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
(Loan)
把东西(特别是金钱)暂时给别人使用,要求别人日后归还或付出与借出之物相等的价值。
在古代的国家,借债的利息非常高,无力还债的人受到苛刻的对待。古代的文献或文物显示,借用田地的人要付出一半收成作为利息。在当日,要求一个商人双倍归还所借之物,不会被人看作犯法。(《古代近东文献》,J.普里查德编,1974,168,170页)有时候,欠债的人受到非常苛刻的对待。(《罗马史》,李维著,第2卷,23章,2-7节;参看太18:28-30)
在古代以色列,情形却有很大分别。一般来说,如果贫穷的以色列同胞陷于经济困境,就该借钱或食物给他们,律法还禁止向他们收取利息。对以色列人来说,向贫穷的以色列同胞收取利息,就等于利用别人的逆境牟利了。(出22:25;利25:35-37;申15:7,8;23:19)律法规定,以色列人可以要求外邦人支付利息,但这个规定可能只适用于商业借贷。如果外邦人因贫困而借钱,那还是不能收取利息。身处以色列国的外邦人,通常只是暂住在那里的商人,也可能会放债取利,因此要他们支付利息也是合情合理的。(申23:20)
《希伯来语经卷》谴责那些借债不还的人(诗37:21),同时劝人借贷给穷困的人(申15:7-11;诗37:26;112:5)。箴言19:17说:“谁恩待寒微人,就等于借给耶和华;他怎样厚待人,上帝就怎样回报他。”
哈拿的事例正好说明耶和华给人多么丰盛的回报。哈拿履行自己的誓愿,把惟一的儿子撒母耳“借给”耶和华,送到会幕那里服务。上帝不是只赐给她另一个儿子,而是让她再生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撒上1:11,20,26-28;2:20,21)
基督耶稣还在地上的时候,反映了天父耶和华的慷慨美德,并且教导别人也要慷慨待人。耶稣阐释借贷的问题,说:“你们虽然不计利息借给人,却指望收回,有什么可嘉许的呢?就是罪人也会不计利息借给罪人,指望如数收回。所以,总要……借给人不计利息,也不指望收回什么。这样,你们就必大得奖赏,也必做至高者的儿子,因为忘恩负义的恶人,他也善待。”(路6:34,35)
根据摩西律法,听耶稣讲道的犹太人有义务借贷给穷困的以色列同胞,不可收取利息。要是借债的人有能力偿还,那么就算罪人也可能借钱给他,不收利息。这并没什么了不起。这样借钱不收利息,也许是想将来从借债的人身上得到某些好处。另一方面,希望效法上帝的人比罪人更胜一筹:就算别人一穷二白,也许永远还不了债,效法上帝的人还是借给他们。
当然,应用耶稣的话还得看具体情况。例如,照顾家人是优先要尽的义务。因此,如果借了给人就不能尽义务向家人提供生活的必需品,那就不对了。(可7:11-13;提前5:8)此外,也要考虑借债人的态度和环境。他贫穷是因为不负责任,为人懒惰,有他能力所及的工作也不肯接受吗?如果是这样,使徒保罗的话就可以用在他身上:“有谁不肯工作,就不可吃饭。”(帖后3:10;见债,欠债的人;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