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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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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由所受的保障
在牵涉到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工作的案件中,最先交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个案之一源于乔治亚州。这宗案件最后在1938年2月4日由最高法院聆讯。艾尔玛·洛弗尔被乔治亚州格里芬市的初审刑事法庭判决违反了当地的法令,这条法令禁止人未得市行政官允准便分发任何种类的书刊。除了其他指控之外,洛弗尔姊妹曾向人介绍《黄金时代》这本杂志。1938年3月28日,美国的最高法院裁定,由于该项法例使出版自由受到牌照和审查制度所限制,所以完全无效。c
次年,J.F.卢述福担任上诉人的律师,为“克拉拉·施奈德对新泽西州”d一案在最高法院提出辩护。接着在1940年,最高法院聆讯“坎特韦尔对康涅狄格州”e一案,辩护状由J.F.卢述福撰写,在法庭上的口头辩护则由海登·科温顿提出。这些案件所获得的有利裁判加强了宪法对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提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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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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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着三年,最高法院在19宗案件中均作出对耶和华见证人不利的裁决。影响最大的是1942年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l一案中所作的不利判决。由于没有缴付牌照税便在亚拉巴马州欧佩莱卡市的街上分发书刊,罗斯科·琼斯被法院判罪。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声称政府有权向从事兜售的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即使地方当局武断地取消当事人的牌照,这并不足以影响有关法律的效力。对见证人来说,这是个沉重的打击,因为在此之后,任何社区在教士或反对见证人的人士教唆之下,均能够合法地将见证人摒诸门外。这样,反对者便可能以为,他们可以就此制止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活动了。但接着有一件十分异乎寻常的事发生。
否极泰来
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法庭所作的裁决虽然使耶和华见证人的公开服事职务大受打击,其中三位法官却声明,他们不但不同意大多数法官所作的裁决,而且他们觉得自己曾在“戈比蒂斯”一案中为这项错误裁决定下基础。他们补充说:“既然我们在戈比蒂斯一案中同意所作的判决,我们认为现今是个适当的时候,公开声明我们现在相信,以往所作的决定是错误的。”耶和华见证人将此视为一项提示,于是再次将各项争论向最高法院提出。
社方就“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聆讯的申请。社方在申请书中提出有力的法律论据,同时坚决地宣称:“法庭应当意识到这项至为重要的事实,它所审理的乃是全能上帝手下的仆人。”辩词提出一些将这件事的含意显示出来的圣经先例。辩词也引用律法教师迦玛列对第一世纪犹太最高法院提出的劝告:“我劝你们不要管这些人,任凭他们吧!……[不然],恐怕你们倒是攻击上帝了。”——使徒行传5:34-39。
最后,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琼斯对欧佩莱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决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缴纳牌照税作为行使宗教自由、分发宗教书刊的先决条件,就违反宪法了。这宗案件在美国为耶和华见证人打开了新的机会;自那时以来,他们能够就数以百计的案件提出上诉。以耶和华见证人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而言,1943年5月3日的确是个值得记念的日子。那一天,在13宗牵涉到他们的案件中(所有这些案件均集中起来聆讯和裁决,归纳为四项决定),法庭就12宗作出对他们有利的裁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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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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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页的附栏]
“由来已久的传福音方法”
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一案的裁决中作了以下的评论:
“分发宗教传单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福音方法——有如印刷机一样古老。古往今来,它在各种宗教运动上是一股强大的力量。今日,不同的教派都广泛采用这种传福音方法。这些教派的派书者将福音带给盈千累万的家庭,并且力求透过亲身的探访赢得信徒。这种活动不仅是传教,也不仅是分发宗教书刊,而是两者的融合。像奋兴会一样,它的目的是传播福音。在第一修正案之下,这种宗教活动跟教堂的礼拜和讲坛上的布道一样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像较正统和传统的宗教活动一样有权受到保护。它也像其他活动一样有权受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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