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聖經自相矛盾嗎?
時常有人聲稱聖經自相矛盾。作這項指控的人通常並沒有親自讀過聖經;他們只是人云亦云而已。可是有些人卻發現一些看來真正自相矛盾的地方而感覺不安。
1,2.(包括引言。)(甲)時常有人對聖經提出什麼指控?(乙)我們將不同的聖經經文加以比較時應當記住什麼事實?(丙)有些什麼理由可以解釋,當兩位聖經執筆者報導同一宗事件時,何以有時會有若干差異?
聖經若真的是上帝的話語,就應當和諧一致而非自相矛盾。既然如此,為什麼有些經文看來與其他經文彼此衝突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記住,雖然聖經是上帝的話語,這本書卻是由好些人在一段長達十多個世紀的時期中寫成的。這些執筆者具有不同的背景、寫作風格和才幹,而這一切差異均在他們的寫作上反映出來。
2 再者,若有兩個或更多執筆者論及同一宗事件,一位的陳述可能包括若干細節,另一位卻將其刪去。除此之外,不同的執筆者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陳述同一個題目。一位可能按照各事發生的先後次序去陳述,另一位卻採用不同的安排。我們在這章裡會提出聖經中若干所謂的自相矛盾,然後根據以上提及的因素去考慮一下怎樣使這些記載協調一致。
獨立的見證人
3,4.關於手下有個僕人病了的軍官,馬太和路加的記載看來彼此有什麼差異?我們可以怎樣使這兩項記載協調一致?
3 有些「矛盾」是由於聖經對同一件事作了兩項或更多的記載而引起的。例如我們在馬太福音8:5讀到,耶穌進入迦百農城時,「有一個百夫長進前來,」求耶穌醫好他的僕人。但我們在路加福音7:3讀到,這位軍官「託猶太人的幾個長老去求耶穌來救他的僕人」。究竟軍官自己對耶穌說話,抑或他託長老代他說項?
4 答案顯然是,這人託猶太人的長老去代他說項。那末,為什麼馬太說這人自己央求耶穌呢?因為這人在實際上透過猶太人的長老去求耶穌。長老們權充他的代言人。
5.為什麼聖經說所羅門建造聖殿,但實際的工程顯然是由別人擔任的?
5 為了舉例說明這點,我們在歷代志下3:1讀到:「所羅門就在耶路撒冷……開工建造耶和華的殿。」後來我們讀到:「所羅門造成了耶和華[的]殿。」(歷代志下7:11)所羅門由始至終親自將殿建成嗎?當然不是。實際的建築工程是由許多技工和工人執行的。但所羅門是負責組織工作的人。因此聖經說他建造了聖殿。照樣,馬太福音告訴我們軍隊司令去見耶穌。但路加卻補充細節,透露他其實透過猶太人的長老向耶穌提出請求。
6,7.關於西庇太的兒子提出請求一事,我們可以怎樣使兩項不同的福音記載協調一致?
6 這裡有一個類似的例子。我們在馬太福音20:20,21讀到:「西庇太兒子的母親同她兩個兒子上前來拜耶穌,求他一件事。」她所求的是要耶穌來到王國裡時讓她的兩個兒子居於最有利的地位。在馬可就同一件事所作的報導中,我們讀到:「西庇太的兒子雅各、約翰進前來,對耶穌說:『夫子,我們無論求你什麼,願你給我們做。』」(馬可福音10:35-37)向耶穌提出請求的是西庇太的兩個兒子抑或是他們的母親?
7 顯然,正如馬可所說,提出請求的是西庇太的兩個兒子。但是他們透過母親如此行。母親是兒子的代言人。這個結論受到馬太的報導所支持,因為他說當其他使徒聽聞西庇太兩個兒子的母親所行的事時,他們所惱怒的不是母親而是「他們弟兄二人」。——馬太福音20:24。
8.關於同一件事的兩項不同記載怎可能彼此有異,但兩者均同樣真實?
8 你曾聽過兩個人描述一件兩者均曾目擊的事嗎?若然,你留意到每個人均強調一些使他獲得深刻印象的細節嗎?一個人可能遺漏了另一個人所提及的事,可是兩個人所說的均是真話。四福音就耶穌的傳道工作所寫的記載,以及聖經中由超過一位執筆者去報導的其他歷史事件,情形也一樣。每位執筆者均寫下準確的資料,即使一位提及若干細節是另一位所遺漏的。藉著考慮所有的記載,我們能夠對所發生的事獲得更全面的了解。這樣的差異證明聖經的記載是各自獨立的。它們彼此之間一般的和諧證明它們是真實的記載。
查閱上下文
9,10.上下文可以怎樣幫助我們看出該隱從哪裡獲得妻子?
9 時常,我們只需看看上下文便可以解決表面上的矛盾。例如請考慮一下時常有人提出的難題——關於該隱的妻子。我們在創世記4:1,2讀到:「夏娃就懷孕,生了該隱,便說:『耶和華使我得了一個男子。』又生了該隱的[弟]弟亞伯。」如所周知,該隱殺了亞伯;但在此之後,我們讀到該隱有妻子和兒女。(創世記4:17)亞當夏娃若只有兩個兒子,該隱又在什麼地方獲得妻子呢?
10 解答在於亞當夏娃還有其他兒女這件事實。據上下文透露,他們有不少兒女。我們在創世記5:3讀到亞當生了另一個兒子,名叫塞特,然後接著的經文說:「[他]生兒養女。」(創世記5:4)因此該隱可以娶了他的一個妹妹或甚至姪女為妻。在人類歷史上這麼早的時期,人類很接近完美的地步,因此這樣的近親結合在所產生的兒女方面並不會牽涉到今日近親通婚的那種危險。
11.有些人認為雅各和使徒保羅有什麼意見不同之處?
11 考慮上下文也可以幫助我們明白有些人聲稱在使徒保羅和門徒雅各之間的意見衝突。保羅在以弗所書2:8,9說,基督徒得救是憑著信心而非憑著行為。他說:「得救是……因著信;……不是出於行為。」可是雅各堅稱行為十分重要。他寫道:「正如身體沒有氣息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各書2:26,《現譯》)我們怎能使這兩句話協調一致呢?
12,13.雅各和使徒保羅所說的話怎樣非但沒有彼此衝突,反而互為補足?
12 我們若考慮一下保羅的話的上下文,便會發覺兩者其實是互為補足的。使徒保羅所說的「行為」是指猶太人試圖墨守摩西律法一事。猶太人相信他們若遵守律法的一切細節,便會成為正義。保羅指出這是不可能的。我們不能憑著自己的行為就成為正義——以致有資格得救——因為我們生來便是罪人。我們唯獨憑著對耶穌的贖價祭物懷具信心才能得救。——羅馬書5:18。
13 可是雅各卻補充一個要點,那便是,信心若沒有行為去支持,信心本身並沒有什麼價值。人若聲稱對耶穌有信心,就應當以所行的事加以證明。不活躍的信心是死的,並不會使人得救。
14.保羅在什麼經文表示他完全同意活的信心必須以行為表現出來這項原則?
14 使徒保羅完全同意這個見解;他也時常提及基督徒應當以怎樣的行為將信仰表達出來。例如他對羅馬人寫道:「人以心懷具信仰而成義,但以口作公開聲明而得救。」作「公開聲明」——將自己的信仰與別人分享——乃是得救的必需條件。(羅馬書10:10,《新世》;也可參看哥林多前書15:58;以弗所書5:15,21-33;6:15;提摩太前書4:16;提摩太後書4:5;希伯來書10:23-25。)可是,基督徒無論有什麼行為,均無法為自己賺得永生的權利,拘守摩西律法無疑更屬徒然。永生乃是上帝賦予懷具信心之人的「恩賜」。——羅馬書6:23;約翰福音3:16。
不同的觀點
15,16.摩西和約書亞一個說約但河之東是在河的「這邊」,另一個則說是在河的「那邊」,他們兩人怎可能同時都說得對?
15 有時聖經執筆者從不同的觀點去報導同一件事,或者以不同的方式撰寫他們的報導。我們若考慮到這些差異,就可以很容易消除其他看來的矛盾了。這方面的一個例子見於民數記35:14(《新世》)。摩西在這節經文裡把約但河以東的地區稱為「約但河這邊」。可是約書亞在談及約但河以東的地區時卻將其稱為「約但河那邊」。(約書亞記22:4,《新世》)哪一種說法才對呢?
16 事實上兩者都對。根據民數記的記載,以色列人當時尚未渡過約但河進入應許之地,因此對他們來說,約但河之東是「這邊」。但約書亞卻已經渡過約但河。當時他實際站在河西的迦南地。因此對他來說,約但河之東便成了「河那邊」。
17.(甲)有些人認為創世記最初兩章含有什麼自相矛盾的地方?(乙)造成這種表面差異的基本理由是什麼?
17 除此之外,一項敘述的結構可以形成表面上的矛盾。聖經在創世記1:24-26表示動物是在人以先被造的。但在創世記2:7,19,20,看來聖經說人在動物之前受造。為什麼有這項差異呢?因為兩項創世記載從兩個不同的觀點去討論這件事。第一項記載描述上帝創造天地和其中萬物的經過。(創世記1:1-2:4)第二項記載則將注意集中於創造人類及人墮落犯罪一事之上。——創世記2:5-4:26。
18.創世記最初幾章所含的兩項創造記載看來自相矛盾,我們可以怎樣加以解釋?
18 第一項記載是按照時間先後排列的,內容分為六個相繼的「日」。第二項記載則按照題目的重要性而編排。作過簡短的序言之後,記載以合乎邏輯的方式直接提及創造亞當一事,因為他和他的家人是跟著的記載所論及的題目。(創世記2:7)然後記載按照需要引入其他資料。我們獲知亞當被造之後要住在伊甸的一個園子裡。因此記載提及設立伊甸園一事。(創世記2:8,9,15)耶和華吩咐亞當為「野地各樣走獸和空中各樣飛鳥」起名。於是記載提及「耶和華上帝用土造成」這一切生物,雖然牠們其實在亞當露面之前很久便受造了。——創世記2:19;1:20,24,26。
仔細閱讀記載
19.關於征服耶路撒冷的聖經記載,有些什麼看來令人混淆不清的地方?
19 有時,為了解決看來的矛盾,我們只需仔細閱讀記載,然後根據其中所提供的資料作一番推理便行了。以色列人征服耶路撒冷的經過便是個例子。聖經把耶路撒冷列為便雅憫的產業的一部分,但是我們讀到便雅憫支派無法將其征服。(約書亞記18:28;士師記1:21)我們也讀到猶大無法征服耶路撒冷——彷彿這城是猶大支派的產業似的。最後,猶大擊敗了耶路撒冷而將其付之一炬。(約書亞記15:63;士師記1:8)可是,數百年後據報大衛也征服耶路撒冷。——撒母耳記下5:5-9。
20,21.藉著仔細查考一切有關的細節,我們可以看出希伯來人接管耶路撒冷城的經過如何?
20 乍看起來,這些記載似乎莫衷一是,但它們其實並非自相矛盾。事實上,便雅憫的產業與猶大的產業沿著欣嫩谷接壤而穿過耶路撒冷的古城。後來稱為大衛城的部分其實位於便雅憫的地區內,正如約書亞記18:28所說一般。但很可能耶布斯人所佔據的耶路撒冷城則越過欣嫩谷而伸展到猶大的地區內,因此猶大也不得不與城中的迦南居民作戰。
21 便雅憫無法征服這城。有一次,猶大卻攻陷耶路撒冷而將其付之一炬。(士師記1:8,9)但猶大的軍隊看來繼續推進,於是有些原本的居民遂再次佔領這城。後來他們形成一股反抗勢力,猶大和便雅憫均無法將其除去。這樣,耶布斯人遂繼續佔據耶路撒冷,直至大衛在數百年後將城攻下為止。
22,23.誰把耶穌的苦刑柱背負到行刑的地方?
22 第二個例子見於福音書裡。論到耶穌被人帶到行刑的地方,我們在約翰福音讀到:「耶穌背著自己的[苦刑柱]出來。」(約翰福音19:17)可是我們在路加福音卻讀到:「帶耶穌去的時候,有一個古利奈人西門,從鄉下來;他們就抓住他,把[苦刑柱]擱在他身上,叫他背著跟隨耶穌。」(路加福音23:26)耶穌親自背負他的行刑工具嗎?抑或西門代他背負?
23 看來起初耶穌的確親自背負苦刑柱,正如約翰所說一般。但後來卻由古利奈人西門替耶穌把柱背負到行刑的地方,正如馬太、馬可和路加所報導一般。
證據顯示各自獨立報導
24.雖然我們在聖經裡發覺若干看來自相矛盾的地方,為什麼這並不使我們感覺意外?但我們不應當對此遽下什麼結論?
24 誠然,聖經裡有些看來前後不符的地方頗難解釋。但我們不應當就此以為它們是實際自相矛盾。時常這僅是由於缺乏全部資料而已。聖經提供足夠的知識去滿足我們的靈性需要。但它若要將書中提及的每件事的所有細節都提供給我們,這本書就會成為一本笨重的巨冊而不像我們今日所擁有的聖經那麼易於攜帶了。
25.約翰怎樣論及關於耶穌的傳道工作的記載?這怎樣幫助我們明白何以聖經並沒有向我們提供每一件事的所有細節?
25 論到耶穌的傳道工作,使徒約翰有理由用誇大的口吻說:「耶穌所行的事還有許多,若是一一地都寫出來,我想,所寫的書就是世界也容不下了。」(約翰福音21:25)若將上帝的子民從族長時代至第1世紀基督徒會眾的悠長歷史的一切細節都記錄下來,就更不可能了!
26.聖經含有足夠的資料使我們確知什麼重要的事實?
26 以節縮的技巧而言,其實聖經可說是個奇跡。它含有足夠資料使我們能夠看出這本書並非僅是人的著作。書中所含的若干差異足以證明各執筆者的確是獨立報導的見證人。在另一方面,聖經內容所表現的卓越的和諧——我們會在以後一章較詳細討論這件事——無可置疑地證明它實在是出於上帝的。它乃是上帝的話語而非人的話語。
[第89頁的精選語句]
聖經裡表面上的差異證明執筆者真正是獨立的見證人
[第91頁的精選語句]
考慮上下文時常可以幫助我們消除所謂的自相矛盾
[第93頁的附欄]
「差異」未必是矛盾
神學家坎撒爾(Kenneth S. Kantzer)有一次舉例說明同一件事的兩項報導可以看來有矛盾但卻同時是真實的。他寫道:「不久之前一位密友的母親在意外中喪生。我們最初從一位大家都信任的朋友獲知她的死訊,後者說我們朋友的母親站在街頭等候公共汽車,被另一輛經過的公共汽車撞倒而受了致命傷,幾分鐘之後便死去了。」
「此後不久,他聽到一項完全不同的報導。他說:「我們從死者的孫兒獲知她被牽涉在一宗撞車事件中,從車中被拋出而立即喪生。孩子很肯定這是實情。
「許久之後,……我們查詢事情的真相。我們獲悉孩子的祖母在等候公共汽車之際被另一輛公共汽車撞倒而身受重傷。一輛經過的汽車將她接去趕往醫院,但載她往醫院的汽車在匆忙中與另一輛車相撞,她從車中被拋出而立即死去。」
不錯,同一件事的兩項記載即使看來彼此不一致,但卻可能同時是真實的。聖經的情形有時也是這樣。獨立的見證人可能描述同一件事的不同細節。可是,他們所寫的記載並非自相矛盾而是互為補足的。我們若考慮到所有的記載,便會對實際發生的事了解得更清楚。