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
(Expelling)
一项司法行动,革除不守规矩的分子的会籍,把其逐出社区或组织,不再与他交往。对宗教社团来说,这是他们持守的原则和应有的权力,相当于政治机构和地方政府有权将人处死和放逐。上帝的会众采取驱逐行动,是为了保持组织在信仰和道德方面的纯洁。组织(尤其是基督徒会众)要继续存在,就得行使这种权力。会众必须保持洁净,受上帝嘉许,才能蒙他任用和代表他。会众不洁净,上帝就会把整群会众驱逐或剪除。(启2:5;林前5:5,6)
耶和华采取行动 耶和华上帝曾多次采取驱逐或开除的行动。他将亚当判处死刑,然后把亚当和妻子夏娃逐出伊甸园。(创3:19,23,24)该隐也受到驱逐,在地上漂泊流亡。(创4:11,14,16)天使犯罪后被投入“塔塔鲁斯”,陷于漆黑之中,等待行刑。(彼后2:4)曾有二万三千个淫乱的人,在一天之内从以色列国中被剪除。(林前10:8)亚干偷了献给耶和华的东西,耶和华下令将他处死。(书7:15,20,21,25)由于反抗上帝的安排,结果利未人可拉和吕便部族的大坦、亚比兰被剪除。米利暗被罚染上麻风病,要不是摩西替她求情,她很可能死于这种恶疾。虽然摩西为她求情,但她仍被逐出以色列营外,跟同胞隔离了七天。(民16:27,32,33,35;12:10,13-15)
摩西律法的规定 人如果严重违犯上帝通过摩西赐下的律法,或蓄意这样做,就可能被剪除,意即被处死。(利7:27;民15:30,31)叛道、拜偶像、通奸、吃血、杀人等恶行,都会招致这种严厉处分。(申13:12-18;利20:10;17:14;民35:31)
律法规定,至少要有两个人作证,才可以执行剪除的处分。(申19:15)见证人要先下手,用石头把犯过者打死。(申17:7)这样做可以表明他们热心维护上帝的律法,决心使以色列会众保持纯洁,同时也有助于防止人作假见证或在作证时疏忽大意、仓促鲁莽。
公议会与犹太会堂 耶稣在地上传道的日子,会堂担任法庭的角色,审讯违犯犹太律法的人。公议会是犹太最高法庭。在罗马统治下,犹太人的权力已不像当初神治国统治时那么大。即使公议会判罪犯死刑,也不一定能够执行,因为他们受罗马人辖制。犹太会堂设有革除会籍或开除的制度,共分三个步骤,有三个名称。第一个步骤称为nid·duyʹ(尼杜伊),根据最初的规定,犯过者只会被逐出会堂三十天,时间较短。人受到这个处分,就不再享有某些权利。他可以到圣殿去,但会受到若干限制;会堂规定,除了犯过者的家人之外,其他人必须跟犯过者保持4肘尺(约2米,6英尺)的距离。第二个步骤称为cheʹrem(赫伦),意即已交给上帝或受禁制。这是较严厉的处分,意味着犯过者不可在别人面前施教或受教;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他不可买卖任何东西。但他并没有完全被逐出犹太组织,仍有回头的机会。最后的步骤称为sham·mat·taʼʹ(尚马塔),意即被彻底剪除,完全与会众隔绝。有些人认为,最后两种革除会籍的形式其实相差无几。
人若行事邪恶而被逐,与会众隔绝,就被视为不配生存了,虽然犹太人未必有权处死这样的人。即使这样,在犹太社区中,开除的措施仍深具阻吓作用。耶稣曾预告,他的门徒会被人逐出会堂。(约16:2)由于害怕被逐出会堂,有些犹太人,甚至他们的官长,都不敢公开承认自己信耶稣。(约9:22,Rbi8 脚注;12:42)耶稣治好的一个盲人,就因为赞赏耶稣而被犹太人逐出会堂。(约9:34)
耶稣在地上传道时,教导人怎样处理弟兄间的纠纷。他说人要是得罪了弟兄,就算情形相当严重,只要彼此适当处理,也不一定非告诉犹太会众不可。(太18:15-17)他鼓励人尽力帮助犯过者改弦易辙,同时也要保护会众不致被惯常犯罪的人玷污。当时上帝在地上的惟一会众就是以色列会众。耶稣所说的“告诉会众”,不是要全国或某个社区内的所有犹太人都参与审讯。律法已将这个责任交给犹太人的长老。(太5:22)要是犯过者连这些身负重责的人的劝戒也不听,就会被“当做外邦人和收税人一样”。犹太人是不屑跟外邦人和收税人来往的。(参看徒10:28)
基督徒会众 《希腊语经卷》规定要把不愿悔改的犯过者逐出基督徒会众,处以开除的惩罚,是完全有根据的,因为《希伯来语经卷》有相关的原则、命令和先例。会众行使上帝授予的这项权力,就能使会众保持洁净,在上帝面前享有良好的地位。使徒保罗凭着上帝授予他的权柄,下令把一个犯了乱伦罪的男子逐出会众,这人竟娶了自己的继母。(林前5:5,11,13)保罗也行使权柄,开除了许米乃和亚历山大。(提前1:19,20)另一方面,看来也有人滥用开除的权柄,狄特腓就曾这样做。(约三9,10)
有些严重的过犯可招致开除的处分,使犯过者被逐出基督徒会众。这些过犯包括:淫乱、通奸、同性恋、贪婪、敲诈、偷窃、说谎、醉酒、咒骂人、行通灵术、杀人、拜偶像、叛道,以及在会众制造分裂等。(林前5:9-13;6:9,10;多3:10,11;启21:8)分党结派的人受警诫一两次后都不悔改,就会遭受开除的处分。摩西律法宣述的一条原则也适用于基督徒会众,那就是必须有两三个见证人作证,才能确立被告的罪。(提前5:19)会众要当着“在场的人”(例如那些指证犯过者行为不检的人)责备惯常犯罪的人,好使“在场的人”对这种罪行也有惧怕之心。(提前5:20;见责备)
如果有人行为不检,不守规矩,但还不至于被开除,圣经劝基督徒会众就不要再跟这样的人交往。保罗给帖撒罗尼迦会众的信论及这样的人,说:“不要再跟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把他看做敌人,倒要继续劝戒这个弟兄。”(帖后3:6,11,13-15)
至于那些一度是基督徒,后来却离弃基督徒会众或被会众开除的人,保罗吩咐说,“不要再跟他来往”。使徒约翰也写道:“不可接待他到你们家里去,也不可向他问好。”(林前5:11;约二9,10)
被开除的人只要真心悔改,会众就会重新接纳他。(林后2:5-8)这个安排对会众来说也是一种保护,会众就不致从宽容过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犯过者苛酷不仁,不愿宽恕,以致落入撒但的陷阱。(林后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