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邦人,外国人
(Foreigner)
非以色列血统的人,外邦人。希伯来语nokh·riʹ(诺克里)或ben-ne·kharʹ(本-内卡)的字面意思是“外(国)之子”。(申14:21;出12:43,Rbi8 脚注)住在希伯来人当中的外邦人包括雇工、商人、战俘、没有被处决或没有从应许之地被赶走的迦南人,以及各式各样的过客。(书17:12,13;士1:21;撒下12:29-31;王上7:13;尼13:16)
虽然律法之约规定,外邦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但只要他们不罔顾法纪,仍会受到欢迎,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外邦人和以色列人之间没有什么真正联系,因此外邦人的身份有别于受了割礼的归信者。归信者由于完全接受律法之约所带来的义务,得以成为以色列会众的成员。外邦人跟寄居的人也不同。寄居的人虽然不是应许之地的永久居民,但长期住在那里,所以在法律上受到若干限制之余,也享有若干权利和福利。(见侨居的人)
以色列人在迦南和埃及寄居期间,许多非以色列人成为了雅各子孙家中的一分子。他们有的是雇来的仆人,跟以色列家庭同住;有的是买来的奴隶,按上帝跟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必须受割礼。(创17:9-14)有的跟以色列人结亲,并生下儿女;后来跟随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大群不同族裔的人,就有他们在里头。(出12:38;利24:10;民11:4)
以色列人在应许之地住下来后,就要跟外邦人相处,包括那些没有被赶走的迦南人。(士2:2,3)外地的商人和工匠也开始来到以色列地。(结27:3,17;撒下5:11;王上5:6-18)随着以色列人在应许之地逐渐富裕起来,外地的雇工很可能也越来越多。(参看申8:11-13;利22:10)外邦人加入以色列军队后,对他们的希伯来领袖渐生敬意,也对以色列人的宗教心存崇敬。这些外邦军兵有迦特人、基利提人、比利提人。(撒下15:18-21)
律法之约的规定 耶和华在律法之约中列明了基本的法规,一方面指示以色列人怎样跟外邦人相处,一方面保障以色列全国,以至公民及其家属在经济、宗教和政治上不受损害。以色列人不可跟外邦人建立交情,尤其不可在宗教方面跟他们联合(出23:23-25;申7:16-26;书23:6,7),也不可跟外邦人或他们的神立约(出34:12-15;23:32;申7:2)。耶和华屡次强调,以色列人绝不可跪拜外邦人的神(出20:3-7;23:31-33;34:14),也不可探究他们的宗教,或对他们的宗教活动产生兴趣(申12:29-31)。
律法严禁以色列人跟外邦人结亲缔盟,主要是为了防止纯正的宗教受到腐化。(出34:16;申7:3,24;书23:12,13)迦南七国各城的所有居民都要灭尽。(申7:1;20:15-18)除了这七个必须消灭的迦南国族外,以色列士兵攻取某城时,如果喜欢该城的一个处女,就可以在她过了洁净的期限后,娶她做妻子。既然女子的父母在城破后被杀,跟这样的女子成婚不算是跟外邦人的部族或家族结亲缔盟。(申21:10-14;民31:17,18;申20:14)
没受割礼的外邦人还受到另一个限制,就是不可吃逾越节的晚餐。(出12:43)不过,外邦人看来可以通过祭司献上祭牲,只要祭牲符合上帝的标准就行了。(利22:25)当然,外邦人绝不可进入圣所(结44:9),但他们可以来到耶路撒冷,向上帝的殿祷告;显然他们不会空手而来,必带祭牲献给上帝(王上8:41-43)。
在政府架构上,外邦人没有政治地位,也永不可成为君王。(申17:15)以色列人、侨居或寄居当地的人如果犯了误杀罪,都可以逃到庇护城避难,但律法没有说外邦人可以得到这种庇护。(民35:15;书20:9)
虽然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吃自死而没有放血的动物,但卖给外邦人不算违法。(申14:21)安息年期间,以色列人不可向同胞追讨欠款,但外邦人却不在豁免之列,因此以色列人可以向外邦人追讨欠款。(申15:1-3)虽然以色列人不可向同胞收取利息,却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申23:20)
为患无穷 在约书亚的日子和接着的士师时期,境内众多的外邦人常常为以色列人制造麻烦。(书23:12,13)以色列人征服应许之地后,遗留下来的迦南人被迫做奴隶,服劳役。(书16:10;17:13;士1:21,27-35)可是,由于以色列人没有听从耶和华的命令赶走迦南人,也没有铲除他们的崇拜(士2:1,2),迦南人就大都继续崇拜偶像,进行堕落的宗教仪式。结果,以色列人不断受到引诱去崇拜假神(诗106:34-39),特别是崇拜巴力神和亚斯他禄像(士2:11-13)。大卫及所罗门在位期间,这些迦南人仍然住在以色列,为圣殿和所罗门其他建筑工程服劳役。(王上9:20,21;见服劳役)
所罗门违背上帝的吩咐,娶了许多外邦妻妾。这些妻妾逐渐诱惑他的心,使他偏离耶和华的纯正宗教,转而崇拜外邦神祇。(王上11:1-8)政府最高领导层被错误的宗教渗入,招致灾难性的恶果。首先,国家分裂为二;后来,由于犹大国和以色列国历代君王带领人民崇拜假神,结果国破家亡,国民被掳到巴比伦去。这个可悲的结局应验了律法上预告的咒诅,就是违犯律法的人必不能逃过惩罚。(王上11:9-11;王下15:27,28;17:1,2;23:36,37;24:18,19;申28:15-68)
忠心的以色列遗民从巴比伦获释回乡后,不少以色列人娶了外邦女子为妻。(拉9:1,2;尼13:23-25)以斯拉和尼希米果断地纠正这种错误的行径,下令遣走外邦妻子和她们的儿女。(拉10:2-4,10-19,44;尼13:1-3,27-30)外邦人其他不正当的行为也给杜绝了。(尼13:7,8,16-21)
耶路撒冷被摧毁时,入侵的巴比伦人以凶残的手段对付犹太人。(哀2:5-12,19-22)获释回乡后,犹太人跟应许之地的四邻时常发生冲突,尤其是被希腊裔的叙利亚统治者侵扰。当时安条克四世(伊皮法尼)企图迫使犹太人希腊化,犹太人为了保存复兴的纯正宗教,必须竭力抵御叙利亚王的猛烈迫害。回乡后的多个世纪里,以色列人一直争取独立,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对犹太教的热忱,一些以色列人更养成了强烈的爱国情绪。这些因素,再加上害怕跟外邦人通婚而混杂了纯正的血统,看来使以色列人对外邦人的态度改变了。《希伯来语经卷》本来强调要宽待外邦人,但以色列人已不再这样对待外邦人了。(参看王上8:41-43;代下6:32,33;赛56:6,7)
公元1世纪 公元1世纪,犹太人在宗教领袖的薰染下,养成了一种孤高自傲、极端排外的精神,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他们对撒马利亚人的态度。撒马利亚人是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通婚所生的后代。一般来说,“犹太人跟撒马利亚人没有来往”,甚至不愿意向撒马利亚人要水喝。(约4:9)可是,耶稣清楚指出,这种极端的态度是要不得的。(路10:29-37)
由于基督牺牲生命,献出赎价,确立了新约,犹太人不可跟外邦人来往的律法规定就终止了。(弗2:11-16)可是,即使在公元33年五旬节之后,早期的门徒还迟迟未能领会这一点。彼得向外邦人哥尼流表达了犹太人一般的看法:“你们清楚知道,犹太人跟异族人结交来往,是不合例的。”(徒10:28)约翰福音18:28显示,犹太人认为进外邦人的家会带来礼仪上的不洁。其实,摩西律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禁止以色列人进外邦人的家,但这是犹太人(特别是宗教领袖)的普遍观点。早期的犹太裔基督徒需要时间才能逐渐摆脱这些流行的看法,不再规避外邦人。他们承认使徒保罗所强调的事实:凡穿上基督徒新品格的人,“就不在乎是希腊人还是犹太人,是受割礼的还是没有受割礼的,是外国人还是西徐亚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基督就是一切,也在一切之内”。(加2:11-14;西3:10,11)
译作“外邦人”的希腊语是barʹba·ros(巴巴罗斯),基本上是指不说希腊语的人。(见非希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