会一致裁决,这宗案件应当交给欧洲人权法庭聆讯。
在有些事例上,将违反人权的事例加以揭发,带来了若干程度的舒解。可是,不论法官或统治者采取什么行动,耶和华见证人决心继续服从上帝为最高统治者。
取得法律认可
准许人从事纯真崇拜的合法权力显然并不来自任何人或任何人为政府。相反,这项权力来自耶和华上帝本身。可是,在许多国家里,为了取得世俗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事实表明耶和华见证人向政府登记为宗教团体是有利之举。设立当地的法人组织有助于落实分社购置物业或大规模印刷圣经书刊的计划。使徒保罗曾在古代的腓立比立下先模,‘使好消息在法律上确立起来’;有鉴于此,耶和华见证人采取适当行动去达成这个目的。——腓立比书1:7,《新世》。
有时这样行相当困难。例如,在奥地利,这个国家与梵蒂冈签订了协约,规定政府要在经济上支持天主教会。耶和华见证人申请登记,但起初却受政府官员所峻拒。他们说:‘你们的用意是要设立一个宗教团体,但这种类型的团体在奥地利的法律之下是无法获得批准的。’可是,在1930年,他们却得以登记成为一个分发圣经和圣经书刊的团体。
在西班牙,20世纪耶和华见证人的活动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日子。但自从15世纪异端裁判所的早期岁月以来,罗马天主教会和西班牙政府(除了少数例外)一直携手合作。政治和宗教情势的改变促使政府容许个别的公民信奉另一种宗教,但却禁止人公开表明他们的信仰。虽然处于这种不利的环境之下,西班牙的耶和华见证人却在1956年,后来再次在1965年,设法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可是,直至西班牙议会在1967年通过宗教自由法案,见证人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才有真正的进展。最后,在1970年7月10日,见证人得以在西班牙获得法律认可,但当时国内见证人的数目已超过1万1000人了。
1948年,守望台社向达荷美(现今称为贝宁)的法国殖民地总督提出申请要正式注册。但直至1966年——在该国成为独立的共和国之后六年——社方才获准正式注册。可是,这项法律上的认可在1976年被取消。后来,由于政治情势的改变以及官方对宗教自由的态度有所改善,社方才在1990年再次取得法律认可。
虽然加拿大的见证人多年来一直享有法律上的认可,第二次世界大战却使反对者有借口说服一位新总督,宣布见证人是非法团体。这件事发生于1940年7月4日。两年后,见证人有机会对下议院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肯确地建议政府解除对耶和华见证人和他们的法人组织的禁令。可是,直至后来下议院就这个问题作了多次悠长的辩论,并在见证人作了很大努力收集全国各地的签名以及提出两次请愿之后,司法部长——一个罗马天主教徒——才不得不将禁令完全解除。
直至东欧的各政府在观点上作出基本改变之后,耶和华见证人才取得法律认可。最后,经过见证人在几十年间屡次请求享有宗教自由之后,他们终于在1989年在波兰和匈牙利取得法律认可。1990年,他们在罗马尼亚及东德(在该国未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合并之前)获得认可,1991年则在保加利亚和当时的苏联获准注册,1992年,阿尔巴尼亚也授予他们合法地位。
耶和华见证人尽力与所有国家的法律合作。他们根据圣经尽力鼓励人尊重政府官员。但是,人为的法律若与上帝清楚颁布的命令有所冲突,他们就回答说:“服从上帝过于服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29,《新译》。
恐惧使人忘却基本自由
一方面由于吸毒者数目激增,同时也因为通货膨胀时常迫使夫妇双方都出外工作,美国的耶和华见证人发觉,他们在执行服事职务时面对一些新的情势。有些地区在日间差不多无人在家,而且偷窃事件十分猖獗。人们充满了恐惧。在1970年代后期及1980年代早期,地方政府制定了不少与募捐牌照有关的法令,以图监视地区内陌生人的踪迹。有些市镇恐吓耶和华见证人,他们若不先取得允准,警方就会逮捕他们。可是,社方在这方面已奠定了稳固的法律基础,因此能够设法在法庭以外处理这样的难题。
若有困难发生,当地的长老可能与市镇官员会商,以求寻得解决方法。耶和华见证人坚决拒绝为上帝吩咐他们执行的工作领取许可证。既然美国宪法在最高法院的裁决支持下保证人民享有崇拜自由和出版自由,这种自由是不能以缴纳任何费用作为先决条件的。但耶和华见证人明白人们感到恐惧,若有必要的话,他们可能同意在某个地区开始见证工作之前先通知警方。可是,如果无法取得可以接纳的折衷办法,总社的一位律师便会与当地官员取得接触,以解释耶和华见证人的工作,说明宪法如何支持他们的传道权利,以及他们如何有权向法庭上诉,要求市镇及其官员作出赔偿以保障他们的权利。f
在有些国家,见证人甚至不得不向法庭上诉,以求重新确立一些久已被人视作当然的基本自由。1976年和后来1983年,在芬兰便有这种情形出现。有许多当地法令禁止人从事牵涉到逐户探访的宗教工作,表面上的理由是要保护居民的安宁。可是,见证人在洛维萨和劳马的法庭上指出,逐户传道乃是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的一部分,政府既然批准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团体的章程,就表示认可这种传道方法了。见证人也表明,有许多人其实欢迎见证人上门探访他们;政府若仅因为并非人人都赏识见证人的探访,就禁止这项活动,那便剥夺了人民的自由了。在这些案件胜诉之后,许多市镇和城市纷纷将法令取消。
模铸宪法
在有些国家里,耶和华见证人的活动成为模铸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个研究美国法律的人都深知耶和华见证人在维护美国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他们所作的贡献大到什么程度,从以下两篇文章足以见之:“宪法对耶和华见证人的亏欠”(刊于《明尼苏达州法律评论》,1944年3月刊)及“宪法演进的催化剂:耶和华见证人在最高法院里”(载于《辛辛那提大学法律评论》,1987年)。
在有关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国法律中,法庭就耶和华见证人的案件所作的裁决占了颇大部分。这些案件大大有助于保障人民的自由,不仅是耶和华见证人的自由,同时也造益全国人民的自由。欧文·迪拉德在对德雷克大学发表的一篇演说中说:“无论你喜欢与否,在保障我们的各项自由方面,耶和华见证人比其他任何宗教团体贡献更大。”
论到加拿大的情形,《国家与拯救——耶和华见证人与他们争取民权的斗争》一书宣告说:“耶和华见证人教导国家和加拿大人民如何给予国内的异见团体法律上的保护。再者,……[见证人在魁北克省所受的]逼迫导致一系列的案件,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被呈交到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处理。在加拿大人对民权所怀的态度方面,这些案件作了重大贡献;它们构成了今日加拿大公民自由法理学的基本原则。”该书解释,见证人为了争取崇拜自由而作的法律斗争,“结果之一是一长串的研讨和辩论,最后导致人权宪章的产生。”现今这份宪章乃是加拿大基本法的一部分。
上帝的律法居于至高地位
可是,主要说来,耶和华见证人的法律记录显示,他们坚信上帝的律法是至高的。他们所采取的坚定立场基于他们对宇宙至高统治权这个争论的体会。他们承认耶和华是独一的真神和宇宙的合法至高统治者。因此他们坚决认为,任何法律或法庭裁决若禁止人做耶和华所吩咐的事,就毫无效力可言了;施加这种限制的人为机构已超越了所拥有的权威。见证人的立场与耶稣基督的使徒并无二致,后者宣布说:“服从上帝过于服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29,《新译》。
凭着上帝的帮助,耶和华见证人决心要在普世宣扬上帝王国的好消息,在末日来到之前对万国作一个彻底的见证。——马太福音24:14,《新世》。
[脚注]
a 这份杂志的创刊号是1919年10月1日刊。这份杂志,连同它的继承者,《安慰》和《儆醒!》,在销量方面达到令人惊讶的地步。在1992年,《儆醒!》的每期销量高达1311万本,以67种文字印行。
b 当时耶和华见证人一般的政策是,他们若由于作见证被带上法庭,他们便提出上诉而不付罚款。上诉若失败,只要法律容许,他们就宁愿入狱也不付罚款。由于见证人坚持不愿缴交罚款,这有助于制止官员继续干扰他们的见证活动。虽然在若干环境下,见证人仍然跟从这项政策,1975年10月1日的《守望台》却表明,在许多事例上,见证人可以将罚款视为法庭所判的惩罚;因此,缴交罚款并不意味到当事人承认有罪,正如入狱服刑亦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罪一般。
c “洛弗尔对格里芬市”,303U.S.444(1938)。
d “施奈德对新泽西州(欧文顿镇)”,308U.S.147(1939)。
e 310 U.S.296(1940)。
f 297 Mass.65(1935)。这宗案件牵涉到一个名叫卡尔顿·尼科尔斯的八岁学童。
g 302 U.S.656(1937)(来自乔治亚州)。
h 303 U.S.624(1938)(来自新泽西州)。
i 306 U.S.621(1939)(来自加利福尼亚州)。
j 306 U.S.621(1939)(来自马萨诸塞州)。
k 310 U.S.586(1940)。沃尔特·戈比塔斯(名字的正确写法)和他的儿女,威廉和莉莲,向法庭申请指令,制止校董会由于他的两个儿女不肯向国旗敬礼,就拒绝容许这两个儿童在迈纳斯维尔的公立学校就读。联邦法庭和上诉法庭均作出对耶和华见证人有利的裁决。但校董会却就这宗案件向最高法院上诉。
l 316 U.S.584(1942)。
a 319 U.S.105(1943)。
b 在1943年,总共有24宗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案件被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聆讯。
c 319 U.S.624(1943)。
d 319 U.S.583(1943)。
e 从1919年至1988年,总共有138宗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请求和上诉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这些案件中有一百三十宗由耶和华见证人提出,八宗则由他们的对手提出。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拒绝复审其中的67宗,因为当时法院认为事情并不牵涉到任何与联邦宪法有关的重要问题。在最高法院审讯的案件中,法院就47宗作出对耶和华见证人有利的裁决。
f “珍·莫内尔对纽约市社会福利部”,436U.S.658(1978)。
[第680页的精选语句]
在一国复一国,政府下令禁止耶和华见证人活动
[第682页的精选语句]
法官将案件驳回,教士只好怒气冲冲地离开法庭!
[第693页的精选语句]
有些官员在处理牵涉到见证人的案件时变得较为小心
[第684页的附栏]
对美国最高法院所作的见证
守望台社社长兼纽约律师协会会员约瑟夫·F·卢述福曾在美国最高法院为“戈比蒂斯”案提出辩护。他向法庭清楚指出服从耶和华上帝的至高统治权的重要性。他说:
“耶和华见证人为全能上帝的圣名作见证,这位上帝独有的名字是耶和华。……
“我要指出一件事实,那便是,耶和华上帝在六千多年前应许,他要通过弥赛亚建立一个公义的政府。他会在适当的时候实现这个应许。在圣经预言光照之下,目前的事实显示这个时候已近了。……
“耶和华上帝乃是独一的生命之源。除他以外,没有任何个体能予人生命。宾雪法尼亚州不能予人生命。美国政府也不能。正如保罗指出,上帝制定这条律法[禁止人崇拜偶像],目的是要保护他的子民不致崇拜偶像。你说这仅是一件小事。亚当吃禁果也是一件小事。重要的不是亚当所吃的苹果,而是他那忤逆上帝的行动。问题是:人究竟服从上帝抑或服从人为的机构?……
“我提醒这个法庭(其实我本应无须这样行)在‘教会对美国’一案中,法庭声称美国是个基督教国家;这便意味到美国必须服从上帝的律法。这也意味到法庭同意一件事实,那便是,上帝的律法是至尊的。人若凭着良心相信上帝的律法是至尊的,并且凭着良心行事与之一致,就没有任何人为权威能够控制或干扰他的良心。……
“我想指出一件事实:法庭每次开庭,传呼员都宣布说:‘愿上帝拯救美国和本庭。’现在我说,愿上帝拯救这个法庭,不致犯了错误,使美国人民受制于一个极权阶级,结果将宪法所保障的一切自由破坏无遗。对每个敬畏上帝和他话语的美国人来说,这是一件神圣不可侵犯的事。”
[第687页的附栏]
推翻原判的始末
194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迈纳斯维尔学区对戈比蒂斯”一案中裁定,学校当局可以要求学童向国旗敬礼。当时,九个法官中有八个同意这项裁决,不同意的只有斯通法官。可是,两年后,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另外三位法官(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墨菲)表示异议,并且借此机会公开表示,他们相信最高法院在“戈比蒂斯”一案上所作的裁决是错误的,因为它贬低了宗教自由。这意味到在九个法官中,有四个支持推翻“戈比蒂斯”案的原判。在下一宗牵涉到国旗敬礼的案件呈交给最高法院审理时,在贬低宗教自由的其他五位法官中,有两位已退休了,由两位新的法官(拉特利奇与杰克逊)接任。1943年,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部对巴尼特”一案中,这两位法官投票支持宗教自由,反对强迫人向国旗敬礼。因此,最高法院便以6对3的票数推翻了较早时候就五宗案件(“戈比蒂斯”、“利奥莱斯”、“赫林”、“加布里埃尔利”与“约翰逊”)所作的裁决。这些案件都曾经入禀最高法院。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巴尼特”一案中,法兰克福特法官在表示异议时评论说:“像以往一样,最高法院会不时推翻原来的裁决。但我相信,在这些与耶和华见证人有关的案件发生以前(除了一些在后来才发现的微小差误之外),最高法院从没有试过为了限制民主政府的权力而推翻原判。”
[第688页的附栏]
“由来已久的传福音方法”
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一案的裁决中作了以下的评论:
“分发宗教传单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福音方法——有如印刷机一样古老。古往今来,它在各种宗教运动上是一股强大的力量。今日,不同的教派都广泛采用这种传福音方法。这些教派的派书者将福音带给盈千累万的家庭,并且力求透过亲身的探访赢得信徒。这种活动不仅是传教,也不仅是分发宗教书刊,而是两者的融合。像奋兴会一样,它的目的是传播福音。在第一修正案之下,这种宗教活动跟教堂的礼拜和讲坛上的布道一样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像较正统和传统的宗教活动一样有权受到保护。它也像其他活动一样有权受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
[第690页的附栏]
“人人享有平等权利”
1953年,加拿大一位颇知名的专栏作家在上述的标题下写道:“议院应当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就索默案[由耶和华见证人入禀法院]所作的裁决大事庆祝;这的确是一个值得庆祝的重大场合。在加拿大的司法历史上,很少裁决比该项判决更重要。很少法庭能对加拿大作出更大贡献。对珍视所享自由的加拿大人来说,没有什么裁决令他们有更大的理由要表示感激。……这件事对我们的造益其实是没有任何庆祝能够充分表达的。”
[第694页的附栏]
对纳粹政府发出的严正声明
1934年10月7日,德国的每群耶和华见证人会众都将以下的信寄给德国政府:
“致政府官员:
“耶和华上帝在圣经里陈明的话语乃是至高的律法;这乃是我们的惟一指南,因为我们已将自己奉献给上帝,并且是基督耶稣手下衷诚的真正跟从者。
“在过去一年,政府禁止我们以耶和华见证人的身分聚集起来研读上帝的话语,一同敬拜和事奉他;这项禁令违反了上帝的律法,也违反了我们的权利。上帝在他的话语里命令我们不可停止聚集起来。(希伯来书10:25)耶和华吩咐我们说:‘你们是我的见证人,我是上帝。要去将我的信息告诉人。’(以赛亚书43:10,12;以赛亚书6:9;马太福音24:14)政府的法律与上帝的律法直接发生冲突;像以往忠心的使徒们一样,‘我们应当服从上帝过于服从人,’我们决心要坚守这样的立场。(使徒行传5:29)因此,我们再次通知你们,我们会不惜任何代价,继续服从上帝的诫命,聚集起来研读他的话语,并且按照他的吩咐去敬拜和事奉他。政府或官员若由于我们服从上帝而加害我们,我们的血就会归在你们头上;你们必须为此对全能的上帝负责。
“我们对政治事务绝没有兴趣;相反,我们完全忠于以耶稣为王的上帝王国。我们绝不会伤害任何人。我们乐于平安度日,按机会善待所有人。但是,既然你们的政府和属下的官员继续试图强迫我们违反宇宙至高的律法,我们不得不向你们发出通知,我们会凭着上帝的恩典继续服从耶和华,并且全心信赖他去拯救我们脱离一切压迫和压迫者。”
[第697页的附栏]
受禁制的见证人清楚表明立场
1940年,耶和华见证人的组织在加拿大受政府禁制。在此之后,政府提出了超过500宗对他们所作的检控。见证人可以提出什么辩护呢?他们怀着尊敬但却坚决的态度,对法庭提出大致如下的声明:
‘我绝没有理由为这些书道歉。它们教导人认识永生的道路。我衷诚相信它们解释全能上帝的旨意,说明他定意要在地上建立一个公义的王国。在我看来,这乃是我一生最大的福分。在我看来,消灭这些书就是得罪全能的上帝和书里所含的上帝信息,正如焚烧圣经无疑是犯罪一般。每个人都必须选择,他宁愿冒触怒人的危险,抑或冒触怒全能上帝的危险。对我来说,我已经采取立场支持主和他的王国;我决心要尊荣至高者的圣名,这名字便是耶和华。如果我要为此受罚,判下刑罚的人就必须对上帝负责。’
[第698页的附栏]
加拿大政府成员对事情的看法
1943年,加拿大众议院的几位成员吁请该国的司法部长解除对耶和华见证人和他们的法人组织所下的禁令,以下是他们所作的评论:
“司法部没有向委员会提出任何证据,显示政府应当宣布耶和华见证人是非法组织。……这群人不幸受到检控。人若竟因为宗教信念而受检控,这实在是加拿大自治领的羞耻。”“在我看来,政府维持禁令纯粹是由于宗教偏见的缘故。”——安格斯·麦金尼斯先生。
“我们大部分人的经验显示,他们是一群与世无争的人,绝没有意思要伤害国家。……为什么政府还未取消禁令呢?不可能是由于害怕这个组织会对国家福利有害的缘故,也不可能是由于这个组织的行动会破坏作战的努力。没有丝毫证据显示这样的恐惧有任何根据。”——约翰·G·迪芬巴克先生。
“我们不禁纳罕,政府采取行动打击耶和华见证人,是否主要由于这群人对罗马天主教所怀的态度,而非由于他们的态度含有颠覆性质的缘故。”——维克托·奎尔奇先生。
[第699页的附栏]
‘对宗教自由大有贡献’
“为了公平起见,我们简略地回顾耶和华见证人与国家的纠纷,就必须同时提及,由于他们的坚持,宗教自由得以在我们的宪法之下成为更巩固。近年来,他们比其他任何宗教团体更常上法庭;虽然在公众看来他们头脑褊狭,他们却忠于自己那基于良心的信念。由于这缘故,联邦法庭作出一系列的裁决,使美国公民所享的宗教自由受到扩大和更加稳固;他们所享的公民自由亦受到保护和扩大。从1938年至1943年,在五年间总共有三十一宗牵涉到他们的案件提交给最高法院处理。法院在这些案件和后来的案件上所作的裁决,大大促进了人权法案所保证的各项自由,尤其是宗教自由更受到保护。”——《美国的教会与国家》,安森·费尔普斯·斯托克斯着,第3卷,1950年,546页。
[第700,701页的附栏和图片]
为享有敬拜上帝的自由而欢欣鼓舞
以往耶和华见证人在许多国家地区未能充分享有宗教自由,但现今他们却能够在这些地区公开聚集起来敬拜耶和华,并且毫无阻碍地将上帝王国的好消息与别人分享。
加拿大魁北克省
1940年代,在沙托盖这个市镇的几位见证人曾受暴民袭击。时至1992年,魁北克省有超过2万1000名见证人,他们能够在王国聚会所里自由聚集起来
俄罗斯圣彼得堡
1992年,耶和华见证人首次在俄罗斯举行国际大会,当时有3256人献身受浸
西班牙帕尔马
耶和华见证人在1970年代获得法律认可之后,他们在聚会地方挂起巨大的牌子,借此表明他们很高兴能够聚集起来
爱沙尼亚塔尔图
爱沙尼亚的见证人自1990年以来便能够毫无阻碍地接获圣经书刊,他们为此而深深感激上帝
莫桑比克马普托
1991年,耶和华见证人在这个国家里取得合法地位。不及一年之后,有超过50群热心的见证人会众在市内各处执行他们的服事职务
贝宁科托努
1990年,许多抵达聚会地点的人见到有横幅公开欢迎耶和华见证人而颇感意外。他们在这里获悉政府已解除了对见证人的崇拜所下的禁令
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
下图所示的一群人曾在政府禁制之下事奉耶和华达40年之久。1991年,他们在布拉格举行的耶和华见证人国际大会中欢聚一堂
安哥拉罗安达
政府在1992年取消禁令,市内有超过5万个市民和他们的家庭欢迎见证人与他们研读圣经
乌克兰基辅
在这个国家里,聚会时常在租赁的礼堂里举行,出席人数很多;特别自耶和华见证人在1991年获得法律认可以来,情形更是如此
[第679页的图片]
社方曾就138宗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案件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和请求。从1939年至1963年,这些案件中有111宗由海登·科温顿(图示)担任社方的律师
[第681页的图片]
1930年代后期,魁北克省的总理莫里斯·杜普莱西公开跪在枢机主教维勒讷沃面前,将戒指放在后者的指头上,借此表明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密切连系。在魁北克省,耶和华见证人受到特别猛烈的逼迫
[第683页的图片]
在总社法律部任职的W.K.杰克逊,有十年时间是耶和华见证人治理机构的成员
[第685页的图片]
罗斯科·琼斯的案件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服事职务,他曾两次在美国最高法院受审
[第686页的图片]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以6对3票在“巴尼特”一案中推翻了强迫人向国旗敬礼的规定而拥护崇拜自由。这项裁决推翻了法庭本身较早时候在“戈比蒂斯”一案中所作的决定
案件所牵涉到的儿童
莉莲与威廉·戈比塔斯
玛丽与加蒂·巴尼特
[第689页的图片]
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推翻指控耶和华见证人犯了煽动叛乱罪的控诉,宣判艾每·鲍彻无罪
[第691页的图片]
这本以三种文字印成的册子向所有加拿大人揭发反对者在魁北克省对耶和华见证人所施的一切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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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方发觉必须教导耶和华见证人认识法律的程序,使他们能够应付在传道工作上遭遇的反对;这些是他们运用的法律书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