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有时”——在何时?
马利亚任职于一间医院作助理医护人员。她要遵守的职业规条之一是保密。她不许把与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士知道。她所属的一州也立法管制,不许泄露关于病人的机密资料。
有一天,马利亚面临左右为难的处境。在整理医务记录时,她从资料获知一位病者,她的基督徒同工,曾经接受堕胎。她有圣经规定的责任要向小组的长老揭发这件事,甚至不惜因此而失业、被控或令雇主遭遇法律难题吗?抑或箴言11:13的话可以作为隐瞒事实的理由?这节经文说:“往来传舌的,泄漏密事;心中诚实的,遮隐事情。”——参看箴言25:9,10。
诸如此类的处境是耶和华见证人不时会面对的。像马利亚一样,他们深深意识到所罗门王的评论:“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务都有定时;……静默有时,言语有时。”(传道书3:1,7)这是马利亚应当保持静默的时候,抑或是她要把所知的事说出来的时候?a
环境可能有极大的差异。因此我们无法定出在每个事例上都可以遵行的处事标准,好像谁都应该以马利亚所用的方法去处理问题一般。不错,每个基督徒,若面临这类性质的处境,都必须仔细衡量一切有关的因素,考虑到圣经的原则和法律关系,以求作出一个使自己能在耶和华面前持有清白良心的决定。(提摩太前书1:5,19)所犯的罪若相当轻微,是由于人的不完美所致的,以下的原则就用得着:“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得前书4:8)但看来若犯了严重的过错,忠贞的基督徒应该秉着对上帝和基督徒同工的爱心,把所知的说出来,使明显的犯过者获得帮助,小组的清洁也得以保全吗?
应用圣经原则
有什么基本的圣经原则对此适用呢?首先,任何人犯了严重的过错,都不应加以隐瞒。“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箴言28:13)没有什么能逃得过耶和华的鉴察。隐藏的罪过终必被揭发出来。(箴言15:3;提摩太前书5:24,25)有时耶和华会使小组的一位成员留意到隐藏的过犯,使事情获得适当的处理。——约书亚记7:1-26。
另一项圣经指导方针载于利未记5:1:“若有人听见发誓(“公开咒诅”,《新世》)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这种“公开咒诅”并不是亵渎或辱骂。反之,在有人受了冤枉,要求任何潜在的见证人帮助他伸冤时,就常会发出这样的咒诅;他起个毒誓,吁请——很可能是耶和华——咒诅那冤屈了他,但也许身分还未显露出来的犯过者。这是把别人置于毒誓之下的一种方式。任何目击这宗过犯的人都知道谁受了冤屈,因此有责任要挺身作证以确立罪咎。否则,他便要在耶和华面前“担当罪孽”b。
这项来自宇宙最高权威的命令使每个以色列人均有责任向法官报告他所观察到的任何严重罪行,使事情可以获得处理。基督徒虽然不受摩西律法的约束,但律法的原则仍可在基督徒组织中加以应用。是故,有时基督徒会有义务将事情通知长老。诚然,在若干国家中,把自己在秘密记录中发现的事情向未经授权的人揭露是违法的。但基督徒经过祷告和郑重考虑之后,若认为自己所面对的处境是,上帝要他不顾较低权威的要求,把所知的举报出来,他便毅然在耶和华面前接受一项责任。有时基督徒必须“服从上帝为统治者过于服从人。”——使徒行传5:29,《新世》。
虽然誓约或严肃的应许绝不应视为无关重要,但有时人所要求的应许与我们对上帝作专一效忠的条件互相冲突。人若犯了严重的罪行,他就在实际上成为受到冒犯的一位——耶和华上帝——所“公开咒诅”的对象。(申命记27:26;箴言3:33)基督徒小组的所有分子都“发了誓”要使小组保持清洁,在个人所作所为和帮助别人保持洁净方面莫不皆然。
个人的责任
马利亚在作出个人决定方面无疑考虑过若干圣经原则。智慧促使她避免未经仔细衡量各事就轻举妄动。圣经教训说:“不可无故作见证,陷害邻舍,也不可用嘴欺骗人。”(箴言24:28)在定案方面,至少要有两位目击者作证。(申命记19:15)马利亚所见的若只是报告上简略地提到堕胎,她也许在良心上认为罪证不足而不应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或者可能只是账单上的错误,或者有其他原因使记录未能正确地反映实情。
可是,在这件事上,马利亚还获得其他重要资料。例如,她知道那位姊妹已付了账单的款项,显然承认接受过账单所标明的服务。同时,她自己知道那位姊妹是单身的,因此可能牵涉到奸淫的问题。马利亚自觉怀有出于爱心的愿望要帮助一个可能犯了错的人和保全耶和华组织的清洁;她记得箴言14:25说:“作真见证的,救人性命;吐出谎言的,施行诡诈。”
马利亚对法律处分方面有点担心,但认为在这种处境之下,圣经原则应该比为医院记录保守秘密的规定更加重要。她审情度理,认为那位姊妹不会这么容易发怒,以致为她制造麻烦作为报复。因此马利亚在分析过一切已知的事实之后,凭着良心决定这正是“言语”而不是“静默”的时候。
至此马利亚又面临另一个问题:她应该对谁说?她可以怎样以审慎的方式如此行?她本可以直接去见长老,但她决定先行私下去见那位姊妹。这样行是爱心的表现。马利亚认为那位嫌疑人物可能喜欢有机会澄清事实,若是有罪的话,则证实嫌疑的罪状。那位姊妹若已经把事情告诉长老,她很可能会透露出来,于是马利亚就不必多此一举了。马利亚想道,那位姊妹若接受了堕胎,但尚未招认这种违犯上帝律法的严重罪行,她便会鼓励对方向长老招认。然后长老们可以按照雅各书5:13-20所说去帮助她。值得庆幸的是,各事进行得非常顺利。马利亚发现那位姊妹在灵性软弱和重大压力之下接受堕胎。惭愧和恐惧促使她隐瞒罪行,但她很高兴接受长老们的帮助,使她得以恢复灵性健康。
马利亚若首先向长老团举报,他们便会面对类似的决定。他们应当怎样处理所得的机密资料?他们必须根据耶和华与他的道对羊群牧者们所规定的条件去作出决定。报告若牵涉到一位受了浸而与小组密切交往的基督徒,他们便要衡量证据,像马利亚所为一般去决定应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他们若认定在小组中极可能存有“面酵”的情况,就可能选择让司法委员会去审理这件事。(加拉太书5:9,10)嫌疑人物若在实际上已不是小组的成员,有一段时期没有参加聚会,也不再自认是耶和华见证人,他们就可能决定对事情不加以深究,直至对方开始再度自认是见证人为止。
先行考虑
雇主们有权期望基督徒雇员‘充分表现忠诚’,包括遵守保密的规则在内。(提多书2:9,10)若是起了誓,就不应视作等闲。誓约使应许更加严肃和具有约束性。(诗篇24:4)法律若强制执行关于保密的要求,情形就变成更加严重了。因此,基督徒在起誓把自己置于保密规条之下以前,不论规条是否与受雇一事有关,明智的作法是,尽可能预先决定这件事可能由于与圣经的规定发生冲突而引起什么难题。当事人若是弟兄或姊妹,事情应该怎样处理?可能有难题发生的职业通常是受雇于医生、医院、法庭、和律师的差事。我们不能漠视该撒的法律或誓约的严肃性,但耶和华的律法却是至高的。
有些担任律师、医生、会计师等职务的弟兄由于预料会有难题发生,于是准备一些书面的指导方针,给前来求教的弟兄们在泄露任何机密之前先阅读一遍。这样就预先有一项默契,若有严重的过犯揭露出来,犯过者会受到鼓励去把事情告诉小组中的长老。双方会意识到,犯过者若没有这样行,劝告者就认为自己有义务要自行通知长老。
有时可能上帝的一位忠仆受基于上帝之道的信念所推动,决定服从上帝律法的较高命令而不肯接受甚或违反保密的条件。这样行需要勇气和谨慎。他们的目的不是要窥探别人的自由而是希望帮助犯过者及使基督徒小组保持清洁。由于罪性所导致的轻微过犯可以不必计较,因为“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同时我们应该饶恕别人“到七十个七次”。(马太福音18:21,22)这便是“静默有时”的意思。但若有人企图隐瞒严重过犯,这就可能是要“言语”的时候了。
[脚注]
a 马利亚是个假设的人物,她所面临的是有些基督徒曾面对的处境。她处事的方法代表有些人在类似的环境下怎样应用圣经原则。
b 基尔和德烈治(Keil and Delitzsch)在合著的《旧约圣经评注》中声称,人若“知道别人的罪行,不论是亲眼看到或从其他方面获知这件事,因而具备资格出庭作证以证明罪行,但却不这样行,也不把所见所闻说出来,或听到法官在公开聆讯时严令所有在场的人若对案件知情就应该出庭作证,却不肯挺身而出,”这人便算为有过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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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犯过的见证人把事情告诉长老,深信长老们会以仁爱和富于鼓励的方式处理难题,乃是正确和仁爱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