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之一奉献
(Tithe)
这是指献出十分之一的财物,尤其是拨作宗教用途的。
关于人将财物的十分之一献给上帝或上帝的代表,圣经记载了两个发生于律法之约订立以前的事例。第一个事例是:亚伯拉罕战胜基度劳玛和这王的盟友之后,把战利品的十分之一给了麦基洗德。(创14:18-20)使徒保罗举这事为证,说明基督按照麦基洗德的模式做祭司,比利未的祭司职位更优越,因为利未还在他祖先体内,已通过亚伯拉罕缴纳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了。(来7:4-10)第二个事例跟雅各有关,他在伯特利起誓要将自己所有的十分之一献给上帝。(创28:20-22)
但这两个记载都只提及人自愿拿出十分之一的财物。圣经从没有说亚伯拉罕和雅各将“十分之一奉献”立为宗教习俗或规定,要求后代加以遵守。如果雅各早已有义务要奉献十分之一,那么他起誓要这样做就多此一举了。因此,早期的希伯来人显然没有“十分之一奉献”的习惯或规定。这个规定并非在律法之约订立以前就有,而是在律法之约订立以后才有的。
摩西律法规定奉献十分之一 耶和华规定以色列人奉献十分之一,有明确的目的。看来以色列人要拿全年的收入分两次 奉献十分之一;安息年则不必交纳,因为他们在安息年不会有收入。(利25:1-12)有些学者认为,以色列人只是一次 奉献十分之一。他们不但有义务要将最早的收成奉献给耶和华,还必须奉献一次十分之一。(出23:19;34:26)
以色列人每年第一次奉献十分之一时,要把全年收入的十分之一,包括地上所出产、树上所结果、牛羊所生产(看来是指增添 的牛羊)的十分之一,带到圣所交给利未人,因为利未人在圣所供职,没有在以色列人当中承受产业。(利27:30-32;民18:21,24)利未人又要把所得奉献的十分之一,交给亚伦世系的祭司,维持他们的生活。(民18:25-29)
看来奉献十分之一以前,奉献的人要先把谷物脱粒,把葡萄和橄榄制成酒和油。(民18:27,30;尼10:37)以色列人若想用钱财代替产物,可以付出物价,另加五分之一。(利27:31)但献牛羊的安排却不同。牛羊从栏里逐一出来时,物主会拿着牧杖站在门口,不经查验或挑选,将每个第十头拨作“十分之一奉献”。(利27:32,33)
以色列人看来还有另一次“十分之一奉献”。他们每年第二次奉献十分之一时,要把全年收入的十分之一拨作别的用途,而非直接用来维持利未族祭司的生活,虽然利未人也可以享用。以色列人第二次奉献的十分之一,通常是供以色列家庭庆祝全国节期使用的。如果耶路撒冷离家太远,路途太长,不便把收成的十分之一带到那里,奉献的人可以将物品换成银钱,与家人前往耶路撒冷出席圣会,吃喝欢乐。(申12:4-7,11,17,18;14:22-27)在七年一个安息年的周期中,每逢第三年和第六年的年底,以色列人第二次奉献的十分之一,不会用来给家人庆祝全国节期,而会分给当地的利未人、侨居的人和孤儿寡妇。(申14:28,29;26:12)
对以色列人来说,“十分之一奉献”的法例并不苛酷,而且他们若谨守遵行这些法例,上帝应许他必定会“打开天上的水闸”,将福分倾注给他们。(玛3:10;申28:1,2,11-14)但以色列人要是忽略“十分之一奉献”,祭司职责就会无人担当,因为祭司和利未人都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出外谋生。(尼13:10)以色列人的不忠曾令正确的崇拜日趋式微。十部族转拜牛犊之后,就将出产的十分之一用来维持这种错误的崇拜。(摩4:4,5)不过,每逢以色列人忠于耶和华,受正义的统治者管理,他们就再将出产的十分之一交给利未人,使利未人衣食无缺,耶和华也就实现他的应许,使以色列人一无所缺。(代下31:4-12;尼10:37,38;12:44;13:11-13)
上帝的律法并没有说,以色列人不奉献十分之一会受到什么惩罚。耶和华使全以色列都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要奉献十分之一。每三年的最后一年,以色列人奉献全年收入的十分之一时,要在耶和华面前宣认自己确已把全部出产的十分之一交出来了。(申26:12-15)以色列人若没有充足理由而把当奉的十分之一留下一部分不献上,上帝就视之为抢夺了他的东西。(玛3:7-9)
到公元1世纪,犹太宗教领袖(尤其是抄经士和法利赛派的人)喜欢炫耀所奉献的十分之一或其他表面上的善工,视之为圣洁虔诚的崇拜行动,其实他们的心却远离上帝。(太15:1-9)耶稣谴责他们自私自利、虚伪装假,说他们一丝不苟地把薄荷、莳萝、孜然芹,交纳十分之一(都是他们应该做的事),但“律法上更重大的事,就是公正、慈悲、忠信”,反而漠视了。(太23:23;路11:42)耶稣说了个比喻去阐明这种情形:法利赛派的人自以为义,夸耀自己经常禁食和奉献十分之一;但他们所轻视的收税人却谦卑自抑,承认自己是个罪人,恳求上帝宽恕。(路18:9-14)
基督徒不用奉献十分之一 上帝从没有吩咐公元1世纪的基督徒奉献十分之一。上帝的律法规定以色列人奉献十分之一,主要是为了维持圣殿和祭司的运作。基督死在苦刑柱上之后,律法之约的目的就已达到,这个约也就终止了。(弗2:15;西2:13,14)诚然,利未族祭司继续在耶路撒冷的圣殿供职,直到圣殿于公元70年被摧毁为止。但从公元33年起,基督徒组成了一个新的属灵祭司团,是不用靠“十分之一奉献”去维持的。(罗6:14;来7:12;彼前2:9)
基督徒受到鼓励要全力支持传道工作,热心参与见证活动,并以财物支援传道工作。他们无需定期捐出固定金额去支付会众的开销,而是“照自己所有的”随意捐献。“各人要照心里所决定的去做,不要勉强,不要作难,因为上帝喜爱捐得快乐的人”。(林后8:12;9:7)基督徒所遵循的原则是:“善于督导的长老,尤其是在讲话和教导上辛劳的,配受加倍的尊重。因为圣经说,‘牛踩谷的时候,不可套住它的嘴’,又说,‘工人得工钱是应该的。’”(提前5:17,18)不过,使徒保罗树立好榜样,尽量避免为会众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徒18:3;帖前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