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法律
(Law)
“(1)一个政府为治下人民制定的原则和条例,可以是借立法通过的,也可以是一直以来为社会普遍接受、约定俗成的,然后由执法机关保证执行。(2)由国家制定的一套规则或规范性文件。”(《美国大学辞典》,C.L.巴恩哈特编,1966)“上帝的诫命或所启示的旨意……上帝所赐的整套诫命或启示:上帝的旨意……正确生活和正直行为的准绳,尤其是符合上帝的旨意,合乎良心和道德本性,也合乎与生俱来的正义感。”(《韦氏第三新国际词典》,1981)
在《希伯来语经卷》中,译作“律法”的词主要是希伯来语toh·rahʹ“托拉”,跟动词ya·rahʹ“亚拉”意思相近。“亚拉”的意思是“指引、教导、指示”。“律法”这个词有时译自阿拉米语dath“达特”(但6:5,8,15)。在《英王钦定本》中,译作“律法”的词有mish·patʹ“米什帕特”(意即“法令,判决”)和mits·wahʹ“米茨瓦”(意即“诫命”)。在《希腊语经卷》中,译作“律法”的词是希腊语noʹmos“诺莫斯”,由动词neʹmo“内莫”(意即“分配,分发”)所派生。
耶和华上帝是律法之源,是至高的立法者(赛33:22),至高的主宰(诗73:28;耶50:25;路2:29;徒4:24;启6:10),权柄无不出于他(罗13:1;但4:35;徒17:24-31),正义和公正是他宝座的基础(诗97:1,2)。上帝的规定就成为颁给众生的法令。(见诉讼,案件)
给天使的律法 天使各方面都比人类优越,但也要服从上帝的律例诫命。(来1:7,14;诗104:4)大仇敌撒但也在耶和华的权下,听命于他并受他限制。(伯1:12;2:6)天使长米迦勒承认耶和华的显赫地位,尊重这位至高的审判者,所以跟魔鬼争论的时候,只说:“愿耶和华斥责你。”(犹9;比照亚3:2)耶和华上帝授权给得了荣耀的耶稣基督,让他统领天使。(来1:6;彼前3:22;太13:41;25:31;腓2:9-11)因此天使是奉耶稣的命令向约翰传达信息的。(启1:1)在哥林多前书6:3,使徒保罗说,基督的属灵弟兄奉派审判天使,所指的显然是他们会参与对邪灵执行的判决。
万物受法则支配 《英汉辞海》给“法律”所下的一个定义是:“观察到的自然法则。”身为天地万物的创造主(徒4:24;启4:11),耶和华为宇宙众生制定了可遵循的法则。约伯记38:10说他“为海定下规则”,38:12说他“指挥早晨”,38:31-33提及星座和“天的律例”。同一章的记载还说,上帝支配光、雪、冰雹、云彩、雨水、甘露和闪电。第39至41章则记述上帝对动物世界的关注;动物的出生、生活周期和习性等,都有赖于上帝所定的法则,而非进化论所说的“适应环境”。事实上,上帝创造生命时制定了一个法则:生物繁衍“各按其类”,因此生物绝不可能靠进化而来。(创1:11,12,21,24,25)同样,人类所繁衍的后代,“样式和形像都跟自己一样”。(创5:3)诗篇139:13-16说,人还是胚胎的时候,身上未有一处成形,百体就都已经“记在[耶和华]的册上了”。约伯记26:7说,耶和华“把大地悬在虚空之上”。今天,科学家解释,地球之所以能悬在太空中,主要是靠重力定律和离心力的交互作用所致。
给亚当的诫命 关于人类的职责,亚当和夏娃住在伊甸园时,上帝吩咐他们(1)要繁衍增多,遍满地面;(2)要开拓大地;(3)也要管理地上、海里和天上的一切活物。(创1:28)在食物方面,他们可以吃各样结种子的植物和果树上的果子。(创1:29;2:16)不过,上帝吩咐亚当不可吃“辨识善恶树”的果子(创2:17);这个命令由亚当传达给夏娃(创3:2,3)。亚当因为违反了明确的诫命,所以被称为犯过者或犯法的人。(罗5:14,17;4:15)
给挪亚和各族长的规定 挪亚接获命令要建造方舟并拯救家人。(创6:22)大洪水之后,他获准吃肉。但上帝声明生命是神圣的,血也一样,因为血里有生命,所以人不可吃血;上帝也规定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都要被处死,以命偿命。(创9:3-6)
族长是一家之主和统治者。耶和华是更大的家主和族长,“天上地上的所有家族,都是靠他得名的”。(弗3:14,15)挪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都是堪作模范的族长,有幸跟耶和华交往。上帝吩咐亚伯拉罕要为家里所有男丁行割礼,作为跟上帝立约的凭证。(创17:11,12)亚伯拉罕谨守耶和华的“命令、条例、律法”,遵行耶和华的道,谨守正义,秉公行事,并且吩咐家人也要这样做。(创26:4,5;18:19)
各族长所遵守的规定,也是当时社会上一般人都认同的,部分规定还在不同国族的法律中反映出来。这些国族全都是从族长挪亚的三个儿子衍生出来的。比方说,埃及法老知道娶别人的妻子是不对的(创12:14-20);同样,在撒拉和利百加的事例上,非利士人的王也明白这样做不对。(创20:2-6;26:7-11)
在摩西的日子,以色列人在埃及做奴隶。其实当雅各在世时,以色列人是自愿下埃及去的,但宰相约瑟(雅各的儿子)去世后,埃及人却把以色列人当作奴隶,就是说,以色列人无故被卖为奴,得不到任何报酬。族长时代有购赎的安排及长子享有优先权的规定。跟这个规定一致,耶和华通过摩西和亚伦告诉法老:“以色列是我的儿子,我的长子。我对你说:你要放我的儿子走,让他事奉我。如果你不肯放他走,我就杀你的儿子,你的长子。”(出4:22,23)以色列人获释是无需付赎金的,他们也不用给埃及人什么去换取自由。为奴的以色列人离开他们的埃及主人时,“耶和华使以色列人受埃及人尊敬,以色列人要什么,埃及人就给什么。于是他们把埃及人的财物取去了”。(出3:21;12:36)他们进入埃及时是自由身而非被迫为奴的战俘,所以当时受法老礼遇。以色列人被迫为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离开埃及时,耶和华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
若有家庭成员犯错,整家人都要负责任;族长既是家庭的代表,就更要为过犯负责,他必须处罚家里犯过的人。(创31:30-32)
婚姻和长子权 儿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安排。(创24:1-4)一般的做法是,要给新娘“聘金聘礼”。(创34:11,12)敬拜耶和华的人跟拜偶像的人通婚是违规的行为,会损害家人的利益。(创26:34,35;27:46;28:1,6-9)
长子权是长子的专利,是他生来就有的继承权,包括继承双倍的产业。不过,做父亲的一家之主可以把相关的产业(长子权)转给其他人。(创48:22;代上5:1)父亲去世后,长子通常会继任族长。儿子一旦成家立室,就可以脱离父亲的领导,自己成为一家之主。
道德 淫乱是可耻的行为,这样做的人必须受罚。若订了婚的人淫乱或结了婚的人通奸,罪责就更重。(创38:24-26;34:7)一个人死时若没有留下子嗣,律法规定他的兄弟要娶他的遗孀;这妇人所生的长子要继承死者的产业,为死者留名。(申25:5,6;创38:6-26)
产业 一般来说,以色列人除了个人物品之外,并没有私产;所有牲畜、货物和用具,都属于家族所有。(创31:14-16)
根据相关的历史考证,有些学者认为,以色列人转让地产时,常让买主从优越的位置观看要买的地,并指明正确的地界。买主若说“看见了”,就意味着这宗买卖成交了。耶和华应许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时,请亚伯拉罕向四方观看。当时亚伯拉罕没有说“看见了”,也许是因为上帝表明,应许之地会在日后才赐给亚伯拉罕的苗裔。(创13:14,15)如果这个见解正确,那么,摩西既是以色列的法定代表,上帝吩咐他“观看”应许之地,就意味着把那块地合法地转让给以色列人,他们会在约书亚的领导下取得那块地(申3:27,28;34:4;请也参看马太福音4:8的记载,撒但给耶稣的提议)。另一项看来类似的合法行动是:纵横走遍那块地,目的是要占领它(创13:17;28:13)。古代有些不动产的买卖文件,列明了树木的数目。(参看创23:17,18)
受托人的职责 人若接受别人的委托看管一个人、一头牲畜或一件物品,就要承担责任。(创30:31)吕便既是雅各的长子,就要为约瑟的失踪负责。(创37:21,22,29,30)受托人必须小心看管受托保管的东西。牲畜如果被偷,就要赔偿;但自死的或遭遇不测的(例如遭人武装突袭抢夺了),倒不必赔偿。牲畜若被野兽撕裂了,看守的人就要拿出证据才可免责。(创37:12-30,32,33;出22:10-13)
为奴 人可以用钱买奴隶,奴隶的儿女生来也为奴为婢。(创17:12,27)在族长家里,奴隶可以享有优越的地位,亚伯拉罕的仆人以利以谢就是一个例子。(创15:2;24:1-4)
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摩西律法 公元前1513年,耶和华以摩西作为居间人,在西奈旷野把律法赐给以色列人。耶和华在何烈山颁布律法时,以令人生畏的方式显示他的大能。(出19:16-19;20:18-21;来12:18-21,25,26)律法之约是借牛羊的血生效的。当时民众献上交谊祭,聆听约书之后,就一致同意遵守耶和华所说的一切话。早期族长时代的不少规定,都被纳入摩西律法中。(出24:3-8;来9:15-21;见约)
圣经头五卷(创世记到申命记)常被称为“律法书”。这个名称有时甚至用来指整本受圣灵启示的《希伯来语经卷》。不过,一般来说,犹太人把整本《希伯来语经卷》划分为三部分:“摩西律法、先知书和诗篇”。(路24:44)以色列人必须遵守上帝的先知所传达的命令。
上帝的律法表明,耶和华是绝对的至高者,也是特殊意义上的王。既然耶和华是上帝,又是以色列的王,那么违背他的律法就是离经叛道,冒犯君主(犯了得罪君王耶和华的叛逆罪)。圣经说,坐在犹大王位上的大卫、所罗门,以及接续他们作王的人,都坐在“耶和华的宝座”上。(代上29:23)以色列的君王和统治者必须遵守上帝的律法,如果他们施行暴虐的统治,就是犯法,要向上帝交账。(撒上15:22,23)君王的权力和祭司的职务是分开的,这种政教分立的安排可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防止苛政;也可提醒以色列人,耶和华才是他们的上帝和真正的王。上帝的律法界定人与上帝和同胞的关系,还让人可以个别地通过祭司的服务亲近上帝。
上帝的律法让以色列人有机会成为“祭司的王国,圣洁的国族”。(出19:5,6)上帝的律法规定以色列人要专一爱戴耶和华,绝不可用任何形式跟异教联合,加上宗教方面的洁净和饮食的条例等,共同筑成一道“墙”,将以色列人和外族人隔开,使他们跟外族人判然不同。(弗2:14)犹太人若到外族人的帐篷或家里去,或跟他们一起吃饭,都会使他在宗教方面成为不洁。事实上,耶稣在地上时,犹太人认为进外族人的楼房或家里,会使他们成为不洁。(约18:28;徒10:28)生命是圣洁的,家庭、婚姻、人的尊严和荣誉都受到保护。律法之约除了在宗教方面分隔以色列人和外族人,也为以色列人带来健康,使他们避免患上四周外族人的许多疾病。以色列人若遵守跟道德洁净、身体清洁,以及饮食方面有关的律法,就无疑会大大受益。
使徒保罗说,上帝律法的真正目的是,“叫犯法的事显明出来,直到蒙应许的苗裔来到为止”。律法成了“监护老师,带领我们到基督那里”。所以律法其实指向基督(“基督是律法的终点”),表明所有人,包括犹太人在内,都伏在罪下,没有人能靠“遵守律法的行为”而得生命。(加3:19-24;罗3:20;10:4)律法“是属灵的”,出于上帝,而且“是圣洁的”。(罗7:12,14)以弗所书2:15称之为“律法上的诫命律例”。上帝的律法是完美的标准,谁遵行律法的一切话,就必因此而活。(利18:5;加3:12)但不完美的人无法十全十美地遵行上帝的律法,因为“所有人都犯了罪,不能完全反映上帝的荣耀”。(罗3:23)只有耶稣基督能遵行律法的一切话,无可指责。(约8:46;来7:26)
上帝的律法也是“将来美好安排的影子”,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只是个“象征”,耶稣和使徒们常用那些预示将来的事物,去解释天上的事物以及基督教的教义和行为。所以基督徒必须深入研究律法。(来10:1;9:23)
耶稣说,全律法都系于“爱上帝”和“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太22:35-40)值得注意的是,在申命记一书中,希伯来语的“爱”字出现过二十多次(申命记所记载的律法已稍为调整,好因应以色列人定居应许之地的新情势)。
“十诫”(出34:28)是上帝律法的基本架构,跟另外约六百个法令合成上帝的律法;这些法令的重要性相等,也同样对以色列人具有全面的约束力。(雅2:10)十诫的头四条诫命强调人与上帝的关系;第五条诫命强调人与上帝和父母的关系;其余的五条诫命涉及与同胞的关系。诫命中的最后五条,是按照伤害同胞的严重程度由高至低排列的:杀人、通奸、偷窃、作假见证,以及基于私欲的贪婪。第十条诫命要求人禁戒私欲,这条诫命跟外族的一切法令相比,的确是独一无二、举世无双的,因为惟独上帝才能实行这条诫命。事实上,第十条诫命直接打击使人违反任何诫命的罪根。(出20:2-17;申5:6-21;另见弗5:5;西3:5;雅1:14,15;约一2:15-17)
上帝的律法包含不少原则和指导性的律例。审判官有一定的自主权去调查违法者的犯罪动机,考虑他们的态度及犯错时的环境和情况。蓄意犯罪,态度不敬,或不肯悔改的人都要担当自己的罪过。(民15:30,31)在其他情况下,也许惩罚会较轻,例如故意杀人的,必被处死,但误杀人的,却会蒙慈悲。(民35:15,16)人若有牛好斗好撞,以致撞死了人,牛主也要被处死;但审判官或者可以定一个赎价。(出21:29-32)根据出埃及记22:7和利未记6:1-7,蓄意偷窃跟犯错后承认罪过是两回事,两者的惩罚也不相同。
关于良心的律法 圣经表明,人有“律法的本质写在他们心里”,就是良心的作用。即使人没有上帝所赐(例如通过摩西赐下)的律法,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因为当他们自我省察时,良心会“指控”他们“有罪”,或“裁定”他们“无罪”。(罗2:14,15)即使在异教社会里,也有不少公平的条例反映出良心的作用,而这种作用是源于人类的祖先亚当,通过挪亚遗传下来的。(见良心)
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8:7说,不认识基督教确切知识的人,良心是软弱的。良心既可给人指引,也可变得软弱麻木,不能发出指引,所以良心能否起作用,视乎人所吸收的知识和受过怎样的培育。(提前1:5;来5:14)人的良心可能受到污染,以致误导他。(多1:15)人若行事经常违背良心,就如结了疤的伤口不再觉得痛,结果良心就再不能发出安全的指引了。(提前4:1,2)
“基督的律法” 保罗说:“你们的重担要继续互相担当,这样就体现了基督律法的精神。”(加6:2)律法之约在公元33年的五旬节终止后(“既然祭司的制度更改了,律法也自然要更改”;来7:12),基督徒就处于“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9:21)这套律法称为“那自由的完美律法”“自由人民的律法”“讲求信心的律法”。(雅1:25;2:12;罗3:27)上帝早已通过先知耶利米发出关于这套新律法的预言,当时上帝提及一个新约,这个约是写在他子民心上的。(耶31:31-34;来8:6-13)
正如摩西是律法之约的居间人,同样,耶稣基督是新约的居间人。摩西将上帝的律法写下来成为法典,耶稣却没有将他的律法写下来,而是用口传心授的方法,将律法深置于门徒的脑海,刻在他们的心坎上。同样,耶稣的门徒也没有将基督的律法写成条文,或把律法分门别类地归纳为给基督徒的法典。然而,《希腊语经卷》倒也满载基督徒必须遵守的法令、律例和诫命。(启14:12;约一5:2,3;4:21;3:22-24;约二4-6;约13:34,35;14:15;15:14)
耶稣吩咐门徒要传讲“王国的好消息”,这个吩咐载于马太福音10:1-42和路加福音9:1-6及10:1-12。马太福音28:18-20记载了耶稣给门徒的新命令,就是要去使所有国族的人(不光是犹太人)成为基督的门徒,“奉父亲、儿子、圣灵的名”给人施行新的浸礼,并将基督所吩咐的一切,都教导人遵守。由此可见,不论耶稣在地上时(徒1:1,2),还是返回天上后(徒9:5,6;启1:1-3),都获上帝授权施行教导和颁布命令。整本启示录含有给基督徒会众的预言、命令、劝告和训示。
“基督的律法”涉及基督徒生活的每个层面和基督徒职务的所有范畴。凭着圣灵的帮助,基督徒可以遵守上帝的律法而得到好的判决,因为圣灵的律法“叫人享有跟基督耶稣联合的生命”。(罗8:2,4)
“上帝的律法” 使徒保罗指出,基督徒的内心交战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上帝的律法”,就是叫人享有生命的“圣灵的律法”;另一方面是“罪的律法”,就是“罪和死的律法”。使徒保罗描述这场交战时指出,堕落的肉体受罪的影响,受“罪的律法”奴役。人“顺应肉体,就必死亡”,但“上帝差自己的儿子来,使他成为有罪肉身的模样,为除罪而来,把血肉之躯所犯的罪定为不是”。凭着圣灵的帮助,基督徒可以在这场斗争中得胜,方法是:对基督表现信心,治死身体的败行,并按照圣灵的指引生活,就必能存活。(罗7:21-8:13)
关于罪和死的律法 使徒保罗透露,人类的始祖亚当犯了罪,因此从亚当到摩西(上帝赐下律法的时候),“死亡一直作王管辖人”。上帝的律法使犯法的事显明出来,于是罪就记在人的账上。(罗5:12-14;加3:19)罪的律法作用在不完美的肉体上,肉体受这种律法所奴役,就不顺服上帝的律法。(罗7:23;创8:21)罪带来了死亡。(罗6:23;林前15:56)罪和死一同作王,摩西的律法不能救人脱离罪和死的辖制,但借着上帝的分外恩典,通过耶稣基督,人就能摆脱罪和死的束缚而得胜。(罗5:20,21;6:14;7:8,9,24,25)
“讲求信心的律法” “讲求信心的律法”跟“讲求行为的律法”是相互抵触的。人既不能倚仗行为,也不能靠遵守摩西律法称义,因为正义是无法借行为赚取的,不像工人凭劳动就能得到工钱。人称义是凭着对耶稣基督的信心。(罗3:27,28;4:4,5;9:30-32)不过雅各说,这种信心是跟行动相辅相成的,而且与行动协调一致。(雅2:17-26)
“丈夫的律法” 已婚的妇人受“丈夫的律法”所约束。(罗7:2;林前7:39)丈夫的领导权原则在上帝的整个组织中贯彻始终。不论是敬拜上帝的人还是别的许多民族,这个原则都一直在他们当中发挥作用。上帝以“丈夫”的身份领导他的“女人”,即“在上的耶路撒冷”。(加4:26,31;启12:1,4-6,13-17)以前犹太国族与耶和华的关系就像妻子和丈夫一样。(赛54:5,6;耶31:32)
在族长时代,丈夫无可置疑地是一家之主,妻子要顺服丈夫;不过,妻子也可以提出建议,让丈夫考虑接受。(创21:8-14)撒拉称亚伯拉罕为“主”。(创18:12;彼前3:5,6)妇人以头巾蒙头,表示顺服丈夫的领导。(创24:65;林前11:5)
在摩西律法下,以色列妻子必须顺服丈夫,丈夫能使妻子所起的誓生效或作废。(民30:6-16)妻子不会继承土地做产业,却会随产业转让给别人。如果有近亲购赎土地,她就会一并被赎娶。(得4:5,9-11)妻子不能跟丈夫离婚,丈夫却可以休妻。(申24:1-4)
按照基督教的原则,女子必须承认男子的地位,不可僭越男子的权力。使徒保罗谈论已婚的妇人说,丈夫还活着,妻子就受丈夫的律法约束;如果丈夫死了,妻子就是再婚也不算通奸。(罗7:2,3;林前7:39)
“至尊的律法” “至尊的律法”又译“王的律法”。在支配人际关系的一切律法当中,这条律法确实特别重要,就像国王的地位高于臣民。(雅2:8)律法之约的要旨是爱,全律法和众先知的话所系的两条诫命的第二条,就是“要爱人如己”(至尊的律法)。(太22:37-40)因此,基督徒虽然不受律法之约的管辖,按照新约却必须遵守君王耶和华的律法,以及他儿子君王耶稣基督的律法。
[第998-1003页的附栏]
律法之约的一些特色
神治的政府
耶和华上帝是至高的主宰(出19:5;撒上12:12;赛33:22)
王坐在“耶和华的宝座上”代他施政(代上29:23;申17:14,15)
官员(首领、千夫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十夫长)都是敬畏上帝、信实可靠、憎恨不义之财的人(出18:21,25;民1:44)
蒙上帝授权的人,例如官员、祭司、审判官、父母,必须受到尊重(出20:12;22:28;申17:8-13)
崇拜的准则
(上帝律法中的最大诫命是:要全心、全意、全智、全力爱耶和华。这是一切准则的总纲;申6:5;10:12;可12:30)
推动人与上帝建立关系的最大力量是爱(申6:5,6;10:12;30:16)
只按上帝认可的方式亲近他(民3:10;利10:1-3;16:1)
聚集起来从事崇拜(申31:10-13)
男子要每年三次聚集守节期:逾越节连同无酵节、七七节、住棚节(申16:16;利23:1-43)
故意不守逾越节的人,必从民中被剪除(民9:13)
维持祭司的生活
各部族从土地的出产奉献十分之一,归给利未人(民18:21-24)
利未人从收到的奉献中取最好的十分之一,归给祭司(民18:25-29)
律法记载的各种祭:全烧祭(利1章;民28章)、交谊祭(利3章;利19:5)、赎罪祭(利4章;民15:22-29)、赎愆祭(利5:1-6:7)、谷祭(利2章)、浇祭(民15:5,10)、摇祭(利23:10,11,15-17)
杜绝错误的崇拜
为死人自割身体,在身上刺花纹(利19:28)
栽种树木做神木(申16:21)
把可憎的偶像、当灭的东西带进家里(申7:26)
说悖逆的话,背叛耶和华(申13:5)
参与错误的崇拜(申13:12-16)
行通灵术和巫术(出22:18;利20:27;申18:9-14)
祭司的职责
(利未人协助祭司履行职责;民3:5-10)
担任审判官,执行上帝的律法(申17:8,9;19:16,17)
为民众献祭(利1-7章)
凭“乌陵”“土明”圣签求问上帝(出28:30;民27:18-21)
以色列会众的成员
以色列会众的成员不仅仅是以色列国族的人
外族人也可以崇拜上帝及受割礼
侨居的人也要守律法之约的所有条款(利24:22)
做以色列会众的成员有一定的限制
损坏睾丸或割掉阴茎的阉人,不能加入会众(申23:1)
私生子及他的子孙“直到第十代”,都不得加入会众(申23:2)
亚扪人和摩押人(指男丁而言)不可加入会众,因为以色列人从埃及出来的时候,他们不单没有慷慨援助,还加以反对(申23:3-6)
埃及人所生的子孙,“到第三代”就可以加入会众(申23:7,8)
司法制度
(与诉讼有关的法规彰显耶和华的公正和慈悲。审判官有酌情向人表现慈悲的一定自由。诉讼的法规保护以色列免受玷污腐化,同时也保障每个以色列人的权益)
审判官
祭司、君王,以及一些男子被立为审判官(出18:25,26;申16:18;17:8,9;王上3:6,9-12;代下19:5)
人在审判官面前就如站在耶和华面前(申1:17;19:16,17)
听讼
简单的案件,由一般的审判官裁断(出18:21,22;申25:1,2;代下19:8-10)
难断的案件,由更大的审判官裁断(出18:25,26;王上3:16,28)
特殊和复杂的案件,由祭司裁断:
关于心生嫉妒或妻子不忠(民5:12-15)
人被指控犯了悖逆的罪(申19:16,17)
有人遇害,倒在田野里,却不知道是谁杀的(申21:1-9)
见证人
起码要凭两个见证人作证,才能定人的罪(申17:6;19:15;另见约8:17;提前5:19)
为了避免人作假见证、妄作见证,或者鲁莽作证,见证人要先下手把判了罪的人处死(申17:7)
作假见证
作假见证诬告人的,必受他诬害的人所要受的刑罚(申19:16-19)
贿赂,偏心
不可颠倒是非,背离公正(出23:1,2,6,7;利19:15,35;申16:19)
只有遇到难断的,或要等候耶和华决断的案件,才可把人拘留起来(利24:11-16,23;民15:32-36)
惩罚
杖打——以四十下为限,免得人过度受辱(申25:1-3;另见林后11:24)
被人用石头打死——之后尸体或被挂在木柱上受咒诅(申13:10;21:22,23)
以牙还牙——依照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惩处犯案的人(利24:19,20)
赔偿损失:假如有人牧放的牲畜毁坏了别人的财物(出22:5;21:35,36);假如有人点火,火势蔓延,烧着了别人的财物(出22:6);假如有人杀害了别人的家畜(利24:18,21;出21:33,34);假如有人无意中取了“圣物”,例如奉献的十分之一或祭牲(利5:15,16);假如有人在托管代存的事上瞒骗同胞,暗中抢掠,或隐瞒拾得失物,或发假誓说自己没有犯这等罪(利6:2-7;民5:6-8)
庇护城
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附近的一座庇护城(民35:12-15;申19:4,5;书20:2-4)
审讯会在凶案发生的地点进行
无意中误杀了人的,要住在庇护城里,直到当时的大祭司去世为止(民35:22-25;书20:5,6)
故意杀人的,必须处死(民35:30,31)
婚姻、家庭、道德
(律法确保婚姻的神圣地位,保障以色列人的家庭生活)
丈夫是妻子的家主,他要为怎样待妻子向上帝交账(申22:22;玛2:13-16)
容许多妻制;妻子和她后嗣的权益均受到保障(申21:15-17;出21:10)
诱奸处女的,必须娶她为妻,除非女方的父亲不肯(出22:16,17;申22:28,29)
假如有人的兄弟死了,没有留下子嗣,他就有义务要娶兄弟的遗孀,为已故的兄弟留名立后;不肯这样做的人必受尽羞辱(申25:5-10)
不可跟外族人通婚(出34:12-16;申7:1-4),但可以娶掳回来的妇女为妻(申21:10-14)
承受土地做产业的妇女,只能嫁给同部族的人(民36:6-9)
离婚
只有做丈夫的(因妻子做了丑事)才可以提出离婚;丈夫要写离婚文书给妻子(申24:1-4)
做丈夫的要是先污辱了女子,然后才娶她为妻,就终生不可跟她离婚(申22:28,29)
人跟妻子离婚后,妇人若再嫁,那么即使她的第二任丈夫死了或跟她离婚,前夫也不可再娶这妇人为妻(申24:1-4)
乱伦
以色列男子不可娶以下妇女:母亲、继母、父亲的妾(利18:7,8;20:11;申22:30;27:20);(同父同母或半血亲的)姐妹(利18:9,11;20:17;申27:22);孙女、外孙女(利18:10);姑母、姨母(利18:12,13;20:19);叔母、伯母、舅母(利18:14;20:20);儿媳妇(利18:15;20:12);女儿、继女、继孙女、继外孙女、岳母(利18:17;20:14;申27:23);兄弟的妻子(利18:16;20:21;除非娶兄弟的遗孀,为已故的兄弟留名立后,见申25:5,6);妻子的姐妹(除非妻子已去世;利18:18)
以色列妇女不可嫁给以下男子:儿子、继子(利18:7,8;20:11;申22:30;27:20);(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利18:9,11;20:17;申27:22);祖父、外祖父(利18:10);兄弟姐妹的儿子(利18:12,13;20:19);丈夫的兄弟姐妹的儿子(利18:14;20:20);公公(利18:15;20:12);父亲、继父、继祖父、继外祖父、女婿(利18:7,17;20:14;申27:23);丈夫的兄弟(利18:16;20:21;除非嫁给丈夫的兄弟,为已故的配偶留名立后,见申25:5,6);姐妹的丈夫(除非姐妹已去世;利18:18)
乱伦的,必须处死(利18:29;20:11,12,14,17,20,21)
行经期间交合
男女若蓄意在女子污秽的日子(经期)交合,两人就都要处死(利18:19;20:18)
丈夫无意中在妻子不洁净的日子(也许妻子突然来经)跟妻子交合,就不洁净七天(利15:19-24)
亲子关系
父母(尤其是父亲)受到嘱咐要教导儿女认识上帝的律法(申6:6-9,20-25;11:18-21;赛38:19)
儿女当孝敬父母(出20:12;21:15,17;利19:3;申5:16;21:18-21;27:16)
不可穿异性的服装去蒙骗人,诱惑人(申22:5)
人跟兽交合,人和兽都要处死(出22:19;利18:23,29;20:15,16;申27:21)
假如有两个男子打斗,一方的妻子为救丈夫,一把抓住对方的私处,这个女子的手就要被砍断;耶和华没有要求以牙还牙待她,保全了她的生育能力,也保障了她丈夫从她生孩子的权利(申25:11,12)
生意买卖
(律法要求人做生意要忠实,也要尊重别人的住宅和财产)
土地拥有权
土地不可卖断,到了禧年要交还原主;买价要按下一个禧年来到以前土地还可有收成的年数计算(利25:15,16,23-28)
买卖土地时,近亲有权购赎(耶32:7-12)
国家无权以补偿的方法将人的祖业收归公家(王上21:2-4)
利未人得到一些城及四周的牧场
利未人所得的48座城当中,有13座是祭司城(民35:2-5;书21:3-42)
利未人城外的牧场不可卖,因为是属于城的,不是个人的产业(利25:34)
人如果把田产的一部分献给耶和华(归给圣所或祭司做产业),所估的价按能撒多少种子而定:能撒220升(1贺梅珥)大麦种子的,估定570克银子(50舍客勒银子);估价也要按下一个禧年来到以前田地还可有收成的年数调整,年数越少,价钱越低(利27:16-18)
把田地献做圣物的人如果想赎回田地,就要付估定的价,另加五分之一(利27:19)
他如果不赎回田地,反而卖给别人,到了禧年,田地就要归耶和华作圣物,给祭司做产业(利27:20,21)
人如果从自己的产业中将那买来的田地,献给耶和华作圣物,到了禧年,那田地就要归还原主(利27:22-24)
人从自己所有的一切中拨出来的东西(只归给圣所作永远奉献,或拨出来当灭的;书6:17;7:1,15;结44:29),都不可卖,也都不可赎回,要永远归耶和华所有(利27:21,28,29)
赎回产业
到了禧年,土地都要交还原主(除了以上所说的例外情况)(利25:8-10,15,16,24-28)
利未人万世万代都有权购赎自己城内的房子(利25:32,33)
禧年:在第五十年的赎罪日开始;从以色列人进了应许之地后开始计算(利25:2,8-19)
继承产业
长子可得双倍的财产(申21:15-17)
人死了,没有留下儿子,产业就由女儿继承(民27:6-8);如果没有儿女,就由兄弟继承;没有兄弟,就由叔伯继承;没有叔伯,就由家族中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民27:9-11)
度量衡
耶和华要求人忠实可靠、准确公道(利19:35,36;申25:13-15)
欺诈骗人的,上帝视为可憎(箴11:1)
欠债
每七年的最后一年,要豁免希伯来同胞所欠的债(申15:1,2)
可以向外邦人追讨欠款(申15:3)
抵押品
人如果取了别人的衣服做抵押,日落以前就要还给对方(穷人因为缺乏铺盖,一般要盖着衣服睡觉)(出22:26,27;申24:12,13)
人如果借东西给别人,不可进对方家里去取担保或抵押品,要站在外面,等对方把抵押品拿出来(免得侵犯别人的领域)(申24:10,11)
不可拿别人的手磨或上磨石做抵押(否则,别人就无法磨面让自己和家人吃饱)(申24:6)
军法
(军事法令指导以色列人争战,这些战争都是上帝吩咐他们为占领应许之地而进行的。上帝严禁人逾越他的法令,野心勃勃地为谋私利而发动战争)
战争
出征之前,士兵必须保持身体圣洁(撒上21:1-6;另见利15:16,18)
当兵的年龄
根据约瑟夫斯的《犹太古史》第3卷288节(12章4段),士兵五十岁退役
免役的人
盖了新房子还没有启用,或栽种了葡萄园还没有享用的人(申20:5,6;另见传2:24;3:12,13)
订了婚还没有迎娶未婚妻的人;新近娶妻的,也可以免役一年(好能有子嗣和看见子嗣)(申20:7;24:5)
胆怯的人(会影响士气,令同袍胆战心惊)(申20:8;士7:3)
军营要洁净(因为出战的人必须保持圣洁)(申23:9-14)
出战时不可有随军家眷,出战期间士兵不可亲近妇女。这样做是要确保战士在礼仪和身体方面都是洁净的(利15:16;撒上21:5;撒下11:6-11)
不可奸污敌人的妇女,因为这是淫乱行为;战事结束前,不可娶敌人的妇女为妻。这样做是要确保士兵在礼仪上保持洁净,向敌人招降时也能向对方确保他们的妇女不会被奸污(申21:10-13)
攻城的规定
如果攻打的,是迦南地七个民族(见申7:1)的城,就当灭尽城内的居民(申20:15-17;书11:11-14;申2:32-34;3:1-7),因为留下这些居民会危害以色列人与耶和华上帝的关系。上帝容许这些民族住在自己的土地上,直到恶贯满盈为止(创15:13-21)
至于那些不属于迦南地七个民族的城,则要先向城里的人宣布和议的条件。(申20:10,15)城内居民要是投降,就让他们服劳役;不肯投降的话,就要杀尽男丁和妇女,只留下处女和其余的人做俘虏。(申20:11-14;另见民31:7,17,18)杀尽男丁是要避免他们日后发动叛乱及娶以色列妇女为妻,也免得以色列人崇拜阳具及染上疾病
结果子的树木,不可砍下来筑垒围城(申20:19,20)
烧掉战车;砍断战马的腿筋,使之不能作战,甚至杀掉马匹(书11:6)
饮食与卫生
(这些条例使以色列人跟异教外族分别开来,保持洁净,促进健康,同时提醒以色列人,他们有义务要圣洁;利19:2)
关于血的条例
严禁吃血(创9:4;利7:26;17:12;申12:23-25),违法的要处死(利7:27;17:10)
宰杀动物,要把血放出来,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样,用泥土掩盖(利17:13;申12:16)
自死的动物不可吃(一方面不洁净,一方面血还没有放出来)(申14:21)
惟一合法的用途:用在坛上赎罪;作特定的洁净用途(利17:11,12;申12:27;民19:1-9)
关于脂肪的条例
不可吃脂肪;脂肪全都属于耶和华(利3:16,17;7:23,24)
吃献祭脂肪的,必须处死(利7:25)
宰杀动物
在旷野期间,要宰杀的动物必须牵到圣幕前,献做交谊祭后才吃(利17:3-6)
打猎所得的洁净野兽可以当场宰杀,只是要把血放出来(利17:13,14)
进入应许之地后,人的住处如果距离圣所很远,可以在住处宰杀洁净的动物来吃,但必须把血放出来,倒在地上(申12:20-25)
可以吃的兽类、鱼类、昆虫类
各样的活物,凡蹄分两边、蹄中有缝,而又反刍的(利11:2,3;申14:6)
水里各样的活物,凡有鳍有鳞的(利11:9-12;申14:9,10)
有翅膀用四脚爬行的群居生物,脚上有能跳的腿的:飞蝗、蝗蝻、蟋蟀、蚱蜢(各按其类)(利11:21,22)
不可以吃的兽类、鱼类、鸟类、群居生物
兽类:骆驼、蹄兔、野兔、猪(利11:4-8;申14:7,8)
水里无鳍无鳞的鱼类和群居生物(利11:10)
禽鸟类:鹰、鹗、灰秃鹫、赤鸢、黑鸢、鹰隼、渡鸦、鸵鸟、鸮、鸥、隼鸟、小鸮、长耳鸮、天鹅、鹈鹕、秃鹫、鸬鹚、鹳、鹭、戴胜鸟、蝙蝠、有翅膀用四脚爬行的群居生物(像兽类那样 用四脚走动的生物)。圣经没有具体说明怎样衡量什么鸟类在礼仪上是“不洁净”的。虽然“不洁净”的鸟类大多数是猛禽或食腐鸟,但并非全都是这一类(申14:12-19;利11:13-20;见鸟和个别飞禽名称的条目)
地上的群居生物:鼹鼠、跳鼠、蜥蜴、壁虎、大蜥蜴、蝾螈、沙蜥蜴、变色龙、凡用肚子行走的、用四脚或多脚走动的(利11:29,30,42)
自死的动物或被野兽撕裂的动物(利17:15,16;申14:21;出22:31)
起誓献的、自愿献的、交谊祭的祭牲,都可以在献祭的那一天吃,第二天也可以吃。但留到第三天的,就不可以吃;违法的,要被处死。感恩祭的祭牲,要当天 吃,一点也不可留到早晨(第二天)。逾越节献的祭牲,肉一点也不可留到早晨;凡留到早晨的,都要用火烧掉(利7:16-18;19:5-8;22:29,30;出12:10)
使人不洁的事物
遗精
要用水洗净全身,不洁净到日落(利15:16;申23:10,11)
沾了精液的衣服,要用水洗净,不洁净到日落(利15:17)
夫妻交合,两人都要用水洗澡,不洁净到日落(利15:18)
分娩
妇人生了男孩,就不洁净七天,再不洁净三十三天(前七天的不洁净,是对所有产妇来说的,像经期污秽的日子一样;后三十三天的不洁净,是相对来说的,指不可接触圣物,例如吃祭肉,也不可进入圣处)(利12:2-4)
妇人生了女孩,就不洁净十四天,再不洁净六十六天(利12:5)
行经(利12:2)
一般经期,妇女不洁净七天;若不正常地流血许多天,整段时间就都不洁净,另不洁净七天(利15:19,25,28)
妇女在经期污秽的日子,凡她坐过或躺过的东西,都不洁净(利15:20)
谁接触了她、她的床,或她坐过的任何物件,都要洗净衣服,用水洗澡,不洁净到日落(利15:21-23)
男子误沾了妇女月经的污秽,就不洁净七天,他躺过的床也不洁净(利15:24)
妇女若下体流血,就不洁净(利15:25)
预防疾病
麻风和别的灾病
祭司断定一个人是否患了麻风(利13:2)
有灾病的人被隔离七天,然后由祭司查看;如果灾病已经止住,就再隔离七天(利13:4,5,21,26);灾病没有扩散,祭司就宣布他是洁净的(利13:6);如果扩散了,就是麻风(利13:7,8)
患麻风的人要撕裂衣服,披头散发,遮着嘴唇(上唇),喊叫说:“不洁净,不洁净!”他要独居,住在营外,直到痊愈(利13:45,46;民5:2-4)
下体流液的(指病症而言)(利15:2,3)
下体流液的人躺过的床或坐过的物件,都不洁净(利15:4)
谁接触了他、他的床,或他坐过的任何物件,都不洁净;他吐唾沫在谁身上,谁就不洁净(利15:5-11)
下体流液的人接触过的瓦器,都要打碎;木器要用水洗净(利15:12)
流液止住后,不洁净七天(利15:13)
如厕要在营外,并要挖土掩盖,确保军营清洁卫生(申23:12,13)
关于处理尸首的条例
谁接触过人的尸体、骸骨、坟地,必不洁净七天(即使在田野也一样)(民19:11,16);如果不自洁,就要处死(民19:12,13)(关于洁净的步骤,见民19:17-19)
如果有人死在帐幕里,凡进入帐幕的,或早已在帐幕里的,都不洁净;凡没有绑紧盖子的器皿,都不洁净(民19:14,15)
关于处理动物尸体的条例
凡自死的洁净动物,谁挪动或接触了它的尸体,或吃了它的尸体,谁就都不洁净;谁接触了任何不洁动物的尸体,谁就都不洁净。必须洗净衣服,用水洗澡(利11:8,11,24-31,36,39,40;17:15,16)
不洁动物的尸体掉在任何东西上,不管那是木器、瓦器、瓶座、烤炉,还是衣服、皮革、粗布,就都不洁净(利11:32-35)
处理战利品
凡经得起火烧的(金属),都要经火烧过才洁净,也要用除污秽的水洗净;凡经不起火烧的,都要用水洗净(民31:20,22,23)
与同胞有关的条例
(律法规定以色列人“要爱人如己”;利19:18。耶稣指出这是第二大的诫命;太22:37-40)
对待以色列同胞
不可报仇,也不可对同胞怀恨(利19:18)
关心孤儿寡妇(出22:22-24;申24:17-21;27:19)
尊重别人的财物
不可贪图同胞的财产和拥有的东西(出20:17)
体恤残疾的人
不可讥诮或咒诅聋人;他听不到别人对他的指责,无法辩解(利19:14)
谁把绊脚石放在盲人面前,或使盲人走迷路,都要受咒诅(利19:14;申27:18)
对侨居的人:不可苦待他们(出22:21;23:9;利19:33,34;申10:17-19;24:14,15,17;27:19)
对待奴隶
希伯来人做奴隶,只做六年,第七年就可以自由离去;若禧年来到,就可更早恢复自由。做奴隶期间,当受雇工那样的看待(出21:2;申15:12;利25:10)
如果奴隶有妻子,他的妻子也可以跟他一起离去(出21:3)
做奴隶期间,如果主人给他一个妻子(看来是个外族人),他只可以一个人离去;如果妻子给他生了儿女,妻子儿女都要归主人(出21:4)
主人打发希伯来奴隶自由离去时,要按自己的能力给奴隶一些东西(申15:13-15)
主人可以鞭打奴隶(出21:20,21);假如打伤了,以致残废,就要放他走(出21:26,27);如果打死了,主人就可能被处死;由审判官定夺(出21:20;利24:17)
对待动物
见牲畜陷于危难,一定要解救,即使是仇敌的也一样(出23:4,5;申22:4)
不可使力畜过度劳累,也不可苦待它们(申22:10;另见箴12:10)
牛踩谷的时候,不可套住它的嘴,要让它随意吃(申25:4;另见林前9:7-10)
不可把母鸟和蛋一同拿去,毁掉全家(申22:6,7)
不管是公牛还是绵羊,人都不可在一天之内同时宰杀母畜和子畜(利22:28)
律法达成的目的
律法叫犯法的事显明出来,表明以色列人必须获得赦罪,而且需要更大的祭牲才能赎罪(加3:19)
律法成了以色列人的监护老师,带领他们到基督那里,受他教导(加3:24)
律法的各方面都是将来伟大事物的影子,能帮助心地正直的以色列人辨明弥赛亚的身份,看出预言怎样在他身上获得应验(来10:1;西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