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Marriage)
一男一女按照上帝定下的标准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婚姻是上帝设立的,是耶和华在伊甸园认可并创立的安排。婚姻产生家庭,衍生家族。婚姻的根本目的是让人类大家庭增添更多成员。耶和华创造男女,定下美意,通过婚姻使人类繁衍增多。(创1:27,28)正如创世记2:22-24记述,人类的第一桩婚姻是由耶和华主持的。
上帝创立婚姻,是要让一男一女永远成为一体,互相扶持。由于男女共同生活,互相爱护,互相信任,可以生活得美满幸福。耶和华用亚当的一条肋骨给他造了个女人做配偶,这女人就成为男人在地上的骨肉至亲。(创2:21)正如耶稣指出,是上帝而不是亚当说:“所以人要离开父母,从此与妻子厮守,二人成为一体。”这番话清楚显示,在耶和华上帝眼中,一夫一妻才是最初的婚姻标准。(太19:4-6;创2:24)
希伯来人认为结婚是天经地义的事,因此《希伯来语经卷》中,没有表示单身汉的词语。结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繁衍后代,所以利百加的家人祝福她说“愿你的子孙千千万万”。(创24:60)这也说明拉结为什么恳求雅各说:“你给我孩子,不然我就要死了!”(创30:1)
婚姻虽是一家之事,但不仅关系到家庭,也关系到整个家族和部族,因为一桩婚姻能影响到部族的势力和经济利益。因此,父母之命不但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是必要的,父母或监护人既为儿子选择妻子,也处理一切相关的契约和财务安排。不过,父母有时也会听听男女双方的意见(创24:8),而且他们也大都彼此相爱。(创29:20;撒上18:20,27,28)一般而言,亲事由男方的父母提出,但有时也由女方的父亲提出,尤其在他的身份地位比较高的情况下。(书15:16,17;撒上18:20-27)
按照惯例,男子会在自己的亲属或族人中找寻配偶。拉班对雅各说的话表明这一点:“我把[女儿]给你比给别人好。”(创29:19)崇拜耶和华的人尤其注重这条原则。亚伯拉罕就是一个例子,他不愿在自己居住的地方,为他儿子以撒娶个迦南人的女儿,而是差遣仆人到他的家乡,从他的亲属中挑选。(创24:3,4)跟不崇拜耶和华的人结婚会令父母不悦,遭到极力劝阻,因为这样做对耶和华不忠。(创26:34,35)摩西律法禁止以色列人与迦南的七个民族通婚。(申7:1-4)不过,以色列的士兵可以娶从外族掳回来的处女,只是这个女子要洁净一段时期,其间她可以为死去的父母哀哭,并除掉以往跟错误宗教有关的事物。(申21:10-14)
聘金 订立婚约之前,男方或男方的父亲要付聘金给女方的父亲。(创34:11,12;出22:16;撒上18:23,25)父母花费了许多心血和金钱去养育女儿,而女儿出嫁后一般就不能再服事父母,因此聘金无疑是对女方父母的补偿。有时候,男方为女方的父亲做工,以此作为聘金。(创29:18,20,27;31:15)摩西律法规定,假如有人勾引还没有订婚的处女,就必须交出一笔固定数目的聘金。(出22:16)
婚礼 至于婚礼,着重的是双方定下一个日子,新郎在这天郑重其事地把新娘从她父家接回自己家中,以示新郎一家都愿意接纳新娘。(太1:24)在摩西律法还没颁布之前,族长时代的婚礼就是这样,完全没有宗教成分。既没有宗教仪式,也无须教士确认这桩婚姻。新郎把新娘接回自己或父母的家(房子或帐幕),这桩婚姻大家都知道,得到承认,并且记录下来,双方从此就结为夫妇了。(创24:67)
不过,男女一旦订婚,又做好结婚的安排,就已经被视为夫妇了。当罗得的女儿还在父家受他照管时,跟他两个女儿订了婚的两个男子已被称为“那两个要娶他女儿的女婿”。(创19:14)虽然参孙还没迎娶那个与他订了婚的非利士女子,但那女子已被视为参孙的妻子。(士14:10,17,20)摩西律法规定,订了婚的少女如果跟另一个男人行淫,二人都要处死。如果她是被强奸的,就只须处死那个男人。可是,如果少女还没订婚,处理方法就不同了。(申22:22-27)
结婚要登记在册。在摩西律法下,结婚及婚后儿女出生都要向当地的官员登记。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有耶稣基督的准确世系纪录。(太1:1-16;路3:23-38;另见路2:1-5)
结婚庆祝 在以色列,结婚虽然没有正式的典礼,却是非常喜庆的场合。结婚那天,新娘通常会在家悉心打扮。首先,她会洗澡,并用馨香油抹身。(参看得3:3;结23:40)有些新娘家庭经济状况好,会有婢女的协助,穿上白袍和绣满花的彩色饰带。(耶2:32;启19:7,8;诗45:13,14)比较富裕的新娘会佩戴饰物和宝石(赛49:18;61:10;启21:2),然后披上类似头巾的织物,把自己从头到脚都遮住。(赛3:19,23)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拉班能轻易瞒过雅各,使他不知道所娶的是利亚而不是拉结。(创29:23,25)利百加见以撒之前,也拿头巾蒙头。(创24:65)这象征新娘顺服新郎的领导权。(林前11:5,10)
新郎也会穿华服,大多还会戴上漂亮的头饰和华冠。(歌3:11;赛61:10)晚上,他会在朋友的陪同下,前往新娘父母家中。(太9:15)接了新娘以后,迎亲的队伍就一路载歌奏乐,回新郎或他父亲的家,通常队伍前面还有人提灯引路。
沿路都有群众兴高采烈地围观。新郎新娘欢声笑语,有些人,特别是少女,还会提灯随行。(耶7:34;16:9;赛62:5;太25:1)新郎可能在家花了一些时间才去接新娘,后来又可能迟了离开新娘家,于是时间很晚了,在路上等候的人可能有些已打盹睡着了,就像耶稣所说的十个处女的比喻那样。迎亲队伍的歌声笑声也许很远就能听到,听见的人就喊叫:“新郎到啦!”于是,仆人预备迎接新郎,客人也进屋等待婚宴开始。新郎一行人进屋后就把门关上,这时迟到的客人就进不去了。(太25:1-12;22:1-3;创29:22)被邀请的人拒绝赴宴,对主人是极大的羞辱。(太22:8)客人要穿礼服赴宴(太22:11),坐在主人事先为他们安排的座位上。(路14:8-10)
新郎的朋友 “新郎的朋友”要安排许多事,因此被视为新郎新娘的撮合人。新郎的朋友听见新郎与新娘交谈就很开心,并因自己圆满完成了任务而满心喜乐。(约3:29)
处女的凭证 婚宴过后,新郎领新娘进洞房。(诗19:5;珥2:16)新婚之夜,新郎新娘会在床上铺一块布或披巾,以保留新娘处女膜破裂时所流的血迹,这块布或由新娘保管,或交由新娘的父母保管。这样,将来丈夫如果控告妻子不是处女,或婚前做过妓女,妻子就可以用这块布证明自己的清白,在法律上保护自己。否则,她会被众人用石头打死,因为她做了丑事,并且使她父家遭受莫大的羞辱。(申22:13-21)这个做法中东一些民族沿袭至今。
权利与义务 丈夫是一家之主,跟全家生计和利益有关的事,最终都要由他作主。如果他认为妻子或女儿所起的誓会对全家不利,甚至可以废掉她们所起的誓。如果一对男女订了婚,男方显然也有权废掉女方所起的誓。(民30:3-8,10-15)丈夫是家主,领导家庭,被视为妻子的主人(希伯来语baʹʽal巴阿)。(出21:22)
箴言31章描述了妻子对丈夫(主人)应尽的一些义务,包括料理家务、缝纫、照料家人的衣着、买卖一些东西并管理一般的家事。妻子虽然要顺服丈夫,并在某个意义上是丈夫的财产,但在家里她仍有很高的地位和许多权利。丈夫要爱妻子,即使是妾,是被掳回来的,也要爱护。丈夫不可苛待妻子,要确保她有足够的食物、衣服及居住的地方,也要尽房事的义务,一样都不可少。此外,丈夫不可立所爱之妻的儿子做长子,取代“所不爱之妻”(或译不大喜欢之妻)的儿子。(出21:7-11;申21:11,14-17)忠信的希伯来男子都深爱妻子,如果妻子睿智而且行事符合上帝的律法,丈夫通常都会听妻子的话或赞成她的做法。(创21:8-14;27:41-46;28:1-4)
假如某个未婚男子勾引一个还没订婚的处女,少女的父亲要是同意,这男子就要娶少女为妻,终生不可跟她离婚,这保障了还没订婚的处女的权益。(申22:28,29)如果丈夫控告妻子结婚时已非处女,后来证实是诬告,他就要缴纳罚款,并终生不可跟妻子离婚。(申22:17-19)如果丈夫控告妻子瞒着他与人通奸,但妻子是清白的,丈夫就要使她受孕怀胎,好让众人知道她是清白的。丈夫也要顾及妻子的尊严,不可在她行经期间与她交合。(利18:19;民5:12-28)
与婚姻有关的禁令 摩西律法禁止以色列人与不崇拜耶和华的人结亲,特别是迦南地的七个民族。(出34:14-16;申7:1-4)此外,某些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人也不可结婚。(利18:6-17)
大祭司不可娶寡妇或离婚的妇人,也不可娶妓女或受过污辱的妇人,只可娶民众当中的处女。(利21:10,13,14)其他祭司不可娶妓女或受过污辱的妇人,也不可娶被丈夫遣走的离婚妇人。(利21:1,7)以西结书44:22说,他们只可娶以色列家的处女或祭司的遗孀。
凡承受产业的妇女,都要嫁给同部族的人。这样,产业就不致从这个部族转到那个部族去。(民36:8,9)
离婚 耶和华创立婚姻时并不允许离婚,他说人要与妻子厮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因此,人本来只可娶一个妻子,二人合为一体。只是人犯罪后变得不完美,才出现离婚的事。
上帝赐律法给以色列人时,并没有要求他们严守最初的婚姻标准,但他通过律法对离婚做出种种限制,免得以色列人的家庭制度分崩离析或难题频生。然而,到了上帝指定的时候,最初制定的婚姻标准就恢复过来。耶稣表明基督徒会众要谨守以下原则:人不可随意离婚,惟独“淫乱”(希腊语por·neiʹa波尼阿)才是离婚的合法理由。耶稣说,上帝是因为以色列人心地刚硬,才通融他们,没有吩咐摩西要求他们严守当初的婚姻标准。(太19:3-9;可10:1-11)
因此对基督徒而言,除了死亡可以自动解除婚约之外,另一个可以终止婚姻关系的惟一理由就是夫妇有一方“淫乱”,犯过的一方与别人成为一体,这是不合法的。因此,清白的一方可以选择离婚,然后可以再婚。(太5:32;罗7:2,3)除了容许以“淫乱”(希腊语“波尼阿”)为理由离婚之外,《希腊语经卷》也劝戒基督徒不论配偶是否信主,都不要离开配偶,但如果真的离开了,就不可与别人苟合。(林前7:10,11;太19:9)
摩西律法规定,如果妻子做了“丑事”,丈夫就可以跟她离婚。不过,这“丑事”显然不是指通奸,因为通奸的人要被处死。丑事可能是指妻子蔑视丈夫或夫家,又或是污辱了夫家的名声。丈夫要写离婚文书给妻子,向公众表明自己有充分理由跟妻子离婚。离婚文书是法律文件,表明丈夫已跟城中的长老或官员交代过。他的妻子可以再婚,如果将来有人控告她曾通奸,这份文书就可以保护她。如果一个男人勾引未婚少女后与她结了婚,又或者男人在婚后诬告妻子,说她结婚时讹称自己是处女,在这两种情况下男人都终生不可与妻子离婚。(申22:13-19,28,29)
如果一个妇人在离婚后再嫁,第二任丈夫又与她离婚或是死了,她的前夫不可再娶她做妻子。这是要防止妇人图谋跟第二任丈夫离婚或甚至害死他,以求跟前夫复合。(申24:1-4)
耶和华憎恨人以不正当的理由离婚,特别是忠于上帝的妇女被人用诡诈的手段抛弃。她们的丈夫为了跟信奉异教的外邦女子结婚,就跟她们离婚。(玛2:14-16;见离婚)
一夫多妻 既然上帝最初所定的婚姻标准是夫妇成为一体,那么一夫多妻就绝非上帝的意思,也是基督徒会众所禁止的。监督和助理仆人要为会众树立榜样,只可有一个妻子。(提前3:2,12;多1:5,6)与此一致的是,圣经用正当的婚姻关系来比喻耶稣基督与基督徒会众的关系,耶稣基督只有一个“妻子”,就是基督徒会众。(弗5:21-33)
一夫多妻与离婚都不是上帝最初的安排,因此当基督徒会众建立后,就都被废除了。亚当反叛上帝不久就出现了一夫多妻的情况。圣经首次提到的多妻的人是该隐的后代拉麦,经文说:“拉麦娶了两个妻子”。(创4:19)圣经提及大洪水之前一些天使胡作非为,说:“上帝的儿子们发觉人间的女子美貌。凡他们选中的,他们都娶来做妻子。”(创6:2)
族长律法和摩西律法都允许人娶妾。妾有合法地位,她与丈夫的关系不是淫乱或通奸。律法规定,假如一个人的长子由他的妾所生,这个儿子就有长子权。(申21:15-17)
娶妾及一夫多妻确实令以色列的人口迅速增长,这在当时达成了一定的目的。因此,虽然纳妾和多妻并非上帝原本的安排,但他通融这些做法,并用律法条文加以限制。(出1:7)就以雅各为例,他虽然被岳父欺骗而不得不娶了两个妻子,后来两个妻子又把自己的女仆给他做妾,但耶和华仍然赐福给他,让他生了12个儿子和几个女儿。(创29:23-29;46:7-25)
基督徒的婚姻 耶稣基督曾在加利利的迦拿参加婚宴,这表明他不反对人结婚。(约2:1,2)正如上文指出,一夫一妻才是上帝原定的婚姻标准,而耶稣基督向基督徒会众重申了这个标准。(创2:24;太19:4-8;可10:2-9)上帝赐福给第一对男女,让他们能相亲相爱,合力建立一个愉快、幸福、和睦的家庭。使徒保罗曾打比喻,说基督是基督徒会众的丈夫和“头”,而会众则是基督的新娘。做丈夫的要效法耶稣的完美榜样,温柔地关爱和看顾妻子,就像爱自己的身体那样。保罗还指出,妻子也该深深尊敬丈夫。(弗5:21-33)使徒彼得劝勉做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深深尊重他们,品行贞洁,心灵安静温和,借着这些品行吸引丈夫。他引述撒拉的榜样,说撒拉称亚伯拉罕为“主”。(彼前3:1-6)
《希腊语经卷》一直强调婚姻要洁净,夫妇要忠贞。保罗说:“婚姻人人都该尊重,婚姻之床不容玷污,因为淫乱的、通奸的,上帝必定审判。”(来13:4)保罗也劝勉夫妇要彼此尊重,各尽本分。
使徒保罗劝戒基督徒要“跟主里的人结婚”,这与古代崇拜耶和华的人做法一致,因为他们也只跟真正崇拜耶和华的人结婚。(林前7:39)不过,保罗也勉励没结婚的基督徒保持独身,这样他们就可以为主服务,不用分心。鉴于时势紧急,保罗说有妻子的“该像没有妻子”,换句话说,他们不该只顾婚姻的欢愉和责任,相反,他们应该先追求上帝的王国并为王国效力,同时不忽略婚姻的责任。(林前7:29-38)
保罗指出,即使年轻的寡妇声称要专注于基督徒的职务,也不该把她们列在会众要照顾的人的名单上;她们最好再婚,因为她们可能起先自称有信心,也勤于做善工,并接受会众的经济援助,后来欲念却使她们反悔,想找个丈夫结婚。她们无所事事,甚至多管闲事,结果就被定罪。假如她们结婚,生儿育女,料理家务,同时持守基督徒的信仰,就会活得充实,不致好说闲话,说些不该说的话。这样,会众就能帮助那些实在是寡妇而又真正需要救济的人。(提前5:9-16;2:15)
独身 使徒保罗警告,将要出现的叛道者有一个特征,就是“禁止人结婚”,强迫人独身。(提前4:1,3)其实,有些使徒就是已婚的人。(林前9:5;路4:38)保罗列出基督徒会众的监督和助理仆人要符合的资格,其中之一就是他们(如果结了婚)应该只有一个妻子。(提前3:1,2,12;多1:5,6)
基督徒与民事婚姻法 现在,许多国家(“凯撒”)都制定了婚姻法,在一般情况下,基督徒应当遵守这些法律。(太22:21)圣经并没有规定婚礼要有宗教仪式或必须由教士主持。根据圣经时代的安排,上帝的仆人要遵守当地的法律,结婚时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婴孩出生后也要依法登记。既然“凯撒”(政府)有权制定婚姻法,基督徒就有义务遵从,使自己的婚姻合法。即使基督徒以配偶通奸这个圣经认可的理由终止婚姻,也必须尽可能向政府申请合法离婚。基督徒如果不尊重圣经和法律规定,随意再婚,就是违犯上帝的律法。(太19:9;罗13:1)
婚姻与复活 有一群反对耶稣的人不相信复活,为了难倒耶稣,他们提了一个问题,耶稣回答时说:“人有幸配承受未来的制度,从死里复活,就不娶也不嫁。”(路20:34,35;太22:30)
用做象征 在圣经全书里,耶和华常常把自己比作丈夫,说自己娶了以色列国做妻子。(赛54:1,5,6;62:4)以色列人背叛耶和华,崇拜偶像或做别的恶事得罪他,圣经说他们就像不忠的妻子沦为娼妓一样,所以耶和华有理由跟她离婚。(赛1:21;耶3:1-20;何2章)
在加拉太书第4章,使徒保罗把以色列国比作女仆夏甲(亚伯拉罕的妾),把犹太人比作以实玛利(夏甲的儿子)。正如以实玛利由亚伯拉罕次要的妻子所生,犹太人也由耶和华“次要的妻子”所生,以色列国凭着律法之约跟耶和华建立了关系。保罗把“在上的耶路撒冷”,即耶和华的妻子,比作亚伯拉罕自由的妻子撒拉。基督徒是“在上的耶路撒冷”这个自由的妇人生的,是从圣灵而生的自由儿女。(加4:21-31;另见赛54:1-6)
伟大的天父耶和华上帝就像亚伯拉罕那样,为他的儿子耶稣基督挑选新娘,这个新娘不是地上的女子,而是基督徒会众。(创24:1-4;帖后2:13;彼前2:5)耶和华差施浸者约翰比他儿子先来,这位“新郎的朋友”把基督徒会众的第一批成员交给耶稣。(约3:28,29)新娘,即基督徒会众,与基督“同归一灵”,成为基督的身体。(林前6:17;弗1:22,23;5:22,23)正如以色列的新娘婚前要沐浴打扮,耶稣基督也仿佛用水把他的新娘洗净,使她全然洁净,没有污点,没有瑕疵,为结婚做好准备。(弗5:25-27)诗篇45篇和启示录21章都描述,基督的新娘穿上华美的装饰,等待婚礼举行。
耶和华也通过启示录预告,当他爱子的婚礼快要举行时,新娘会预备妥当,穿上了明亮、洁净的上等细麻衣。耶和华说被邀请赴绵羊羔婚宴的人是有福的。(启19:7-9;21:2,9-21)耶稣在去世前的晚上设立了主的晚餐,并且吩咐门徒要不断这样做来纪念他的死亡,“直到他来”。(路22:19;林前11:26)在古代,新郎会到新娘父母家去,把她从那里接回自己在父家为她预备好的住处。同样,耶稣基督也会把他的受膏门徒从地上的家接到天上他父亲的家中,好叫他在哪里,他们也在哪里。(约14:1-3)
见娶兄弟的遗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