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觀點
「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摑」是什麼意思?
耶穌基督在著名的「登山寶訓」裡說:「不要跟邪惡的人對抗。有人摑你的右臉,就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摑。」(馬太福音5:39)
耶穌的話是什麼意思呢?他是不是說基督徒被人攻擊時,不要保護自己呢?基督徒是不是要默默忍受,不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呢?
耶穌的意思是什麼?
為了明白耶穌的意思,我們必須先看看這節經文的上下文,以及耶穌是對誰說這句話的。當時耶穌是對一些猶太人說話,他說這節經文之前,先引述了一節他們都很熟悉的經文,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馬太福音5:38)
耶穌所提到的經文就記載在出埃及記21:24和利未記24:20。但請注意,這兩節經文應該在什麼情況下使用呢?根據上帝的律法,犯罪的人要在祭司和審判官面前接受審判,審判官要徹底查究,他會看看當時的情況和犯罪的人是不是蓄意犯罪的,然後再決定要不要根據「以牙還牙」的原則來施行懲罰。(申命記19:15-21)
可是,後來猶太人卻誤用了這條律法,亞當·克拉克是19世紀的聖經學者,他寫了一本聖經評注,書中有段話這麼說:「看來猶太人後來拿這條律法[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作為藉口,認為如果被人傷害,懷恨在心並不是錯的,而且為了報仇什麼都可以做,甚至他們常常用更殘忍的手段來報復,令對方受的傷害比他自己之前所受的更嚴重。」可是,聖經並不贊成這種「有仇必報」的觀念。
耶穌在「登山寶訓」裡教導人要「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摑」,這其實反映了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精神。耶穌的意思並不是說,被別人打了右臉,真的要把左臉也轉過來讓對方打。在聖經的時代,甚至今天,打人一巴掌並不是真的要打傷對方,而是想要激怒對方,找藉口引發衝突。
看來耶穌的意思是,如果有人故意說一些尖酸刻薄的話來刺激你,或是真的打你一巴掌,其實只是想要激怒你,要你跟他吵架或打架,那麼,千萬不要反擊對方。相反,你應該沉住氣不要以惡報惡,要不然,冤冤相報何時了呢?(羅馬書12:17)
耶穌說的話跟所羅門王說的很相似,所羅門說:「你不可說:『他怎樣待我,我也要怎樣待他。我要照各人所做的報復各人。』」(箴言24:29)耶穌的門徒會把臉轉過來讓對方打的意思是,他不會因為別人的挑釁而反擊對方,彷彿想要跟對方決鬥似的。(加拉太書5:26)
那麼可以自衛嗎?
耶穌說把臉轉過來讓對方摑打,並不是說基督徒受到暴力攻擊時,不可以保護自己。耶穌的意思是,我們絕不應該打人,就算被別人激怒也不應該報仇。為了避免發生打鬥,可能的話最好離開現場,這樣做是明智的。不過,如果我們真的受到攻擊時,就應該向警察求救,也可以設法保護自己。
早期基督徒為了保護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就很明智地運用了以上的原則。舉例說,耶穌吩咐門徒要傳道,使徒保羅就應用當時的法律來保護自己傳道的權利。(馬太福音28:19,20)有一次,保羅和西拉一起到海外傳道,來到了腓立比城,結果被當地的政府逮捕,還被控違反當地的律法。
他們還沒被定罪,就被人公開拷打,還被收進監裡。後來保羅一有機會就表明自己是羅馬公民,他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官員知道他是羅馬公民後,害怕會有不利的後果,就懇求保羅和西拉離開腓立比,不要把事情鬧大。保羅在這件事上立下了先例,表明基督徒可以循法律途徑,維護及確立好消息的工作。(使徒行傳16:19-24,35-40;腓立比書1:7)
今天耶和華見證人也跟保羅一樣,為了維護基督徒崇拜上帝的權利,多次不得不上法庭打官司。有時甚至在一些所謂有宗教自由的國家,耶和華見證人也要上法庭爭取崇拜的權利。還有,個別的耶和華見證人要是受到攻擊或者自身安全受到威脅的話,他們是不會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人打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會默默忍受而不自衛的。相反,他們會採取法律行動來保護自己。
身為基督徒,耶和華見證人雖然知道上法庭打官司有時勝算並不大,但還是會循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過,他們會像耶穌一樣,將事情完全交在上帝手中,相信上帝一定會了解整個事情,採取適當的行動,作出完全公平的判決。(馬太福音26:51-53;猶大書9)真基督徒知道耶和華一定會為我們伸冤。(羅馬書12:17-19)
你有沒有想過……
● 受到挑釁時,基督徒不應該怎樣做?——羅馬書12:17
● 聖經是否禁止人循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呢?——腓立比書1:7
● 耶穌相信天父一定會為他做什麼?——馬太福音26: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